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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欣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
奉經濟部101.4.17經授能字第10100116640號函核准新北市政府101.4.23北府經公字第1011607503號函准
新北市政府103.10.3北府經綠字第10318282751號函准修正第24條新北市政府104.9.11北府經綠字第1041683288號函准修正第27條新北市政府110.5.20新北經綠字第1100952079號函准修訂
第 一 條 欣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為經營天然氣供應業務,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章程。
第 二 條 x章程適用於本公司供氣區域內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等用戶。第 三 條 x章程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天然氣:指源自於地下之氣態碳氫化合物之混合物,其主要成分為甲烷占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氣體。
二、輸儲設備:指為供應天然氣所設置之儲氣設備與輸配氣設備。
三、緊急遮斷設備:指於地震震度大於五級以上時,能自動切斷用戶端之供氣以避免二次災害發生之設備。並可附加其他安全功能設備。
四、本支管:指為輸送天然氣而敷設於道路、橋樑、河川、共同管道、涵洞、堤防、公園或其他土地之輸氣管線。
五、表外管:指自本支管分接點至建物計量表入口處之輸氣管線。 六、表內管:指自建物計量表出口處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七、計量表:指記錄天然氣使用數量之器具。
八、抄表日:指本公司針對各供氣區域所訂定之計費基準日。
九、計費期間:指從前一次抄表日起至本次抄表日止之期間。但新用戶或恢復使用天然氣之用戶,首次計費期間係指從其開始或恢復使用之日起至抄表日止之期間。用戶申請停止或終止使用時,其計費期間係指前一次抄表日至停止使用日為止之期間。
第 二 章 申請
第 四 條 天然氣管線設備之新設、增設、改裝、拆除、過戶,用氣之停止、終止、恢復,均應向本公司辦理申請手續。
前項申請手續,得以臨櫃、郵寄、電話、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為之。第 五 條 辦理前條新設、增設、改裝或拆除申請手續,應取得天然氣管線設備裝設位置之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書面同意,或由申請人
簽具切結書,承諾如有前述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由其自行負責。
如有遷移管線之必要,相關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
申請人未取得前項同意書或簽具切結書者,本公司得拒絕辦理。第 三 章 施工及供氣
第 六 條 用戶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裝置工程,表外管應由本公司負責施工,表內管得
由本公司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以下稱承裝業)辦理之。
第 七 條 用戶委託承裝業辦理表內管之裝設或變更工程,受委託之承裝業應檢具申請書、用戶委託書、承裝業執照影本、預定於現場施作專業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設計圖(包含申請建物位置圖、配管平面圖及立體示意圖)及工程材料規格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認可,經認可後,始得施工;作業流程如附表一。
表內管審圖之作業時限,自承裝業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之日起算,除第三項所定情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一用戶之案件:四個工作日內。
二、二戶至五十戶內之案件:六個工作日內。 三、五十一戶至一百戶之案件:十個工作日內。
四、一百零一戶至二百戶之案件:十四個工作日內。
五、超過二百戶之案件:依前款所定天數,每增加二百戶以內之戶數,加計四個工作日。
表內管審圖之作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作業時限依前項所定天數按一點五倍計算:
一、第十一條第一項場所之用戶。二、本法第二十二條之情形。
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情形。
表外管設計報價之作業時限,自承裝業接獲本公司表內管審圖認可通知之日起算,並適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本公司未能於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時限內通知審圖結果時,視為已認可,並依用戶或承裝業之申請發給認可通知書。
第 八 條 前條受委託之承裝業於竣工後,應檢具管線竣工平面圖及立體示意圖,向本公司申請表內管竣工檢查,經檢查確定安全無虞,發給合格證明後,始予供氣;作業流程如附表二。
表內管竣工檢查之作業時限,自申請指定之竣工檢查日起算,除第三項所定情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一用戶之案件:四個工作日內。
二、二戶至五十戶內之案件:六個工作日內。
三、五十一戶至八十戶之案件:十個工作日內。
四、八十一戶至一百二十戶之案件:十四個工作日內。
五、超過一百二十戶之案件:依前款所定天數,每增加四十戶以內之戶數,加計四個工作日。
表內管竣工檢查之作業,如屬第十一條第一項場所之用戶,其作業時限依前項所定天數按一點五倍計算。
第二項指定竣工檢查日自申請日次日起算,不得少於三個工作日。
本公司未能於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時限內通知檢查結果時,視為已合格,並依用戶或承裝業之申請發給證明。
第 九 條 表內管由承裝業施工完成,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予供氣:一、未依前條規定申請竣工檢查,或檢查不合格。
二、表外管無法裝設。
三、本公司本支管未到達地區。
第 十 條 表外管由本公司施作並負責維修及汰換。但表外管損壞之原因可歸責於用戶者,相關維修及汰換費用由用戶負擔。
表內管為用戶所有,其維修及汰換費用由用戶負擔。
第 十一 條 x公司對下列場所之新申請用戶,於確認已裝置正常運作之緊急遮斷設備後,始得供氣:
一、十樓以上之建築物。
二、位於地下室或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等場所。
三、與用氣設施同棟建築之人數達一百以上之各級政府機關(構)、 學校或國防軍事單位之建築。
四、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場所。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本公司基於安全考量,得視用戶管線設備裝置環境及建物狀況,向用戶建議採用前項設備。
緊急遮斷設備裝置用戶得委託本公司或承裝業裝置、檢查及維護,其裝置、檢查及維護費用由用戶負擔。
用戶委託承裝業裝置緊急遮斷設備者,其裝置程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
本公司應每年向緊急遮斷設備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確認其最近一年是否已辦理檢查,並記錄其結果。
第 十二 條 用戶因修建房屋或其他原因致有損害本公司之天然氣管線及設備之虞者,應於七日前通知本公司辦理管線變更或遷移。
前項辦理管線變更或遷移之費用,由用戶負擔。
用戶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本公司,致本公司遭受損害時,用戶應負賠償責任。
第 四 章 計量及收費
第 十三 條 用戶應繳天然氣費,包括基本費加計按實際用氣量計算之費用。
第 十四 條 x公司依據計量表所計之使用度數計收費用,其供應壓力為五十毫米水柱至二百五十毫米水柱。超出前揭供氣壓力者,由本公司與用戶約定供氣壓力,其計費度數以體積流量壓力校正係數核算,並定期由雙方會同確認供氣壓力並記錄之。但裝設具有壓力校正功能之計量表,不在此限。
前項計費資料及供應壓力紀錄由本公司保留十年。
第 十五 條 x公司為用戶安裝之計量表燈數,係依用戶申請時所提供裝置使用天然氣器具之最大同時使用量而定。
本公司向用戶每月計收之基本費,按其計量表燈數,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收費如下:
一、機械表(一般表):
(一)五燈以下:新臺幣六十元。
(二)逾五燈至十燈以下:新臺幣八十五元。
(三)逾十燈至二十燈以下: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四)逾二十燈至五十燈以下:新臺幣二百元。
(五)逾五十燈:新臺幣五百元。二、微電腦瓦斯表(電腦表):
(一)五燈以下:新臺幣一百元。
(二)逾五燈至十燈以下: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三)逾十燈至二十燈以下:新臺幣二百三十五元。
(四)逾二十燈至五十燈以下: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五)逾五十燈:新臺幣八百四十元。
用戶使用天然氣之器具,其同時使用之最大天然氣量變更時,應向本公司申請變更計量表燈數。計量表燈數變更者,其每月基本費應依前項規定調整之。
第 十六 條 計量表由本公司備置,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檢定合格封印後提供用戶使用,其產權屬本公司所有。
用戶對於計量表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擅自搬移、拆封、藏匿、毀損或遺失,如有上述情形,用戶應負賠償之責。
第 十七 條 x公司於裝表供氣時得向商業及服務業用戶收取天然氣費保證金,於用戶
拆表停止使用時,全數無息歸還;如有欠繳天然氣費者,本公司得自其繳交之天然氣費保證金予以扣抵,仍有不足,依法進行催收。保證金額度上限如下:
一、五燈:新臺幣六千元
二、六~十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十一~二十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四、二十一~三十燈:新臺幣五萬元 五、三十一~五十燈:新臺幣十萬元 六、五十一~一百燈:新臺幣十五萬元七、一百燈以上: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前項保證金額度及替代保證方式,本公司得另與用戶協議定之。
第 十八 條 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未能依時抄表者,本公司得以下列方式計算用戶於計費期間之天然氣使用量:
一、用戶自行通報計量表之度數。
二、未通報者,參照該用戶前三期之平均計費度數。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未能依時抄表者,本公司於該計費期間,僅能依基本費計收。
前二項用戶之實際應繳天然氣費用,於下次抄表時結算之。
用戶連續二期以上未能配合依時抄表,本公司得通知用戶約期派員補抄時,用戶應配合辦理。
第 十九 條 因計量表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正確計算天然氣使用量時,該計費期間之天然氣使用量,按故障前三期計費期間之平均使用度數或新表使用度數推計天然氣費。但用戶用氣量有季節性變化者,得按其前一年度同期用氣度數推計。其使用未滿三期計費期間者,本公司得按已使用期間之平均使用度數估算。
前項天然氣費之推計,應採合理且有利於用戶之方式為之。
第 二十 條 x公司或用戶如認為計量表有失準確時,在不拆除度量衡專責機關封印之情況下,由本公司現場勘查,勘查結果其準確度超出法定公差時,即由本公司免費更換計量表,並按勘查結果重新核算至少最近三期氣費。
經本公司勘查結果,其準確度並未超出法定公差,用戶就勘查結果仍有疑慮時,得申請度量衡專責機關鑑定,其鑑定費用由用戶負擔,並於申請鑑定時繳付之。如經度量衡專責機關鑑定結果其準確度超出法定公差時,本公司除償付鑑定費外,應即免費更換計量表,並按鑑定結果重新核算至少最近三期氣費。
第二十一條 用戶向本公司申請使用天然氣管線、設備(包括表外管、表內管)之新設、
增設、改裝、拆除,本公司得收取相關工程費用及服務費用。
前項收費項目及計算方式,依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辦理。
第二十二條 用戶依第七條規定委託承裝業辦理表內管之新設或變更,應繳納之收費項目及金額依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辦理。
第二十三條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完成裝置工程時,本公司應退還用戶或承裝業已繳納之裝置費用。如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依施工比例退還尚未施作之裝置工程費用。
第二十四條 用戶因申請停氣、復氣或計量表變更,致使用日數不足一個月時,應依用戶使用日數之比例計算當月基本費。
第二十五條 用戶應依繳費通知單所定繳費期限內,向本公司營業單位或指定之各代收機構(包括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等)繳納天然氣費及其他費用。
用戶委託金融機構代繳天然氣費及其他費用者,由本公司主動通知金融機構於繳費期限內扣款。
用戶未依第一項所定繳費期限繳費,其寬限期、違約金收取標準及最低加計金額之計算如下:
一、家庭用戶:逾期在七日以內者,免收違約金;逾七日起至第十四日止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一之違約金;逾十四日者,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二之違約金;應繳天然氣費達二期(含當期)以上且經催收程序仍未繳納完畢者,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四之違約金,至繳納完畢為止。加收違約金之金額未滿一元者按一元計。
二、商業及服務業用戶:逾期在二日以內者,免收違約金;逾二日起至第十四日止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一之違約金;逾十四日者,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二之違約金;應繳天然氣費達二期(含當期)以上且經催收程序仍未繳納完畢者,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四之違約金,至繳納完畢為止。加收違約金之金額未滿五元者按五元計。
第二十六條 用戶接獲本公司繳費通知或繳費收據後,如有疑義,得向本公司申請複查。
複查結果確認計費有誤時,未繳費者,本公司應更正繳費通知,再由用戶繳納。已繳費者,其差額併入下期天然氣費計算,或至本公司辦理退款。
第 五 章 停止供氣與恢復供氣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限制天然氣之使用或停止天然氣之供應:一、發生不可抗力或緊急事故。
二、中央主管機關命令管制供氣。
三、進行設備保養、修繕或其他工程,有停止天然氣供應之必要。
遇有供氣區域內全部或一部停止供氣逾八小時之必要時,除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外,本公司應於停止供氣三日前通知用戶。
因第一項之事由,致限制使用或停止供氣日數,在同一個月內總計超過七十二小時或單次超過二十四小時,應按限制使用或停止供應之時數折算日數比例扣減基本費,其未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二十八條 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對該用戶停止供氣,並得拆除計量表:一、損壞或更改計量表之接管、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計量表失效或失準。二、損壞計量表之封印、外殼或其保護物。
三、本公司通知應繳納天然氣費經限期催繳仍不繳納。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本公司人員執行抄表、收費、屆期換表或檢查天然氣管線及計量表。
五、改裝表內管未經本公司檢驗合格,或擅自改裝表外管。
六、用戶管線設備有損壞、漏氣或其他異常情形,用戶未立即關閉天然氣開關,停止使用時。
七、用戶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裝置之緊急遮斷設備無法維持正常運作,經本公司通知仍未維護。
前項停止供氣之原因消失,用戶得向本公司申請恢復供氣。第 六 章 安全
第二十九條 x公司於用戶申請裝表通氣時,應提供天然氣使用之相關資訊,以維護用
氣安全。
第 三十 條 x公司應定期派員為用戶檢查管線,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其經用戶請求檢查者,亦同。
用戶拒絕接受前項檢查,本公司認定有影響供氣安全之虞時,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會同相關機關人員進行強制檢查。
第一項檢查人員,於進行檢查相關業務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第一項定期檢查之項目、期限、作業方式、收費項目及費用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附件。
本公司從事第一項檢查時,不進行推廣或銷售商品。
第三十一條 用戶應自行維護使用天然氣之器具,並自負安全責任。本公司於進行前條安全檢查時,查知該器具之裝置環境有安全之虞者,應告知用戶改善,以維護用氣安全。
第三十二條 用戶管線設備有損壞、漏氣或其他異常情形時,用戶應即關閉天然氣開關,停止使用,並即通知本公司派員處理,未修復前不得使用。
第 七 章 終止/過戶
第三十三條 用戶得通知本公司終止天然氣之供應,並與本公司約定日期會同拆除計量表。
第三十四條 用戶變更名義,應由前後用戶聯名申請之。後用戶無法與前用戶聯名申請時,得選擇以「新設方式」或「恢復方式」單獨申請變更名義。
以「新設方式」申請者,應依現場實際狀況計收相關費用,不必負擔前用戶之未繳費用。
以「恢復方式」申請者,後用戶應明示願承繼前用戶天然氣設備使用權利與義務。
第 八 章 違規
第三十五條 用戶有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者,本公司得依用戶所裝設使用天然氣器具或輸氣管線口徑之流量,以每日八小時供氣時間計算用氣量,追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天然氣費。前述用戶裝表通氣未滿三個月者,應自開始供氣之日起算。
第三十六條 用戶有違規行為者,除適用本章程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外,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者,本公司得報請司法或警察機關辦理。
第 九 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x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供氣區域、與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合併或與其他事業併購者,本公司與用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併同移轉。
本公司若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供氣營業執照者,本公司與用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無償移轉至接續經營之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
前二項核准或廢止,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公告,且以適當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第三十八條 於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之輸儲設備尚未敷設地區,在本公司一定之供氣區域內,供應適用於天然氣爐具之丙烷混合空氣者,適用本章程之規定。
第三十九條 x章程經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前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章程,本公司應於實施之日十日前公告及刊登當地新聞紙,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本公司網站供用戶審閱。修正時,亦同。
有關本章程所定事項,本公司及用戶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協調。
附表一、表內管審圖流程
1、審圖作業自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之日起算,申請文件未齊備或文件內容有誤者,由本公司通知承裝業補正,補正時間不計入審圖作業時限。
2、申請案經本公司審圖未予認可者,應敘明未予認可理由並予退件。
3、自通知承裝業退件之日起算,如該承裝業就同一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重新向本公司提出審圖申請者,減收二分之一審圖費。
附表二、表內管竣工檢查流程
1、承裝業向本公司申請竣工檢查者,其竣工檢查作業時限自申請指定之竣工檢查日起算。但指定竣工檢查日自申請日次日起算,不得少於三個工作日。
2、申請文件未齊備或文件內容有誤者,由本公司通知承裝業補正,補正時間不計入竣工檢查作業時限。
3、竣工之表內管經本公司檢查不合格者,應於現場敘明檢查不合格之結果及理由並予退件。
附件 欣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用戶管線定期檢查作業
一、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 48 條第 5 項。
二、目的:明訂用戶管線定期檢查之項目、週期、作業方式、收費項目及費用計算方式,以維護用戶用氣安全,提升供氣服務品質。
三、檢查項目
(一) 家庭用戶(檢查紀錄表如附表 1)
1.專用表外管(位於用戶建物內專有部分之表外管線)
2.計量表
3.表內管(指自建物計量表出口處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
4.表內管上之開關
5.安全距離
(1)計量表與發熱物體距離
(2)表內管與發熱物體距離
(3)管線與電源線距離 6.氣密檢查
(二) 商業及服務業用戶(檢查紀錄表如附表 2)
1.專用表外管(位於用戶建物內專有部分之表外管線)
2.計量表
3.緊急遮斷裝置
4.表內管(指自建物計量表出口處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
5.表內管上之開關
6.安全距離
(1)計量表與發熱物體距離
(2)表內管與發熱物體距離
(3)管線與電源線距離 7.氣密檢查
四、檢查週期
(一) 家庭用戶每 2 年定期檢查 1 次,服務業及商業用戶每年定期檢查 1 次。
(二)家庭用戶若有下列狀況時,改為每年定檢 1 次:
1.管線裝置 35 年以上且上次檢查不合格者。
2.連續 2 次以上未接受定檢者。
3.表內管腐蝕或遭包覆,經開立改善通知尚未改善者。上述狀況改善者,即恢復為每 2 年 1 次。
五、作業方式
(一) 預先排定當年度內應定期檢查時程及用戶。
(二) 排定日期 5 天前派員投遞檢查通知單,通知用戶配合辦理。
(三) 依排定日期前往檢查,如用戶不在家時,投遞天然氣安全宣導資料及約期通知單通知用戶,另約定時間檢查。
(四) 檢查人員應具有甲級或乙級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資格,其執行定期檢查時,應穿著本公司制服佩帶本公司識別證,必要時得由社區管理人員陪同。
(五) 進入用戶家安檢,檢查人員應依照用戶管線檢查紀錄表(如附表 1.2)項目逐一詳細檢查,並記錄檢查結果,檢查結束後請用戶於檢查紀錄表上簽章,並分送天然氣安全及防詐騙宣導等文宣資料。
(六) 檢查結果
1.合格者:檢查紀錄表內各檢查項目之狀況記載均勾選「無異常」者;或有異常情形,並皆已現場修復者。
2.不合格者:檢查紀錄表內有任何一項目之狀況記載未勾選「無異常」,且未現場修復者。
(七)不合格戶及未檢戶處理方式: 1.不合格戶:
(1)異常狀況較輕微,不需立即改善者
應於檢查紀錄表載明異常情形,並提醒用戶注意異常狀況
(2)應開立改善通知單者
異常狀況需改善,惟未於現場修復者,應開立改善通知單(如附表 3、 4),通知用戶限期改善;本公司亦會彙整檢查不合格用戶名單,造冊追蹤列管;如用戶自行處理、完成修復或改善後得通知本公司派員複查,複查合格者即解除列管。
(3)應關閉開關,停止使用者
有漏氣或其他有安全之虞之情形,且未現場修復或改善者,檢查人員除應開立改善通知單外,尚應關閉表前開關請用戶暫停使用並通知用戶限期改善,並對用戶說明營業章程第 2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如用戶自行處理、完成修復或改善後得通知本公司派員複查,複查合格
者即解除列管。 2.未檢戶:
(1)空戶
可檢視表位者,得以目視瓦斯表或用其他儀器檢測;無法檢視表位者,則投遞通知單,待用戶提出安檢需求後再度前往。
(2)用戶不在家
投遞約期通知單及自我檢查表(如附表 5),告知用戶得主動聯絡本公司補行檢查或自行檢查,並配合用戶需求辦理。
六、 收費項目及費用計算方式:
區分 | 收費項目 | 費用計算方式 |
1 | 家庭用戶定期檢查 | 不收費 |
2 | 家庭用戶非定期檢查 | (1)人工成本+(2)稅 5% |
3 | 商業用戶定期檢查 | (1)人工成本+(2)稅 5% |
4 | 服務業用戶定期檢查 | (1)人工成本+(2)稅 5% |
說 明 | 人工成本:家庭用戶 200 元,商業及服務業用戶 500 元。 |
七、 維修處理
計量表以內之管線設備維修,請用戶另行委託本公司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申請更換,定期檢查人員從事安全檢查作業時,現場不維修及收費事宜。
八、 其他事項:
(一)為加強用戶服務,於安檢時,如查知天然氣燃氣熱水器之裝置環境在密閉空間(如:浴廁、室內、通風不良等場所),應立即向用戶說明通風不良易產生一氧化碳中毒,建議用戶盡速改善,另函知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處理。
(二)定期檢查時,現場不得有推廣、銷售商品之行為。
附表 1 欣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用戶管線定期檢查紀錄表
冊別號碼: 序號:
用戶名稱 | 用戶號碼 | 用戶電話 | ||||
裝置地址 | 前次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 ||||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 |||||
進入時間 | 時 分 | |||||
離開時間 | 時 分 | |||||
裝表日期 | 表型 | 表號(器號) | 前期度數 | 抄見度數 | 備 註 | |
□復檢 | ||||||
檢查項目 | 檢查方法 | 狀 況 記 載 | ||||
專用 01 表外 管線 | 管線位置、外觀 | 目視及量測 | □無異常 □被包覆□在裝潢內□在天花板內□ □固定不良□生鏽□腐蝕(在 )□漏氣(在 ) | |||
計 02 量表 | 表位 | 目視 | □無異常 □被遮蔽 □位置不適當,在( )浴廁內 ( )臥室內 □ | |||
外觀 | 目視 | □ 無 異 常 □ 應 換 表 ,( ) 腐 蝕 ( ) 視 窗 損 壞 ( )計數器不清 □ 封鉛脫落 □漏氣□ | ||||
03 表內 管線 | 管線位置、外觀 | 目視及量測 | □無異常 □固定不良□被包敷 | |||
□無異常□生鏽□腐蝕(在 )□漏氣□被改裝旁接 | ||||||
04 各項 開關 | 計量表前 | 操作 | □無異常□功能異常□漏氣□現場修復 □需更換 □位置不當□未符合規範 | |||
台爐前 | 操作 | □無異常□功能異常□漏氣□現場修復 □需更換 □位置不當□未符合規範 | ||||
熱水器前 | 操作 | □無異常□功能異常□漏氣□現場修復 □需更換 □位置不當□未符合規範 | ||||
其他 | 操作 | □無異常□功能異常□漏氣□現場修復 □需更換 □位置不當□未符合規範 | ||||
05 安全 距離 | 計量表與發熱物體 | 量測 | □無異常 □太接近發熱物體(<30 ㎝) | |||
表內管與發熱物體 | 量測 | □無異常 □太接近發熱物體(<20 ㎝) | ||||
管線與電源線 | 量測 | □無異常 □太接近電源線(<15 ㎝,有絕緣被覆者不在此限) | ||||
06 氣密 檢查 | 氣密性 | □ 發泡劑觀測 □ 微壓力計量測 □ 雷射偵測器 □ 瓦斯檢測器 □ 微電腦表偵測 | □合格 □不合格,位置在( )表前閥( )計量表 ( )表內管線( )台爐前閥( )熱水器前閥 ( ) □現場修復 □ | |||
07 其他 | □無異常 □加裝鋁窗或隔柵有通風不良之虞 □其他需改善項目(見改善建議通知單) | |||||
用戶簽名 | 1. 檢查狀況如上,如有缺失,另開立「用戶天然氣管線定期檢查改善通知單」簽收。 2. 其他建議事項 | 檢查人員 | ||||
會同人員 | ||||||
註記 | □用戶不在□拒檢□拒簽□拒絕止漏□地址錯誤□房屋改建□空戶□計量表被變動□其他: |
本 紀 錄 表 保 存 5 年 。 ※ 定 期 安 全 檢 查 時 , 現 場 不 得 有 推 廣 、 銷 售 商 品 及 收 費 之 行 為 ※
製表人: 檢查員: 審核: 課長:
附表 2 欣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商業及服務業用戶管線定期檢查紀錄表
冊別號碼: 序號:
用戶名稱 | 用戶編號 | 用戶電話 | |||||||||
裝置地址 | 前次檢查日期 | 年 | 月 | 日 | |||||||
檢查日期 | 年 | 月 | 日 | ||||||||
進入時間 | 時 | 分 | |||||||||
離開時間 | 時 | 分 | |||||||||
裝表日期 | 表型 | 表號(器號) | 壓力係數 | 前期度數 | 抄見度數 | 備 | 註 | ||||
□復檢 | |||||||||||
檢查項目 | 檢 查 結 果 | 檢查日期: | 缺失復查日期: | ||||||||
01 | 專用表外 管 | (1)□無異常(2)□腐蝕應更換 (3)□固定夾脫落、鬆動 (4)□漏氣通知維修(5)□被包覆 | |||||||||
02 | 計量 表 | (1)□無異常(2)□鉛封缺損(3)□表度數無法辨識 (4)□生銹腐蝕應換表(5)□計量表位置遭裝潢掩蔽 (6)□計量表號登錄錯誤,更正為: | |||||||||
03 | 緊急遮斷 裝置 | (1)□未設置(2)□有設置:設備型式: (3)定期保養檢查□有保養紀錄□無保養紀錄 □裝置有缺失未改善 | |||||||||
04 | 表內管情 形 | (1)□無異常(2)□腐蝕應更換(3)□固定夾脫落、鬆動 (4)□自設管 M 待檢驗 (5)□被包覆 | |||||||||
05 | 表前 開關 | (1)□無異常(2)□無把手 (3)□腐蝕應更換 | |||||||||
06 | 開關 | (1)□無異常(2)□未裝 (3)□生銹卡死應更換(4)□不符合規範 | |||||||||
07 | 計量表與發熱 物體 | (1)□無異常 (2)□計量表距離發熱源<30 ㎝ | |||||||||
08 | 表內管與發熱 物體 | (1)□無異常 (2)□計量表距離發熱源<20 ㎝ | |||||||||
09 | 管線與電源線 | (1)□無異常 (2)□太接近電源線 (<15 ㎝,有絕緣被覆者不在此限) | |||||||||
10 | 表內管氣密 檢查 | (1)□無異常(2)□漏氣 | |||||||||
11 | 其他 | (1)□無異常(2)□加裝鋁窗或隔柵有通風不良之虞 (3)□其他需改善項目(見改善建議通知單) | |||||||||
用戶簽章及必要說明: | 第 項缺點請改正。用戶簽章: | 第 項缺點請改正。用戶簽章: | |||||||||
備註 | 1.定期安全檢查時,現場不得有推廣、銷售商品及收費之行為。 2. 查詢電話:00-00000000 0. 本紀錄表保存 5 年製表人: | 檢查人員 | 檢查人員 | ||||||||
審核人員 | 審核人員 | ||||||||||
課長 | 課長 |
附表 3 欣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用戶號碼 | 姓名 | 電話 | 檢查日期 | 年 月日 | |||
專用表外管 | □被包覆□裝潢內□天花板內□漏氣需更換□其他: 等掩蔽天然氣管線致無法維護,應立即改善。 | ||||||
計量表 | □被遮蔽不能維護或抄表 □在浴廁、臥室內□漏氣需更換□其他: 等,請立即拆除遮蔽物或遷移表位。 | ||||||
表內管 | □固定不良需加強固定□被包覆□生鏽需保養 □腐蝕需更換□被改裝旁接 □其他: 等□漏氣應於 月 日前改善。 | ||||||
各項開關 | □表前總開關ф , 被遮蔽住不能操作,請立即移開或拆除遮蔽物。 | ||||||
□瓦斯開關故障漏氣,應立即換新。 | |||||||
□連接瓦斯器具之前端未設置開關,應立即補裝。 | |||||||
□瓦斯開關不符合規範或位置不適當或有障礙物,應立即改善。 | |||||||
安全距離 | □計量表與發熱物體距離過近(<30cm),應立即改善。 □表內管與發熱物體距離過近(<20cm),應立即改善。 □爐具與其他可燃物距離(<20cm),應立即改善。 □管線與電源線距離過近(<15cm),應立即改善。 | ||||||
氣密檢查 | 有漏氣情形,位置在□表前閥□計量表□表內管 □台爐前閥□熱水器前閥□ | ||||||
其他 | □器具裝置之環境有通風不良之虞,建議改善。 □表內管線未經申請檢驗合格,違反本公司營業章程第九條規定,得停止供氣並得拆除計量表,請儘速洽本公司或合格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辦理表內管之裝設或變更工程,以維管線使用安全。 □其他 _ | ||||||
以上共 項缺點,請參閱上表□打ˇ處,事關 貴用戶及公共安全,請務必速予處理或向本公司辦理申請改善,俾免發生危險。 註:使用天然氣時需打開門窗,保持空氣流通,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用戶簽章_ |
家庭用戶管線定期檢查改善建議通知單
第一聯公司存根聯
申訴電話(查詢專線):電話:00-00000000
地址: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 40 之 7 號
檢查員: 審 核: 課 長:
附表 4 欣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用戶號碼 | 姓名 | 電話 | 檢查 日期 | 年 月 日 | |||
專用表外管 | □被包覆□裝潢內□天花板內□漏氣需更換□其他: 等掩蔽天然氣管線致無法維護,應立即改善。 | ||||||
計量表 | □被遮蔽不能維護或抄表 □在浴廁、臥室內□漏氣需更換□其他: 等,請立即拆除遮蔽物或遷移表位。 | ||||||
緊急遮 斷裝置 | □未實施定期保養檢查□定期保養檢查有缺失,應立即改善。 | ||||||
表內管 | □固定不良需加強固定□被包覆□生鏽需保養 □腐蝕需更換□被改裝旁接 □其他: 等□漏氣應於 月 日前改善。 | ||||||
各項開關 | □表前總開關ф , 被遮蔽住不能操作,請立即移開或拆除遮蔽物。 | ||||||
□瓦斯開關故障漏氣,應立即換新。 | |||||||
□連接瓦斯器具之前端未設置開關,應立即補裝。 | |||||||
□瓦斯開關不符合規範或位置不適當或有障礙物,應立即改善。 | |||||||
安全距離 | □計量表與發熱物體距離過近(<30cm),應立即改善。 □表內管與發熱物體距離過近(<20cm),應立即改善。 □爐具與其他可燃物距離(<20cm),應立即改善。 □管線與電源線距離過近(<15cm),應立即改善。 | ||||||
氣密檢查 | 有漏氣情形,位置在□表前閥□計量表□表內管□燃具前閥□ | ||||||
其他 | □器具裝置之環境有通風不良之虞,建議改善。 □表內管線未經申請檢驗合格,違反本公司營業章程第九條規定,得停止供氣並得拆除計量表,請儘速洽本公司或合格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辦理表內管之裝設或變更工程,以維管線使用安全。 □其他 _ | ||||||
以上共 項缺點,請參閱上表□打ˇ處,事關 貴用戶及公共安全,請務必速予處理或向本公司辦理申請改善,俾免發生危險。 註:使用天然氣時需打開門窗,保持空氣流通,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用戶簽章 _ |
商業、服務業用戶管線定期檢查改善建議通知單
第一聯公司存根聯
申訴電話(查詢專線):電話:00-00000000
地址: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 40 之 7 號
檢查員: 審 核: 課 長:
附表 5 自我檢查表
親愛的用戶您好:本公司於 年 月 日派員至貴府實施「用戶管線定期檢查」工作,適逢外出未克實施,謹奉上「用戶簡易自我檢查辦法」,敬請詳予參閱,並盼經常施行以確保管線用氣安全,謝謝,
敬x xx
用戶簡易自我安全檢查辦法
欣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謹啟電話:(00)0000-0000
一、 請檢查瓦斯管線是否漏氣,如發現漏氣請先關閉表前開關,並通知本公司派員處理:
(一) 請以肥皂泡沫敷於所有瓦斯管線上,如發現泡沫有如吹氣球般逐漸增大即為漏氣。
(二) 如您聞到瓦斯味道或不使用瓦斯時發現計量表有走動現象即為漏氣。
(三) 請檢查瓦斯管線有無銹蝕或破損漏氣現象。
二、 請檢查瓦斯器具四周不得放置易燃物品,如紙張、油等等,以防引燃肇致火災。
三、 熱水器應安裝於室外通風良好處,切勿安裝於浴室或通風不良之處所,以防一氧化碳中毒。四、 請檢查所有的瓦斯開關是否能靈活操作,如開關失靈請通知本公司更換。
五、 開關把手與管線成互相垂直即為關閉,把手與管線同向即為開啟。
用戶注意事項
x公司每2年定期到府上實施免費定期檢查,檢查日期一經通知不輕易更改。惟據反映,近有少數廠商冒用本公司名義至府上辦理安全檢查,要求更換部分零件,使府上蒙受金錢損失,請 貴用戶務必查明檢查人員姓名、識別證及本公司標誌,以資辨別真假,或打電話至本公司查證,以防止受騙,並維護用氣安全。若有更換器材現場一律不 收現金,費用併入下期帳單計收。
請沿此虛線撕下第一聯妥為保存,第二聯請填妥後寄回本公司,回函郵資已付 (第一聯)
(第二聯)
請親愛的用戶就下列檢測項目中勾選檢測結果,並請寄回本公司,以憑辦理。
用戶自我檢查表 | |||||
檢查項目 | 正常 | 建議改善 | 是否改善 | ||
一、瓦斯管線情形 | □良好 | □漏氣 | □是 | □否 | |
二、爐具四周是否放置易燃物品 | □未放置易燃物 | □放置易燃物 | □是 | □否 | |
三、熱水器安裝位置 | □陽台 □室外 | □廚房內、室內 | □浴廁內 | □是 | □否 |
四、熱水器通風情形 | □通風良好 | □陽台加裝鋁窗 | □未安裝強制排氣型熱水器 | □是 | □否 |
五、瓦斯開關情形 | □良好 | □失靈 | □是 | □否 | |
六、瓦斯度數 | 度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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