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8)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
国联人寿〔2015〕定期寿险 034 号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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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注意 2.3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5.1
❖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6.1
❖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 6.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7.7 毒品 | |
1.1 合同构成 |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7.8 酒后驾驶 |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7.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1.3 投保范围 |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7.10 无有效行驶证 | |
1.4 犹豫期 | 6.1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 7.11 机动车 |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7.12 遗传性疾病 | |
2.1 保险期间 | 6.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 7.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2.2 保险责任 | 6.4 未还款项 | 7.14 既往症 | |
2.3 责任免除 | 7.释义 | 7.15 潜水 | |
3.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 7.1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7.16 攀岩 | |
3.1 豁免保险费申请 | 7.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7.17 探险 | |
3.2 保险费豁免 | 7.3 周岁 | 7.18 武术比赛 | |
3.2 宣告死亡处理 | 7.4 有效身份证件 | 7.19 特技表演 | |
3.3 诉讼时效 | 7.5 意外伤害 | 7.20 现金价值 | |
4.如何支付保险费 | 7.6 全残 |
👉 条款目录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见释义)以该日期计算。 |
1.3 | 投保范围 | 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且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时投保人的年龄在 18 周 岁(见释义)至 50 周岁之间。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期间 | x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主险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的支付日止,具体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导致身故或全残(见释义),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约定豁免投保人此后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附加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自投保人身故日或全残确定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获豁免保险费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仍然有效。 |
2.3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投保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 (6)投保人所患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 义),以及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释义); (7)投保人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见释义)、蹦极、驾驶滑翔机或 滑翔伞、探险(见释义)、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特技表演(见释义)、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主险合同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
3. | 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 |
3.1 | 豁免保险费申请 |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 | x投保人身故,由主险合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申请人与我们对投保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投保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 |
全残豁免保险 | x投保人全残,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 | |
x申请 | 和资料: | |
(1)保险合同; | ||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 | ||
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鉴定证明文件; | ||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 ||
资料。 | ||
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 | ||
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 ||
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 ||
以上各项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2 | 保险费豁免 | 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 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3.3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投保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投保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以死亡为豁免保险费条件的,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豁免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补交已豁免的保险费。补交后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和您依法协商确定。 |
3.4 | 诉讼时效 | 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采用一次性交清或期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期间同保险期间。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同主险合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且必须随主险合同一并支付。 |
5.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6.1 |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6.2 |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宽限期; (3)效力中止; (4)效力恢复; |
(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合同内容变更; (8)联系方式变更; (9)争议处理。 | ||
6.3 |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投保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投保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投保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豁免保险费时按实际豁免保险费和应豁免保险费的比例豁免。 (3)您申报的投保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6.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保险费、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
7. | 释义 | |
7.1 |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指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7.2 |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指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7.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7.4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7.5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附加险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关于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7.6 | 全残 | x附加险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 ||
7.7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7.8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7.9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7.10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7.11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7.12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7.13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投保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
7.14 | 既往症 | 指投保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
7.15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7.16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7.17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7.18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7.19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7.20 | 现金价值 | 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