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家寶 Plus 綜合家居險保單-加強版(標準計劃)
萬家寶 Plus 綜合家居險保單-加強版(標準計劃)
[重要事項:請細閱本保單]
序言
鑑於受保人已透過一份申請表格及聲明(該申請表格及聲明為訂立本合約之根據,並被視為本保單之組成部份),向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稱為「本公司」)申請本保單所載之保險,並已支付或同意支付保費作為該保險的代價,本公司茲同意在任何保險期內,在本保單所載或所批註的條款、條件及不保事項及在其規限下提供保險,惟本公司之責任不超過承保額或保障列表內所述之其他限額。
本保單、申請表格、聲明及保障列表應一併作為整份合約閱讀,且除另有明確相反xx外,任何已賦予特定涵義之詞彙或用語於本保單內具有該等特定涵義。
第 1 部份-家居財物全險(僅按保障列表選擇者有效)
本公司將賠償受保人以下事項之實際損失或損壞,於各保險期內最高賠償上限為港幣 1,000,000 元:
1. 投保物業範圍內所包含之家居財物、個人財物及貴重物品,惟
(a) 除下文(b)中所述物品外,本公司對任何一件物品的賠償限額為港幣 100,000 元。
(b) 就個人財物及貴重物品而言,本公司對任何一件物品的賠償限額為港幣 10,000 元。
(c) 於各保險期內,本公司對全部個人財物及貴重物品的賠償總額不超過港幣 100,000 元。
2. 自置裝修包括由受保人實施的樓宇地板、固定附著物及裝置的翻新,於各保險期內,賠償總額上限為港幣 150,000 元。
3. 全球範圍內每次旅行臨時逗留時間不超過六十(60)天時,於各保險期內,每件個人財物及貴重物品的物品賠償上限為港幣 5,000 元,而賠償總額為港幣 20,000 元。
惟就每宗個別索償而言,摘要 3 詳述的自負金額須適用。
第 1 部份的伸延保障
x公司將延伸以下第 1 部份-家居財物全險的保障範圍:
惟就每宗個別索償而言,摘要 3 詳述之自負金額須適用。
A. 法律責任保障
x公司將向受保人彌償就一次事件引致的任何一項索償或系列索償及於各保險期內合共應付的全部款項(上限為港幣 5,000,000 元),其中受保人
(a) 作為於投保物業居住的私人住戶;
(b) 作為投保物業業主,前提是受保人以個人身份居住;或
(c) 由於對其家庭傭工之作為或不作為負有轉承責任,而上述家庭傭工履行其家庭傭工職責時因以下原因可能在法律上負有支付責任:
i. 對任何第三方的意外身體傷害(無論是否死亡);或
ii. 對任何第三方財產的意外損壞;
惟相關身體傷害或損壞發生於香港或受保人逗留的另一國家(於各保險期內的時間不超過六十(60)天);及惟受保人已被香港法院裁定在法律上對相關款項負有支付責任,或受保人已獲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支付相關款項(僅於本公司認為受保人有合理理由在法律上負有支付責任時,本公司方可同意)。
受保人作為業主但並不居住於保障列表所述投保物業的法律責任亦在本公司的保障範圍之內,就一宗事件引致的任何一項索償或系列索償及於各保險期內合共應付的全部款項而言,上限為港幣 1,000,000 元(包括法律費用及開支)。此外,就本部份所述彌償所作的索償而言,本公司將支付(作為本部份項下彌償金額的一部份且不附加於該金額):
(a) 任何索償人向受保人追討的所有法律費用及開支;及
(b) 為受保人所負法律責任進行任何訴訟辯護時受保人產生的全部法律費用及開支,惟已產生的相關費用須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
倘受保人身故,本公司將根據本部份條款及規限,就受保人發生的法律責任向受保人的個人代表作出彌償,惟相關個人代表須在適用範圍內遵守、履行及受限於本保單的條款,猶如其為受保人。
B. 信用卡或現金提款卡被盜用之損失保障
x公司將就因屬於受保人的信用卡或現金提款卡被盜用而產生的實際損失向受保人作出支付,於各保險期內上限為港幣 3,000 元,
惟該損失須於發現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及發卡公司報告。
C. 個人證件遺失保障
x公司將就因護照或個人證件的遺失或損壞而產生的實際補領費用向受保人作出彌償,於各保險期內上限為港幣 2,000 元。
D. 現金或旅行支票之損失保障
x公司將就因於全球任一地點(包括投保物業範圍內)偷竊、盜竊或搶劫產生的現金或旅行支票損失向受保人作出賠償,於各保險期內上限為港幣 2,000 元,惟該損失須於發現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案。
E. 手提電話之意外損毀
x受保人的手提電話(須聲明型號)於香港或全球範圍內每次旅行臨時逗留時間不超過六十(60)天時發生意外損毀,則於各保險期內,本公司將就修理(由經本公司批准的維修商修理)手提電話或更換為類似或同款型號(由本公司全權酌情決定)的費用向受保人作出彌償,最高金額不超出市場價值或本保單上限(以各保險期的較低者為準)。
惟:-
1. 於各保險期內,本公司於這項目下最高賠償合共不超過港幣 2,000 元。
2. 本部份項下所提供的保障僅限於各保險期由受保人以書面形式特別聲明的兩(2)部手提電話。
3. 以下任一情況引致的任何損失不在本公司的保障範圍之內:
a) 偷竊、搶劫或神秘消失;
b) 損耗、逐漸磨損、劃傷或凹陷;
c) 機械及電力故障;
d) 液體損壞。
本部份中,「受保人手提電話之意外損毀」指手提電話因外部、意外及不可預見的原因而導致的內外各自可見的損壞或破壞,而有關損壞或破壞導致並妨礙向本公司所聲明之手提電話正常運行。
F. 筆記本型或平板電腦損失或意外損毀保障
受保人所擁有之筆記本型或平板電腦出現意外實際損毀時,本公司將就筆記本型或平板電腦修理(由經本公司批准的維修商修理)或類似或同款型號(由本公司全權酌情決定)的費用向受保人彌償,最高金額不超出下文 1)或 2)所述市場價值或上限(以各保險期的較低者為準)。本公司就第 1 部份下伸延保障 F 的保障範圍如下:-
1) 於各保險期內最高賠償合共不超過港幣 10,000 元,惟保險期內、於投保物業(按保障列表所述)的筆記本型或平板電腦包括在內;或
2) 於各保險期內最高賠償合共不超過港幣 5,000 元,惟筆記本型或平板電腦由受保人於投保物業外,香港其他地方或全球範圍內每次旅行之逗留時間不超過六十(60)天時使用。
G. 酒類損失或意外損毀保障
x公司將就受保人保存於保障列表所述投保物業未開封的酒類的意外實際損失或損毀向受保人作出彌償。本公司於各保險期內的賠償總額不超過港幣 1,000 元。
H. 個人意外保障
受保人之身故將在本公司保障範圍之內,惟須身故於投保物業並且因火災、搶劫或盜竊遭受外部暴力及可見手段引致;或僅因事故導致受保人受傷引致。本公司於各保險期內於本部份項下的賠償總額限於港幣 50,000 元。受保人的身故賠償金應賠償予受保人的不動產。
I. 專業搬運公司搬運家居財物保障
就家居財物由專業搬運公司自投保物業搬至香港新投保物業的搬屋過程中發生的相關家居財物的意外實際損失或損毀,本公司將向受保人作出支付。於各保險期內,本公司就每件物品或物件的法律責任不超過港幣3,000 元,且賠償總額上限為港幣50,000 元。該保障的提供須經受保人於運輸前以書面形式為相關物件或物品向本公司特別聲明後方可作實。
J. 短暫寄存
x公司將就家居財物從投保物業臨時搬至香港任何其他物業(進行清洗、維修或維護向受保人作出支付,時間最長至十四(14)日)的搬屋過程中發生的相關家居財物的意外實際損失或損毀。於各保險期內,本公司就每件物品或物件的法律責任無論如何不超過港幣 3,000 元,且賠償總額上限為港幣 50,000 元。
K. 臨時居住津貼
倘因樓宇結構意外實際損失或損毀而導致投保物業不適宜居住,就受保人入住的任何合理臨時住所,本公司將為受保人產生的費用作出支付,最高為港幣 30,000 元,於各保險期內的每日上限為
港幣 1,000 元。
L. 清理家居廢物
就受保風險引致的任何必要的樓宇結構拆除、加固及/或支撐及家居廢物或家居財物(無論是否已損毀)清理時實際發生的費用,本公司將向受保人作出彌償,惟:-
a) 相關費用未能於任何其他保單項下追討;及
b) 清理的家居廢物乃位於投保物業或緊鄰投保物業的區域。
c) 無論如何,於保險期內,本公司於此部份的最高賠償合共不超過港幣 50,000 元。
M. 冷藏食品
倘因以下原因而導致位於投保物業的冷凍庫或雪櫃溫度變化引致變壞,本公司將彌償冷凍庫或雪櫃中的任何變壞冷藏食品及飲料的全部重置費用:
a) 機齡不足 5 年的冷凍庫或雪櫃之機械故障;或
b) 電力供應意外故障,惟相關故障並非由供電當局或其僱員或受保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的故意行為所引致。
於各保險期內,本公司於此部份最高賠償合共不超過港幣 3,000
元。該保障範圍不適用於機齡超過 5 年的冷凍庫或雪櫃。
N. 更換門/車鎖及門/車匙保障
於各保險期內,本公司就下列事件向受保人賠付的總額上限為港幣 2,000 元,惟須提供以下費用的原件及有效收據:-
(1) 倘相關門/車匙丟失或被盜,則為更換投保物業門匙及/或受保人車匙的費用,且承保費用以受保人為配製新門/車匙而支付予鎖匠的實際金額為限;
(2) 倘投保物業或受保人車輛遭暴力手段爆竊,則為更換門/車鎖及門/車匙的費用;
(3) 倘受保人因門/車匙丟失或被盜被鎖於投保物業或受保人車輛之外,則為鎖匠幫助受保人進入投保物業或受保人車輛的費用;及/或
(4) 倘更換相關車匙所需時間超過 24 小時,則為受保人於車匙丟失或被盜期間合理租車的費用。
O. 玻璃⑤之意外損毀保障
就於投保物業因受保風險而被打碎的玻璃⑤,本公司將向受保人作出彌償。於各保險期內,就該保障本公司的最高法律責任合共不超過港幣 5,000 元。
P. 雨水滲漏保障
第 1 部份項下全險保障範圍(及本保單所述保障範圍的上限),包
括保障懸掛 3 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或「黃色」或以上暴雨訊號的情況下因雨水滲漏而導致之投保物業內所含家居財物、個人財物及貴重物品的受保人實際損失或損毀。
第 2 部份-樓宇結構(僅按保障列表選擇者有效)
本公司茲同意在保險期內任何時候,在本保單所戴或所批註或以其他方式所述的條款、不保事項及條件範圍內(只要其各自本質允許,其將被視作受保人於本保單項下追討權利之先決條件),倘樓宇結構或其任何一部份因火災、或閃電、或僅作家用用途的鍋爐或燃氣爆炸、或保障列表所述任何額外風險而導致遭受任何損失、破壞或損毀(以下稱為「損毀」),則本公司將就其損失或相關損壞的金額向受保人作出彌償或按本公司意願對相關樓宇結構或其任何一部份進行修復或更換。
惟:
1. 就每宗個別索償而言,摘要 3 詳述的自負金額須適用。
2. 本公司的最高賠償將不超過:
(a) 損毀時就整體而言之總投保額或就任何物件而言的投保額,或
(b) 相關損毀賠付後的餘下投保額(倘於同一保險期內發生任何其他損毀),除非本公司已同意恢復任何相關投保額。
第 2 部份的不保事項
除非本保單另行明確訂明,否則本保險並不保障:
1. 直接或間接,偶然或透過或由於以下任一項原因引致的損毀:
(a) 因地震、火山爆發或其他自然災害構成的火災或爆炸;
(b) 樓宇結構自身的自然發酵或發熱;
(c) 受保樓宇正在進行涉及使用加熱設備的程序;
(d) 焚燒(無論是意外或以其他方式)樹林、灌木、牧場、草原或叢林,及用火清理土地;
(e) 依照政府當局的命令下燒毀之財物;
(f) 發生火災時或之後的偷竊行為;
(g) 除僅作家用用途的鍋爐或燃氣爆炸以外的爆炸。
2. 無論任何原因導致其自身超載、超壓、短路、自熱、電弧作用或漏電(包括閃電)而引起或偶然引致發電機、設備、或電氣裝置任何部份的損毀;
第 2A 部份-業主法律責任保障(僅按保障列表選擇者有效)
本公司將向受保人彌償受保人作為該樓宇之業主,就(a)意外身體受傷
(無論是否死亡)或(b)物業的意外實際損失或損壞而可能在法律上須承擔的所有款項,而本公司於保險期內應付的全部款項(包括因同一來源或原訟案由而引致的任何後續事故所產生的法律支出及費用)之限額於保障列表中指明。
若受保人身故,本公司將就受保人招致的賠償金額,按本項目規定的條款及限額彌償受保人的遺產代理人,但該等遺產代理人須在適用範圍內遵守、履行及受限於本保單的條款,猶如其為受保人。
本公司有權在任何時間向受保人支付賠償限額或其他較少金額,任何索償皆可以此結算。對於該等付款,本公司將放棄處理及控制權,且不再就該等索償承擔進一步責任,惟本公司於該等付款日期之前書面同意就進行該等索償招致的開支除外。
第 1 部份的不保事項-家居財物「全險」及第 2 部份- 樓宇結構(不包括第 1A 部份)
本公司不負責:
1. xxx、庭院、露台、網球場、行人路、車道、大門、籬笆、柵欄、水箱、管道和儀器的遺失或損毀,除非樓宇的結構同時受損;
2. 放置於天台上或露天的家居財物、儀器或設備的遺失或損毀;
3. 食品(惟於第 1M 部份中指明者除外)、飲料、植物、園景、家養寵物、生物或類似物件的遺失或損毀;
4. 自行車、三輪車、汽車、拖車或其他車輛(惟嬰兒車及病人用椅除外)或其設備及裝備(除非於投保物業內於車輛上取下時)的遺失或損毀;
5. 船舶、飛機、航空設備、衛星天線及其配件的遺失或損毀;
6. 膠捲、錄影帶、卡帶、磁帶、光盤、軟盤或計算機記錄及軟件的遺失或損毀;
7. 酒(惟於第 1G 部份中指明者除外)、金錢(惟於項目 D 中指明者除外)、手稿、書籍、計劃、圖紙、設計、專利、模型或模具的遺失或損毀;
8. 任何財物的玷污或劃傷或眼鏡、手鏡、玻璃製品、雕像、大理石、小擺件、瓷器以及類似易碎物品的破損,除非該等玷污、劃傷或破損是由偷竊、盜竊或搶劫、火災、雷擊、風暴、颶風、龍捲風、地震、水災、爆炸、飛機墜落所導致;
9. 運動或醫療設備在使用時的遺失或損毀;
10. 樂器在專業使用時的遺失或損毀;
11. 隱形眼鏡、傅呼機、手提或流動電話的遺失或損毀,除非於第 1E
部份中另外指明;
12. 用於任何專業、業務或職業的任何設備、儀器或財物,或已受其他保單所保障之物件的遺失或損毀;
13. 任何因颱風、風暴或降雨引致的雨水滲漏導致的財物遺失或損毀,惟懸掛 3 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黃色」或以上暴雨警告信號的情況下引致的雨水滲漏造成存放於投保物業內的家居財物、個人財物及貴重物品的實體遺失或損毀(參閱第 1P 部份)除外;
14. 由於大氣潮濕、極端溫度或濕度變化導致或引致任何財物的遺失或損毀;
15. 由於盜竊或企圖盜竊導致或引致任何財物的遺失或損毀,除非使用強制及暴力手段闖入或退出投保物業;
16. 由於盜竊或企圖盜竊任何無人看管的車輛導致或引致任何財物的遺失或損毀(除非所有車⑤、車門、行李艙、行李箱、遮陽篷頂及擋風玻璃均已妥為關上並已鎖好);
17. 由於任何家養寵物或動物導致或引致任何財物的遺失或損毀;
18. 由於進行室內興建、裝修、維修、改裝、修復、修理、任何清洗處理或任何其他不保風險而導致或引致的任何財物的遺失或損毀;
19. 任何在連續空置超過三十(30)天的投保物業內之財物遺失或損毀。
第 1A 部份的不保事項-法律責任保障及第 2A 部份- 業主法律責任保障
在不抵觸前文一般性的原則下,本保單項下的保險不保障關於以下方面的法律責任:
1) 任何人士受到身體受傷,而該人士為受保人的家庭或住戶成員,或於遭受該損害時受僱於受保人;
2) 由受保人或受保人的家庭或住戶成員或受僱於受保人的人士所擁有、負責或控制的物業或本保單第 1 或第 2 部份項下可能已投保的任何物業的損壞;
3) 因以下原因而產生或附帶引致的身體受傷:
a) 受保人的專業、業務或僱傭關係;
b) 使用或擁有升降機、電梯、車輛、船隻、水上航行器、飛機或受保人於香港合法及正常家養的家居寵物以外的家畜;
4) 任何藉由協議而附加而若無該協議則不會附加的責任;
5) 任何因擁有、佔用或使用樓宇結構以外的任何土地或建築物而產生的責任;
6) 任何人士的任何蓄意行為;
7) 任何因病痛、疾病或精神病引起或由受保人故意引起的身體受傷;
8) 由「真菌」(無論濕腐或乾腐)或細菌引起、產生、加劇或導致的任何責任。此項不保事項包括任何政府當局就「真菌」(無論濕腐或乾腐)或細菌引起、產生、加劇或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對受保人施加的任何責任。
9) 在投保物業(包括樓宇結構)所在並構成其一部份的樓宇主要結構性建築物(以下稱為「主要樓宇」)的公共地方發生的任何人士的身體受傷及/或財產損害,而該等身體受傷及/或財產損害的法律責任藉法律的實施或其他原因而附加於或適用於該主要樓宇結構的部份或全部業主,惟在此情況下,本公司的責任將僅限於以下金額:法庭判決該等身體受傷及/或財產損害的總金額乘以等於投保物業的業權文件所載受保人的份額或部份業權(為履行前述法庭判決而可對其進行司法執行者)的分數;
10) 由於受保人或實際或明顯代表受保人行事的任何其他人士所提供或決定的幼兒照顧服務因照顧受保人的任何人士身體受傷而進行索償的任何人士的任何責任;
11) 由於年齡、種族、國籍、膚色、性別、教義、殘疾狀況、性取向或任何其他歧視而實際、聲稱或恐嚇歧視或騷擾而引致的任何責任;
12) 不正當中止僱傭關係而直接或間接引致的損失;
13) 自任何受保人傳播至任何人士的任何傳染病、細菌、寄生蟲、病毒或其他微生物引起的身體受傷或任何責任。為免存疑,傳染病包括就本不保事項而言的任何感染性疾病。
第 1N 部份的不保事項-更換門/車鎖及門/車匙
在不抵觸前文一般性的原則下,本保單並不保障以下任一情況直接或間接、全部或部份引致的任何損失:
1. 與非投保物業住宅門匙遺失或被盜之相關費用;
2. 並非由受保人所擁有的車輛的鑰匙更換費用;
3. 已於香港運輸署登記為商業車輛的車輛的鑰匙更換費用;
4. 汽車、卡車、吉普車、摩托車、休閒車或野營車以外的車輛。
第 1H 部份的不保事項-個人意外保障
在不抵觸前文一般性的原則下,本保單並不保障以下任一情況直接或間接、全部或部份引致的任何損失:
1. 因違反或意圖違反法律或拒捕而引起的情況;
2. 自殺或意圖自殺或由自己造成的受傷或故意置身於特殊危險之中
(試圖拯救人命除外),或因受保人精神錯亂所致;
3. 完全或部份因分娩、流產、懷孕或與其相關的任何併發症(儘管相關事件可能因受傷而加劇或誘發)而引起的情況;
4. 任何類型的疾病或病痛所引致的情況;
5. 精神、神經或睡眠障礙、酗酒治療、濫用藥物或由此引發的任何其他併發症,或由於藥物或酒精影響而引致的意外。
第 1 部份的伸延保障-家居財物全險及第 2 部份-樓宇結構山泥傾瀉及地陷伸延保障條款
雙方同意及聲明,即使本保單中有任何相反規定,本保單內的保險範圍將伸延至涵蓋以下內容:
於保障列表內所列的保險期發生地陷或山泥傾瀉而直接導致的受保財產損失或損毀,但不包括:
i) 直接或間接因任何下列情況引起或透過任何下列情況造成或由於任何下列情況導致的損失或損毀:
a) 岸坡侵蝕
b) 隆起
c) 工程完工五年內結構下沉或地基陷落
ii) 地陷及╱或山泥傾瀉造成的小徑、車道、圍欄、閘門、圍牆及護土牆的損失或損毀。
iii) 除非特別投保,在有關地陷及 ╱或山泥傾瀉發生後清理廢物或修整地陷及╱或山泥傾瀉地點的費用,但維修受保財產必需的費用除外。
iv) 直接因有缺陷的設計或工藝或使用劣質物料而引致或透過前述情況而造成的損失或損毀。
v) 任何種類或形式相應而生的經濟損失或損毀。
vi) 於本保單有效期內,每相隔連續 72 小時之內期間發生的每項損失,經適用任何比例分攤條款後,每次損失的首港幣 10,000 元或
10%,以較高者為準,或保障列表另行訂明的比例或金額。保證:-
1. 受保人應維持受保財產處於良好的維護狀態,並克盡職責防止承保風險引起損失。
2. 受保人應即時通知本公司以下情況:
(a) 在受保財產下方、周圍或鄰近地區展開挖掘工程。
在此情況下,本公司有權改變或取消本保單所提供的保障。
(b) 影響該場所的任何部份(不論是否涉及受保財產)或其周圍環境的承保風險的運作。
於各保險期內,本公司於本伸延保障下承擔的總責任不超過保障列表所示的投保金額。
摘要
1. 更換費用摘要-第 1 部份 家居財物全險
倘第 1 部份中所述的受保財產損壞或損毀,本保單內的應付金額應以已損壞或損毀財物的更換費用為計算基準,而本公司支付的金額不會超過以下金額的較低者:-
1) 發生損失時的全部維修費用;或
2) 本保單內列明的申報價值或具體限額。
惟須於損失或損壞之日起九十(90)日內完成實際維修或更換,若本公司事先同意,則另當別論。
2. 「成對」及「成套」條款
x損失成對或成套物品當中的一件,於計量損失時,應為在考慮前述物品的重要性下,該對或該套物品總值的合理公平比例,但有關損失不得解釋為整對或整套損失。
3. 保單自負金額-家居財物全險及第 2 部份-樓宇結構
(1) 適用於第 1 部份的保單自負金額
雙方同意就第 1 部份(第 1A、1H、1K、1L、1N 部份除外)中的每宗個別索償應用以下a)及 b)項所述的自負金額:
(a) 就懸掛 3 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或「黃色」或以上暴雨訊號的情況下因雨水滲漏而導致投保物業內所含家居財物、個人財物及貴重物品的實際損失或損毀(見第 1P 部份)所提出的每宗個別索償而言,自負金額為經調整後損失的 10%,惟不得低於港幣 3,000 元或保障列表另行訂明的金額。
(b) 就第 1 部份(第 1A、1H、1K、1L、1N 或 1P 部份除外)中的每宗個別索償而言:
每宗個別索償的最低金額為港幣 250 元或保障列表另行訂明的金額。
(2) 適用於第 2 部份的保單自負金額
茲同意就第 2 部份(第 2A 部份除外)中的每宗個別索償應用以下所述的自負金額:
(a) 非水損:經調整後損失的 10%,但不低於港幣 250
元;
(b) 水損:經調整後損失的 10%,但不低於港幣1,000 元。或保障列表另行訂明的金額。
條款及保證
在以下條款及保證中,僅在保障列表中適當部份所示者適用,且分別受本保單的有關條件所規限:-
千禧年除外責任
A. 本公司概不償付因以下原因導致任何電腦、數據處理設備或媒體微型晶片、操作系統、微型處理器(電腦晶片)、集成電路或類似裝置或任何電腦軟件發生故障,從而直接或間接引起、包含或產生的任何損毀及相應損失,而不論有關財物是否屬於受保人,亦不論是否於 2000 年或前後發生:
1. 無法正確地確認任何日期為其真確曆日;
2. 因處理除其真確曆日外的任何日期導致無法記錄、儲存或保留及/或正確地操作、詮釋或處理任何數據、資料、指令或指示;及/或
3. 因操作已編入任何電腦軟件之任何指令,而該指令導致損失數據或無法記錄、儲存、保留或正確地處理任何日期或之後的有關數據,以致無法記錄、儲存、保留或正確地處理任何數據。
B. 雙方進一步知悉,本公司不會出資維修或改進電子數據處理系統或其相關設備之任何部份,以矯正邏輯或運行缺陷或功能。
C. 雙方進一步知悉,本公司概不負責償付因下述情況所導致之損毀或相應損失:任何裝置之故障、不足或失靈,由閣下或其他人士或為閣下或其他人士進行之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安裝、保養、
維修或監管,以確定、矯正或測試上述「千禧年除外責任」A 項所列之任何潛在或實際故障、失靈或不足。
不論有無任何其他原因同時或在其他時間出現,上述 A、B 或C 項所列之損毀或相應損失均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本批註適用於既定風險所引致的直接損毀或間接損失,其他情況概不適用。既定風險是指: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或機動車輛碰撞、物體墜落、暴風、冰雹、旋風、龍捲風、颶風、暴亂、罷工、內亂、破壞、惡意損害、地震、火山爆發、海嘯、结冰或大雪。
一般不保事項
x保單不適用於以下各項直接或間接導致、全部或部份因以下各項所造成或引致的損失、損害、身體傷害或任何法律責任:-
1. 戰爭、侵略、外敵入侵、敵對行為(不論有否宣佈戰爭)、內戰、叛亂、革命、起義、暴亂、恐怖主義活動或任何類似戰爭的行動、武裝或篡權、任何政府或公共或當地權力機構為防止或試圖防止任何上述行為或為減低任何上述行為的影響而勒令徵用、銷毀或損毀財物(惟香港消防處在火災或發生其他可能演變為實際火災的事件時履行其職責過程中所導致的任何損害除外),或充公或收歸國有;
2. 放射性、原子裂變或原子聚變(無論受控制與否),或核事故;
3. 航空器及其他航空設備造成的壓力波;
4. 被香港或其他國家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拘留、扣押、沒收、佔用、徵用、銷毀或損毀;
5. 莫名消失或神秘消失,或在定期檢查時發現的短缺;
6. 不正確地使用或未有按照製造商的說明使用、固有缺陷、固有瑕疵、拙劣設計、劣質物料或不良工藝;
7. 受保人或投保物業的任何合法擁有人故意損害他人財物、蓄意損害、故意毀壞;
8. 受保人或受保人任何僱員的蓄意、不忠或不誠實行為;
9. 受保人的任何既遂或未遂的違反法律的行為;
10. 在投保物業內進行任何形式的違法施工、翻新、改造工程;
11. 相應引致之損失或損壞或折舊;
12. 已受其他保單保障的物件出現任何損失或損毀;
13. 任何物件、物品或財物出現任何貶值;
14. 任何山崩、地陷或山體侵蝕,除非另有註明;
15. 因地殼運動或地下水壓、地基收縮或擴張而造成的土地沉降或開裂;
16. 代表任何組織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人實施的任何恐怖主義活動;
17. 不保風險,惟本除外責任僅撇除構成無法投保的風險的損失或損毀,但並不撇除不保風險所產生的承保風險所引致的損失或損毀
定義
x保單中所用的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1. 「意外」指導致受傷的無法預見及偶然的事件。此類事件發生於個人意外保險保障生效日期之後。
2. 「爆竊」指通過實際武力或暴力手段,使用電氣或化學品及工具或爆破物,非法進入他人物業,且現場留有可見的入室爆竊痕跡,目的通常是盜竊或實施暴力行為。
3. 「樓宇結構」指構成受保人所擁有的組成及包含投保物業的公寓或屋宇的實體結構。就此而言,樓宇結構包括其所有固定附著物及裝置,但不包括樓宇內的所有個人財物、建築地基及其地下排水系統。除另有明確說明外,樓宇結構被視為經受保人聲明以磚、石及混凝土建成,並以混凝土、石板、瓷磚、金屬及其他不燃礦物材料鋪設屋頂。就第 1K 部份中的「臨時居住津貼」而言,樓宇結構應包括受保人作為租客所佔用的樓宇結構。
4. 「盜竊」指他人使用武力或暴力手段非法出入受保人物業場所盜竊財物的行為,且現場留有可見的入室盜竊痕跡。
5. 「家庭傭工」指記名受保人的僱工,其主要或附帶職責是處理家務瑣事,不包括經常駕駛任何機動車輛,除非經本公司聲明或同意。
6. 「真菌」指各種類型或形態的真菌,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類型的霉菌或霉斑,以及「真菌」所產生及釋放出來的任何霉菌毒素、孢子、氣味、蒸氣、氣體或物質(包括任何副產品)。
7. 「香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香港特區。
8. 「家居財物」指所有家居用品、電器、傢俬及樓宇固定附著物及裝置(構成樓宇結構原始建築一部份的樓宇結構固定附著物及設置除外)。
9. 「受保人」指以下人士:-
i) 記名受保人;
ii) 若記名受保人的家庭住戶-受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通常與受保人一起居住於投保物業的其他親屬。
10. 「投保物業」指保障列表內訂明的受保物業。
11. 「受傷」指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完全由意外而非任何其他原因且並非因疾病引致的外部因素所導致的身體受傷。
12. 「精神病」指精神失常,包括但不限於飲食失調症、焦慮症、思覺失調、情緒病、人格障礙、藥物濫用導致的精神障礙、軀體形式障礙、解離症、性心理障礙、適應失常、官能精神失常、精神發育遲滯及自閉症。
13. 「金錢」指現金、鈔票、銀行票據、銀行本票、承兌票據、旅行支票、契據、債券、匯票、支票、郵政匯票或匯款單、貸款抵押物、股票證書及文件、金銀條塊、硬幣、票據、郵票、支款憑證或任何息票。
14. 「手提電話」指私人使用的便攜式手提電話、黑莓、智能手機及通過無線電波傳輸與電話網絡連接的個人掌上電腦。
15. 「記名受保人」指保單保障列表中署名的受保人
16. 「筆記本型或平板電腦」指僅為方便私人使用及主要作為電腦使用而設計的個人電腦。如平板電腦及智能電話之間有任何歧義,本公司保留最終決定權,並根據廠商的規格、產品營銷材料及與有關產品主要設計用途有關的所有其他事項作出有關決定。
17. 「個人財物」指設計用於供個人穿戴且屬受保人所有的物品,不包括手提電話、筆記本型或平板電腦。
18. 「保險期」指保障列表中訂明的保險期。
19. 「保單年度」指保障列表中訂明的自本保單開始生效起計連續十二個月期間。
20. 「搶劫」指透過違法或暴力手段,非法奪取受保人所照管及監護的財物,並導致或致使受保人身體傷害。
21. 「投保金額」及「投保總額」指保障列表中訂明及所示的相應金額。
22. 「恐怖主義」指為達到政治目的使用暴力,包括為危害公眾或任何部份公眾的生命及/或安全而使用暴力。
23. 「不保風險」指:-
i. 機械或電力故障、中斷、毀壞、磨耗、損害、腐蝕、銹蝕、磨損、折舊或任何其他漸進形式的原因
ii. 腐爛、真菌、蝕木蟲、甲蟲、蛀蟲、昆蟲或害蟲;
iii. 任何清洗、染色、翻新、改款、修補或恢復程序;
iv. 萎縮、蒸發、重量下降、傳染、味道、顏色、光澤的變化、光化效應;
v. 「真菌」、濕腐或乾腐或細菌,即「真菌」、濕腐或乾腐或細菌的存在、生長、增殖、擴散或任何活動。一旦發生「真菌」、濕腐或乾腐或細菌,「真菌」、濕腐或乾腐或細菌及任何由此產生的損失概不在本保單的保障範圍內,不論發生原因為何。此外,「真菌」、濕腐或乾腐或細菌的檢測、監測、清理、清除、修復、控制、處理、解毒、中和或任何反應或其影響評估概不予保障。
vi. 聲激波-由航空器或其他航空設備造成的壓力波。
24. 「貴重物品」被視為包括但不限於金、銀、鉑、鑽石、珠寶、手錶、皮草、名畫。藝術品(包括掛毯)、錢幣收藏、銀器、雙筒望遠鏡、單筒望遠鏡、樂器(鋼琴除外)、攝影器材及便攜式音頻╱視頻設備。
一般條件
1. 遵守保單條款
在與受保人須作出或遵守的任何事情以及投保表格所載資料的真實性有關的前提下,受保人妥為遵守及履行本保單的條款、條件及批註,這是本公司根據本保單承擔任何付款責任之先決條件。
2. 司法權限條文
x保單提供的賠償不適用於並非由香港具備充分司法權限法庭所作出之首次裁決,亦不適用於從前述法庭就執行在香港以外地區判決而獲得的命令,不論該命令是否以互惠協議作出。雙方茲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
3. 合理預防措施受保人須:-
a) 盡一切合理謹慎及努力確保樓宇結構的維修狀況良好,如發現任何缺陷應盡快修復,同時應視情況需要採取額外預防措施以防止損傷、損失或損壞,且若受保人獲本公司或任何人士或公共機構告知存在上述缺陷後未能作出補救行動,本公司將不會賠償由此引致的任何損傷、損失或損壞;
b) 採取一切合理預防措施以維持及確保受保物業的安全;
c) 採取一切合理預防措施盡量減低可能發生的任何損傷、損失或損壞,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追回任何財物損失;
d) 妥為遵從及遵守法定責任的所有條文、要求及規定。
4. 維持投保金額
受保人須一直維持投保金額於以下水平-
(a) 第 1 部份所述受保物業於本保單開始生效時的全部重置價值;
(b) 第 2 部份所述的樓宇結構的全部重置成本。
若投保金額低於上述全部重置價值或上述全部重置成本的 90%,受保人將被視為有關自負金額的自行承保人,並對部份比例的損失承擔責任。
倘本公司就本保單任何部份保障的任何損失賠付,則有關部份的投保金額其後將自動按有關賠付金額減少,包括任何適用的自負金額。
5. 風險變動
於保險期內,如樓宇結構有任何變動,受保人必須通告本公司,因為有關變動會增加損失的可能性。如存在有關變動,受保人或須就風險增加支付額外保費。
6. 本保單變動
x公司如欲變更本保單條款,本公司將會按受保人最新地址向受保人發出書面通知,有關變更將在通知日期後 7 日生效。受保人如欲變更本保單條款,受保人將會通知本公司,有關變更僅在獲得本公司批准後始行生效。
本公司所付金額或更換成本後取回財物。本保障適用於多人共有之財物,但概不因此增加本公司就一次財物損失所承擔之賠償限額。
11. 代位權
x本公司根據本保單對任何適用損失作出賠償或以其他方式作出補償,便可取代受保人爭取賠償的權利,向任何其他人士追討,而受保人必須填寫、簽署及遞交任何保證此項權利的文件。損失發生後,受保人不可採取任何行動損害該等代位權。
12. 終止合約
記名受保人可向本公司提出書面要求隨時取消本保單。如取消保單,記名受保人將有權獲退還按下文短期保費率表計算的保費金額,惟本公司可從已付保費中扣取最低金額港幣 400 元。取消日期須為本公司實際收到有關書面要求之日期。
短期保費率表:退保金額(須扣取保費港幣 400 元)將參照取消保單當日前之保障期計算,詳情如下:
7. 本保單下的索償程序
a) 通知本公司
一旦知悉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損失,受保人須盡快就此書面通知本公司;
b) 通知警方
如因盜竊、搶劫、偷盜或惡意破壞而蒙受損失,亦應通知當地警署;
c) 損失證明文件
受保人須於發生損失日期或發現損失日期起 30 日(除非本公司書面延長時間)內向本公司提交損失證明文件。受保人須應本公司的要求提交(且在其權力範圍內,促使在物業中擁有權益的所有其他人士以及住戶成員及僱員提交)所有經核證的資料及證據(費用由受保人承擔)、簽署提述該損失的經宣誓xx,並於本公司可能指定之合理時間及地點,提供所有相關資料及記錄,以供本公司查驗,並就與該損失相關之一切事務配合本公司;
d) 不承認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受保人不得承認任何責任或就損失達成和解或妥協;
e) 支付損失
所有就有關損失提出的索償須另行調整,且在釐定時,須自各項損失金額中扣除本保單所述的適用自負金額。如受保人已從其他方收取有關損失金額,則概無需根據本保單支付任何損失;
f) 受託人不受本保險保障
x保單不對任何承運人或受託人的利益提供直接或間接保障;
g) 在第 1D 及 1N 部份中-就爆竊保障索償而言,受保人須在保障期限內向本公司提供一份有關事件的正式警方報告,以便本公司進行賠付;除非受保人證明無法依法提供有關報告,則另當別論。
8. 索償控制
x公司有權 —
a) 以付款或選擇以修復、維修或更換的形式彌償受保人;
b) 在發生須根據第1 或2 部份須予彌償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時,進入發生損失或損壞的樓宇內,接管並管有出租物業,並根據本保單以合理方式處理損餘或經本公司核證的本保單副本,而本保單或其副本將成為如此行事之許可證明,惟不得將物業遺棄予本公司;
c) 隨時向受保人支付法律責任-第 1A 部份所述之賠償限額或可就任何索償達成和解的任何較少金額,且於作出有關賠付後,本公司將放棄與有關索償有關的處理及控制,且不再承擔該部份項下的責任,惟於作出上述賠付之日前就處理有關索償而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而引致的支出及費用除外。
9. 重置價值賠款
x公司就任何一宗索償所支付的最高賠額為保單及保障列表內所列的限額。修理或置換與否,完全由本公司決定。
10. 損餘
x公司可用貨幣償付損失或支付維修或更換財物之費用,並可與受保人或擁有人就財物損失辦理任何索償。以上述方式作出償付或更換之任何財物將歸本公司所有。受保人及本公司(視情況而定)於收回任何有關財物後應盡快通知對方,受保人有權在償付
13.
14.
15.
16.
17.
18.
已受保期 (不超過) | 保單退款 |
1 個月 | 90% |
2 個月 | 80% |
3 個月 | 70% |
4 個月 | 60% |
5 個月 | 50% |
6 個月 | 40% |
7 個月 | 30% |
8 個月 | 20% |
9 個月 | 10% |
9 個月以上 | 無 |
x在保單取消前已曾經根據本保單索償,本公司將不會按上述規定退回任何已繳保費。
本公司亦有權在向記名受保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發出七(7)日的書面通知後隨時取消本保單,退保金額(如有)將按比例基準予以調整,惟須扣留保費至少港幣 400 元。取消日期為書面通知上訂明的日期。
倘若記名受保人或本公司取消本保單,在保單取消前根據本保單提出的任何索償(即有關損害或損失乃於取消日期前產生)將繼續根據本保單的條款及條件予以承保。於取消日期或之後產生的索償概不予承保。
保費
年度保費須於本保單開始生效及其後於各保單年度開始時根據本保單的保障列表、批註及任何摘要所述的金額支付。
受保人如未能支付首期保費,本保單將由保障列表所訂明的本保單生效日期起作廢。受保人如已支付首期保費,但未能續繳任何其後應付保費,本保單將由後期保費到期日起自動取消。
失實xx及欺詐
x受保人隱瞞與本保單或其主旨事項有關之任何重大事實或情況或就此作出失實xx,或受保人就與本保單或出租物業有關之任何事宜作出欺詐性或虛假宣誓,不論在損失發生之前或之後,據此簽發之任何保單均告失效。
若在本保單的索償中存有任何欺詐成份,本公司毋須根據本保單承擔所有該等索償。
本保單的權益轉讓
x保單的權益轉讓不會對本公司構成法律約束力,除非獲得本公司的確認。
保單修改
在修改本保單條款時,除非獲本公司負責人或本公司就此指定的正式授權代理人批准及簽署,否則有關修改均屬無效。
舉證責任
如在任何法律行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中,本公司根據可能適用之任何不保事項條文聲稱任何損失、毀壞或損害不在本保單承保範圍之列,則受保人須自行舉證證明該損失、毀壞或損害在受保範圍之列。
仲裁
假如雙方就根據本保單將予支付之賠償額(另行承認的賠償額)存在如何任何分歧,應交由存在分歧的雙方指定的仲裁人裁決,如雙方無法就唯一仲裁人達成一致,則交由兩名仲裁人(雙方各
指定一名仲裁人)裁決。如仲裁人之間存在分歧,則有關分歧須 交由仲裁人書面指定的公斷人裁決,如仲裁人沒有指定公斷人, 則應在進行仲裁程序前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時任主席選擇公斷人。在有關程序結束後作出的裁決乃針對本公司提起任何法律行動的 先決條件。
19. 針對本公司提起的法律行動
如欲對本公司提起法律行動、訴訟或法律程序,首先必須完全遵從本保單的所有條款,並直至向本公司提交所需的損失證明之後滿六十(60)日方可提出。除非於緊接引致有關索償的實際損失發生的歷日之後十二(12)個月內提起,否則為追討本保單的任何索償而提起之法律行動、訴訟或法律程序,在任何普通或衡平法庭均不能確立。惟假如上述限制不符合簽發本保單所在地區或國家之法例要求,則除非上述法律行動、訴訟或法律程序於該等地區或國家法例准許之最短時限(將據此釐定)內提起,否則有關索償將無效。
20. 其他保險
在本保單所列的所有其他適用條件規限下,假如在損失發生時本保單未生效的情況下,有任何其他保險提供保障,則本公司毋須承擔有關損失,除非本保單的保障範圍僅作為額外的保障,而絕非作為分攤保險,且僅在所有其他保險運用無遺之後方使用,則另當別論。
21. 合約方
除非另有明確聲明,否則除受保人之外,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可根據本文規定對本公司行使任何索償權利。此外,若受保人(因死亡或法律規定除外)將權益轉移,亦對本公司無約束效力,除非及直至本公司發出批單聲明保險繼續生效。儘管本公司將保險責任伸延至保障受保人以外其他人士的財物,該人士亦不會享有的索償權,若受保人代表該人士向本公司提出索償,在受保人接獲賠償後,本公司在本保單的賠償責任便完全解除。
22. 制裁不保條款
x公司將不負責提供本保單的任何保障或根據本保單支付任何款項,若本公司就任何損失或索賠作出支付會違反任何制裁法律或規例,並由此導致本公司、其母公司或本公司的最終控制實體根據任何制裁法律或規例須繳納任何罰款。
23.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受保人同意:
(a) 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 (“美亞保險”)可按列於其私隱政策的用途使用於處理此保單申請或管理此保單所收集之個人資料,其用途包括核保及管理已申請的保單 (包括獲取再保險、核保續保之保單、資料配對、處理索賠、調查、付款及行使代位權 );
(b) 美亞保險可使用受保人的聯絡資料(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聯絡受保人有關其它由 AIG 集團提供之保險產品(如美亞保險已獲受保人同意可如此使用其聯絡資料);
(c) 美亞保險亦可向以下類別的人士(不論在香港或海外)轉交該等個人資料,作上述列明之用途:
i) 提供有關本保單管理服務的第三者(包括再保險公司)
(如上(a)項所述);
ii) 財務機構,作處理本保單及收取保費之用途(如上(a)項所述);
iii) 公證人、調查員、第三者管理人、緊急支援服務提供者、法律服務提供者、零售商、醫療提供者、及交通工具機構,以處理索償事宜(如上(a)項所述);
iv) AIG 集團授權的市場推廣公司,以作直銷之用(如上
(b)項所述);
v) 其他在任何國家之 AIG 集團之成員公司,作上述(a)及(b)項所有列明之用途;或
vi) 其他於美亞保險私隱政策所列明的人士,作於私隱政策列明之用途。
(d) 受保人可隨時致函到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之私隱事務主 任(地址:香港郵政總局信箱 456 號或電郵:xx.xx@xxx.xxx)查閱、或要求修改其個人資料(美亞保險可就查閱及修改要求收取合理費用),或更改有關其個人資料被使用作直銷用途的選擇。如對美亞保險提供之服務有任何意見,可按上述地址聯絡美亞保險。美亞保險私隱政策的全文載於 xxx.xxx.xxx.xx。
24.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除受保人及本公司以外,本保單未有賦予任何其他人士享有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或以其他方式直接強制執行本保單條款之權益。此外,特此說明及同意,只有本公司及於保障列表上列明之受保人方可享有在毋須給予其他人士通知或毋須獲其他人士同意之情況下,可藉協議修改本保單或取消或終止本保單(如本保單載有此權利)之權利。
25. 管轄法律
x保單所屬的保險合約受香港法例管轄。
此保單的版權為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所有。未經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同意不得複製全部或部份保單之內容。
如本文之譯本於意義上遇到任何爭議時, 一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香港港島東華蘭路 18號 港島東中心 7 樓
電話:0000-0000 傳真:2832-9514
在本保單允許╱規定的情況下,茲聲明單數詞語包括眾數,反之亦然,陽性詞語亦包括陰性及中性,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