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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被繼承人 持有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計 股。業經所有繼承人協議分配如下列明細,日後如有爭議,由所有繼承人自負法律責任。
稱 謂 (以被繼承人為準) | 繼 承 人 姓 名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分 配 股 數 | 印 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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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一、繼承人為未成年子女之特別注意事項:
按民法第 1088 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因遺產分割係處分行為,對於分割結果,難免有利益衝突之情況,符合民法第 1091 條規定,故在利益衝突之範圍內,應依民法第 1094 條各款規定之順序定其法定監護人,而由法定監護人代理該未成年子女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
二、相關條文請下述說明。
第 1088 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
,不得處分之。
第 1091 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