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证券川财明佣宝 APP 条件单功能协议书
川财证券川财明佣宝 APP 条件单功能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
乙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乙方提醒甲方特别关注本协议“第八条 甲方责
任”、“第十条 协议生效/变更/调整注意事项”以及本协议其他章
节加粗加下划线标识的条款内容,注意其中的责任承担方式及甲方可
能受到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申请和使用乙方川财明佣宝APP 条件单功能(以下简称条件单)等相关事项自愿达成本协议如下条款:
第一条【名词解释】
条件单功能,指甲方提前按照自身交易策略,在乙方川财明佣宝 APP 中设定并保留交易触发条件及交易委托信息,在市场条件满足触发条件时,乙方系统自动将甲方的交易委托进行提交的服务功能。
条件单,指甲方通过条件单功能下的策略设定交易触发条件的交易委托单。
委托价格,指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在交易所进行买卖标的证券的
价格。甲方可通过条件单功能设置委托价格,包括限价委托、自定义等方式。
限价委托是指当行情满足条件单触发条件时,系统将自动以甲方设置的委托价格(包括即时现价、即时买一价、即时卖一价、即时买二价、即时卖二价、即时买三价、即时卖三价、即时买四价、即时卖四价、即时买五价、即时卖五价等 11 档中的任一选定档)提交委托,实际委托价格为对应选定档的市场即时价格。
自定义是指甲方通过条件单功能页面指定委托价格,当行情满足条件单触发条件时,系统将自动以甲方设置的自定义价格提交委托。举例说明:小明创建了某条件单,报价方式选择自定义,当条件单触发时,将以小明输入的自定义委托价格报单,委托是否成功应依据相应交易规则(如当日该证券涨跌幅限制等)。
禁止委托阈值,是指为保护甲方权益,在限价委托情形下,当条件单的触发生效价与触发时的实际委托价的差值比例绝对值超过某个百分比时禁止委托,这个百分比绝对值即为“禁止委托阈值”,可
设范围以条件单功能页面展示为准,若用户未自行设置则采用系统默
认值(默认值以条件单功能页面展示为准)。“禁止委托阈值”仅限
制挂单买入、定价卖出、止盈止损、反弹买入、回落卖出、均线突破、
日涨跌幅条件单的限价委托,任何条件单的自定义委托不受限制。在
限价委托模式下,“禁止委托阈值”对买入、卖出单进行单边限制,
即当买入单实际委托价高于触发生效价,或卖出单实际委托价低于触
发生效价时进行限制,若买入单实际委托价低于或等于触发生效价,
卖出单实际委托价高于或等于触发生效价,则不对其进行限制(若客
户设置多个不同类型的条件单,则所有条件单的禁止委托阈值将相
同)。网格交易、开板卖出、国债逆回购、定时买卖、ETF 定投、联
动买卖条件单不受“禁止委托阈值”限制。【触发生效价与实际委托价的差值比例绝对值计算公式:|(条件单触发后的实际委托价-触发生效价)÷触发生效价|】
举例说明:小明设置禁止委托阈值为 2.00%,他创建了某只股的条件单,触发生效价为 10.00 元,报价方式选择限价委托,当条件单
触发时,实际委托价格为 9.80 元(含)-10.20(含)之间时,均能转委托成功;当条件单触发时,实际委托价格<9.80 元或>10.20 元时则转委托失败,原因为触发生效价与实际委托价的差值比例绝对值超出设定值 2.00%
条件单触发,指甲方设定的条件单的标的证券市场行情满足预设
触发条件这一现象。
触发条件,指系统触发某笔监控中的条件单需要满足的条件。挂
单买入、定价卖出、止盈止损、均线突破、开板卖出、国债逆回购、
日涨跌幅条件单触发需要满足的条件为:标的证券当前价达到触发生
效价;反弹买入、回落卖出条件单触发需要满足的条件为:标的证券
当前价达到触发生效价,或在开启“保底价触发”高级设置项的前提
下标的证券行情在突破预设的监控价格后出现反转并回到预设的监
控价格(此时忽略反弹/回落幅度的要求,在保底价位,即预设的监
控价位直接触发委托);网格交易条件单需要满足的触发条件为:标
的证券当前价达到某一方向(买入或卖出方向)的目标触发价,且该
方向的目标触发价在预设价格区间内;联动买卖条件单需要满足的触
发条件为:联动品种当前价满足预设目标价;定时买卖条件单需要满
足的触发条件为:当前时间达到预设的买卖日期和时间点;ETF 定投
条件单需要满足的触发条件为:当前时间达到预设的定投日期和时间
点,若甲方预设的定投日期恰逢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同等
时间点触发。
挂单买入、定价卖出、止盈止损、反弹买入、回落卖出、均线突破、开板卖出、国债逆回购、日涨跌幅条件单触发生效价定义如下:
【挂单买入】条件单触发生效价:用户在创建挂单买入条件单时,在“触发条件”设置区域的“监控价格”输入框输入的价格。
【定价卖出】条件单触发生效价:用户在创建定价卖出条件单时,在“触发条件”设置区域的“监控价格”输入框输入的价格。
【止盈止损】条件单触发生效价:用户在创建止盈止损条件单时,在“触发条件”设置区域的“基准价”输入框输入基准价,在“止盈条件”“止损条件”输入框分别输入止盈涨幅、止损跌幅。基准价上涨至止盈涨幅后的价位即为止盈触发生效价,基准价下跌至止损跌幅后的价位即为止损触发生效价。
举例说明:小明创建了一个止盈止损条件单,标的为某只股票,基准价设置为 10.00 元,止盈条件设置为≥30%,止损条件设置为≤
-20%,那么止盈触发生效价为 13.00 元[10.00×(1+30%)],止损触
发生效价为 8.00 元[10.00×(1-20%)]。
注意:当基于基准价与止盈涨幅/止损跌幅计算出来的止盈/止损触发生效价的小数位数≥4 时,采用向前截取的方式保留 4 位小数(非四舍五入),实际触发止盈的行情价须大于或等于保留处理后的数值,实际触发止损的行情价须小于或等于保留处理后的数值。例如,某个止盈止损条件单计算出来的止盈触发生效价为 11.333333 元,止损触发生效价为 9.7777777 元,则实际触发止盈的行情价需≥11.3333 元
(11.33 元或 11.333 元不触发),实际触发止损的行情价需≤9.7777元(9.78 元或 9.778 元不触发)。
【反弹买入】条件单触发生效价:用户在创建反弹买入条件单时,在“触发条件”设置区域的“监控价格”“累计反弹幅度”输入框分别输入数值。当标的证券价格跌破监控价后从底部(跌破监控价后至触发生效前的最低价)往上反弹至预设的累计反弹幅度时的价位即为反弹买入触发生效价。
举例说明:小明创建了一个反弹买入条件单,标的为某只股票,监控价设置为≤18.00 元(≤18.00 元时开始监测累计反弹幅度),累计反弹幅度设置为≥2.00%。这只股票在跌破监控价 18.00 元后并
没有直接反弹,而是继续下跌至 17.00 元后才开始反弹,但反弹 1%
后又继续下跌至 16.00 元,此后一路上涨,那么这个反弹买入条件单
的触发生效价为 16.32 元[16.00×(1+2%)]。
注意:当基于跌破监控价后的最低价与累计反弹幅度计算出来的反弹买入触发生效价的小数位数≥4 时,采用向前截取的方式保留 4位小数(非四舍五入),实际触发反弹买入的行情价须大于或等于保
留处理后的数值,例如,某个反弹买入条件单计算出来的触发生效价为 11.333333 元, 则实际触发反弹买入的行情价为≥11.3333 元
(11.33 元或 11.333 元不触发)。
【回落卖出】条件单触发生效价:用户在创建回落卖出条件单时,在“触发条件”设置区域的“监控价格”“累计回落幅度”输入框分别输入数值。当标的证券价格突破监控价后,从顶部(突破监控价后至触发生效前的最高价)往下回落至预设的累计回落幅度时的价位即为回落卖出触发生效价。
举例说明:小明创建了一个回落卖出条件单,标的为某只股票,监控价设置为≥10.00 元(≥10.00 元时开始监测累计回落幅度),累计回落幅度设置为≥2.00%。这只股票在突破监控价 10.00 元后并没有直接回落,而是继续上涨至 11.00 元后才回落,但回落 1%后又继续上涨至 12.00 元,此后一路下跌,那么这个回落卖出条件单的触
发生效价为 11.76 元[12.00×(1-2%)]。
注意:当基于突破监控价后的最高价与累计回落幅度计算出来的回落卖出触发生效价的小数位数≥4 时,采用向前截取的方式保留 4位小数(非四舍五入),实际触发回落卖出的行情价须小于或等于保留处理后的数值,例如,某个回落卖出条件单计算出来的触发生效价为 9.777777777 元,则实际触发回落卖出的行情价为≤9.7777 元
(9.78 元或 9.778 元不触发)。
【均线突破】条件单触发生效价:用户在创建均线突破条件单时,在“触发条件”设置区域设置突破方向为上穿或下穿、突破均线 5 日
/10 日/20 日/30 日/60 日,持续时间 X 分钟(多种时长可选),当标的证券行情走势满足预设突破方向,且股价达到或上穿/下穿N 日均价【N 为预设均线日数,N 日均价=(当前行情价+前 N-1 个交易日收盘价之和)÷N】并满足预设持续时间(在持续时间内,当前行情价需不低于/不高于当前时点的 N 日均价)后条件单触发委托,触发生效价为触发委托时的N 日均价。
举例说明:在某个交易日,小明创建了一个均线突破条件单,标的为某只股票,突破方向选择上穿,突破均线选择 5 日均线,持续时
间设置 5 分钟,委托方向设置为买入。当天该只股票为上涨趋势,前 4 个交易日收盘价分别为 10.00 元、10.50 元、11.00 元、11.50 元,则该均线突破条件单将在当前行情价≥10.75 元【当前行情价≥
(10+10.5+11+11.5+当前行情价)÷5,解得:当前行情价≥10.75元】且持续 5 分钟时触发委托。若触发委托时的行情价为 10.80 元,
则触发生效价为 10.76 元【(10+10.5+11+11.5+10.80)÷5】。
注意:1、预设均线突破方向为上穿,当标的证券价格达到或上穿N 日均价后,继续高于或等于 N 日均价且持续时长达到预设的“持续时间”,系统将以用户预设的委托方式和委托价格提交委托。若标的证券价格在达到或上穿N 日均价后,在预设的“持续时间”内重新跌回N 日均价之下,则暂不提交委托,待标的证券价格再次达到或上穿N 日均价,且持续时间达到预设的“持续时间”时再提交委托。2、预设均线突破方向为下穿,当标的证券价格达到或下穿N 日均价后,继续低于或等于N 日均价且持续时长达到预设的“持续时间”,系统
将以用户预设的委托方式和委托价格提交委托。若标的证券价格在达到或下穿N 日均价后,在预设的“持续时间”内重新涨回 N 日均价之上,则暂不提交委托,待标的证券价格再次达到或下穿 N 日均价,且持续时间达到预设的“持续时间”时再提交委托。3、若标的证券在达到或上穿/下穿 N 日均价后,当日剩余交易时间不足预设的“持续时间”,则当前交易日不会触发委托,下一交易日进入连续竞价后,重新按照预设条件计算触发条件和持续时间。
【开板卖出】条件单触发生效价:用户在创建开板卖出条件单时,若在“触发条件”设置区域选择“开板即触发”,则触发生效价为低于涨停价一个最小变动单位的价位(最小变动单位以交易所规定该证券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准);若用户在“触发条件”设置区域选择“开板后回落卖出”并设置开板回落幅度,则当标的证券开板后,从顶部【条件单设置成功后至触发生效前的最高价(含涨停价)】往下回落至预设的开板回落幅度时的价位即为开板卖出触发生效价。
“开板即触发”举例说明:小明在某只股票涨停时(涨停价 10.00元)创建了一个开板卖出条件单,设置触发条件为“开板即触发”,则该条件单的触发生效价为 9.99 元,即当行情价≤9.99 元时条件单会触发。
“开板后回落卖出”举例说明:小明在某只股票涨停时(涨停价
10.00 元)创建了一个开板卖出条件单,设置触发条件为“开板后回落卖出”,并将开板回落幅度设置为 2%。那么该条件单在设置条件单当日的触发生效价为 9.80 元[10.00×(1-2%)]。假如该条件单设
置当天未触发,且后续的交易日也未出现比设置当天的最高价(10.00元)更高的价格,那么该条件单的触发生效价依然为 9.80 元;在该条件单触发之前,若后续的交易日出现了比设置当天的最高价(10.00元)更高的价格,比如 10.10 元,则该条件单的触发生效价同时变更
为 9.898 元【10.10×(1-2%)】,往后若再出现新的最高价,比如
10.20 元,则该条件单的触发生效价将继续变更为 9.996 元【10.20
×(1-2%)】。
注意:当基于最高价与预设的开板回落幅度计算出来的触发生效价的小数位数≥4 时,采用向前截取的方式保留 4 位小数(非四舍五入),实际触发卖出的行情价须小于或等于保留处理后的数值,例如,某个开板卖出条件单计算出来的触发生效价为 9.777777777 元,则实际触发卖出的行情价为≤9.7777 元(9.78 元或 9.778 元不触发)。
【国债逆回购】条件单触发生效价:用户在创建国债逆回购条件单时,在“触发条件-利率高于”输入框设置的利率值。
【日涨跌幅】条件单触发生效价:用户在创建日涨跌幅条件单时,在“触发条件”区域设置日涨跌幅方向,日涨跌幅方向有“当日涨幅
≥”“当日跌幅≥”“当日涨停”“当日跌停”四种状态可选。用户若选择“当日涨幅≥”或“当日跌幅≥”,则需同步设置涨跌百分比,触发生效价为标的证券从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或下跌至设置的涨跌百分比时的价位,即触发生效价=(1±设置的涨跌百分比)×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用户若选择“当日涨停”,则触发生效价为当日涨停价,若选择“当日跌停”,则触发生效价为当日跌停价。
举例说明:小明创建了一个日涨跌幅条件单,标的为某只股票,该股票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 8.88 元,日涨跌幅方向设置为“当日涨幅≥”,涨跌百分比设置为 8.00%,那么该条件单的触发生效价为 9.5904 元[8.88×(1+8.00%)],即当股价≥9.5904 元时条件单触发。
注意:当基于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涨跌百分比计算出来的触发生效价的小数位数≥4 时,采用向前截取的方式保留 4 位小数(非四舍五入),若日涨跌幅方向为“日涨幅≥”,则实际触发条件单的行情价须大于或等于保留处理后的数值,比如计算出来的触发生效价为 8.888888 元,则实际触发该条件单的行情价须≥8.8888 元(8.88 元或 8.888 元不触发)。若日涨跌幅方向为“日跌幅≥”,则实际触发条件单的行情价须小于或等于保留处理后的数值,比如计算出来的触发生效价为 8.888888 元,则实际触发该条件单的行情价须≤8.8888元(8.89 元或 8.889 元不触发)。
网格交易条件单目标触发价定义如下:
【网格交易】条件单目标触发价:基于当前基准价(初始基准价由用户在创建界面设置,往后每一次触发时基准价都自动更新为触发时的行情价,该行情价即为当前基准价)和预设的上涨/下跌幅度计算出来的价格。因为网格交易条件单的设计原理是在预期的价格区间内逢低买入、逢高卖出,所以其在买入和卖出方向各有一个目标触发价
【买入方向的目标触发价=当前基准价×(1-预设跌幅),卖出方向的目标触发价=当前基准价×(1+预设涨幅),计算出的数值不四舍五入】,当标的证券价格达到其中一个目标触发价,且该目标触发价
未超出预设价格区间,网格交易条件单将触发,同时基准价自动更新为触发时的行情价(即当前基准价),买入方向和卖出方向的目标触发价也随之更新。
举例说明:小明设置了某只股的网格交易条件单,当前股价为
19.85 元,设置初始基准价为 20 元,在 16-24 元区间每跌穿(含) 8%买入一笔,每涨穿(含)8%卖出一笔。小明设置成功后,买入方向的目标触发价为 18.4 元【20×(1-8%)】,卖出方向的目标触发价为 21.6 元【20×(1+8%)】。若某一时刻股价正好跌至 18.4 元(18.4元未超出预设价格区间),条件单将触发买入委托,同时基准价更新为触发价 18.4 元,买入方向和卖出方向的目标触发价也同步更新为 16.928 元【18.4×(1-8%)】和 19.872 元【18.4×(1+8%】。第二个交易日,该股股价继续下跌,当股价跌至 16.92 元时(已跌穿 16.928元的目标触发价,且目标触发价 16.928 元未超出预设价格区间),条件单将触发买入委托,同时基准价更新为触发价 16.92 元,买入方向和卖出方向的目标触发价也同步更新为 15.5664 元【16.92 ×
(1-8%)】和 18.2736 元【16.92×(1+8%】。第三个交易日该股股
价继续下跌,在某一时刻直接从 16.01 元急跌至 15.56 元,此时股价
虽已跌穿目标触发价 15.5664 元,但该条件单仍将因目标触发价
15.5664 元已超出预设价格区间而不触发,同时也因为监控标的价格超出预设价格区间而立即失效。
注意:(1)当基于当前基准价和预设的上涨/下跌幅度计算出来的目标触发价的小数位数≥4 时,采用向前截取的方式保留 4 位小数
(非四舍五入),若计算出来的卖出方向的目标触发价为 8.888888元,则实际触发卖出的行情价须≥8.8888 元(8.88 元或 8.888 元不触发)。若计算出来的买入方向的目标触发价为 8.888888 元,则实际触发买入的行情价须≤8.8888 元(8.89 元或 8.889 元不触发)。
(2)当某一方向(买入或卖出)的目标触发价超出预设的价格区间,即使后续某一时刻监控标的价格达到了该方向的目标触发价,条件单仍不触发,且同时因监控标的价格超出预设价格区间而立即失效。
联动买卖条件单联动品种目标价定义如下:
【联动买卖】联动品种目标价:用户在创建联动买卖条件单时,在“触发条件”区域设置联动品种及联动策略,联动策略有“价格≥” “价格≤”“日涨幅≥”“日跌幅≥”四种状态可供设置。用户若选择“价格≥”或“价格≤”并设置相关价格,则设置的价格即为联动品种目标价;用户若选择“日涨幅≥”或“日跌幅≥”并设置相关日涨/跌幅,则当日的联动品种目标价为联动品种从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或下跌至设置的日涨跌幅时的价位,即当日联动品种目标价=(1
±设置的日涨跌幅度)×上一交易日收盘价。当某一时刻联动品种的价格满足当日联动品种目标价时,条件单触发。
举例说明:小明创建了一个联动买卖条件单,标的为某只股票,联动品种为某指数,联动策略设置为“日涨幅≥2%”,若该指数上一交易日收盘点位为 2888 点,那么当日该条件单将在联动品种价格≥
2945.76 点[2888×(1+2.00%)]时触发。
注意:当基于联动品种上一交易日收盘价和预设日涨/跌幅计算
出来的联动品种目标价的小数位数≥4 时,系统采用向前截取的方式保留 4 位小数(非四舍五入),实际触发条件单的联动品种行情价须满足保留处理后的数值。举例说明:当某个联动策略设置为“日涨幅
≥”的联动买卖条件单,基于联动品种昨收价、预设日涨幅计算出来的联动品种目标价为 11.333333 元时,则实际触发联动买卖的行情价须≥11.3333 元(11.33 元或 11.333 元不触发)。
第二条 【开通条件】条件单功能适用于已在川财证券开立规范的证券账户及资产账户,且投资者基本信息完备并符合相关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合法投资者。甲方通过乙方川财明佣宝 APP 登录资产账户,
通过身份验证后使用条件单功能的所有操作(包括确认签署本协议书)
均视为甲方本人操作。
第三条 【设定条件单】
1、甲方须提前设定交易触发条件及交易委托信息,可在任意时间创建除开板卖出之外的其他条件单(开板卖出条件单仅支持在标的证券涨停状态下创建),不受设置时的账户可用资金/账户证券可用数量限制,设置目标触发价也不受设置时的日涨跌幅限制。条件被触发后,系统自动将甲方的交易委托进行提交。注意:所有条件单在条件单功能或相关系统升级维护及行情初始化期间均不支持创建。
2、甲方设定条件单时可设定该条件单的有效期(定时买卖除外),有效期是指从条件单设定成功当日起至结束日的这段时间,甲方可设有效期以条件单功能页面选项为准。条件单触发的有效时间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一致但不包含开盘/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和盘后竞价
时间。甲方设定的条件单在有效期内满足触发条件,系统自动提交委
托指令。
3、乙方可对甲方在条件单功能最多下达的指令设置上限,具体
上限数以条件单说明页告知为准。当甲方下达的指令达到上限后,在任何一个由甲方通过条件单功能下达的指令失效或被撤销前,任何通过条件单功能新下达的指令均不会被接受。乙方保留对条件单功能指令上限数量调整的权利。
4、乙方可对甲方通过条件单功能为同一标的埋单的总金额设置
上限,具体上限数以条件单说明页告知为准。在创建交易标的为某标的证券的条件单时,系统会自动计算该标的证券条件单功能下正在创建的条件单与交易标的为该标的证券的正在执行的条件单(不含网格交易、ETF 定投条件单)最新埋单金额之和,若大于乙方规定的上限金额则无法创建。网格交易、ETF 定投条件单不受埋单总额限制。
5、甲方在设定具体的某些条件单时,可设置一个或多个高级设
置项。具体高级设置项的名称、在各条件单之间的配置情况及使用说
明,均以各条件单页面展示为准。甲方欲使用条件单中的高级设置功
能,请务必仔细阅读该高级设置项的功能说明,并在确认充分理解相
关高级功能及有关风险后,根据实际需求自主开通、设置、使用。甲
方设置高级设置项后,系统将根据甲方的设置情况对该条件单的监
控、触发或委托进行相应控制。
6、条件单功能可支持沪深A 股股票、沪深基金、沪深债券(仅限可转债)、国债逆回购等,联动买卖条件单的联动品种可支持沪深
A 股股票、沪深基金、沪深债券(仅限可转债)、沪深指数,乙方有权利对标的证券的范围进行调整,并通过川财明佣宝 APP 条件单功能页面进行说明。
7、甲方在设置网格交易条件单可开启倍数委托,当条件单达到触发条件时,系统将会根据行情波动情况与预设涨跌幅来判定提交委托的数量,即成多少倍下单。
倍数关系计算:1、触发时的行情价超出预设价格区间(例如 A元至B 元),则倍数关系=|(对应边线价格A 或者B—当前基准价)
/ 当前基准价 | / 预设涨跌幅,取整数倍;2、触发时的行情价未超出预设价格区间,则倍数关系=|(行情价格—当前基准价)/ 当前基准价| / 设置的幅度,取整数倍;
第四条 【条件单触发后转委托的前提】条件单转委托是指条件单触发后由条件单系统向交易系统报单的行为。挂单买入、定价卖出、
止盈止损、反弹买入、回落卖出、均线突破、日涨跌幅条件单触发后
转委托需要满足的前提为:触发生效价与触发时实际委托价的差值比
例绝对值不超“禁止委托阈值”。网格交易条件单触发后转委托需要
满足的前提为:该笔委托全部成交后甲方账户持有标的证券数量仍在
预设持仓范围内,即不高于预设的最大持仓,不低于预设的最小底仓。
开板卖出、国债逆回购、定时买卖、ETF 定投、联动买卖条件单无转
委托前提,触发即转委托。
第五条 【条件单委托的执行】条件单转委托后,若交易系统因
账户可用资金或证券可用数量不足、交易密码错误等原因拒绝形成委
托,则本协议中定义为委托失败;若交易系统接受条件单系统报送的
委托单,且无论该笔委托的状态如何(如部分成交、撤单、废单等)
都在本协议中定义为委托成功。委托数量、委托价格取决于甲方设置
条件单时的委托参数及市场即时价格,能否部分或完全成交取决于当
时的市场条件,乙方不对委托指令能否有效及委托指令的成交情况、
取得收益或避免损失做出任何承诺。甲方应对使用条件单功能的后果
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条件单在有效期内可能因故失效】
1、因系统取消而失效:当条件单监控标的(含所有条件单的交
易标的和联动买卖条件单的联动品种)发生除权除息时,系统将会在
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日开市前,自动取消包含该标的的所有条件单,此
类条件单将失效。
2、因触发而失效(不含网格交易、ETF 定投条件单):甲方设
定的挂单买入、定价卖出、止盈止损、反弹买入、回落卖出、均线突
破、开板卖出、国债逆回购、定时买卖、日涨跌幅、联动买卖条件单
在触发后,无论是否转委托成功、是否成交,该条件单都会立即失效。
3、因开启高级设置项“拐点范围”而失效(仅限反弹买入、回
落卖出条件单):甲方开启并设置“拐点范围”这一高级设置项后,
该条件单正常运行的前提需满足“行情价格不超出拐点设定值”,若
某一时刻行情价格超出拐点设定值,条件单会立即失效。举例说明:
小明在创建某只股票的反弹买入条件单时开启了高级设置项“拐点范
围”,并设置了“最低点≥8.00 元”(即将 8.00 元设置为该条件单
的拐点值),那么当股价<8.00 元时,该条件单会立即失效。
4、因开启“委托失败则条件单立即结束”开关而失效(仅限网
格交易条件单,且为本协议定义的“委托失败”):甲方设定的网格
交易条件单若已开启“委托失败则条件单立即结束”开关,则该条件
单在委托失败后将立即失效(注意:本协议定义下的委托成功时不会
失效);若未开启“委托失败则条件单立即结束”开关,则委托失败
不构成该条件单失效的原因。举例说明:小明在创建某只股的网格交易条件单时若已开启“委托失败则条件单立即结束”开关,则该条件单在触发后因账户可用资金/证券数不足等原因委托失败时将立即失效,若小明未开启“委托失败则条件单立即结束”开关,则该条件单在触发后因账户可用资金/证券数不足等原因委托失败时将不会失效,条件单继续监控,后续也正常触发。
5、甲方设置的网格交易条件单在有效期内还可因以下原因失效。
(1)账户持有标的证券数量超出预设持仓范围:当甲方设定的网格
交易条件单满足触发条件时,系统自动判断该笔委托全部成交后甲方
账户持有标的证券数量是否超出预设持仓范围,若超出预设持仓范
围,该条件单将转委托失败且立即失效。举例说明:小明设置了某只股的网格交易条件单,每笔委托设置为 1000 股,最大持仓设置为 3000
股,最小底仓设置为 500 股。在某一时刻小明账户持有该股的数量为
2500 股,若此时正好满足买入触发条件,则该条件单将因该笔委托
全部成交后账户持仓可达 3500 股(超出预设最大持仓)而转委托失败并立即失效。(2)标的证券价格超出预设价格区间:当甲方设定
的网格交易条件单的标的证券价格超出预设价格区间,该条件单将立
即失效,但若此时正好满足触发条件,则条件单在正常触发该笔委托
后立即失效。举例说明:小明设置了某只股的网格交易条件单,价格区间设置为 16-24 元,当前卖出方向的目标触发价为 23.8 元(在预
设价格区间内)。在后续某一时刻,行情价直接从 23.79 元(低于目
标触发价)急涨至 24.2 元(已超出预设价格区间),此时该条件单正常触发卖出委托,并在触发该笔委托后因股价超出预设价格区间而失效。
6、条件单失效后甲方需重新设置后才能再次进行条件单监控。
乙方不保证甲方设定的条件单都能达到触发条件或成功转为委托指
令或成交。
第七条 【更改/撤销条件单】 甲方须登录乙方川财明佣宝 APP方能撤销或更改已设定但未失效的条件单信息。xxxx提示甲方应
持续关注设置的条件单状态、证券市场价格、上市公司公告等信息。
因证券本身价格剧烈波动,可能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成功后未及时
成交,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更改或撤销条件单造成的账户资产损失由甲
方自行承担。若甲方卸载了乙方川财明佣宝 APP,甲方已设置但尚未
失效的条件单将仍然有效,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
方仅能通过重新安装并登录川财明佣宝 APP 对尚未失效的条件单进
行更改或撤销。
第八条 【甲方责任】
1、甲方须对自备电子设备及所下载应用的安全性负责,如因设备
损坏、遗失、软件病毒、甲方账号密码、资产账号被盗等原因给甲方
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甲方不能保证自备电子设备正常工作,或因甲方原因导致通信
运营商对甲方采取停机或取消上网等服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
担。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操作说明仅供甲方参考使用。凡因甲方操
作失误或错误使用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身份验证信息,并定期更换交易密
码。xxxx提醒甲方:凡通过交易密码使用条件单功能的,均视为甲
方的有效操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负任何
责任。
5、甲方在修改交易密码后应重新登录川财明佣宝APP 并进入条
件单页面,修改后的新密码才能在条件单系统生效,所设条件单才会
继续生效,否则条件单将在满足触发条件转为委托指令时因交易密码
错误而委托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负任
何责任。
第九条 【签署方式】本协议采用电子方式签署。甲方以密码登录账户,通过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协议生效/变更/调整注意事项】
1、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甲方申请和使用条件单功能受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市场规则和《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定交易协议书》和《电子签名约定书》等系列协议的约束。
2、《川财证券川财明佣宝 APP 条件单功能特别风险揭示书》是
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变更或根据监
管部门(含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要求,导致乙方无法继续提供本协议
项下服务的,乙方有权停止提供相关服务或更改业务规则,且有权不
再执行甲方已提交的条件单,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甲乙双方已签订的《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定交易协议书》和《电子签名约定书》等协议中的相关条款的约定同样适用于本协议。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或本协议相关条款与有关监管部门要求不一致,或乙方在技术和服务方式上进行调整和变更等,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网站、交易系统客户端(前述
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三个交易日内
不提出书面异议或在收到公告通知后继续使用条件单功能、或未主动
撤销已经提交的条件单的,则视为同意,修改或变更的内容生效并成
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若在前述时
间内提出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xx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
之日起双方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同意继续履行的,相关修改或变更
的条款自乙方公告确定的生效之日起执行;在乙方公告确定的生效日
前协商不成的,双方终止本协议,确定终止协议的,甲乙双方按相关
业务规则办理后续手续。
5、若甲方注销乙方代理开立的证券账户,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
已设置但尚未失效的条件单将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黑客攻击等)、政策法规调整等非乙方过错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诉讼】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
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
1、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川财明佣宝 APP 条件单功能服务风险,并愿意承担因使用乙方川财明佣宝 APP 条件单功能可能对甲方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2、甲方已充分了解:使用条件单功能可能存在因延迟报单、交
易价格波动、甲方未能及时收取并阅读相关信息等非乙方过错导致甲
方产生损失,该种情况下,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通过条件单
功能自动下达的委托指令、设置的条件、本协议的内容等均以乙方系
统记录资料为准。
3、甲方已充分了解:因证券本身价格剧烈波动,可能造成系统
报单不成功或甲方设定的条件单达到触发条件转为委托指令后未及
时成交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川财证券无法控制和不
可预测的系统问题、通讯等原因可能产生甲方持仓及资金数据同步不
及时,导致甲方正常交易指令执行不成功,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甲
方自行承担。
4、甲方已充分了解:存在条件单被自动取消的可能。出于安全
考虑,条件单标的证券(含所有条件单的交易标的和联动买卖条件单
的联动品种)发生除权除息时,可能引发标的证券价格突变,为保护甲
方权益,系统将会在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日开市前,自动取消包含该标
的的所有条件单,甲方设置的买入或卖出等任何操作均不会被触发。
由此可能带来的损益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已充分了解:在标的证券(含所有条件单的交易标的和
联动买卖条件单的联动品种)发生除权除息情况时,因川财证券无法
控制和不可预测的技术故障、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设备
故障等原因,条件单功能并未自动取消条件单,甲方设置的买入或卖
出等相关操作被自动触发、甚至成交等可能及风险。xxxx提示甲
方应持续关注设置的条件单状态、证券市场价格、上市公司公告等信
息。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撤销或更改条件单造成的账户资产损益由甲方
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已充分了解:存在条件单失效的可能。条件单有有效期,
甲方在使用条件单下单功能时需要设置有效期。当超过甲方设置的有
效期时,系统将自动取消条件单,甲方设置的买入或卖出等任何操作
均不会被触发,由此可能带来的损益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
7、甲方已充分了解:存在甲方遗忘设置过条件单的可能。在条
件单的有效期内若未发生本协议所列明的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自律准则、交易规则、业务规则等允许但不可预知的被
取消情形,条件单将一直存在且有效。若甲方在尚未变更或撤销条件
单的情况下卸载了乙方川财明佣宝 APP,甲方已设置但尚未失效的条
件单将仍然有效,由此可能造成的损益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仅能通
过重新安装并登录乙方川财明佣宝 APP,对尚未失效的条件单进行更
改或撤销。
8、甲方已充分了解:甲方在修改交易密码后应重新登录xxx
佣宝 APP 并进入条件单页面,修改后的新密码才能在条件单系统生
效。甲方在修改交易密码后若未及时重新登录条件单系统,所设条件
单在触发后转委托时将因交易密码错误而委托失败,若在同一交易日
内触发转委托六次,导致交易密码连续错误六次,资产账户将被锁定。
由于甲方在修改交易密码后未及时重新登录条件单系统造成的账户
资产损益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甲方设置的买入或卖出等任何操作被触发时,因甲方自身原
因导致甲方暂停或终止证券交易权限、以及因甲方账户或其中的标的
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系统执行交易失败,由此可能带来
的损益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0、甲方已充分了解:为了保持本功能或相关系统的安全性,乙
方会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功能或相关系统进行升级及维护,升级及维护
过程中可能会暂停甲方使用本功能,乙方将通过短信或川财明佣宝
APP 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立即升级或采取维护措施,甲方未及时升
级或从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获取本功能或相关系统的升级程序,可能面
临无法正常使用本功能或相关系统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由此可能带
来的损益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功能或相关系统在升级及维护过程中存在已创建的条件单不
触发的风险,在本功能或相关系统在升级及维护过程中甲方可能无法
撤销或更改已创建的条件单,本功能或相关系统在升级及维护后,甲
方已创建的条件单存在迅速触发交易委托且成交的可能,为避免不可
控的因素,甲方应当自行决定是否在升级及维护前撤销或更改已创建
的条件单,并自行承担账户资产损益,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已创建条件单存在因本功能或相关系统升级及维护而失效
的风险,甲方应当自行决定是否在升级及维护前撤销或更改已创建的
条件单,并自行承担账户资产损益,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甲
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严禁擅自更改本功能或相关系统功能。甲方擅
自更改乙方提供的系统服务功能,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
责任。
甲方在此确认,甲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特别是加粗加下划线的
部分)及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对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中有关免除
或限制乙方责任、乙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甲方责任或者限制
甲方权利的条款,以及对于管辖法院的约定等事项均已向甲方进行了
特别提示和说明,甲方已明确,并全面理解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全部
条款的含义并自愿受其约束。
甲方(投资者签署): 乙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