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建地租賃契約承租名義變更申請書(轉讓)
(承租人)於 年 月 日與貴公司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書 (以下簡稱原契約書),承租貴公司所有坐落屏東縣 鄉(市、鎮、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面積共 平方公尺土地使用。因 (承租人)無法繼續承租使用,經徵得 (受讓人)同意概括承受原契約書之權利義務,特檢附下列文件,請貴區處查核准予辦理承租名義變更, (受讓人)願依貴區處之出租條件,簽訂土地租賃契約。
1.原訂租賃契約書 份或租金繳納收據 份。
2.承租人與受讓人之協議書或讓渡書(應附承租人印鑑證明) 份。
3.受讓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份。
4.受讓人之切結書 份及印鑑證明 份。
此 致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屏東區處
印鑑章
承 租 人:身分證字號:住 址:
電 話:
印鑑章
受 x 人:身分證字號: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拋棄承租建地權利同意書
立拋棄承租建地權利同意書人 今因向 貴區處承租
屏東縣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號等 筆建地,面積 平方公尺,其地上建物已贈與予 君,故本人對於前項承租之建地權利,已無繼續承租之需要,本人自願,自立具拋棄書之日起,無條件同意拋棄承租權利,絕無異議,恐空口無憑,特立此拋棄書為證。
此 致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屏東區處
印鑑章
立拋棄書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切 結 書(5)
立切結書人(以下簡稱本人) 茲因貴管坐落屏東縣(市)鄉(市、鎮、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面積共 平方公尺出租建地,原承租 已於民國 年 月 日將地上房屋移轉為本人所有(或由本人自行建築),其土地上一切地上物全部為本人所有屬實。倘有原承租人或第三人就該等地上物提出異議時,本人願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與貴處無涉。如有虛偽不實,本人同意與貴處所簽之上述土地租約自貴處通知之日起失其效力,且不得向貴公司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恐空口無憑,特立此切結書為證。
此 致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屏東區處
印鑑章
立切結書人:身分證字號: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