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1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內部控制作業項目
國立金門大學學生國際交流甄選作業 【102 年4 月24 日新增】【107 年1 月16 日修訂】
國立金門大學與大陸學校簽訂相關學術交流合作意向書或協議 【102 年4 月24 日新增】
國立金門大學外國學生招生作業 【102 年10 月15 日新增】【107 年1 月16 日修訂】
與大陸學校學生交流 【102 年10 月15 日新增】【107 年1 月16 日修訂】
國立金門大學大陸學生轉系作業 【108 年3 月12 日新增】
國立金門大學大陸學生轉學作業 【108 年3 月12 日新增】
AF-1
國立金門大學國際暨兩岸事務處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一、作業職掌:
負責推動國際暨兩岸事務學術交流與合作,提升本校國際競爭力與知名度等事項。二、風險評估:
為落實與發揮整體服務功能,進而深化校園整體學術服務品質,提昇本校國際競爭力與知名度,第一階段選定有關師生權益項目辦理內部控制作業,各組之風險評估如下:
1.為因應申請人於姐妹校審查通過後臨時取消出國,本處擬於複審階段請審查委員於錄取名額之外排列舉數位備取名額。倘有此類臨時出缺情形,得由備取申請人依序遞補。
2.為避免申請人至姐妹校進行交換時出現生活及課業無法適應之情況,擬請申請人於申請時繳交語言證明及讀書計畫書。
3.有關國際或兩岸學術交流合作協議書,於簽署後,為避免爭議,應掃描建檔或複印以備查詢。
4.於協議書簽署後,雙方或任一方未遵循協議內容執行。
5.於協議簽署並完成報部程序後,雙方有意變更合作內容。三、選定業務項目
如上所述,國際處根據第一階段風險評估結果,分別針對國際事務組與兩岸交流組制定控制作業,以降低風險。
四、控制作業
項目編號 | 訂定作業項目 |
AF0101 | 國立金門大學學生國際交流甄選作業 |
AF0102 | 國立金門大學與大陸學校簽訂相關學術交流合作意向書或協議書 |
AF0103 | 國立金門大學外國學生招生作業 |
AF0104 | 與大陸學校學生交流 |
AF0105 | 國立金門大學大陸學生轉系作業 |
AF0106 | 國立金門大學大陸學生轉學作業 |
x處各項控制作業,係為確保各項業務活動皆已有效運作,相關控制重點已併入各項業務活動之作業流程中設計。本處依據風險評估結果,訂定各項業務項目之控制作業,所設計之控制作業皆併入作業流程中設計,各項作業詳列如下:
國立金門大學國際暨兩岸事務處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 AF0101 |
項目名稱 | 國立金門大學學生國際交流甄選作業 |
承辦單位 |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 |
相關單位 | 全校各學術單位 |
作業程序說明 | 一、為提昇高等教育品質,拓展本校學生之國際視野,鼓勵本校優秀學生赴國外姊妹校進修。 二、審查程序校內採初審、複審、面試三階段審查,審查通過後送姐妹校審查。 (一)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國際交流組公告甄選相關事宜後,於公告期限內由申請人備妥相關資料向本處申請,並於截止收件後,由本處匯送申請人所屬學系進行初審。 (二) 各系提供初審結果送返國際暨兩岸事務中心,憑以召開甄選委員會。 (三) 甄選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將聽取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國際交流組辦理學生參與國際交流工作報告,並就申請學生資料進行複審。通過複審資格學生,由國立金門大學學生國際交流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甄選委員會)進行面試。甄選委員會委員由校長指派五至七名主管或師長擔任之。 (四) 經錄取之學生,依各交換學校規定,備妥有關文件由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國際交流組推薦予交換學校。 三、 申請時間:於每年10 月至 12 月間辦理下一學年度之交換學生計畫甄選,隔年5 月則辦理餘額未滿之甄選,餘額補足之出國期間則為下一學年度第二學期。 四、繳交資料: (一) 學生國際交流資料審查流程表 (二) 國際交流學生甄選報名表 (三) 中、英文成績單正本(含系、班排名) (四) 身分證正反影印本 (五) 學生證正反影印本 (六) 有效期限內之語言測驗成績正影本各一份 (七) 教師英文推薦函 (八) 中、英文自傳各乙份 (九) 中、英文出國學習計畫各乙份 (十) 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 |
(十一) 學生赴國外大學修習課程計畫表 (十二) 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 |
控制重點 | 一、申請資料是否齊。 二、申請人是否具備語言能力。 三、申請人是否已概略規劃交換學生期間之修課安排。 |
法令依據 | 國立金門大學學生國際交流甄選辦法 |
使用表單 | 國際交流學生甄選報名表 |
國立金門大學學生國際交流甄選作業流程圖
繳交本校申請文件
(每年5 月及12 月)
初審
未通過
通過
複審
未通過
通過
面試
未通過
錄取通知
填寫姐妹校交換學生申請文件
郵寄姐妹校申請文件
未通過
審查並回覆
錄取結果
結案
申請人
執行期間 5
個
月
國立金門大學內部控制制度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
○○○年度
評估單位:國際暨兩岸事務處
作業類別(項目):學生國際交流甄選作業
評估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評估日期:○○年○○月○○日
控制重點 | 評估情形 | 改善措施 | ||||
落實 | 部分 落實 | 未落實 | 不適用 | 其他 | ||
一、申請資料是否齊。 | ||||||
二、申請人是否具備語言能力。 | ||||||
三、申請人是否已概略規劃交換學生期間之修課安排。 | ||||||
填表人: 複核: |
註:
1. 機關得就1 項作業流程製作1 份自行評估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1 份自行評估表,將作業流程之控制重點納入評估。
2. 各機關依評估結果於評估情形欄勾選「落實」、「部分落實」、「未落實」、「不適用」或「其他」;其 中「不適用」係指評估期間法令規定或作法已修正,但控制重點未及配合修正者;「其他」係指評估期間未發生控制重點所規範情形等,致無法評估者;遇有「部分落實」、「未落實」或「不適用」情形,於改善措施欄敘明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國立金門大學國際暨兩岸事務處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 AF0102 |
項目名稱 | 與大陸學校簽訂相關學術交流合作意向書或協議書 |
承辦單位 |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 |
相關單位 | 全校各單位 |
作業程序說明 | 一、 大陸學校與本校或本校與大陸學校、教育單位等,欲簽定實質學術交流合作意向書、備忘錄或協議書時,應於簽約前3 個月起進行接洽。 二、 締約時應參照「國立金門大學與外國(含大陸港澳)教育機構訂定學術合作合約及協議注意要點」辦理。 三、 將相關意向書、備忘錄或協議書內容送請上級審核,並將審核後條文交由本校及大陸學校或單位之負責人確認無誤,以為後續作業之依據。 四、 本作業依據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訂定此作業流程,相關流程及附件須依教育部最新公告之相關辦法辦理,並須與簽約方確認簽約內容、時程及方式等相關細節,依教育部規定所需之資料(含申報表、對方學校簡介、簽約內容等)上呈由校長簽核後,報請教育部審核。於全案結束後,彙整相關資料掃描歸檔,並將實際簽約內容陳報教育部備查。 五、 相關文書作業資料及程序,悉依教育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之 3 及「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第2 點規定,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於進行簽約1 個月前向教育部提出申報。 六、 教育部辦理大學校院與大陸地區學校簽署書面約定書,包括所簽訂之協議書、合作意向書、備忘錄等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其中涉及「學生交流」及「研究、教育人員交流」事項,經審視尚有諸多不宜出現於書面約定書內文字,為使擬訂約文時有所依循,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大專院校與非屬教育部100 年1 月10 日公告認可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簽署書面約定書,不得涉及「學分學歷採認」及「學生交換」 事宜,且因僅屬學生之短期研修,無涉學生赴接待學校就讀,為免誤解,相關文字應依下列事項修正: 1.有關「學生交換」、「學生互換」,應修正為「學生交流」。 2.有關核發「正式成績單」「學分證明」等節,應修正為「學習證明」;另應刪除「學分採認」、「承認」、「認可」、「雙方學生至對 |
方學習學分之採認,由學生所屬大學依當地相關法規自行決定之」等節。 3.有關「就讀」、「攻讀」、「就學」、「入學」、「註冊」、「修業」、及 「修課」等節,應修正為「研修」;另「長期研修」及「實質研修」,應修正為「短期研修」。 4.有關接待校之「學費」、「學雜費」、「學分費」、及「研修學雜費」等節,應修正為「研修費」。 (二) 大學校院與本部公告認可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簽署書面約定書,有關「學生交流」始得辦理「學生交換」事宜;另如涉及研修學分採認事宜,請依本部 100 年 3 月 16 日臺陸字第 1000036401 號函辦理。 (三) 現行與大陸地區學校交流政策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請勿涉及聘任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且尚未開放我方教師赴大陸地區進修,請刪除有關「教師進修」及「教師授課」等節,另「教師交換」及「交換師資」,應修正為「教師交流」。 七、 協議內容陳報教育部審核時,如教育部有審查意見,應依其意見修正,獲教育部同意後,則連絡大陸地區學校承辦人員,確認簽署方式 (以郵件方式交換或舉辦正式簽約儀式)繼續辦理後續事宜。 八、 全案作業流程,應將所有文件資料以紙本及電子檔予以存檔備查。 | |
控制重點 | 一、 締約內容是否符合本校相關法規。 二、 締約內容是否符合教育部頒佈之條例。 三、 簽署內容及格式是否依據各項法令及教育部規定編制,簽約時間、簽約學校、是否按照教育部規定報部。 |
法令依據 | 一、 依教育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之 3 及「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第2 點規定。 二、 「國立金門大學與外國(含大陸港澳)教育機構訂定學術合作合約及 協議注意要點」。 |
使用表單 | 一、 兩校來往文件(含傳真、email、或其他正式文件)。二、 意向書、備忘錄或協議書。 三、 申報表。 四、 對方學校或單位簡介。 |
作業開始
國立金門大學與大陸學校簽訂相關學術交流合作意向書或協議書作業流程圖
大陸學校與本校交流, | 本校與大陸學校或教育 | ||
希望能與本校簽訂學術 | 單位等簽訂相關實質學 | ||
交流合作意向書、備忘 | 術交流合作意向書、備 | ||
錄 | 忘錄或協議書 | ||
依教育部意見
修改
判定
不同意
同意
連絡對方承辦人員,確認簽署方式(以郵寄方式交換簽約或正式的簽約儀
式),賡續辦理後續事宜
函請教育部審核
依教育部規定所需之資料(含申報表、對方學校或單位之簡介、簽約內容等),xx責長官核示後,致函教育部審核
由本校及大陸學校或單位之負責人審核意向書、備忘錄或協議書內容,以為後續作業之依據
執行期間
3
個月
結束
紀錄、歸檔
國立金門大學內部控制制度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
○○○年度
評估單位:國際暨兩岸事務處
作業類別(項目):與大陸學校簽定相關學術交流合作意向書或協議書檢查評估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評估日期:107 年 6 月 22 日
控制重點 | 評估情形 | 改善措施 | ||||
落實 | 部分 落實 | 未落實 | 不適用 | 其他 | ||
一、締約內容是否符合本校相關法規。 | ||||||
二、締約內容是否符合教育部頒佈之條例。 | ||||||
三、簽署內容及格式是否依據各項法令及教育部規定編制,簽約時間、簽約學校、 是否按照教育部規定報部。 | ||||||
填表人: 複核: |
註:
1. 機關得就1 項作業流程製作1 份自行評估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1 份自行評估表,將作業流程之控制重點納入評估。
2. 各機關依評估結果於評估情形欄勾選「落實」、「部分落實」、「未落實」、「不適用」或「其他」;其 中「不適用」係指評估期間法令規定或作法已修正,但控制重點未及配合修正者;「其他」係指評估期間未發生控制重點所規範情形等,致無法評估者;遇有「部分落實」、「未落實」或「不適用」情形,於改善措施欄敘明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國立金門大學國際暨兩岸事務處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 AF0103 |
項目名稱 | 國立金門大學外國學生招生作業 |
承辦單位 |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 國際交流組 |
相關單位 | 全校各學術單位 |
作業程序說明 | 有關外國學生招生作業,依下列作業流程辦理: 一、依招生委員會通過之招生簡章公告於學校及國際處網頁,外國學生檢附相關表件向本校國際處提出申請。 二、國際處依外國學生入學資格審查(通知)表檢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全、身分是否符合外國學生及其學歷來源。缺件或不符合者,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補件。 三、移交申請文件予各系所初審並回覆是否錄取。 四、表列錄取及不錄取名單於招生委員會進行複審及確認錄取名單。 五、公告錄取名單於網站並個別通知錄取生繳交入學必備文件及完成報到。 六、寄發入學通知書。 七、外國學生本人報到並繳驗文件正本,完成入學手續。八、繳交資料: (ㄧ)入學申請書。 (二)學歷證明文件。 (三)讀書計劃。 (四)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五)各系所特別要求之其它文件。 |
控制重點 | 一、 外國學生申請人身分是否符合外國學生。二、 申請人學歷證明文件是否經外館處驗證。 三、 繳交文件是否完整。 |
法令依據 | ㄧ、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三、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四、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五、國立金門大學外國學生招生要點。 |
使用表單 | ㄧ、國立金門大學外國學生入學申請表二、切結書及授權查證同意書 |
國立金門大學外國學生招生作業流程圖
外國學生檢附相關表件向本校國際
處提出申請(申請期間:5 月31 日前)
是
檢查表件
是否齊全
否
是
通知申請者補件
申請資料轉各系所初審
彙整各系所錄取名單,提招生委員會進行複審及確認錄取名單
執行期間 4
個
結案
外國錄取生報到
月
E-mail 通知錄取
生繳交入學必備文件及完成報到
否
寄發入學通知書
撤銷入學資格
公告錄取榜單
國立金門大學內部控制制度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
○○○年度
評估單位:國際暨兩岸事務處
作業類別(項目):外國學生招生作業
評估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評估日期: 年 月 日
控制重點 | 評估情形 | 改善措施 | ||||
落實 | 部分 落實 | 未落實 | 不適用 | 其他 | ||
一、外國學生申請人身分是否符合外國學生。 | ||||||
二、申請人學歷證明文件是否經外館處驗證。 | ||||||
三、繳交文件是否完整。 | ||||||
填表人: 複核: |
註:
1. 機關得就1 項作業流程製作1 份自行評估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1 份自行評估表,將作業流程之控制重點納入評估。
2. 各機關依評估結果於評估情形欄勾選「落實」、「部分落實」、「未落實」、「不適用」或「其他」;其 中「不適用」係指評估期間法令規定或作法已修正,但控制重點未及配合修正者;「其他」係指評估期間未發生控制重點所規範情形等,致無法評估者;遇有「部分落實」、「未落實」或「不適用」情形,於改善措施欄敘明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國立金門大學國際暨兩岸事務處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 AF0104 |
項目名稱 | 與大陸地區學校之學生交流 |
承辦單位 | 國際處 兩岸事務組 |
相關單位 | 全校各單位 |
作業程序說明 | 一、 交換學生名額及申請期限應依本校與大陸地區大學校院之合作協議,訂定學生交流計畫後,提交國際處辦理。 二、 學生交換學習期間併計於修業年限內,申請國、內外或大陸地區大學校院交換學習,總時程以一學期為限;若有特殊原因欲延長交換時間者,須經雙方學校同意。已通過國外交換申請者,同一期間不再受理申請大陸地區交換。 三、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表件向國際處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乙份。 (二) 歷年成績表正本乙份(含系、班排名)。 (三)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四)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五) 個人自傳乙份。 (六) 讀書計畫乙份。 (七) 其他足資證明申請者優異性之相關資料(如作品檔案或參賽獲獎證明等)。 四、 學生結束大陸交換學習計畫後,應於二週內回國返校辦理報到外,應於報到後1 個月內送繳下列文件: (一) 交換學校彌封並蓋有校戳之成績單乙份。 (二) 大陸交流心得報告,應載內容須包含:課程及學習概況、校園生活及遇到問題建議、學習及生活之照片數張。 學生所繳各項資料,本校有權公告於本校網站,以提供其他學生參考。 五、 得予採認學分之學生,於交換學習期滿後,應向合作學校申請具科目名稱及學分數之正式成績單或成績證明,依本校「科目學分抵免(修)辦法」辦理抵免。其修習科目、學分數之採認或抵免,由各系、所或開課單位依權責認定。 六、 學生於交換學習期間,除應遵守合作學校校規外,有關其行為表現之處分,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七、 締約時應參照「國立金門大學與外國(含大陸港澳)教育研究機構訂 定學術合作合約及協議注意要點」辦理。 |
八、 與大陸地區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另依照「國立金門大學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辦理。 九、 全案作業流程,應將所有文件資料以紙本及電子檔予以存檔備查。 | |
控制重點 | 一、 學生參與交流時是否繳交各項資料。 二、 學生交流內容是否依照兩校簽約內容執行。 三、 學生交流內容及格式是否依照教育部規定辦理。 |
法令依據 | 一、 「國立金門大學與外國(含大陸港澳)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學術合作合約及協議注意要點」。 二、 「國立金門大學與大陸地區專校院交換學生實施作業要點」。 三、 「國立金門大學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
使用表單 | 一、 申請表乙份。 二、 歷年成績表正本乙份。三、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四、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五、 個人自傳乙份。 六、 讀書計畫乙份。 七、 其他足資證明申請者優異性之相關資料(如作品檔案或參賽獲獎證明等)。 |
國立金門大學與大陸地區學校之學生交流作業流程圖
公告甄選交換學校與名額等相關訊息
申請人
申請人填寫相關申
請表件並經系、院主管進行初審作業
初審通過名單送交
國際處召開甄審委員會進行複審
錄取通知
填寫姐妹校交換學生申請文件
郵寄姐妹校申請文件
未通過
執行期間 5
個
月
未通過
協助獲交換學校錄
取學生辦理赴大陸地區就學相關事宜
結案
未通過
國立金門大學內部控制制度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
○○○年度
評估單位:國際暨兩岸事務處
作業類別(項目):與大陸地區學校之學生交流
評估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評估日期: 年 月 日
控制重點 | 評估情形 | 改善措施 | ||||
落實 | 部分 落實 | 未落實 | 不適用 | 其他 | ||
一、學生參與交流時是否繳交各項資料。 | ||||||
二、學生交流內容是否依照兩校簽約內容執行。 | ||||||
三、學生交流內容及格式是否依照教育部規定辦理。 | ||||||
填表人: 複核: |
註:
1. 機關得就1 項作業流程製作1 份自行評估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1 份自行評估表,將作業流程之控制重點納入評估。
2. 各機關依評估結果於評估情形欄勾選「落實」、「部分落實」、「未落實」、「不適用」或「其他」;其 中「不適用」係指評估期間法令規定或作法已修正,但控制重點未及配合修正者;「其他」係指評估期間未發生控制重點所規範情形等,致無法評估者;遇有「部分落實」、「未落實」或「不適用」情形,於改善措施欄敘明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國立金門大學國際暨兩岸事務處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 AF0105 |
項目名稱 | 國立金門大學大陸學生轉系作業 |
承辦單位 | 國際事務處 兩岸事務組 |
相關單位 | 全校各學術單位 |
作業程序說明 | 有關陸生轉系作業,依下列作業流程辦理: 一、學生填寫「國立金門大學境外生轉系意願調查表」。二、國際處召開境外生轉系協調會,確認轉系意願。 三、國際處查核欲轉入的系所是否有不得招生的情況(如評鑑未過、師資質量不足),若查核後發現欲轉入系所有不得招生情形,應輔導陸生另選目標。 四、隔年 1 月底前,針對符合招生規定卻無招生名額之系所向教育部專案申請擴增招生範圍。 五、隔年3 月教育部核定當年可招生系所。六、教務處正式公告受理全校轉系申請。 七、學生提出轉系申請並繳交申請文件。 八、移交申請文件予各系所初審並回覆是否錄取,教務處提當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並公告錄取名單。 九、待當學期結束後,系統將學籍轉為新系所,學生至新系所就讀,領取新系所學生證,便完成轉系手續。 繳交資料: (一) 國立金門大學轉系申請表 (二) 成績單 (三) 其他有助審查的相關證明文件,如獎狀、證書、作品集等。 |
控制重點 | 一、 確認各年級的核定系所與陸生缺額。二、 確認申請人欲轉入系所已通過評鑑。三、 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轉系申請資格。四、 確認繳交資料是否完整。 五、 核准陸生轉系申請後,應於十日內進行異動通報,將陸生轉系異動結 果通報教育部、陸委會與移民署。 |
法令依據 |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 4、5、13 條。 二、教育部審查專科以上學校招收大陸地區學生招生計畫作業要點第 6點。 |
使用表單 | ㄧ、國立金門大學境外生轉系意願調查表二、國立金門大學轉系申請表 |
否
作業開始
申請人繳交轉系意願調查表
轉系是否通過
否
是
轉系
結案
回原系就讀
教務處召開校務會議進行複審
執行期間 6
個
月
教務處正式公告受理全校轉系申請
隔年3 月教育部核定當年可招生系所
隔年1 月底前向教育部專案申請擴增招生範圍
各系審核
申請人繳交申請所需之資料
確認欲轉入系所是否有不得招生的狀況
(如評鑑未過、師資質量不足)
召開境外生轉系協調會
國立金門大學大陸學生轉系作業
國立金門大學內部控制制度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
○○○年度
評估單位:國際暨兩岸事務處
作業類別(項目):大陸學生轉系作業
評估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評估日期: 年 月 日
控制重點 | 評估情形 | 改善措施 | ||||
落實 | 部分 落實 | 未落實 | 不適用 | 其他 | ||
一、確認各年級的核定系所與陸生。 | ||||||
二、確認申請人欲轉入系所已通過評鑑。 | ||||||
三、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轉系申請資格。 | ||||||
四、確認繳交資料是否完整。 | ||||||
五、核准陸生轉系申請後,應於十日內進行異動通報,將陸生轉系異動結果通報教育部、陸委 會與移民署。 | ||||||
填表人: 複核: |
註:
1. 機關得就1 項作業流程製作1 份自行評估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1 份自行評估表,將作業流程之控制重點納入評估。
2. 各機關依評估結果於評估情形欄勾選「落實」、「部分落實」、「未落實」、「不適用」或「其他」;其 中「不適用」係指評估期間法令規定或作法已修正,但控制重點未及配合修正者;「其他」係指評估期間未發生控制重點所規範情形等,致無法評估者;遇有「部分落實」、「未落實」或「不適用」情形,於改善措施欄敘明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國立金門大學國際暨兩岸事務處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 AF0106 |
項目名稱 | 國立金門大學大陸學生轉學作業 |
承辦單位 |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 兩岸事務組 |
相關單位 | 全校各學術單位 |
作業程序說明 | 有關陸生轉學作業,依下列作業流程辦理: 一、國際處確認各年級已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與缺額,陸生轉學、轉系可招生系組範圍,「應在招生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範圍內辦理」。 二、調查各系轉學考招生意願,及甄試項目、配分比例。 三、針對轉學考試簡章草案召開招生委員會,確認各系甄試項目、佔分比例無誤後即公布轉學考試簡章。公告10 日後,才開始受理報名。 四、申請人繳交轉學考申請文件。 五、移交申請文件予各系、院進行初審並回覆是否錄取。 六、針對轉學生初審結果召開招生委員會進行複審,並制定「最低錄取標準」。 七、成績寄發。 八、公告榜單並寄發錄取通知。 九、陸生報到後,應按通知依學校規定時間到校註冊入學,並繳交原就讀學校的修業證明,完成入學手續。 申請文件: (一) 國立金門大學日間部陸生轉學考試報名表 (二) 大陸地區身份證影本 (三) 學歷證明文件(學生證影本或修業證明正本) (四) 入臺許可證影本 (五) 二吋彩色照片2 張 (六) 甄試備審資料(依各系規定) (七) 繳交報名費郵政匯票 |
控制重點 | 一、 確認各年級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範圍與目前缺額。二、 繳交文件是否完整。 三、 報名費郵政匯票是否繳交。 |
法令依據 | 一、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 4、5、13 條。 二、 教育部審查專科以上學校招收大陸地區學生招生計畫作業要點第 6點。 |
使用表單 | ㄧ、國立金門大學日間部陸生轉學考試報名表 |
作業開始
確認各年級當學年度教育部部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範圍與目前缺額
轉學是否通過
否
是
註冊
結案
回原校就讀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召開甄審委員會進行複
執行期間 4
個
月
各系審核
學生繳交申請所需之資料
公告陸生轉學簡章
國立金門大學大陸學生轉學作業
國立金門大學內部控制制度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
○○○年度
評估單位:國際暨兩岸事務處
作業類別(項目):大陸學生轉學作業
評估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評估日期: 年 月 日
控制重點 | 評估情形 | 改善措施 | ||||
落實 | 部分 落實 | 未落實 | 不適用 | 其他 | ||
一、確認各年級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範圍與目前 缺額。 | ||||||
二、 繳交文件是否完整。 | ||||||
三、 報名費郵政匯票是否繳交。 | ||||||
填表人: 複核: |
註:
1. 機關得就1 項作業流程製作1 份自行評估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1 份自行評估表,將作業流程之控制重點納入評估。
2. 各機關依評估結果於評估情形欄勾選「落實」、「部分落實」、「未落實」、「不適用」或「其他」;其 中「不適用」係指評估期間法令規定或作法已修正,但控制重點未及配合修正者;「其他」係指評估期間未發生控制重點所規範情形等,致無法評估者;遇有「部分落實」、「未落實」或「不適用」情形,於改善措施欄敘明需採行之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