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PFDL-HZ20210014
兰溪xx码头专项养护修复工程施工
公开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PFDL-HZ20210014
招标人:兰溪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代理机构:浙江浦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单位:兰溪市交通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二○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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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一、兰溪xx码头专项养护修复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JTS 000-0-0000)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招标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中的“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正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细化。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在“专用技术要求”中,对“通用技术要求”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三、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目 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9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99
第六章 图纸 115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18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9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一章招标公告
兰溪xx码头专项养护修复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本招标项目兰溪xx码头专项养护修复工程(以下称“本项目”),已经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浙港航[2020]18 号文《关于兰溪xx码头专项养护修复工程设计的批复》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及招标人为兰溪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上级部门拨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x工程位于xxxxxx,xxxxxx,xx上游金角大桥约 94 米。本工程修复原港航管理
码头一座并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码头修复后的规模为 3 个港航管理艇泊位(水工结构按靠泊内河
500 吨级船舶设计)。本工程批复概算 1142 万元。
本工程施工招标范围为:施工图纸所含的码头拆除、码头修复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施工及缺陷责任期修复的全部工作。工期 6 个月,缺陷责任期 12 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报名方式
4.1.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1 年 月 日至 2021 年 月 日 17 时 00 分前登陆兰溪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xxxx://xxxxxx.xx.xxx.xx/x0/)参与工程、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4.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及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开标时间:2021 年 月 日 9 时 30 分。提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兰溪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系统,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纸质投标文件(备用)采用现场递交的方式送达,递交截止时间为:2021 年 月 日 09 时 00 分,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递交地点同开标地点。
5.3 本项目招标工具为金华通用招标工具 V1.2.2( 2021-4-2 )、金华通用投标工具 V1.2.2
(2021-4-2),投标工具作为招标文件附件,请投标人自行下载安装并使用该投标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兰溪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系统。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6.1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在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 兰 溪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专 栏
(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xxxx)上发布。
7.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兰溪市交通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电 话:0579-88884546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兰溪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地 址:兰溪市横山路 358 号
联系人:方工
电 话:0579- 89012903
招标代理:浙江浦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xx 0 x 000x x:000000
联 系 人:x工
电 话:13575911381
日期:2021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潜在投标人可在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网站(xxxx://xxx.xx.xxx.xx)浏览招标文件。首次使用兰溪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报名投标的用户,需先注册账号且办理CA证书和电子签章后,才可通过账号登陆系统下载招标文件;
2、投标保证金需使用CA锁登陆电子交易系统获取缴纳订单,按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后进入CA锁复核是否缴纳成功,如未成功请及时与0579-88894310联系,开标时携带保证金缴纳凭证(银行缴纳单回执)以便核对缴纳信息。
3、金华各县(市、区)交易中心投标CA已经实现互通互用。凡在金华各县(市、区)内办理过浙江 CA天谷签章的企业,通过直接绑定在兰溪市交易平台均可使用,无需另行付费。
4、电子交易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服务电话 0000-00000000、15167153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兰溪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地 址:兰溪市横山路 358 号 联系人:方工 电 话:0579- 89012903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浙江浦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兰溪市和宁巷铂金名邸 2 幢 903联系人:潘工 电 话:13575911381 |
1.1.4 | 项目名称 | 兰溪xx码头专项养护修复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兰溪市 |
1.2.1 | 资金来源 | 建设资金来自上级部门拨款。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施工图纸所含的码头修复、泊位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施工及缺陷责任期修复的全部工作。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6 个月,缺陷责任期 12 个月。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见附录 5其他要求:无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 不召开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8 天前(以收到日期为准)提出,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答疑与澄清:xx、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 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不足 15 天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5 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 |
1.11 | 分包 | 严禁转包,合法分包。 |
1.12 | 偏离 | 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招标公告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无需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无需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人根据情况自行补充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1.3 | 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括 | (1) 施工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 (2) 船舶机械配备及进场计划; (3) 施工工艺流程; (4) 施工进度计划; (5) 材料供应和检验; (6)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7) 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8)xx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 |
3.2.5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 是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开标之日起 90 天 |
3.4 | 投标保证金 |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缴存方式:银行转账、保险保函; 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 元); 三、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 2021 年 月 日 23 时 59 分 59 秒(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以系统查询到账为准,采用保险保函方式的以系统保单生成时间为准); 四、转账形式账户全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投标保证金; 五、转账形式账号、开户行信息获取方式:通过 CA 登录“兰溪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点击“缴纳保证金”,选择需要缴纳保证金的项目(标段)并点击 “获取账号”,选择银行确认后系统生成“缴纳订单”;投标人在转账时请按照 “缴纳订单”中的信息填写收款账号、开户行信息。 (1、账号根据不同项目(标段)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项目(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填、混填或错填均视为未按时缴纳保证金。2、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汇出。3、投标保证金要求单笔付款。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4、 缴纳后使用 CA 锁登录系统复核是否缴纳成功。) |
六、保险形式账号、开户行信息获取方式:通过 CA 登录“兰溪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点击“缴纳保证金”,选择需要缴纳保证金的项目(标段)并点击 “电子保险保函”缴款方式,保费须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支付; (1、通过保险公司保函方式缴纳的,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选择电子保险保函方式缴纳,在 E建保电子保函平台在线办理本项目(标段)的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单)。2、缴纳后使用 CA 锁登录系统复核是否缴纳成功。) 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八、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招标项目(标段)有投诉等特殊情况时,在特殊情况处理期间,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还无利害关系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特殊情况处理完毕,办理剩余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事宜。 九、保险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可以退保的情形: : 1.因 不满足开标条件导致流标的; 2.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中止的。 十、 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 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 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告知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登记后,招标人将没 收其投标保证金,不再退还给投标人。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 份要求 |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签字盖章的其他要求:无。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纸质投标文件(备用)1 份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署合同协议前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后补充投标文件 |
4.1.1 | 纸质投标文件的外包装和密封要求 | 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标以及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应分别分开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
4.1.2 | 封套上写明 | x层封套: 招标人名称: “商务标”或“技术标”或“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 在 年 月 日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 | 1、投标文件内包含按招标文件要求,外包封用牛皮纸包封,外包封上仅需张贴现场送达单,格式见附件。 2、直接送达单及包裹外观其他部位均不得显示单位名称或标志。违反本条的,作无效标处理。 3、纸质投标文件(备用)采用现场递交的方式送达,送达的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月 日 时 00 分 注: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视为投标人放弃投 标 |
4.2.5 | 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一、为密封的投标文件。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 |
4.2.6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_7_天前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一、开标时间: 二、开标地点:金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四楼开标室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5.2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由监督部门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顺序:先开第一信封(资信标、技术标),后开第 二信封(商务标) 开标时,如出现下列情况的,相应投标文件不予开启,不予退回: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接收要求或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技术标、商务标混装的: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由监督部门核对现场送达单材料,代理机构根据现场送达单信息建立钉钉群(应保证现场送达单上的联系人与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代表一致,并应确保手机号码即是钉钉号),并开启群视频直播 (视频 发 起 人 为 招 标 代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x x , 钉 钉号 13575911381)对开标现场情况进行全程直播,启封各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开标全程录像由交易中心录制保存备查。 ★注:如投标单位在 2021 年 月 日 10 时 00 分前,未收到代理机构发送的钉钉群号,请及时联系代理机构负责人。 2、由招标代理核查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并 将现场宣布该项核查结果的视频公布到钉钉群进行确认。 3、由监督部门核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将现场该项核查结果的视频公布到钉钉群进行确认。 由招标代理逐一开启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并将现场开启投标文件的视频公布到钉钉群进行确认。 按照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 、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开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投标函报价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开标结束。以上环节均由行业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代表共同监督见证下进行。 注:如电子交易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将启用单位的纸质投标文件(备用)进行开标。若因投标人未按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导致电子标书无法录入“兰溪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电子评标系统”或“远程评标系统”,造 成评标委员会无法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不得单独 |
启用纸质投标文件(备用)进行开评标。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从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交通专业中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 人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2%。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县(区、市)级及以上国有或股 份制商业银行 |
7.4.3 | 签订合同 | 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应签订相应的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工程质量责任协议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4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第 1.4.3 项细化为: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14)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 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
1.9 | 踏勘现场 | 补充第 1.9.5 项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已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 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
1.12 | 偏离 | x款细化为: 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2.1 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 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 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投标控制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4 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2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 “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 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 人进行澄清; (2) 对于本章第 1.12.2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接受,投 标人才能参加详细评审。 | ||
2.1 | 招标文件的组成 | x款补充: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在后发出的文件(含补遗书)为准。 |
2.2 | 招标文件的澄清 | 第 2.2.2 项细化为: 招标文件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网上发布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 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
2.3 | 招标文件的修改 | 第 2.3.1 项细化为: 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网上发布形式发给所有投 标人。如果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x款细化为: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5、资格审查资料 6、承诺函 7、其 他 材 料技术标: 1、施工组织设计 2、项目管理机构 商务标: 1、投标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合同用款估算表 以上内容必须按招标文件第八章的格式和要求填报,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
3.2 | 投标报价 | 第 3.2.1 项细化为: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 |
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补充第 3.2.4 项~3.2.8 项: 3. 2.4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7 招标人设有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以招标人报造价审查部门审查后的以施工图预算(¥10,096,295 元)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从 0.93、0.94、0.95 中确定)中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值。 3.2.8 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否决投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 | ||
3.3 | 投标有效期 | 第 3.3.2 项细化为: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补充文件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 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第 3.5.1 项细化为: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电子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电子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电子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电子章)。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应附以下资料: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复印件(身份证应正反双面复印); 补充第 3.5.7、3.5.8 项: 3.5.7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3.5.8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 2%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 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
3.7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第 3.7.3 项细化为: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投标 |
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资格审查资料的内容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署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和盖投标人单位电子章。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5 项细化为: 3.7.5 投标人应将商务标部分一册作为商务标,技术标部分一册作为技术标,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部分一册作为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并将商务标、技术标、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分别分开装入密封袋里。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 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4.2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x款补充第 4.2.6 项: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截止之日 7 天前,以网上发布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 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
7.1 | 定标方式 | 第 7.1 款细化为: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公示后确定中标 人,并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7.2 | 中标通知 | 第 7.2 款细化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并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备 案后,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
7.3 | 履约担保 | 第 7.3 款细化为: 7.3.1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工程质量责任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出具担保的银行级别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 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予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总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3 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采用保函时,中标 人应保证保函有效。 |
7.4 | 签订合同 | 第 7.4.2 项细化为: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补充第 7.4.3、7.4.4、7.4.5 项: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工程质量责任协议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 7.4.5 项细化为: 7.4.5 如果根据本章3.5.8 项、第7.3.2 项或第7.4.1 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或者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也可以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 ||
8.1 | 重新招标 | 第 8.1 款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标不足 3 个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9.5 | 投诉 | 第9.5 款细化为: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 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 作出答复。 招标人未按期答复异议事项,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的,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 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 令 2004 年第 11 号,2013 年九部委 23 号令修改)办理。 监督部门: 兰溪市交通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地 址:兰溪市丹溪大道120号 电 话:0579-88884546 邮政编码:321100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地址:兰溪市振兴路500号 电话:0000-00000000 邮编:321100 |
10.1 | 保持联系 | 补充 10.1 保持联系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
10.2 | 结果公示 | 补充 10.2 结果公示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专栏上公示 3 天。 |
10.3 | 行贿查询 | 补充 10.3 行贿查询 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招标人将向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网站进行行贿等职务犯罪档案查询,查实自 2018年1月1日以来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 以中国 裁判文书网 (xxxx://xxxxxx.xxxxx.xxx.xx/)网站查询页面显示内容为准),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
注:本招标文件下述内容与本前附表不一致,以本前附表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录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
承诺营运资金不少于 70 万元人民币(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支行。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最低要求 |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合同段成功完成过一个合同额 600 万元及 以上的内河 500 吨级及以上码头工程施工。 |
备注:“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a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b 合同协议书复印件;c 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d 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上述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
1、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的情形; 2、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
注:投标人无须提供投标人及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无行贿犯罪行为的证明文件。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定标前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 xxxxx.xxx.xx/)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查实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中标候选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的日期为准),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1、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效期内的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2、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 3、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或未曾在)在其他 在建项目上任项目经理。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1、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在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
注:1.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投标人无须提供查询情况,由招标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为准)。
2.“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未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 “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5.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可在诚信信息系统一览表后提供含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澄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不足 15 天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7 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以补充文件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自己下载,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
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投标人信息的核查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抄告交通运输部门。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投标函的内容应加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电子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2.5 招标人不予受理(拒收)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已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先在“电子交易平台”对原投标文件进行撤回操作,修改完成后再重新上传已修改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完整记录投标人的撤回修改情况。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对开标的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标不足 3 个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xxx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负责人: (签字)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项目经理: (姓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2.1.1 2.1.3 | 第一信封 (资信标、技术标)形式评审与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1)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资信标、技术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保证金金额、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d.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款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和帐户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中无须提供证明文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在授权书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b.授权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 (6)投标人独家投标。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分包内容符合规定。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2.1.1 2.1.3 | 第一信封 (资信标、技术标)形式评审与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承诺的工程质量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12)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 (13)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资信标、技术标)未出现投标报价。 |
2.1.1 2.1.3 | 第二信封 (商务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第二信封(商务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投标价,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及其他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投标文件第二信封(商务标)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4)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5)投标文件第二信封(商务标)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未发生“投标人须知”第 3.2.8 项规定的情况。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后应附:a.中标通知书扫描件;b.合同协议书扫描件;c.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扫描件;d.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上述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工程规模的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若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投标人必须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 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业绩信息挂钩的通知》(浙交[2013]197 号)要求提供“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含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水印的类似项目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投标人提供的任一项类似项目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有实质性不一致的,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在“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后附: a.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双面扫描)、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以及项目经理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扫描件; b.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1)评标报价:80 分 (2)施工组织设计:18.5 分 (3)企业信用评价与信誉:-7~1.5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 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C=(A×K+B×(1-K))(100-i)/100式中:C 为评标基准价 A 为招标人的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以招标人报造价审查部门审核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从 0.93、0.94、0.95)中确定。 B 为通过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控制价的 80%的投标人除外)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K 为复合系数(从 0.3、0.35、0.40 三值中,开标时随机抽取一个值); i 为下浮系数(从 1、 2 、3 三个连续值在开标时随机抽取一个值)。 调整系数、下浮系数、复合系数由招标人或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评分因素与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1) | 评标价 | 80 分 |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得 80 分;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 评标价得分=80-偏差率×100×E1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评标价得分=80-偏差率×100×E2其中: 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取 E1=1.2; 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取 E2=1.0。 | ||
2.2.4(2) | 施工组织设计 (11.1~ 18.5 分) | 2.4~4 分 | 1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临时工程实施方案的合理、针对性:一般的,得 2.4~2.8 分;较好的,得 2.9~3.3 分;优秀的,得 3.4~4.0 分。 | ||
2.4~4 分 | 2 关键工程、节点工程施工方案、方法、工艺等的先进性、合理性、可靠性:一般的,得 2.4~2.8 分;较好的,得 2.9~ 3.3 分;优秀的,得 3.4~4.0 分。 | ||||
2.4~4 分 | 3 施工质量、工期管理保障体系及保证措施:一般的,得 2.4~2.8 分;较好的,得 2.9~3.3 分;优秀的,得 3.4~4.0分。 | ||||
2.4~4 分 | 4 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系及保证措施: 一般的,得 2.4~ 2.8 分;较好的,得 2.9~3.3 分;优秀的,得 3.4~4.0 分。 | ||||
1.5~2.5 分 | 5 对本工程的合理化建议:一般的,得 1.5~1.8 分;较好的,得 1.9~2.1 分;优秀的,得 2.2~2.5 分。 | ||||
(1)已完业绩信息公开得分:投标截止期前,投标人投标 | |||||
文件中的类似项目业绩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 | |||||
工程施工招投标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业绩信息挂钩 | |||||
2.2.4(4) | 企业信用评价与信誉 | -7~1.5 分 | 的通知》(浙交〔2013〕197 号)要求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并提供了带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业 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的,得 0.5 分; | ||
(2)人员信息公开得分:投标截止期前,在浙江省交通运 | |||||
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 | |||||
的职称证信息、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有效 | |||||
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信息以及项目总工的职称证 |
信息、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且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带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的,得 0.5分; (3)信用评价结果得分:(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最新 1年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a.投标人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未选择使用信用等级得分或使用次数超上限的除外),得 0.5 分; b.投标人信用等级为 B 级的(投标人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 1 年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按 B 级认定),得 0 分; c.投标人信用等级为 C 级的,得-0.5 分。d.投标人信用等级为 D 级的,扣 4 分。投标人选择使用 AA、A 级信用等级得分的,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的《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且含有该系统水印。 投标人在投标时未选择使用 AA、A 级信用等级得分,或者当年 AA、A 级信用等级得分使用次数已超出《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交 【2016】90 号)规定的上限的,其信用等级得分按 0 分计。 投标人所提供的《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中的招标人、项目名称、 标段、开标时间等信息应与本次投标相关内容一致,承诺书中的施工企业名称应与投标人一致,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8 项处理。 (4)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8 项处理; (5)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在养护工程领域中,有行贿 受贿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以县级及以上法院书面判决书及下达 | |||||
时间为准),隐瞒不报的 | 扣 2 分 | ,如实填报的扣 1 分。 | |||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3.4.1 | 评标结果 | 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计算出每一投标人的综合分值(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与信誉等得分合计),经监标人当场签证后,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第 1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信用评价结果得分高的优先;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结果得分均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代表按随机抽签的办法决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先抽到者优先。 若有效投标人不足3 名,评标委员会没有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
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 1 名中标候选人。 | ||
3.4.2 | 评标结果 |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向招标人推荐 1 名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招标过程(包括开标记录); (3)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综合评价,以及废标说明); (4)评标结果; (5)向投标人的澄清记录及评标附表。 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委员应在(3)、(4)、(5)项的每一页上签字。 |
1. 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与原文如有出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 “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专用合同条款的序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一致。
3.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的内
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 包 人:兰溪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地 址: 邮政编码: |
2 | 1.1.2.6 | 监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
3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 |
4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5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2 % |
5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 |
6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
7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后 14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 7 天内。 |
8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 P1: 1500 元/天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总合同价款的 5 % |
10 | 11.6 | 提前工期奖金 P2: / 元/天 |
11 | 11.6 | 提前工期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
12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后,按其节省费用的 / %奖励承包人 |
13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
说明:本数据表是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续上表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4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 |
15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 |
16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
17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50 万元。 |
18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计算(不计复利),另加手续费(如有)。 |
19 | 17.4.1 |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 10 %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1.5 %合同价格 |
21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22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4 份 |
23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
26 | 19.1 |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实际交工之日起算 12 个月。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 ‰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 5 ‰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6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发包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1 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不得调整总价的合同。
1.1.1.12 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不得调整单价的合同。
1.1.1.13 询标及澄清文件: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完成招标工作,向对方所发出的询问及投标人澄清的书面文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指明的,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8 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法定代理资格,代表发包人负责管理本合同的企业法人。
1.1.2.9 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施工现场负责施工技术管理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2.10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指定的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码头、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规模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工种、工序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 其他
1.1.6.2 竣工验收:指《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或《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或《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指《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或《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交工验收证书:指《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或《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7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 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工程质量责任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 5.1 合同价格和费用
x合同的承包价格和费用,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全部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工作。
承发包人按以下 (2) 方式确定承包合同价格: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3) / 。
1. 5.2 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 / 。
1.5.3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
的施工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
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并附必要的计算
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
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7 联络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7.3 各类往来书面函件的联络送达期限:
(1)邮件以“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方式邮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2)传真、电子邮件以收件人发回确认回执日期为准;
(3)人工送达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1.8 转让
1.8 合同转让: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 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x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协议》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 3.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向承包人无偿提供能满足工程主体范围并有合理有效的施工作业面位置的施工水域或场地,提供的施工水域或场地面积,应满足招标文件的最低要求。
上述施工水域或场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完成审批、征用、拆迁、补偿、障碍物清理等工作。
2. 3.2 施工临时水域或场地:施工临时水域、施工临时借地、土方弃置场地及承包人满足生活 需要的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 3.3 水、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2. 4.1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4.2 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2. 5.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会应由发包入主持,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和工程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2.8 其他义务
2.8.1 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需更换其代表时,应至少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8.2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工程地质报告以及交验测量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标准和要求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 15.8 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1.4 监理人职责:监理人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xx自律”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严密、科学、公正地进行监理服务。
3.1.5 监理人的权力: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3.5 商定或确定
第 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监理人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4.1.5.1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4.1.5.2 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5.3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与监理人。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4.1.9.1 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9.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 10 其他义务
4.1. 10. 1 承包人应在开工 3 天前进驻施工场地,并将开工所需施工船舶、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到位。
开工 3 天前进驻施工场地的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名称及数量:详见合同附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4.1. 10. 2 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4.1. 10. 3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
4.1. 10.4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
4.1. 10. 5 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施工许可证及到港船舶检验等有关证件所需的费用;办理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
4.1. 10. 6 承包人应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不得阻塞航道、妨碍进出港船舶航行及安
全,保证船舶在施工水域内航行安全和畅通。
4.1. 10. 7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应采取得当措施,及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
4.1. 10. 8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
4. 1. 10. 9 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建筑物进行监测,并承担相应费用。
4.1.10.10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包括但不限于疏浚土方的弃土场、泥浆的排放场地)、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码头、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用地的选取须报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同意,并履行环保、水保、土地、港航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报批程序后,方可开展施工。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4.1.10.11 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4.1.10.12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
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 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 号)的规定,承包人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工程所在地的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用保函或现金的形式,金额为人民币 20 万元。承包人在用工
后 15 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
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 30 天。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水运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4.1.10.13 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4.1.10.14 地方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够宽度,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
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d.加强与交警联系,争取交警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地方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4.1.10.15 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16 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
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4.1.10.17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时,应考虑爆破震动对xx设施和环境等的影响,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1.10.18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赔偿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4.3 分包
4.3. 6 分包: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
4.3.8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 联合体
4.4.4 联合体投标投标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 6. 4. 1 船员的管理:承包人应按规定配备船员,并保证其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统一着装,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4.6.7 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 20 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
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9.1 为本工程设立的安全生产费、施工环境保护费、临时工地建设费,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
4.9.2 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已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
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10 目的规定办理。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中应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2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码头、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码头、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7. 4.1 超大、超宽、超重物件的运输: 无 。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8.1.1.2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9.2.5 安全生产费用应不低于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的 2%。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按浙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 [2021]12 号)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的若干规定》(浙交[2020]104 号)的通知办理。
9.2.8 承包人应对施工船舶、机械、设备、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检验许可证明。
9.2.9 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设置施工水域的警示标志和施工船舶夜间警示标志。
9.2. 10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供电、消防、基坑开挖、水下作业、爆破、不良工程地质以及施工通航等制定专项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监理人审查同意。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认可不能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9.2.11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12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3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4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2.15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作好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4 环境保护
9.4.7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机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xx水域的影响。
9.4.8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保护耕地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
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9.4.12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雨季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10.1.2 承包人应在每季度末 25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下季度计划一式 四 份;每月 25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月度计划一式 四 份。
10.1.3 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包括:
(1) 施工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
(2) 船舶机械配备及进场计划;
(3) 施工工艺流程;
(4) 施工进度计划;
(5) 材料供应和检验;
(6)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7) 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8) xx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
(9)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10.1.4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1.5 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 承包人应在 48 小时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
x对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批复,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10.2.2 对非承包人自身原因每月累计停水或停电不超过 48 小时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的保证措施。承包人不得因此顺延工期。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0.5 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10.5.1 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年度计划总体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持年度计划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上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 25 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10.5.2 月度计划
承包人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月度计划应在上个月的 25 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10.5.3 旬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度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资料。
11.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1.3 分项工程的开工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将申请开工的书面通知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 48 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11.1.4 承包人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接到报告 24 小时内作出答复。若监理人在 24 小时内同意或未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若监
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则工期不予顺延。
11.2 交工
11. 2.1 重要节点工期:根据监理单位指令,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水运工程水域施工作业难以正常进行或须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才能进行的气候条件。一般是指:
(1)持续高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 38℃以上; (2)持续低温:连续三日日最低气温- 20℃以下;
(3)大风天气:施工水域日风力在 6 级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少于 4 小时,或阵风大于 8 级;
(4)暴雨天气:日降雨量 50mm 及以上,或降雨强度大于 20mm/h; (5)暴雪天气:日降雪量 l0mm 及以上;
(6)流速或波浪:内河 3.5 米/秒及以上流速,海上 2 米及以上的大浪和强浪;
(7)水淹:施工场地大部或全部被潮水、洪水或雨水淹没超过 1 天;
(8)大雾:定点施工船舶能见度小于 50 米的雾天超过 1 天;运动船舶按有关规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延误天数×P1,其中 P1: 1500 元/天。
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总合同价款的 5%。
工期延误天数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
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11.5.2 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5.3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 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11.5.4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11.5.5 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11. 6.1 发包人不同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
11.6.2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11.6.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工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无 。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4 质量标准
(1)现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2)其他现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3)以上标准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标准执行。
13.1.5 质量目标
x工程质量目标: 合格 。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13.2.1 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水运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负责。
13.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1.1 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在接到通知 48 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承包人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13.5.1.2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7 质量抽检
省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或其委托授权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给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材料、构件、配件和工程设备订货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仵等材料,对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鉴定证明和有关确认文件。
监理人不进行(进行或不进行)考察。
14.1.5 承包人与监理人不进行 (进行或不进行)共同试验或检验。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3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试验设备、器材的配备要求:满足工地试验、检测的需要。
14.2.4 承包人委托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试验检测单位和具有计量认 证证书的单位进行试验检验。
14.2.5 发包人委托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试验检测单位和具有计量认
证证书的单位进行第三方试验检验。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4.4.1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14.4.2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4.4.3 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6)工程量清单中某单项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20%,且对合同总价影响幅度超过 2%时,应调整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子目所列的“合价”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而且该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0%,则该支付子目的单价应予以调整,新单价的确定原则适用 15.4.4 项的规定,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已完工的全部工程数量。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通用合同条款 16.1.2 项约定为: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仅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钢筋(含光圆钢筋(HPB300)、带肋钢筋(HRB400))、其他材料均不进行价格调差。
(1)基期价格
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中 2021 年金华市市不含税信息价(第 4 期):
光圆钢筋 4618 元/吨(HPB300),带肋钢筋 4520 元/吨(HRB400)。
(2)当期价格
光圆钢筋(HPB300)、带肋钢筋(HRB400)按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月的不含税信息价(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中金华市不含税综合信息价)平均值为当期价格。
(3)调差方法如下: a、数量
钢筋的数量以施工图永久性工程图纸数量为限,按承包人当月填报并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计量数量计算;
b、差价:差价=当期价格-基期价格。 c、调整差价
x差价不超过材料基期价格的±5%(含),则不进行调差,若差价超过基期价格的±5%,则进行调差,调整差价为差价超过±5%部分,高补低扣。
(4)调差周期
以计量支付进度月报表为依据,按月进行调差,按季度进行计量支付。对项目交工之后进行的计量材料,调差截止时间为交工日期的前 1 个月的日期为准。
(5)调差程序
由承包人提出价格调差计算表,报监理人审核,由发包人审定。
(6)发包人仅对材料价差及税金进行调整,其他费用不再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6 承包人应将月度计量报表于每月 25 日前报监理人一式 6 份。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7.2.1.1 施工合同签订生效 28 天内,或计划开工日期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不少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工程开工预付款。
本工程开工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10 %。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 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人员、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 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17.2.1.2 材料、设备预付款(本项目无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17.2.2.1 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48 小时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应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出具。
17.2.2.2 出具保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可根据开工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7.2.3.1 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一次性扣回。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2)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17.3.5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照月度工程计量(扣除开工预付款和质量保证金)的 90%
支付;当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 80% 时,停止支付;待工程全部交(竣)验收合格并审计结束后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
17.3.6 若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支付限期满 14 天后未予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催付款通知 14 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以及停工损失。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交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交工付款金额。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17.6 最终结x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3)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在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其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交工验收
18.1 交工验收的含义
18.1.4 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 7 天前,向发包人提供交工资料一式陆份,声像资料一式壹份。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2)交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交工资料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交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18.3.5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18.3.7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 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承包人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检测中心规
定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9.1.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间详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9.2 缺陷责任
第 19.2.2 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x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安全生产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的保险费)至 10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
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 20.4.2 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
20.6.3 持续保险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 / 。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 (10)承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标段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
(11)承包人违反第 4.9 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12)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 3.5 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a.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目中违反第 1.8 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 22.1.1 项(1)目中违反第 4.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2)目中违反第 5.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发生第 22.1.1
项(2)目中违反第 6.4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d.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4)目情形,则按第 11.5 款规定处理;
e.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5)目情形,则按第 19.2.4 项规定处理;
f.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 11.5 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g.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8)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h.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9)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
i.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0)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j.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1)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k.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2)目情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_1500 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 20 天(特殊情形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_1000_元/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课以
3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课以 2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课以每人次 1_万元的违约金;
l.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3)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 17.4.2 项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
(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的;
(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
a. 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b.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c. 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d.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
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其他约定
25.1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25.1.1 监理人施工现场派出机构: 进场后书面通知 。
25.1.2 总监理工程师: 进场后书面通知 。
25.1.3 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 / 。
25.1.4 项目技术负责人: 进场后书面通知 。
25.1.5 发包人代表: 进场后书面通知 。
25.2 工程和占地
25.2.1 永久工程:/。
25.2.2 临时工程:/。
25.2.3 永久占地:/。
25.2.4 临时占地:/。
25.3 日期
25.3.1 计划开工日期: ;重要节点计划开工日期: / ;
25.3.2 计划竣工日期: ;重要节点计划竣工日期: / 。
25.4 其他
25.4.1 承包人如需配备相应的项目管理软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视为已经包含在相应工程的报 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5.4.2 参照做好交通运输部《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 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浙江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活动的指导意见》(2016)关于承包人的相关职责。其费用视认为已包含在相关子目单价之中。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 (说明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技术标准、主要结构形式) 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工程质量责任协议、工程资金监管
协议、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5.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
6.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 本协议书正本叁份、副本 陆 份,合同叁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 贰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鉴证方: (单位章盖)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协议
廉政协议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协议。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
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协议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协议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协议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协议书正本叁份、副本 陆 份,合同叁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 贰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鉴证方: (单位章盖)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安全生产协议
安全生产协议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1. 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
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228 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 本协议书正本叁份、副本 陆 份,合同叁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 贰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鉴证方: (单位章盖)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码头工程负责人 | 1 | 码头工程施工经验5年以上,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
安全生产负责人 | 1 | 施工安全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 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
测量负责人 | 1 | 测量工作 5 年及以上,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备注 |
压路机 | 25T 及以上 | 台 | 2 | |
数控钢筋弯曲设备 | 满足施工要求 | 套 | 1 | |
数控钢筋笼滚焊机 | 满足施工要求 | 套 | 1 | |
插板机 | 满足施工要求 | 台 | 3 |
注: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
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 包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监理人)
附件七 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xx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将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x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xx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 (项目名 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xx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转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九 工程质量责任协议
工程质量责任协议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项目名称)的发包人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协议。
第一条 x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第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
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
(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
动。
(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
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
(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x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x协议作为 (项目名称) 第 标段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x协议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