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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宝人寿〔2021〕医疗保险 00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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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宝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1.3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请您详细了解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
....................................................................脚注 2、脚注 3、脚注 4、脚注 5、2.1、4.2、6.4、6.5、6.6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有及时通知我们的义务 4.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6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 每页脚注
条款目录
1.提供的保障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1.1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 | 4.保险金的申请 | 6.1 合同构成 |
1.2 投保范围 | 4.1 受益人 | 6.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1.3 保险责任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6.3 合同变更 |
1.4 保险期间 | 4.3 保险金申请 | 6.4 年龄错误 |
1.5 不保证续保 | 4.4 保险金给付 | 6.5 职业类别变更 |
2.责任免除 | 4.5 诉讼时效 | 6.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2.1 责任免除 | 5.合同解除 | 6.7 联系方式变更 |
3.保险费的支付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6.8 争议处理 |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人”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宝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1 | 提供的保障 | |
1.1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 | x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 |
1.2 | 投保范围 |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作为投保人参加本保险。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2 周岁1至 65 周岁。 |
1.3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意外伤害住院 |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2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第 180 日)内 | |
津贴保险金 | 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在医院3进行住院4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 | |
院津贴保险金: |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5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 | ||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期满日的次日起 30 日(含第 | ||
30 日)内的住院,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对于 |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期满日的次日起 30 日后的住院, | ||
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 ||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为 90 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 | ||
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为 180 日。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指两次及两 | ||
次以上)住院,每次出院与再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 90 日,则多次住院均视为同一次住院, | ||
即其保险金计算和给付均按同一次住院办理。 | ||
1.4 | 保险期间 |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3 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 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4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入住医疗机构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
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导致的住院。其中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未全天(连续24小时)在医院入住的情况。
5 住院天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天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天。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从 被保险人离开医院的当日起至被保险人回到医院的当日止,本公司不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具体请假或外出日期以医院的记录为准。
1.5 | 不保证续保 | x产品不保证续保。 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
2 | 责任免除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7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11; 6.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7. 被保险人因内外科治疗或手术、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12导致的伤害; 8. 椎间盘突出、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保健或康复治疗,或验光配镜,或安装及购 买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轮椅等残疾用具,或心理咨询等;一般身体检查、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3、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14运动、探险15活动、武术 比赛16、摔跤比赛、特技表演17、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10. 战争、恐怖活动、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生化武器; 11.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3 | 保险费的支付 | |
3.1 | 保险费的支付 | x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4 | 保险金的申请 | |
4.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 管制药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8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2 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3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4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5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6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7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4.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须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8; 3. 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等;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
4.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 务。如果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0.25%以单利计算。如果我们 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4.5 | 诉讼时效 | x附加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合同解除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19。您申请解除合同时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18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6.1 | 合同构成 | x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单及其他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
6.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我们收取保险费后签发保险单,具体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
6.3 | 合同变更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合同变更可以通过对保险合同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书面变更协议来实现。 |
6.4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资料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年龄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6.5 | 职业类别变更 | 如果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后: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 担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且对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曾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6.6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
19 现金价值=净保费×(1-保险责任已经过的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净保费指投保人所交纳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35%。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
6.7 | 联系方式变更 | 您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或被保险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您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或被保险人。 |
6.8 | 争议处理 | x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