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组织规则及交易所规则等要求管理人就上述投资交易向监管机构、基金业协会或交易所等有权机构报告或备案,管理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1、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2、投资经理简介 2、投资经理简介 项雷鸣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南开大学 学士。2016年加入中金公司,曾在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关于中金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发起设立中金
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现需对《中金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下称《资产管理合同》)、《中金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说
明书》)、《中金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下称《风险揭示书》)(该等文件以下合称“合同”)的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被动超标调整时限、合同变更及展期等条款进行修改,所有变更合称“合同变更”,具体详见本函件附件变更明细表。
为保证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本次拟在变更公告发布后设置临时开放期(2023 年 7 月 24 日-2023 年 7 月 26 日),如份额持有人对变更事项有异议,可在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期申请退出集合计划份额,但不因此影响变更效力。若份额持有人未在临时开放期内退出集合计划份额即视为份额持有人同意相关变更事项。如临时开放期结束,本集合计划满足法律规定存续条件,变更事项自 2023 年 7 月 27 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如因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在本次合同变更生效前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提出新的监管意见或进一步要 求,而必须变更本集合计划合同的,我司将向投资者发布补充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21 日
附件:《中金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明细表:
变更前 | 变更后 |
封面 | |
中金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中金资管集合 2022040001 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二O二二年四月 | 中金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中金资管集合 2022040001-补 1 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二O二三年七月 |
第四节 |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二)管理人 | (二)管理人 |
2、管理人的权利 | 2、管理人的权利 |
…… | …… |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 |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 |
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 | 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
定、对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 规定、对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
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 |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 |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
…… | …… |
3、管理人的义务 | 3、管理人的义务 |
…… | …… |
(18)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 (18)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
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 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
…… | …… |
(三)托管人 | (三)托管人 |
1、托管人概况 | 1、托管人概况 |
…… | …… |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xxx |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xxx |
…… | …… |
3、托管人的义务 | 3、托管人的义务 |
…… | …… |
(13)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 | (13)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 |
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 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 |
监会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 |
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 | 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
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 | 会相关派出机构; |
…… | …… |
第八节 | 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 |
…… | …… |
(四)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程序及确 | (四)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程序及 |
认 | 确认 |
3、参与和退出的确认 | 3、参与和退出的确认 |
…… | …… |
(4)份额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应为份额持有 | (4)份额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应为份额持 |
人支付认购、参与款项的原账户、同名账户 | 有人支付认购、参与款项的原账户。如因 |
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管理人和销售 | 特殊情况导致份额持有人支付认购、参与 |
机构有权要求份额持有人就其指定资金账户 | 款项的账户及接受退出资金的账户不一致 |
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否 | 时,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有权要求份额持有 |
则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均有权暂缓退出款项的 | 人就其指定资金账户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 |
划付,由此造成任何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 (十🖂)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有权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但管理人并无义务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如有)与其他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如有)不承担任何风险补偿责任,与其他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管理人在初始募集期和存续期均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3、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6%。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50%。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被动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6%,或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合计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50%时,管理人有权为自有资金退出设置临时开放期,按照自有资金或其自有资金和附属机构自有资金份额的超额情况,退出或督促其附属机构退出超过上述限制部分的参与份额。 4、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如有)与其他份额同样办理退出业务。 | 规规定的书面说明,且相关账户应为份额持有人同名账户,否则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均有权暂缓退出款项的划付,由此造成任何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 (十🖂)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有权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但管理人并无义务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 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如有)与其他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如有)不承担任何风险补偿责任,与其他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类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 险。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在满足法规规定的条件下,管理人在初始募集期和存续期均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3、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6%。管理人及其关联机构(关联机构可能包括管理人的子公司、xxx、母公司、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具体范围以监管要求为准)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50%。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被动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6%,或管理人及其关联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合计超过 |
5、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如有)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但发 生上述第 3 项约定的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自有资金参与份额比例被动超额导致退出的情况除外。管理人有多笔自有资金参与的,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计算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持有期限。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份额持有人和托管人。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退出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第 3 条及本条限 制,但应当及时告知份额持有人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报告。 …… | 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50%时,管理人有权按照其自有资金或关联机构自有资金份额的超额情况,退出或督促其关联机构退出超过上述限制部分的参与份额。 4、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如有)与其他份额同样办理退出业务。 5、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如有)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但发生本部分第 3 项约定的自有资金参与份 额比例被动超额导致退出及第 7 项约定的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退出以解决流动性风险而退出等的情况除外。管理人有多笔自有资金参与的,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计算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持有期限。 6、在本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管理人及其关联机构可能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投资者、托管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同意管理人及其关联机构可以以自有资金在募集期参 与,管理人将以募集公告或其他约定披露方式提前告知份额持有人和托管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管理人及其关联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可以首先就该等事项达成一致,并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或其他约定披露方式向份额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如份额持有人对该等事项有异议,可以在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期申请退出集合计划份额,但不因此影响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的效力。份额持有人未在临时开放期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即视为同意相关安排。 发生本部分第 3 项约定的自有资金参与份额 比例被动超额导致退出及第 7 项约定的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退出以解决流动性风险而参 |
与或退出的情况,可不受本条约定限制,但应在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后及时告知份额持有人及托管人。 7、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退出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及其关联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第 3 条、第 5 条及第 6 条限制,但应当及时告知份额持有人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等有权机构报告。 | |
第十一节 集合计划的投资 | |
……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组织规则等要求向监管机构或基金业协会等有权机构报告。 …… (八)投资限制 | ……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2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组织规则等要求向监管机构报告。 …… (八)投资限制 |
本集合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集合计划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总资产,集合计划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2、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 2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后一个25%由管理人进行监督);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并计算; 4、《管理办法》、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投资。 | 本集合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集合计划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 时,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合计划总资产,集合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2、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 2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后一个25%由管理人进行监督);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并计算; 4、本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50%的,本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20%(此项由管理人进行监督)。本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
5、《管理办法》、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投 资。 | |
第十四节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 |
(一)本集合计划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 1、全体份额持有人充分知悉并认可,管理人可能运用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运用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2)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与管理人及子公司、管理人及子公司设立的金融产品,或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金融产品进行对手方交易。 (3)运用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子公司设立的金融产品或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金融产品。 全体份额持有人知悉并确认,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依然不能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风险,进 | (一)本集合计划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 1、关联方的范围 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关联方,是指管理 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或其他关联方。管理人的关联方以最近一期上市公司披露年报为基础,结合《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托管人的关联方名单以托管人定期披露或最近一期年报公布的关联方名单为准。 2、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本计划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运用本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运用本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子公司设立的金融产品,或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金融产品,或通过管理人及其关联方代销渠道认购/申购金融产品;运用 本计划资产与管理人及子公司、管理人及子 |
而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份额持有人知悉并接受关联交易风险。全体份额持有人特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时可进行上述投资交易,管理人根据上述授权进行投资交易时,无需事先取得份额持有人的同意。 2、全体份额持有人充分知悉并理解,尽管管理人承诺谨慎勤勉地管理委托财产、公平对待各投资组合,本计划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可能仍会存在一些利益冲突情形,包括但不限 于:管理人、托管人开展不同业务类型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 (包括本计划投资经理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基于各自投资策略需要可能与本计划存在相 同、相似或相反的投资交易行为,或者在买卖同一只证券的时间上存在先后;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等。该等利益冲突可能会不利于本计划,也可能使本计划在投资运作时暂时受限,进而可能会影响收益甚至发生损失等。此外,管理人可以在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原则的前提下运用固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该等投资也可能与本计划存在相同、相似或相反的投资交易行为,或者在买卖同一只证券的时间上存在先后,不排除可能影响或限制本计划的投资运作。 (二)利益冲突的处理和披露 1、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上述第 (一)款第1项所列投资交易的,应当遵守法 | 公司设立的金融产品,或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金融产品进行对手方交易;本计划接受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作为债券逆回购的质押券;本计划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作为交易对手进行债券逆回购交易;以及其他导致本计划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转移的活动。 其中: (1)重大关联交易是指至少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1)将本计划委托财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2)关联交易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本计划净资产的 5%。 (2)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范围与最新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为准。 3、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直接投资、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与他人进行交叉融资安排等方式,违规为本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 4、全体份额持有人充分知悉并理解,尽管管理人承诺谨慎勤勉地管理委托财产、公平对待各投资组合,本计划在投资和运作过 |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并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2、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上述第 (一)款第1项所列投资交易的,交易前无需另行取得份额持有人的同意或通知份额持有人。在交易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管理人应将交易的情况书面通知托管人,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公告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组织规则及交易所规则等要求管理人就上述投资交易向监管机构、基金业协会或交易所等有权机构报告或备案,管理人按相关规定办理。 | 程中可能仍会存在一些利益冲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托管人开展不同业务类型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包括本计划投资经理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基于各自投资策略需要可能与本计划存在相同、相似或相反的投资交易行 为,或者在买卖同一只证券的时间上存在先后;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等。该等利益冲突可能会不利于本计划,也可能使本计划在投资运作时暂时受限,进而可能会影响收益甚至发生损失等。此外,管理人可以在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原则的前提下运用固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该等投资也可能与本计划存在相同、相似或相反的投资交易行 为,或者在买卖同一只证券的时间上存在先后,不排除可能影响或限制本计划的投资运作。 (二)利益冲突的处理和披露 1、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上述第 (一)款第2项所列投资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并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2、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本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关联交易,管理人应事先履行公司内部审批 |
流程,由投资经理发起申请,经投资总监审批后方可执行。 3、关联交易的处理和披露 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上述一般关联交易的,交易前无需另行取得份额持有人的同意或通知份额持有人。全体份额持有人知悉并确认,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授权管理人可进行上述一般关联交易且无需另行征得份额持有人同意。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依然不能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风险,进而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份额持有人知悉并接受关联交易风险。在交易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管理人应将交易的情况书面通知托管人,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公告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 管理人运用本计划财产进行上述重大关联交易的,交易前将以公告方式向份额持有人披露具体关联交易的情况并设置临时开放期供不同意的份额持有人退出,不同意的份额持有人应在临时开放期内申请退出,如份额持有人在临时开放期内未申请退出的(包括回复不同意但未提出退出申请的或未明确回复意见)视为同意。在每笔交易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 管理人应将关联交易的情况书面通知份额持有人和托管人。 |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组织规则及交易所规则等要求管理人就上述投资交易向监管机构、基金业协会或交易所等有权机构报告或备案,管理人按相关规定办理。 | |
第十🖂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
1、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 1、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
2、投资经理简介 | |
2、投资经理简介 | |
xxxxx,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南开大学 | |
学士。2016年加入中金公司,曾在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拥有9 年固定收益投资经验。以绝对收益为目标,注 | 项雷鸣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南开大学学士。2016年加入中金公司,曾在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 |
重安全边际,风格稳健。项雷鸣先生已经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并且最近三年从未被监管机构 | 职,拥有9年固定收益投资经验。风格稳健。 项雷鸣先生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且最 |
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无兼职情 | 近三年从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 |
况。 | 施、行政处罚,无兼职情况。 |
崔海亮先生,毕业于剑桥大学,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2018年至今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 | 吴超先生,具备博士学历,具有超过5 年的证券从业经验。2017 年7 月加入建信基金资产配置及量化投资部,历任研究员、投资经 |
总经理及资产配置和FOF投资经理,拥有超过 13年投资管理相关经验。此前,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 理助理、投资经理。2022 年4 月加入中金公 司资产管理部资产配置组,擅长大类资产配置和股票行业配置。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员、助理高级经理等职,先后从事全球资产配 | 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 |
置和基金选聘等相关工作超过7年;后担任华创 | 施、行政处罚,无兼职情况。 |
证券资金运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负责公司资产配置和流动性管理,并担任公司资产配置委员会委员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擅于把握大类资产的趋势和轮动机会,灵活运用多种工具,使用系统化方法实现组合保值增值,且拥有丰富的国内外基金管理人选聘经验。崔海亮先生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且最近三年从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无兼职情况。 | 任泽亚先生,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CFA,2018年加入中金公司。具有6年的证券从业经历,2015至2018年曾任鹏扬基金固定收益部、多资产策略部量化研究 员、副总裁,负责股、债、商品多资产量化配置模型的研究开发工作,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无兼职情况。 |
第十八节 越权交易 | |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2、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因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 |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 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2、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因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越权交易,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越权交易,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2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
第二十节 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
(二)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方法、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3、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 R)在投资者退出、计划分红和计划终止时针对退出份额计提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在委托人退出日及计划终止日根据合同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不受上述提取频率的限制。计划分红时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且当次业绩报酬计提总额不超过该次收益分配总额。在委托人退出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为免歧 | (二)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方法、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3、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 R)在投资者退出、计划分红和计划终止时计提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在委托人退出日及计划终止日根据合同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不受上述提取频率的限制。计划分红时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且当次业绩报酬计提总额不超过该次收益分配总额。在委托人退出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 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 除。为免歧义,计划分红时和计划终止时, |
义,计划分红时和计划终止时,对全部份额计提;份额退出日,对退出的份额计提。 …… | 对全部份额计提;份额退出日,对退出的份额计提。 …… |
第二十二节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与报告 | |
(三)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时,管理人应在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披露: 1、涉及集合计划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以及出现延期兑付、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的; …… 2、投资者应确保预先提供的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传真号码、手机号准确有效,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管理人。 | (三)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时,管理人应在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披露: 1、涉及集合计划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以及出现延期兑付、投资标的重大违约等重大风险事件的; …… 2、投资者应确保预先提供的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传真号码、手机号准确有效,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如因投资者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留存的通讯信息不准确、未更新等非管理人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通知到投资者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未收到通知所产生的责任、影响和后果,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二十三节 风险揭示 |
(一)一般风险 9、关联交易风险 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从事关联交易 的,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风 险,且管理人无法确保选择进行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就投资结束后的实际损益情况而言)比进行类似的非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更优,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管理人对与托管人有关的关联交易的监控受限于托管人提供或公开披露的自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如托管人未能提供或公开披露自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的,管理人将无法监控与托管人有关的关联交易,无法向投资者、托管人进行披露。 …… 17、集合合同变更风险 (1)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本合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全体份额持有 | (一)一般风险 9、关联交易风险 管理人对与托管人有关的关联交易的监控受限于托管人提供或公开披露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如托管人未能提供或公开披露关联方名单的,管理人将无法监控与托管人有关的关联交易,无法向投资者、托管人进行披露。 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从事关联交易的,虽然管理人将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照市场公允定价进行公平交易,但仍可能存在被监管层否定的政策风险和相应的关联交易风险。此外,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此外,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对于集合计划的关联交易做出新的监管要求 的,本计划将参照届时最新的监管要求执 行,该等操作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特别地,由于管理人已通过本合同取得了份额持有人对一般关联交易的概括授权,因此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进行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关联交易的,不会在交易前逐笔取得份 额持有人的同意,也不会在交易前逐笔通知 |
人同意等方式,存在因未能取得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等导致无法变更合同的风险。 (2)根据本合同约定,管理人、托管人可以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并由管理人及时通知所有份额持有人变更内容。如份额持有人对变更事项有异议,可在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期申请退出集合计划,不退出的视为同意。份额持有人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从而存在风险。 …… | 份额持有人,但会在交易后合理时间内将一段时间内的一般关联交易情况通知份额持有人。上述安排导致份额持有人无法在交易前获知一般关联交易的情况、也无法决定管理人是否进行某笔一般关联交易的风险。在管理人进行一般关联交易时,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依然不能避免一般关联交易可能发生的投资损失。份额持有人知悉并接受上述一般关联交易的授权模式及其风险。 管理人可能从事资管合同约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交易前管理人将以公告方式向份额持有人披露具体关联交易的情况并设置临时开放期供不同意的份额持有人退出,不同意的份额持有人应在临时开放期内申请退出,如份额持有人在临时开放期内未申请退出的(包括回复不同意或未明确回复意见但未提出退出申请的)视为同意。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平等自愿、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该等仍可能因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重大风险,且管理人无法确保选择进行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就投资结束后的实际损益情况而言)比进行类似的非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更优,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 17、集合合同变更及展期风险 (1)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本合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等方式,存在因未能取得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等导致无法变更合同的风险。 (2)除集合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集合计划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合同变更及展期的,管理 人、托管人可以首先就合同变更或展期事项达成一致,并由管理人及时通知所有份额持有人变更或展期安排。如份额持有人对变更或展期事项有异议,可在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期申请退出集合计划,不退出的视为同意。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告知变更或展期安排,如投资者未关注或查询相关信息披露通知或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等原因,而未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或展期安排的,可能错过在临时开放期申请退出的机会,且根据集合合同约定,未退出的将视为同意变更。因此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请投资者注意。 (3)本集合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管理人、托管人可以首先就合同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并由管理人及时通知所有份额持有人变更内容。份额持有人同意变更的,应在公告 指定的日期内按照管理人指定形式回复同 |
意;如份额持有人未在指定时间内按照管理人指定形式回复同意或回复意见不明确的,视为不同意。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期申请退出集合计划份额。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变更但未申请退出集合计划份额的,管理人将统一做强制退出处理(退出价格按照退出当日份额净值计算),具体强制退出时间以管理人变更公告为准。如投资者未关注或查询相关信息披露通知或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等原因,而未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并回复意见的,将视作不同意变更,投资者回复不明确的亦将视作不同意变更,管理人将对其持有的份额做强制退出处理,因此可能造成损失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强制退出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及错失后续投资机会等)由份额持有人承担,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 | |
第二十四节 集合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
(一)合同变更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非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相关规 定、要求发生变化的原因而拟对合同变更时,按照如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变更: | (一)合同变更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非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化的原因而拟对合同变更时,按照如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变更: |
…… (3)除合同另有约定之外,管理人、托管人可以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并由管理人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或其他约定披露方式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如份额持有人对变更事项有异议,可在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期申请退出集合计划份额,但不因此影响变更效力。若份额持有人不退出集合计划份额即视为份额持有人同意相关变更事项。集合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按照本条约定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 …… (三)集合计划的展期 2、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管理人有权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或展期继续管理本集合计划。 (2)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拟展期时,管理人应当于原存续期届满前与托管人协商展期事 宜。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同意展期的书面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或其他约定的披露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 (3)展期的期限:本集合计划展期的期限以展期公告中的展期期限为准。 3、展期的安排 | …… (3)除合同另有约定之外,管理人、托管人可以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并由管理人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或其他约定披露方式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如份额持有人对变更事项有异议,可在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期申请退出集合计划份额,但不因此影响变更效力。若份额持有人不退出集合计划份额即视为份额持有人同意相关变更事项。 (4)集合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按照本条约定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管理人、托管人可以首先就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并由管理人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或其他约定披露方式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份额持有人同意变更的,应在公告指定的日期内按照管理人指定形式回复同意;如份额持有人未在指定时间内按照管理人指定形式回复同意或回复意见不明确的,视为不同意。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期申请退出集合计划份额。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变更但未申请退出集合计划份额的,管理人将统一做强制退出处理(退出价格按照退出当日份额净值计算),具体强制退出时间以管理人变更公告为准。 …… (三)集合计划的展期 |
(1)通知展期的时间 管理人拟展期的,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托管人同意展期的书面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或其他约定的披露方式向份额持有人披露。 (2)通知展期的方式 展期公告通过管理人网站或其他约定的披露方式进行披露。管理人将对《集合合同》和《说明书》有关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调整,更新和调整后的《集合合同》和《说明书》将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委托人。 (3)份额持有人回复的方式 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份额持有人,在展期确认时间内(以管理人公告时间段为准),根据销售机构要求签订更新后的《集合合同》。展期确认时间内未签署更新后《集合合同》的份额持有人,则视为不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展期,管理人将按照原《集合合同》的约定,对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一次性统一办理到期退出手续。 4、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管理人应对不同意展期的份额持有人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安排。管理人应当对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一次性统一办理到期退出手续。 5、展期的实现 | 2、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管理人有权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或展期继续管理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拟展期时,管理人应当于原存续期届满前与托管人协商展期事 宜。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同意展期的书面文件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或其他约定的披露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如份额持有人对展期安排有异议,可在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期申请退出集合计划份额,但不因此影响展期效力。若份额持有人不退出集合计划份额即视为份额持有人同意展期安排。 (2)展期的期限:本集合计划展期的期限以展期公告中的展期期限为准。 3、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及方式 管理人拟展期的,应当在收到托管人同意展期的书面文件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或其他约定的披露方式向份额持有人披露展期安 排,以及更新和调整后的《集合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如有)。 (2)份额持有人回复的方式 如份额持有人对本集合计划展期事项有异 议,应在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 |
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1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符合以下条件时,则本集合计划展期将于原存续期届满后第1个工作日成立: (1)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人; (2)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1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集合计划展期成立日起5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管理人应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 计划份额,份额持有人不退出集合计划份额即视为份额持有人同意展期安排。集合计划展期的,各方无需签署更新后的《集合合 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经管理人公告的更新后的《集合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自展期成立之日起生效。 4、展期的实现 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1个自然日,本集合计划符合以下条件时,则本集合计划展期将于原存续期届满后第1个自然日成立: (1)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人; (2)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1个自然日,本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集合计划展期成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如 需)。 |
第二十八节 其他事项 | |
(四)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 | (四)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 |
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份额持有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需就此项变更取得份额持有人同意,也无需和份额持有人另行签订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份额持有人,并书面通知托管人,及时向托管人办理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变更。管理人保障份额持有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反商业贿赂 合同一方向其他方承诺并保证,在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其自身应当,并应促使其为履行本合同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贿赂另一方的任何人员和/或与该等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索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财物、利益或机 会,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其他商业贿赂或利益 | 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份额持有人和托管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需就此项变更取得份额持有人同意,亦无需就此项变更取得托管人同意,也无需与份额持有人和/或托管人另行签订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份额持有 人,并书面通知托管人。管理人保障份额持有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托管人将配合管理人为份额持有人办理退出。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反商业贿赂 合同一方向其他方承诺并保证,在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其自身应当,并应促使其为履行本合同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贿赂另一方的任何人员和/或与该等 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 |
输送行为。合同各方理解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 | 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索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 |
其监管机构就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 | 财物、利益或机会,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其 |
查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 他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行为。合同各方理解 |
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其监管机构就廉洁从业 | |
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 | |
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 |
如投资者/托管人在协议谈判、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管理人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上 | |
述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行为,请立即通知管 | |
理人,举报投诉邮箱为: | |
CICC_WHISTLEBLOW@cicc.com.cn。 | |
附件一 风险揭示书 | |
(一)一般风险 | (一)一般风险 |
9、关联交易风险 | 9、关联交易风险 |
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从事关联交易 的,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风 险,且管理人无法确保选择进行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就投资结束后的实际损益情况而言)比进行类似的非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更优,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管理人对与托管人有关的关联交易的监控受限于托管人提供或公开披露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如托管人未能提供或公开披露关联方名单的,管理人将无法监控与托管人有关的关联交易,无法向投资者、托管人进行披露。 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从事关联交易的,虽然管理人将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照市场公允定价进行公平交易,但仍可能存在被监管层否定的政 策风险和相应的关联交易风险。此外,管理 |
管理人对与托管人有关的关联交易的监控受限于托管人提供或公开披露的自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如托管人未能提供或公开披露自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的,管理人将无法监控与托管人有关的关联交易,无法向投资者、托管人进行披露。 …… | 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此外,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对于集合计划的关联交易做出新的监管要求 的,本计划将参照届时最新的监管要求执 行,该等操作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特别地,由于管理人已通过本合同取得了份额持有人对一般关联交易的概括授权,因此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进行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关联交易的,不会在交易前逐笔取得份额持有人的同意,也不会在交易前逐笔通知份额持有人,但会在交易后合理时间内将一段时间内的一般关联交易情况通知份额持有人。上述安排导致份额持有人无法在交易前获知一般关联交易的情况、也无法决定管理人是否进行某笔一般关联交易的风险。在管理人进行一般关联交易时,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依然不能避免一般关联交易可能发生的投资损失。份额持有人知悉并接受上述一般关联交易的授权模式及其风险。 管理人可能从事资管合同约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交易前管理人将以公告方式向份额持有 人披露具体关联交易的情况并设置临时开放 |
期供不同意的份额持有人退出,不同意的份额持有人应在临时开放期内申请退出,如份额持有人在临时开放期内未申请退出的(包括回复不同意或未明确回复意见但未提出退出申请的)视为同意。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平等自愿、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该等仍可能因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重大风险,且管理人无法确保选择进行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就投资结束后的实际损益情况而言)比进行类似的非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更优,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
附件:《中金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变更明细表:
变更前 | 变更后 |
投资限制 | |
本集合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本集合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集合计划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集合计划 | 1、集合计划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集合计划 |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总资产,集合计 | 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合计划总资产, |
划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 | 集合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 |
的总量; | 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
2、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 200%, | 2、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 200%,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3、本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 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 | 3、本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 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 |
资产的 25%(后一个 25%由管理人进行监督); 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 资产的 25%(后一个 25%由管理人进行监督); 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
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 | 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 |
品种除外。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 | 品种除外。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 |
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并计算; | 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并计算; |
4、《管理办法》、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投资。 | 4、本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 50%的,本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20%(此项由管理人进 行监督)。本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
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 | |
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 |
5、《管理办法》、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和 本合同约定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投资。 | |
资产管理人、托管人报酬以及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计提标准和计 提方式 | |
(二)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方法、计提标 | (二)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方法、计提标 |
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 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
3、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 3、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
业绩报酬( R)在投资者退出、计划分红和计划终止时针对退出份额计提 ,本集合计划的 | 业绩报酬( R)在投资者退出、计划分红和计划终止时计提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提取 |
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在 委托人退出日及计划终止日根据合同约定提取 | 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在委托人退出日 及计划终止日根据合同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 |
业绩报酬的,不受上述提取频率的限制。计划 | 不受上述提取频率的限制。计划分红时业绩报 |
分红时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且当次业绩 | 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且当次业绩报酬计提总额 |
报酬计提总额不超过该次收益分配总额。在委托人退出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 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为免歧义,计划分红时和计划终止时,对全部 份额计提;份额退出日,对退出的份额计提。 | 不超过该次收益分配总额。在委托人退出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为免歧义,计划分红时和计划终止时,对全部份额计提;份额 退出日,对退出的份额计提。 |
…… | …… |
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频率 | |
(三)临时报告 | (三)临时报告 |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对集合 |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对集合 |
计划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 | 计划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 |
大影响时,管理人应在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 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披露: | 大影响时,管理人应在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 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披露: |
1、涉及集合计划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以及出现延期兑付、负面舆论、群体性事 | 1、涉及集合计划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以及出现延期兑付、投资标的重大违约等 |
件等重大风险事件的; | 重大风险事件的; |
…… | …… |
2、投资者应确保预先提供的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传真号码、手机号准确 | 2、投资者应确保预先提供的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传真号码、手机号准确 |
有效,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管理人。 | 有效,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管理人或销售机 |
构。如因投资者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留存的通 | |
讯信息不准确、未更新等非管理人原因导致无 | |
法及时通知到投资者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未 | |
收到通知所产生的责任、影响和后果,管理人 | |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
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 |
(一)本集合计划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 1、全体份额持有人充分知悉并认可,管理人可能运用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运用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2)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与管理人及子公司、管理人及子公司设立的金融产品,或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金融产品进行对手方交易。 (3)运用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子公司设立的金融产品或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金融产品。 全体份额持有人知悉并确认,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依然不能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风险,进而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份额持有人知悉并接受关联交易风险。全体份额持有人特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时可进行上述投资交易,管理人根据上述授权进行投资交易时,无需事先取得份额持有人的同意。 | 1、关联方的范围 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关联方,是指管理 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或其他关联方。管理人的关联方以最近一期上市公司披露年报为基础,结合《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托管人的关联方名单以托管人定期披露或最近一期年报公布的关联方名单为准。 2、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本计划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运用本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运用本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子公司设立的金融产品,或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金融产品,或通过管理人及其关联方代销渠道认购/申购金融产品;运用本计划资产与管理人及子公司、管理人及子公司设立的金融产品,或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金融产品进行对手方交易;本计划接受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作为债券逆回购的质押券;本计划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作为交易对手进行债券逆回购交易;以及其他导致本计划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转移的活动。 其中: |
2、全体份额持有人充分知悉并理解,尽管管理人承诺谨慎勤勉地管理委托财产、公平对待各投资组合,本计划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可能仍会存在一些利益冲突情形,包括但不限 于:管理人、托管人开展不同业务类型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 (包括本计划投资经理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基于各自投资策略需要可能与本计划存在相 同、相似或相反的投资交易行为,或者在买卖同一只证券的时间上存在先后;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等。该等利益冲突可能会不利于本计划,也可能使本计划在投资运作时暂时受限,进而可能会影响收益甚至发生损失等。此外,管理人可以在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原则的前提下运用固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该等投资也可能与本计划存在相同、相似或相反的投资交易行为,或者在买卖同一只证券的时间上存在先后,不排除可能影响或限制本计划的投资运作。 (二)利益冲突的处理和披露 1、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上述第 (一)款第1项所列投资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并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2、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上述第 (一)款第1项所列投资交易的,交易前无需另行取得份额持有人的同意或通知份额持有人。 | (1)重大关联交易是指至少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1)将本计划委托财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2)关联交易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本计划净资产的 5%。 (2)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范围与最新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为准。 3、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直接投资、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与他人进行交叉融资安排等方式,违规为本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 4、全体份额持有人充分知悉并理解,尽管管理人承诺谨慎勤勉地管理委托财产、公平对待各投资组合,本计划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可能仍会存在一些利益冲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托管人开展不同业务类型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包括本计划投资经理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基于各自投资策略需要可能与本计划存在相同、相似或相反的投资交易行 为,或者在买卖同一只证券的时间上存在先后;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等。该等 |
在交易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管理人应将交易的情况书面通知托管人,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公告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组织规则及交易所规则等要求管理人就上述投资交易向监管机构、基金业协会或交易所等有权机构报告或备案,管理人按相关规定办理。 | 利益冲突可能会不利于本计划,也可能使本计划在投资运作时暂时受限,进而可能会影响收益甚至发生损失等。此外,管理人可以在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原则的前提下运用固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该等投资也可能与本计划存在相同、相似或相反的投资交易行 为,或者在买卖同一只证券的时间上存在先后,不排除可能影响或限制本计划的投资运作。 (二)利益冲突的处理和披露 1、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上述第 (一)款第2项所列投资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并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2、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本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关联交易,管理人应事先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由投资经理发起申请,经投资总监审批后方可执行。 3、关联交易的处理和披露 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上述一般关联交易的,交易前无需另行取得份额持有人的同意或通知份额持有人。全体份额持有人知悉并确认,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授权管理人可进行上述一般关联交易且 无需另行征得份额持有人同意。虽然管理人 |
积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依然不能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风险,进而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份额持有人知悉并接受关联交易风险。在交易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管理人应将交易的情况书面通知托管人,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公告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 管理人运用本计划财产进行上述重大关联交易的,交易前将以公告方式向份额持有人披露具体关联交易的情况并设置临时开放期供不同意的份额持有人退出,不同意的份额持有人应在临时开放期内申请退出,如份额持有人在临时开放期内未申请退出的(包括回复不同意但未提出退出申请或未明确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在每笔交易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 管理人应将关联交易的情况书面通知份额持有人和托管人。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组织规则及交易所规则等要求管理人就上述投资交易向监管机构、基金业协会或交易所等有权机构报告或备案,管理人按相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