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TURES CONTRACT
内部资金账号: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FUTURES CONTRACT
尊敬的客户: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都与您的权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或投诉,敬请垂询全国统一客服电话:0 000 000 000。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目 录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 | ································ | ······· | 2 | |||
客户须知 ································ | ································ | ··············· | 6 | |||
开户申请表(自然人) ································ | ····························· | 9 | ||||
开户申请表(机构) ································ | ······························· | 11 | ||||
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 | ································ | ·· | 13 | |||
软件开通申请 ································ | ································ | ········ | 14 | |||
期货经纪合同 ································ | ································ | ········ | 15 | |||
客户声明 ································ | ································ | ·············· | 20 | |||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以及报备要求································ | ·· | 21 | ||||
程序化交易风险揭示书 ································ | ···························· | 22 | ||||
术语定义································ | ································ | ······················ | 23 |
开户经办人 | 营业部审核人 | 公司审核人 |
尊敬的客户: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该《期货风险说明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CSRC)的要求提供给您的。在该《期货风险说明书》中,“期货交易”及其变动指的是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以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您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后果。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
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
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 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通过本公司互联网平台办理的业务与公司员工线下为您办理的相同业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您对通过互联网平台办理业务的行为承担与线下办理业务行为同样的法律责任。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和相关税费的明确解释。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
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客 户 须 知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不得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向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按照要求提供所有相关开户资料。
三、客户xxx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期货公司从事私募基金募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知晓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不得销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产品;客户应知晓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募集任何资产管理计划或理财计划。
(五)知晓客户本人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六)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七)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xxx)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八)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 (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九)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十)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买自卖、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客户应当知晓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行为的定义,遵守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交易所定义的程序
化交易行为,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向交易所报备。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交易所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一)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二)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三)知晓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平台
信息公示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平台(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将公司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诚信记录等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活动。客户可登录该信息公示平台及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查询期货公司信息。
(十四)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知晓只有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方可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十五)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
客户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主动学习和研究相关内容,及时关注内容变化。
(十六)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七)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十九)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结算后客户权益在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4 个条件的账户。
四、为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员工的行为,本公司特向客户郑重声明如下: 1.禁止本公司员工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交易;
2.禁止本公司员工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3.禁止本公司员工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本声明无法告示本公司员工在与客户接触中禁止行为的全部情形。故您在与本公司员工接触中,应对本公司员工的行为作出客观判断,不明之处可向本公司或中国期货业协会询问或投诉。
如客户私自与本公司员工发生上述禁止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承担,与一德期货有限公司无涉。五、基于期货交易的风险特征,客户须高度重视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实施的强行平仓等
风险控制措施也是帮助客户加强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之一。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申请表(自然人)
期货公司 | 一德期货有限公司 | 会员性质 | 内部资金账号 | |||
客户基本信息 | ||||||
姓 名 | 性别 | 男□ 女□ | 出生年月 | |||
国 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
有效期限 | 联系电话 | 区号 电话 手机 | ||||
传真号码 | 邮政编码 | |||||
有效联系地址 | 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县、区 | |||||
教育程度 | 大专以下□ 大专□ 本科□ 硕士及以上□ | |||||
职 业 | 政府机关□ 邮电通讯□ 计算机、网络□ 商贸□ 金融□ 税务□ 咨询□ 社会服务□旅游□ 医疗□ 房地产□ 交通运输□ 法律、司法□ 文体□ 媒体、广告□ 科教□ 农林牧渔□ 制造业□ 学生□ 待业□ 退休□ 私营业主□ 如所从事行业未在上述选项中请具体填写 | |||||
单位 | 职务 | |||||
家庭年总收入 | 5 万元以下□ 5-10 万元□ 10-50 万元□ 50-100 万元□ 100-200 万元□ 200 万元以上□ | |||||
证券投资经验 | 无□ 1-2 年□ 3-5 年□ 5 年以上□ | 期货投资经验 | 无□ 1-2 年□ 3-5 年□ 5 年以上□ | |||
投资风险偏好 | 低风险□ 中风险□ 高风险□ | 年期望回报 | 5%-10%□ 10%-50%□ 50%以上□ | |||
投资品种 | 期货□ 期权□ 资管产品□ 其他□ | 投资期限 | 0 年-1 年□ 1 年-5 年□ 5 年以上□ | |||
预计入市资金 | 10 万元以下□ 10-50 万元□ 50-100 万元□ 100-1000 万元□ 1000 万元以上□ | |||||
紧急联系人 | 电话 | |||||
诚信记录 | 1、无不良诚信记录 □ 2、存在以下机构的不良诚信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者在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投资活动时产生的违约失信行为记录□过度维权等不当行为信息□ 其他组织 | |||||
参与期货的主要交易类型 | 投机□套利□套保□ |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果在以上选项勾选中第 2 项、第 3 项中任意一项,请补充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
交易的实际受 益人 | 本人□ 其他 | 是否与其他账户存在实控关系 | 是□ 否□ | |||
本人及特定关系人是否是国际政要或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xxx、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等) | 是□ 否□ | |||||
客户期货结算账户 | ||||||
账户名 (全称) | 开户银行 | 开户行网点 (支行) | 期货结算账户账号 | 是否开通银期转账 | 是否开通网上银行 |
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 网 址 | ||||
查询登录用户名 | 初始密码 | ||||
预留的电话交易密码 | |||||
一德期货交易软件下载网址 | |||||
交易所附加信息 | 中金所 | 客户所在期货营业部 (营业部代码) | |||
声明: 1.以上为本人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人在一德期货有限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2.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和授权事项均属实,如因以上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而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全部由本人承担;如上述内容发生变更将及时通知一德期货有限公司并经一德期货有限公司确认后方可生效。客户未及时书面通知一德期货有限公司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3.本人有能力承担因参与期货交易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期货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诺遵守期货交易所的各项业务规则,自愿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客户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1.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2. 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3. 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贸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以产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确认;
(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名单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金融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判断主要看其受哪个国家(地区)的管辖。在信托构成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主要由受托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该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在金融机构(信托除外)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成立地、实际管理地或受管辖地的税收居民。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均可以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开户申请表(机构)
期货公司 | 一德期货有限公司 | 会员性质 | 内部资金账号 | |||
客户基本信息 | ||||||
单位全称 | 单位性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有效期限 | |||||
注册资本 | 注册地址 | |||||
联系人 | 经营范围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及有效期限 | |||||
联系电话 | 区号 电话 手机 | 传真号码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及有效期限 | |||||
联系电话 | 区号 电话 手机 | 传真号码 | ||||
投资者类型 | 工业□ 农业□ 商业贸易□ 多元化集团公司□ 房地产□ 投资、咨询公司□ 财务公司 □ 信托□ 保险公司□ 证券集合理财□ 证券自营□ 基金专户理财□ 封闭式基金□ QFII□ 保本基金□ 证券定向理财□ 开放式基金(不包括 ETF)□ ETF□ 企业年金□社保基金□ 银行自营□ 银行理财□ 其他 | |||||
有效联系电话 | 区号 电话 手机 | 传真号码 | ||||
有效联系地址 | 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县、区 | |||||
紧急联系人 | 电话 | |||||
机构组织类型 | 国有□ 集体□ 私营□ 个体□ 中外合作□ 中外合资□ | 邮政编码 | ||||
员工人数 | 50 人以下□ 50-500 人□ 500-1000 人□ 1000-2000 人□ 2000 人以上□ | |||||
资 产 | 500 万元以下□ 500-2000 万元□ 2000-5000 万元□ 5000 万-1 亿元□ 1 亿元以上□ | |||||
所属行业是否与期货交易品种有关 | 有□ 无□ | 期望参与的期货交易业务 | 投机□ 套利□ 套保□ | |||
证券投资经验 | 无□ 1-2 年□ 3-5 年□ 5 年以上□ | 期货投资经验 | 无□ 1-2 年□ 3-5 年□ 5 年以上□ | |||
投资风险偏好 | 低风险□ 中风险□ 高风险□ | 年期望回报 | 5%-10%□ 10%-50%□ 50%以上□ | |||
投资品种 | 期货□ 期权□ 资管产品□ 其他□ | 投资期限 | 0 年-1 年□ 1 年-5 年□ 5 年以上□ | |||
资金来源 | 自有□ 其他□ | 实际受益人 | 是否与其他账户存在实控关系 | 是□ 否□ | ||
诚信记录 | 1、无不良诚信记录 □ 2、存在以下机构的不良诚信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者在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投资活动时产生的违约失信行为记录□ 过度维权等不当行为信息□ 其他组织 | |||||
机构类型 | 1.消极非金融机构 □ 2.其他非金融机构 □ 如勾选第 1 项,请补充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 |||||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 |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2.仅为非居民□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如果在以上选项勾选中第2项、第3项中任意一项,请补充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
客户期货结算账户 |
账户名 (全称) | 开户银行 | 开户行网点(支行) | 期货结算账户账号 | 是否开通银期转账 | 是否开通网上银行 | ||
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 网 | 址 | |||||
查询登录用户名 | 初始密码 | ||||||
预留的电话交易密码 | 交易软件下载网址 | ||||||
附加信息 | 郑商所 | 涉棉□ | 涉糖□ | 涉化□ | 涉粮□ | 其他□ | |
中金所 | 客户所在期货营业部 (营业部代 | ||||||
声明: 1.以上为本机构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机构在一德期货有限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2.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和授权事项均属实,如因以上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而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全部由本人承担;如上述内容发生变更将及时通知一德期货有限公司并经一德期货有限公司确认后方可生效。客户未及时书面通知一德期货有限公司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3.本机构有能力承担因参与期货交易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期货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诺遵守期货交易所的各项业务规则,自愿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代理人签字: 单位盖章: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1.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2. 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3. 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贸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以产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确认;
(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名单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金融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判断主要看其受哪个国家(地区)的管辖。在信托构成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主要由受托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该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在金融机构(信托除外)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成立地、实际管理地或受管辖地的税收居民。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均可以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委托代理人 1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签字留样 | |||
有效期限 | |||||
联系电话 | 区号 电话 手机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县、区 | ||||
委托代理人权限 | 授权该代理人为开户代理人□ 授权该代理人为乙方指令下达人及结算单确认人□ 授权该代理人为乙方资金调拨人及结算单确认人□ (注:请在选择处打√,在非选择处打×。) | ||||
委托代理人 2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签字留样 | |||
有效期限 | |||||
联系电话 | 区号 电话 手机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县、区 | ||||
委托代理 人权限 | 授权该代理人为乙方指令下达人及结算单确认人□ 授权该代理人为乙方资金调拨人及结算单确认人□ (注:请在选择处打√,在非选择处打×。) | ||||
委托代理人 3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签字留样 | |||
有效期限 | |||||
联系电话 | 区号 电话 手机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县、区 | ||||
委托代理人权限 | 授权该代理人为乙方指令下达人及结算单确认人□ 授权该代理人为乙方资金调拨人及结算单确认人□ (注:请在选择处打√,在非选择处打×。) |
说明:
一、乙方(机构)授权开户代理人与甲方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有关文件,并全权处理与甲方的委托代理事宜,一 切与委托有关的行为都是乙方意愿之体现,乙方将负全部责任,决无异议。
二、甲方只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及对乙方结算单据的签字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通知的每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书)等的确认】。
三、甲方只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调拨资金指令及对乙方结算单据的签字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通知的每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书)等的确认】。乙方委托的资金调拨人无论一人或多人,甲方默认其中一人签字即有效;如果乙方要求多人同时签字有效则需另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
四、乙方如需变更其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的,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方能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乙方(机构为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软件开通申请
具有特定功能的软件是相对复杂的交易工具,请在实际使用前仔细阅读理解其操作说明及相关使用帮助。请您谨慎操作,本公司不对您使用各类软件产生的交易结果负责。使用特定功能软件进行交易除了有其它交易手段所具有的风险外,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
1、本公司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
2、客户交易终端与本公司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本公司和交易所还在正常交易。
3、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因自身原因而误操作。
4、由于客户对开户资料、交易账户、交易密码等重要客户资料保护不当,造成被他人盗用、仿冒而产生的损失。
5、软件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讯繁忙或被恶意破坏等原因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丢失或不完全,造成交易延迟、停顿、中断,导致您不能及时、完整完成交易。
6、软件发布的行情信息及其它相关期货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导致您做出错误判断。
7、由于交易所交易规则限制或调整,您使用软件中的各种自助和预设触发条件等形式的下单功能所发生的交易委托不一定能够成交。
8、您将开立的期货交易账户委托他人操作或管理,出现未按您本人意图交易或调拨资金的情况,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9、由于网络故障、网络繁忙或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等原因,您可能不能及时进入或通过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接到错误信息,或不能实现具有特定功能的软件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自助和预设触发条件的下单功能等),或产生与交易预期不同的交易结果。
上述风险揭示未能尽述一切使用特定功能软件交易的风险的,故客户应在细心研究、熟悉相关软件后,方可使用。
开通软件权限类型:
电脑交易软件 | □开通 | 文华财经嵌套交易软件 | 默认开通xxx通道 |
□开通 | 博易大师嵌套交易软件 | ||
□开通 | xxx“增强功能” | ||
□开通 | xxx多点登录 | ||
□开通 | xxx主账户多账户 | ||
□开通 | 易盛系统 | 易盛新开客户不关闭xxx权限 | |
□开通 | 易盛多点登录(可连接数为 个) | ||
□开通 | 上期系统(申请开通当天客户须空仓) | 开通后关闭其他交易系统权限 | |
□开通 | 飞创系统 | ||
□开通 | 其他 | ||
手机软件 | □开通 | 文华“随身行”(软件商单独收费) | 默认开通xxx通道 |
□开通 | 博易 “掌上财富” |
以上xxx类软件开通申请均为xxx 通道本人/单位保证该申请表中所有内容均为本人/单位意愿之体现,本人/单位是经过慎重考虑后,自愿选
择使用上述软件。本人/单位自愿承担使用上述软件的一切风险及后果,并承担与之相关的一切损失。
客户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期货经纪合同 内部资金账号:
甲方:一德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告知义务,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 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申请表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应主动学习和研究上述相关文件,并可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 委托
第七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甲方禁止本公司员工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交易,对于乙方与甲方员工私下签订的任何形式的全权委托代理协议所出现的后果, 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
第十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一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 (xxx.xxxxx.xxx xxxx.xxxxx.xx)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二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其账户资金进出所发生的手续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所有用于出入金的期货结算账户户名必须统一,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确认,凡乙方存入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不论是否注明用途,均视为乙方的期货交易保证金,乙方期货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四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乙方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时,须与甲方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用于期货交易的期货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并有义务在签署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业务相关协议时或有价证 券作为保证金业务存续期间向甲方及时揭示作为保证金并办理质押手续的有价证券存在的权利瑕疵或风险,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期货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交存权利金;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在此种情况下,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四节 资金调拨指令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条 乙方可以通过书面、传真和银期转账等方式出金。书面方式为乙方资金调拨人亲自到甲方营业场所填写出金单下达资金调拨指令的方式;传真方式为乙方资金调拨人将经自己签字或盖章的资金调拨指令传真给甲方营业场所的方式;银期转账方式为乙方通过银期转账系统向甲方下达资金调拨指令的方式。
甲方xx提醒乙方:虽然甲方工作人员按照期货经纪业务的执业标准,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审核乙方资金调拨指令的真实性,但传真方 式仍然会存在冒名顶替等风险,故请xxxx选择。乙方如果选择传真方式,甲方将认为乙方在充分了解传真方式出金所蕴含的风险的基础上,乙方考虑到其具有极大的便利性,自愿使用传真方式出金。并xxxx:甲方收到的传真件与乙方书面签署的出金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决无异议。
乙方采用银期转账方式,须与甲方另外签署银期转账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须在《开户申请表》的客户期货结算账户处,填写乙方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期货结算账户。乙方应确保期货结算账户的安全有效。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只要甲方将乙方保证金划至约定的乙方期货结算账户,均被视为乙方收到保证金,因乙方期货结算账户安全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资金调拨手续不完备等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是否真实、是否有可取保证金、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甲方接受客户本人或者本合同《委托代理人授权书》中列明的,经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下达的调拨资金指令。乙方在合同中指定有数名资金调拨人的,如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视同其中任一人向甲方下达的指令为乙方的真实有效指令。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甲方接受客户本人或者本合同《委托代理人授权书》中列明的,经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乙方在合同中指定有数名指令下达人的,视同其中任一人向甲方下达的指令为乙方的真实有效指令。
第二十四条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二十五条 乙方通过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内部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双方约定乙方的网上交易初始密码,乙方在划入资金前必须首先登录网上交易系统修改交易的初始密码,一旦乙方入金,甲方视同乙 方已经自行更改了密码。乙方未按约定修改初始密码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八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设定电话交易密码。交易时,按照内部资金账号、名称或姓名、电话交易密码下达交易指令。乙方同意,只要三者相符,相应的交易指令就视为乙方下达。
如乙方未预留电话交易密码或遗忘电话交易密码,甲方只在应急情况下接受乙方电话委托,乙方应提供乙方或乙方指令下达人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供甲方对其身份进行识别。乙方或乙方指令下达人应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因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甲方接受客户电话委托按照时间优先、预留电话交易密码者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盖章。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 管理本人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六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内部资金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三十四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节 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六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和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书)等文件。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七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简称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书)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书)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登录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书)等文件。
甲、乙双方均同意,只要甲方将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书)等文件发送至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即视为甲 方履行了约定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书)等文件的通知义务。
第三十八条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查询系统。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密码。该密码由 6 至 10 位的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区分大小写。
第三十九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 6 个月的交易者交易结算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四十条 乙方登录查询系统查询交易状况时,查询系统提供逐笔对冲和逐日盯市两种盈亏计算方式选择,甲方郑重提示乙方:盈亏计算方式的不同,不影响当日出入金、当日手续费、客户权益、质押金、保证金占用、可用资金、追加保证金、风险度等参数的金额或数
字,乙方如有不明之处可随时向甲方询问。
第四十一条 甲方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同时采用其他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交易进行中发出的风险警示、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依据其在甲方处留存的联系方式或地址等信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手机短信、交易系统信息提示、传真通知、邮寄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等任一通知方式发出,与查询系统通知方式具有相同效力。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以甲方的发送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甲方网站(xxx.xxxx.xxx.xx)公告的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
第四十三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四十四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无论何种原因,只要乙方没有在查询系统接收到甲方发送的交易结算报告等账户最新信息,乙方均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1 小时主动联系甲方,要求甲方以其他通知方式或提供其他临时方式接收交易结算报告等信息,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由此造成的信息接收延误以及其他后果,由xx自行承担。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第四十五条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 30 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存在异议的,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四十六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情况、本合同第十一节涉及的费用的确认。
第四十七条 如果甲、乙双方对交易结算报告或通知事项是否发送、以及对交易结算报告或通知事项的内容或发送时间存在争议,甲、乙双方同意:中国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能够查询的通知内容以查询系统中的存档记录为准;其他通知内容以甲方的发送记录为准。
第四十八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九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五十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节 风险控制
第五十一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乙方参与连续交易或在连续交易期间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五十二条 甲方通过统一计算乙方期货账户内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的资金风险率和交易所风险率等风控指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甲乙双方约定其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风险率=根据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交易所风险率=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注:1、风险率及交易所风险率的计算在盘中取即时价,盘后取结算价;2、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甲方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基础上加收若干百分点,因此,风险率≥交易所风险率;3、交易所风险率是否大于 100%为判定客户是否透支交易的标准。)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五十三条 每交易日结算后,当乙方的风险率(根据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大于等于 100%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 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即强行平仓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盘中即时价重新测算风险率(根据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据此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盘中风险率(根据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小于 100%。
在日内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行情剧烈变化致使乙方交易所风险率(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大于等于 100%(乙方权 益不足以支付按照期货交易所标准计算的保证金),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交易所风险率(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小于 100%。
第五十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 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五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六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若出现乙方干扰甲方对乙方期货账户实施强行平仓的情况时,甲方有权限制乙方账户的登录、交易等权限。
第五十七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五十八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九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或期货交易所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六)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节 交割、行权、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六十二条 在期货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前 5 个交易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乙方申请实物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六十四条 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前 3 个交易日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或者有效的标准仓单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或票据,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凭证、票据的真实性。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凭证或票据的,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五条 甲方为了确保交割的顺利进行,在对乙方的资信、交易经历与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前提下,有权采取冻结交割保证金及交割货款等方式保障交割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六十六条 由于乙方在交割过程中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或荣誉损失,乙方应当进行赔偿,赔偿数额依据具体损失金额或相关荣誉可以产生的预期收益确定。
(一)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二)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xxxx。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三)行权通知、卖方履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七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十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六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六十九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七十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十二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xxxx.xxx)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一节 费用
第七十三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交易手续费和交割费、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等业务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手续费和其他业务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或依据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以客户结算单确认结果为准。乙方对甲方发送的交易结算报告进行确认的行为可以作为乙方确认手续费收取标准的有效方式。
第七十四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十二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七十五条 x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六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或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在甲方营业场所、
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通知发出 5 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
第七十七条 除本合同第七十六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 一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联第七十八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 (
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白
)
第十三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公
第七十九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司
第八十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xxx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 x
新的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存
第八十一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第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联
第八十二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xxxxxx (
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粉
第八十三条 乙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设立登记、解散或破产的,应及时通知甲方。若乙方期货账户留有头 )寸的,应及时进行平仓,乙方未及时自行平仓的,甲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按照市价对账户进行平仓并关闭账户相关权限,因此产生的损失 分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支
机
乙方为自然人因死亡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期货交易的,其继承人或代理人应及时通知甲方。若乙方 构
期货账户留有头寸的,应及时进行平仓,未及时平仓的,甲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按照市价对账户进行平仓并关闭账户相关权限,因此产生 x
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存
第八十四条 甲方、乙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及其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签署《客户销户表》;乙方因故不能亲自办理销户手续的,可以由其继承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但应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节 免责条款 第
三
第八十五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 联
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
第八十六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 绿
承担责任。 )
第八十七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 客
x
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户
第八十八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 存
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节 争议解决
第八十xx x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 不成的以及不愿意协商、调解的,由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节 其他
第九十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九十一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x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
第九十三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术语定义》、《手续费标准》、《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十四条 x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有二份,乙方持有一份。
甲方:一德期货有限公司 授权签字: | 乙方: 授权签字: | |
盖章: 年 月 | 日 | x章: 年 月 日 |
一德期货有限公司:
客 户 声 明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欲在贵公司办理期货开户(商品期货或金融期货)事宜、开立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因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及期货市场信息可能对投资者尤其是高龄投资者产生心理、生理上的影响,本人特向贵公司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人于贵公司办理期货开户手续之时已超过 60 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责任能力;
二、本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贵公司提供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
《期货经纪合同》等开户相关资料,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三、贵公司已清楚向本人告知期货交易的相关风险,并建议本人谨慎开户。本人已清楚预见由于本人较高的年龄可能导致的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疾病突发而无法进行期货交易、因期货行情波动、市场信息可能导致的心理、生理突变及导致的后果;
四、本人承诺,在从事期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因个人健康原因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以上《客户声明》的内容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声 明 人:
日 期: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以及报备要求
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1)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3)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4)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5)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6)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7)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工作要求
(1)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际控制他人期货账户或被他人实际控制)的开户人应通过期货公司会员主动申报相关信息,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
(2)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在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向交易所主动申报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
(3)交易所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且尚未申报的账户,将向开户人进行书面询问。
如相关开户人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应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申报。
如相关开户人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应提供相关材料,并签署《合规声明及承诺书》。交易所将对相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于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确不属于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所将对相关账户进行正常管理;对于事实、理由不充分的,交易所将相关账户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4)非期货公司会员在申报情况及提供材料时,应直接向交易所上报;
(5)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但不如实申报相关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工作的开户人,交易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相关业务等措施;
(6)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配合相关开户人做好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相关开户人的失信行为。
(注:一德期货有限公司根据大商所、xx所、上期所、中金所文件整理)
程序化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一德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您使用程序化交易系统(如文华赢智、交易开拓者、MultiCharts、达钱交易软件等)的有关风险,向您进行揭示如下:
一、程序化交易模型只是利用第三方软件进行的自动化交易手段,使用程序化交易对您的期货交易不能保证盈利,甚至会因自动交易而产生损失。
二、您在使用程序化交易之前,应细心研究并熟悉程序化交易模型,熟悉自动化交易的操作。
三、若程序化交易软件由您向第三方软件提供商购买的,本公司仅协助提供标准行情与交易接口。若您因所购买的程序化交易软件发生错误造成的任何纠纷,由您与软件提供商协调解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若您的程序化交易模型的建置和接入影响公司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时,本公司有权限制或停止该程序化交易模型的接入运行。
五、任何交易软件和网上交易行为都是存在风险的。除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向您揭示的风险外,程序化交易还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
1.因投资者操作不当,可能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2.由于计算机故障以及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模型指令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及数据错误,从而造成指令出错、失效及价格滑差等情况;
3.若您进行交易有关的电脑硬件设备配置、操作系统软件版本与程序化交易模型软件使用的配置要求不相匹配,可能会造成无法给出提示信号或信号消失、操作系统不兼容等后果;
4.因交易过程由网络及设备硬件环境、技术条件、策略设计等多个环节组成,任何环节出现错误或疏忽都可能导致交易中产生损失;
5.“程序化交易模型”本质上是一种运算公式,在符合其设定参数、条件的情形出现时,发出特定的交易指令,它可能导致产生交易亏损;
6.利用“程序化交易模型”进行套利等交易,也可能会产生交易亏损;
7.由于停电、网络或通讯出现故障或繁忙、服务器负载过重,或因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或入侵等原因,程序化交易系统(软件)可能会出现故障,您可能不能及时或正常进行程序化交易;
8.由于交易所交易规则所限,您使用程序化交易中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自助或预设触发条件的下单功能所发出的交易委托有可能不成交或只是部分成交;
9.由于程序化交易系统(软件)及交易模型的或有缺陷以及其他各种可能的不可预知的原因,您使用程序化交易进行交易的实际结果有可能与您的预先设定不一致。实际成交结果,以交易所结算结果为准。
六、程序化交易模型只是作为一个交易辅助工具,本公司对该软件模型的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及盈亏率均不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您通过程序化交易系统(软件)参与期货交易均应属于您独立做出的交易决策,其交易结果由您自行承担。您因使用程序化交易发生差错等使用风险的,甚至出现亏损,均须由您自行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若程序化交易仅提供下单功能的,出入资金需要切换到本公司系统的,在切换期间引起的交易延误或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您因保证金不足、大户限仓等原因导致的被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等,以及开户、销户、出金、入金等相关业务将以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中的约定方式执行。 您使用程序化交易系统(软件)进行期货交易,每次开仓、持仓、平仓、撤单等均需符合交易所相关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最大持仓限额、交割月限仓、单笔最大下单量等)。账户投入总资金量,交易指令流量(单位:笔数/每秒)不得高于期货公司及交易所的限定标准。您须承诺不进行自成交、频繁报撤单、频繁大额报撤单、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影响交割结算价、盗码交易、违规持仓、日内过度交易等异常交易行为,并愿意承担可能的由于异常交易行为导致的处罚及损失。
九、您须保证不出现干预、入侵、窃取期货公司技术系统和商业信息的现象,不对期货公司技术系统或其他客户造成影响,否则期货公司有权临时或永久关闭您的程序化交易系统(软件)的接入,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您承担,由于以上行为给期货公司造成损失的,您须赔偿损失。
十、账单查询您应仍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提供的账单为准,请及时登录监控中心 xxx.xxxxx.xxx 查询核对。十一、您进行程序化交易,应积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安全措施,以防范电子化交易风险:
1.及时维护电脑及联网设备,妥善保管个人资料及相关密码;
2.使用防病毒及防黑客产品,及时分析处理各种电脑提示信息;
3.及时通过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方式核对交易信息,准备备用交易委托方式。
本文无法揭示从事程序化交易的所有风险,故您应在对程序化交易充分熟悉和了解,并审慎评估,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交易。
术语定义
【期货市场】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由远期现货市场衍生而来,是与现货市场相对应的组织化和规范化程度更高的市场形态。广义上的期货市场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客户等参与者,狭义上的期货市场一般指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
【期货交易所】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期货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
【客户】委托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机构或个人。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决定设立的非营利性公司制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领导、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能为:建立和完善期货保证金监控、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影响期货保证金安全的问题;为期货投资者提供有关期货交易结算信息查询及其他服务;代管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参与期货公司风险处置;负责期货市场运行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并承担期货市场运行的监测、监控及研究分析等工作;承担期货市场统一开户工作;为监管机构、交易所等提供信息服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证券公司。
【期货从业人员】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期货从业人员为: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人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期货交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日盘】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连续交易】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另行规定。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期货保证金】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客户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内部资金账号】期货公司为客户设置的、内部专门用于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等业务的账号,期货公司按日序时在该账户内登记核算客户的每一笔出入金、交易记录、盈亏、交易保证金和手续费等。
【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交易指令】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一般包括交易品种、合约到期月份、开平仓、买卖方向、数量、买卖价格等内容。
【开仓】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
【平仓】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持仓】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
【强行平仓】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套期保值】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套利】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结算】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权益】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
【交割】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手续费】客户买卖期货合约成交后及交割完成后所支付的费用。
【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平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虚值期权】是指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
【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权利金】是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买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行权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受益所有人判定依据】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 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 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