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ghai Eastmoney Futures CO.,LTD.
合同编号:
资产账号:
客户名称:
期 权 交 易
补 充 协 议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Shanghai Eastmoney Futures CO.,LTD.
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尊敬的客户:
期权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权交易风险说明书》,向您充分揭示相关业务存在的风险,由您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则本风险说明书是《期货经纪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您应当充分理解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交割与执行期权(行权)规则以及相关风险,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期权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由于期权交易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有可能会给您带来较大的风险与损失。期权交易的风险与以下因素相关:国家的基本经济情况;影响期权及其相关市场供求的因素;影响标的合约价值的因素;影响期权市场波动率、流动性以及有效性的因素或者其他影响单个期权合约价值的特有因素;特定时期期权市场的质量或者运行情况等。
在决定进行期权交易之前,您应当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提示您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充分理解期权投资者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业务。
(二)提示您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了解期权的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 “监控中心”)业务规则、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以及我公司的相关文件。
(三)提示您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期权业务的风险特点。期权不同于期货交易业务,具有更高杠杆、更高风险性和更高联动性等特征的金融衍生工具。期权业务采用权利金及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全部权利金或保证金。
(四)提示您期权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您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开展期权交易的期货交易所,下同)及我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您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规定对您的综合评价结果,不构成对您的投资建议,也不构成对您投资获利的保证。您应根据自身判断做出投资决定,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和履约责任。
(五)提示您关注不同交易所,期权交易规则的差异。
(六)提示您在进行期货期权买入交易时,可于到期日前或到期日,选择将期权合约平仓、行权或者放弃行权;如果您选择行权的,应当确保您的保证金账户内有行权所需的足额资金,如果您保证金账户内没有行权所需的足额资金,将无法行权;如果您持有期权至到期日,符合交易所自动行权标准时,应当确保您的保证金账户内有行权所需的足额资金,如果您保证金账户内没有行权所需的足额资金,我公司将在期权到期日采取强制放弃行权(批量放弃行权)措施,您必须充分明白因资金不足等因素而被强制放弃行权或无法行权的风险,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如果您持有权利仓(买入期权),在合约到期时,处于实值状况,不
平仓或选择不行权的,您将损失您所支付的所有投资金额,包括权利金及交易费用,请您一定谨慎处理您的持仓。
如果您保证金账户内有行权所需的足额资金,满足自动行权的条件,您又有行权的意愿,请在期权最后交易日闭市前撤销该期权的平仓指令(如有),否则该期权的平仓指令一旦成交,您将无法自动行权。
(七)成功行权、履约后您将得到相应数量的标的期货合约,该合约同样面临市场行情变动的风险。
(八)您在进行期权买入交易时,虚值期权原则上不会参与行权,如果您选择行权,极大可能会蒙受更大的损失,请您一定谨慎。
(九)提示您卖出期权交易的风险一般高于买入期权交易的风险。卖方虽然能获得权利金,但也因承担行权履约义务而面临由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可能承受远高于该笔权利金的损失。
(十)提示您关注卖出虚值期权向实值期权变化时,期权的保证金会大幅变化,请及时安排资金,以免发生损失,并且结算后随时有可能发生被动履约的情况(卖出期权减少,增加相应标的的期货合约),请及时关注持仓变化。
(十一)提示您关注标的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暂停交易的,期权合约相应暂停交易。当日为期权合约到期日的,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十二)提示您关注期权的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期权合约的每日涨跌停价格。
(十三)提示您关注期权的最新价与结算价的差异。期权价格明显不合理时,交易所可以调整期权合约结算价。
(十四)提示您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市场公告中有关限持仓、限开仓的规定,并在交易所要求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您的持仓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将导致其面临被限制卖出开仓、买入开仓以及强行平仓的风险。
(十五)提示您关注期权行权建立的期货合约持仓与原期货合约持仓合并计算,其数量不得超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否则,部分交易所会对期权行权申请按申请时间顺序实行部分行权或者不予行权。
(十六)提示您关注期权合约可能难以或无法平仓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当市场交易量不足或者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时,期权合约持有者可能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平仓机会。在遭遇极端行情时标的合约可能会实行强制减仓,但相应的期权持仓不会实行强制减仓,除非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十七)提示您关注部分交易所对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平仓申请及行权或履约后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申请,对冲数量不超过行权或履约获得的期货持仓量。具体规定以交易所流程为准。
(十八)请您谨慎使用市价指令和组合指令。
(十九)提示您交纳的保证金将用于承担相应的交收及违约责任,若我公司代您承担相应责任的,将取得相应追偿权,保留向您进一步追偿的权利,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司法程序。
(二十)提示您关注当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市场操纵等异常情况影响期权业务正常进行,或者您违反期权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所可以按照相关规则决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保证金、调整涨跌停价格、调整客户持仓限额、限制交易、取消交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交易的相关术语与期货交易不同,比如您的交易结算报告上显示的市值权益与客户权益存在区别,根据《期权交易补充协议》,公司根据持仓保证金占用(包括期货及期权保证金)与客户权益的比值计算风险率。
(二十二)您在从事期权交易期间,我公司将以《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您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我公司已经履行对您的通知义务。无论因何种原因您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将视为您已经认同本公司相关规定或采取的相关措施,由此可能会给您造成相关风险或损失。期权业务规则变化公司会及时公布,同时请您遵守。
(二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当市场行情不利而您执意平仓所拿回的获利低于手续费时,帐户可能出现穿仓或其他不利状况,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本说明书只扼要xx期权交易的风险,并未完全披露与期权交易相关的所有风险和其他重要事项。您已签署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所揭示的风险也适用于期权交易。您必须完全理解合约性质(及合约关系)以及您所面临的风险后,方能进行期权交易。
您应知晓我公司营业网点及员工的下述规定:(1)不得向您做获利保证且不得与您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2)不得依据本协议接受您的全权委托进行期货或期权交易。如您接受了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均须您自行承担。
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上《期权交易风险说明书》、《期权交易补充协议》的各项内容,并将及时了解期货公司最新规定。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期权交易补充协议
甲方: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资金账号:
甲乙双方已签署了《期货经纪合同》(简称原经纪合同),现根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所关于期权合约交易的规范要求,经过平等协商,甲乙双方就原经纪合同中未约定的期权合约交易内容进行补充约定并拟定本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本补充协议”),具体补充事宜如下。
在签署本补充协议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权交易风险说明书》,并充分揭示了期权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一条 术语定义:
1.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2. 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3.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4.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实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
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虚值期权是指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
5.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6.权利金,是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买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7 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交割、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8.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9.行权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第二条 乙方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交易所及甲方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乙方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乙方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乙方的获利保证。
第三条 乙方应当知晓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有关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的规则,乙方应当在开户之前阅知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有关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的业务规则,知晓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各自交易特点。
乙方申请期权开户的应当充分了解并按照期权合约适当性要求及相应业务规则,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和开展期权合约交易。
满足期权开户条件并申请开通期权交易的客户,不得以不了解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权交易规则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第四条 乙方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乙方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乙方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当认识到,委托理财常以高额回报为诱导,委托理财可能导致财产损失风险,并对自己的委托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期货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指客户作为委托方,为实现委托资金增值的目的,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委托他人(受托方)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其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六条 乙方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乙方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乙方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监管规定的,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对其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拒绝接受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第七条 乙方应当知晓因其采用的客户端功能缺陷、系统故障等与期权合约交易功能不匹配导致的特殊风险;客户申请参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应当采用系统升级等方式选择使用支持期权合约交易功能的客户端。
第八条 乙方应当在开户前充分了解和知晓期货交易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特征,应充分理解并听取期货公司对相关期货交易规则及期货交易风险的披露,并已经阅读和理解有关期货交易风险揭示及客户须知相关内容,承诺自行承担期货交易风险和损失。
第九条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
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申请参与开通的期权交易权限的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期权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的责任。
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甲方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对其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拒绝接受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第十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或乙方资金调拨人发出的指示支付可提保证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交存权利金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十二条 乙方参与期权交易的,应当关注期权交易中询价、行权/履约、持仓对冲顺序等交易规则及交易风险特点,应当自行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期货及期权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乙方
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第十三条 甲方通过统一计算乙方期货账户内期货合约和期权合
约未平仓合约的资金风险率和交易所风险率等风控指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
第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执行强行平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的相关规定,乙方保证金不足的;
(二)违反交易所限仓规定的;
(三)乙方因行权与履约导致的下一交易日资金不足或持仓超过交易所规定限额的;
(四)甲方认定乙方可能出现穿仓等重大风险事故的;
(五)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强行平仓,处置乙方交易风险时,乙 方认可甲方选择的强平合约、价格、数量等及甲方实施的必要行权干 预;对于存在可能违反监管部门要求或者出现透支情形的,乙方同意 甲方对其已经提交的平仓或者行权申请保有撤销的权利;由此产生的 费用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不以此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甲 方在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后,乙方应当通过当日交易结算报告进行查询。
第十六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十七条 乙方参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应对其提出的行权申请及其行权结果承担相应的期货交易责任。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xxxx。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非到期日行权,在非到期日下达行权指令的,将由甲方的交易系统进行资金校验,行权的截止时间以交易所规定为准,行权申请仅当
日有效。
到期日行权,甲方有权按照交易所规定调整办理行权的截止时间。乙方作为期权买方,在到期日收盘前未备足行权所需资金且进行
挂单的,甲方有权在收盘前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郑商所未成交平仓单进行撤单并采取强行平仓或申请放弃行权等操作,乙方应承担相应交易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在期权合约到期日收盘前未备足行权所需资金的,甲方在交易所收盘后进行行权资金测算,测算乙方实值期权行权资金不足的,系统自动做放弃处理,由此产生的期货交易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根据到期日结算价进行批量行权资金测算,测算结果与实际可能有偏差,由此产生的偏离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交易、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甲方官方网站公示标准执行,该标准如有调整,双方同意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发布的交易结算单记载事项为准,接受并确认甲方设置的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交易所规则及相关规定等要求乙方不得撤销账户的。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x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规定以及期权交易惯例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期货经纪合同》与本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参照《期货经纪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x补充协议、《期权交易风险说明书》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期货经纪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期货经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x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并与原经纪合同同时终止。
甲方: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签字(xx): 授权签字(xx):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