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仙居文化综合体剧院委托经营管理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
概述
1.此份采购需求内容及要求是采购文件的一部分,包括所有条款的具体说明及技术要求,供应商需在各自技术和商务占优势的基础上对本次采购的服务进行报价。
2.本次采购设一个标项,供应商须对标项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而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报价,否则报价将被否决,谢绝联合体投标。
3.本次项目服务的标准、规范,应符合国家有关条例及规范。
4.在报价之前,供应商须仔细阅读采购文件,如发现有任何疑问、冲突或技术问题,投标供应商须在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逾期招标人不再作答复,有关风险及责任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一、项目概况
1.剧院概况:
“仙居文化综合体剧院”由剧场、相关功能区域和办公用房等部分组成,总建筑面积 10495 平方米,设观众座席约1085座。剧场定位在乙级中型剧场:镜框式舞台结构,舞台由主舞台、两个侧舞台组成。
2.项目名称:仙居文化综合体剧院委托经营管理采购。
3.项目地点:仙居县党校东侧,原棉纺厂位置。
二、采购服务内容
(一)委托经营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1.经营管理范围:仙居文化综合体剧院建筑内所有空间和设施设备包括剧场、贵宾厅、排练厅、化妆间、会议室、办公室、库房及其他公共文化空间,配套暖通、强弱电系统、舞台专业设备设施等。
2.经营管理内容:
(1)负责仙居文化综合体剧院内剧场、贵宾厅、排练厅、化妆间、会议室、办公室、库房等内的设备设施及舞台区域专业设备设施的运行及日常维护,并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
(2)经营内容以组织经营高雅艺术演出为主,以艺术普及、艺术教育、培育高雅艺术演出市场和服务观众的经营活动及场地租赁活动为辅。其它辅助经营项目须报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中标单位不得在剧院内组织有损剧院艺术品位形象的、无助于培育高雅艺术演出市场和观众群体的经营活动。
三、采购服务要求
(一)经营管理指标要求
1.演出经营:本采购项目所指的演出是指在仙居文化综合体剧院内的所有商业演出。
2.演出场次:
2.1演出分为中标单位自营演出、公益演出、租场演出等。
▲2.2中标单位承诺每年组织的演出和活动不低于80场,其中自营演出不低于60场;文化艺术讲座、论坛、公益惠民活动等艺术普及相关活动不低于20场;
3.演出档次:
3.1剧场的演出档次分为A、B、C三类:
(1)A类演出指:a、欧美地区演出团体名称中带有国家名、皇家、城市名、广播、模范字样以及著名艺术家命名的演出团体;b、在国际艺术比赛中获得奖项的国内外演出团体;c、国内演出团体中直属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及带有中国、中央字样以及著名艺术家命名的艺术团体;d、获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入选剧目、获文化和旅游部“文华奖”节目、 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优秀舞台艺术佳作的演出;e、主要演员和导演曾获“梅花奖”、“荷花奖”、“xx戏剧奖”、“牡丹奖”等全国性艺术奖项的参演或创作剧目;f、获国际专业艺术比赛大奖或国家授予荣誉称号的艺术家为主演的剧(节)目;g、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直属艺术团体;h、国内省级艺术院团获得中宣部、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主办的各单项舞台艺术最高奖项的演出项目或具有较高市场影响力、国内巡演50场以上的演出项目;i、属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剧(节)目。
(2)B类演出指:a、各直辖市(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局)直属的艺术团体;b、国外艺术团体名称中带有青年字样或冠以洲际名称的艺术团体;c、其它城市艺术院团中有地方特色的以及获得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或省文联主办的省级以上舞台艺术专业评奖最高奖项的优秀剧(节)目的演出。d、大型音乐剧、大型交响乐团演出(演员50人以上)
(3)C类演出是指A、B类演出以外的演出、实验话剧及小型艺术表演。
(4)以上A、B、C类演出,必须提供演出团队的资质证明(包括团队名称证明、演员信息证明、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其中,申报A类、B类演出的必须提供团队或主要演员获国际级大奖的证明或演出人员职能配置表。
▲4.中标单位承诺每年自营演出中,A类演出不少于18场次, B类演出不少于24场次。
5.中标单位需建立仙居文化综合体剧院全年演出计划,并承诺演出剧目计划每季度一报,并提前三个月上报业主单位。
6.上座率:
6.1上座率的计算不包含租场演出以及租场活动。
6.2中标单位承诺首年上座率平均不低于50%,后续上座率每年递增5%,三年之后不低于65%(包含本数)。电子验票系统建成前,上座率以出票数为依据进行统计,电子验票系统建成后,上座率以实际上座数为依据进行统计。
7.平均票价
7.1平均票价是指全年演出票价的平均值。年终按票房实际销售票价(包括社会赞助等由演出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的平均值来计算。
▲7.2中标单位承诺仙居文化综合体剧院为体现公益性,公益性演出最高票价不超过100元;艺术教育普及活动票价不超过50元(本条及以下均为人民币)。
(二)经营管理考核办法
1.采购人每年对中标单位当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考评,最后一年分季度考核。考核细则另行议定。
2.年度考核时间:次年的1月15日前。
3.主要考核内容:
3.1实现采购需求第(一)部分规定的全部经营管理指标;
3.2观众综合满意度90%以上(剧院服务满意度抽样调查100名观众有一名投诉,投诉事件合理,确属中标单位责任的,满意度的测评则下降1%);
3.3全年无较大及较大以上责任事故(较大责任事故的界定以国务院的文件规定为准);
3.4全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3.5中标单位任命的仙居文化综合体剧院的经营管理骨干在工作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4.中标单位演出年平均上座率低于50%,采购人有权在当年或次年的经营管理补贴扣减相应费用,上座率每降低1%扣减10万元,以此类推。中标单位的演出年平均上座率低于40%,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或单方解除合同,中标单位须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的30天内开始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结算、移交等善后工作。如遇到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的,不受此上座率的限制。
5.采购人在经营考核中如发现中标单位未完成上述考核指标,则将从次年的补贴中扣除相应补贴。剧院每少一场次自营演出,采购人有权在当年或次年的演出补贴中扣减相应费用(A类平均每场20万元,B类平均每场10万元,C类平均每场5万元)。剧院自营演出场次减少20%及以上时,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中标单位须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的30天内开始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结算、移交等善后工作。最后一年分季度给予相应考核,如中标单位未能完成季度经营管理相关指标,采购人有权在考核后从下个季度的补贴中扣除,最后一个季度需要扣回的补贴在合同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中标单位支付给采购人。
(三)设备设施检修保养
中标单位承担大剧场舞台设备设施(包括各类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放映设备的日常维护责任。根据各类设备设施使用、维护、保养周期的技术规范要求及实际需要,负责对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年度检修工作;舞台专业设备设施的综合保养及大中修由采购人委托厂家进行,并签定舞台设备设施年度维护保养协议,中标单位协助监督厂家的维保过程,确保设备设施的完好、安全和功能的正常使用。维护保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日常维护。中标单位负责对舞台机械、音视频系统、灯光、LED显示屏等专用设备,反音罩、乐队平台、大幕、座椅等专用设施,通用设备、放映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保持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率。
2.年度检修。中标单位在每年的演出淡季负责对舞台各类设备设施、通用设备、放映设备以及观众席座椅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测维修,保持设备设施的安全稳定性。
3.综合保养。在舞台各类设备设施、通用设备、放映设备超出厂方承诺的保修期后,中标单位协助采购人严格按照各类设备设施的运行使用规范要求,在不同年限要求厂方分别进行年度综合保养,对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测调试,确保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功能长期处于良好状态。
4.大中修。舞台专业设备设施、通用设备、放映设备超出厂方承诺的保修期后,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或设备设施的运行使用规范,需要进行系统大中修,或各类重要设备设施在正常使用中发生自然损坏,将严重影响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需要进行专项大修,由中标单位按年度向采购人提出维护维修计划和费用预算,经采购人评估、审批拨款后实施。
(四)其他要求
1.采购人有权对中标单位及中标单位经营的项目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对中标单位运营的仙居文化综合体剧院经营、管理、服务进行监督;审定中标单位制定的年度演出计划(包含剧目类别A、B、C类的档次的预审制度),采购人每年支付给中标单位的经营管理补贴必须专款专用,采购人有权每年对中标单位该款项的使用进行专项审计。
2.采购人有权制定设备设施大中维修保养条件、范围及审核程序。在采购人审定的范围之外,中标单位有合理理由确需另行安排大中维修保养项目的,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采购人,由采购人请示经费拨付部门同意后实施。
3.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单位派出具有高级职称或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公司总经理,保证具有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演出技术部、票务部经理、策划部经理、服务部经理(以下统称经营管理骨干),中标单位派出的该些管理人员不得为失信人员,中标单位如需对剧院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调动,应事先通报采购人,并在保证剧院经营管理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进行。
3.当采购人认为中标单位所派经营管理骨干有不符合条件、不称职、不听从管理、严重违反采购人整体管理要求等情形,有权要求中标单位更换,中标单位无条件及时更换。
4.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单位妥善使用和保管双方确认的全部资产,确保在经营管理期限届满时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功能使用的完好性。
5.“仙居文化综合体剧院”的名称权属采购人所有,唯有采购人对名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权、命名权、摄影和模型制作的许可权、名称权、标识及经营管理中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单位不得擅自使用,也不得擅自变更。采购人授权中标单位在剧院经营管理活动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剧院名称。
6.中标单位在经营管理期间如有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完不成合同约定的经营管理指标或采购人的考核目标,采购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7.中标单位应负责剧院经营管理范围内的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并承担低值易耗、日常维护费用。
8.中标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须向国家核定认可的保险公司就“仙居文化综合体剧院”经营、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第三者人身(包括对演职人员、观众的人身伤害险)伤亡责任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
▲9.中标单位承诺政府每年免费使用剧院场地30天时间以内(含装台、排练、会议时间),累计超出30天以外的时间,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凡县委县政府及党政单位有重大会议和大型活动需使用大剧院场地,采购人将提前10天通知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凭采购人书面通知应予以确保。如场地在此之前已签订出租协议或演出协议,中标单位应积极协助解决,在中标单位上报计划内的项目由于场地腾退产生的违约金及相应损失由采购人承担。
10.中标单位自行负责开办所需的办公设备及演出所需的乐器器具采购(例如:钢琴、储物柜、办公电脑、票务系统、工程技术部门配件等)。
11.中标单位负责合同期间在仙居文化综合体剧院建筑内部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四、商务要求
(一)经营管理期限
剧院经营管理期限采用3年+3年模式(合同期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优秀的可续签3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采购人、中标单位双方同意采用其它经营管理方式,应另行签署合同,新的合同生效之日起,原合同自动终止。
合同期内对中标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其中年度考核优秀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且最后一年考核优秀视为合同期3年考核优秀可续签。续签需另行签订,如双方终止合作,则中标单位依法进行清算。
(二)付款方式
1.为保证中标单位组织演出,由采购人向中标单位支付经营管理补贴,费用全部以补助的方式用于中标单位组织演出以及管理运营。演出补助主要包括部分节目引进的演出费用、宣传费用、演员吃、住、行及道具运输费用等,按剧院每年自营演出不低于60场、艺术普及相关活动不低于20场的要求;管理运营补助主要包括剧院舞台设备日常维护、剧院管理运营开支如人员经费、员工餐费、剧院内保洁费用、行政办公开支、物业管理费等。剧院经营管理支出的其他缺口部分将由中标单位通过演出经营、社会赞助、租场及其它商业经营等形式予以弥补。
3.经营管理补贴每年分三期支付,第一年、第二年分别为合同签订后10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0%、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年度考核结束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若遇法定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则支付时间顺延但不超过15天。合同期内最后一年的经营管理补贴的支付方式为按季度平均支付,前三个季度分别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支付,最后一个季度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