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本處與企業團體合辦認養造林計畫通則
一、合作方式
(一)僅捐款做為本處造林基金,無認養合約。
(二)由企業團體(以下簡稱乙方)捐款提供予本處(以下簡稱甲方)做為造林經費,甲方以專業技術植樹撫育予乙方認養。
二、合約種類及認養金額
(一)6 年期:以認養樹木單株計算,每株樹木認養捐款為新臺幣 800 元;以認養面積計算,每公頃林地(約種植 1,200~1,500 株)認養捐款為新臺幣 1,200,000 元。
(二)20 年期:以認養樹木單株計算,每株樹木認養捐款為新臺幣 1,200 元;以認養面積計算,每公頃林地(約種植 1,200~1,500 株)認養捐款為新臺幣 1,800,000 元。
以上各年期合約自雙方簽訂,乙方捐款之日起生效。
三、合作內容
(一)栽植時間、數量
甲方負責規劃種植樹種與分配數量,將乙方認養樹木栽植於甲方轄區內(栽植時間及數量由雙方議定)。
(二)栽植地點
甲方於栽植地點人車可達之明顯處所,俾便確認種植地點。
(三)解說牌設置
乙方可依本合約計畫設立解說牌(所有衍生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標示內容由雙方協議定之。
(四)植樹認養捐款支付方式
x合約簽訂後,乙方應於簽約完成後 1 個月內匯入甲方指定專戶,本合約書始發生效力。
(五)收據開立
甲方應針對所有認養捐款開立收據乙紙予乙方。
(六)認養報告
乙方如有需要甲方提供認養報告(事先議定),甲方依乙方提供之認養經費統一規劃種植地點、種樹;並按育苗、造林、撫育等相關工作事宜及樹木生長情形(參考獎勵輔導造林辦法),彙編報告提供予乙方。
(七)現場參觀
乙方若有參觀造林地之需要,應以書面通知,經甲方同意後安排至植樹現場參觀,所有參觀衍生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四、認養證書
甲方應於收到所有認養捐款一個月內,依雙方合作計畫內容開立認養證書乙份予乙方。
五、合約屆期
x合約屆期終止後,甲方仍依造林政策辦理後續撫育等相關工作為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本合約之限制與拘束。
六、合約轉讓
除本合約另有約定者外,任一方未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約之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移轉或讓與第三人,亦不得全部或部分複委任予其他人行使本合約權利義務。
七、未盡事宜
x合約附件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與本合約具有相同效力,如有不一致應依本合約為準。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雙方並得另以書面協議補充或修正。本合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任意增、刪或修改。
八、通知
任一方依本合約所為之任何意思表示、請求或通知,須以書面送至他方於本合約所載或任一方另以書面通知他方之地址,始發生效力。
九、合約份數
x合約正本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以昭信守。副本貳份存於甲方森林作業組、主計室。
十、合意管轄
雙方如因本合約涉訟,合意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