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甲方可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官方网站、官方 APP 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服务,并将服务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 或网络交流等)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作为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为了让乙方更便捷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