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P/2010號公開招標
第2/P/2010號公開招標
向旅遊學院校本部提供保安服務
承投規則
1. 招標目的
1.1 本承投規則適用於為旅遊學院校本部及旅遊學院指派的場所提供為期二十四(24)個月之保安服務之合同。
1.2 本承投規則內所載之保安人員數目及工作時數值(請參閱招標方案報價表一)可在與被判給人所訂合同有效期內作出更改,增加或減少服務及/或保安人員數目。以及在不調整平均時薪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旅遊學院的需要而臨時或永久調動保安人員。此外,招標方案報價表一所列舉的全年工作時數29,280小時僅為估計時數,本院將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或減少服務時數,只要增加之時數不超過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25%),又或減少之時數不超過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25%),被判給人須在合同有效期內以不調整平均時薪的情況下提供服務。
2. 對所提供服務的特別要求
2.1. 閉路電視系統
投標人應具備操作安裝在校本部範圍內的閉路電視系統的資格。
2.1.1. 獲判提供保安服務之投標人應良好保存閉路電視系統的設備,小心使用,以免設備受損,並應在合同解除或到期時,按接收設備時的狀況歸還。不遵守這一規定,例如因不當使用設備而引致損失或損毀,被判給人需根據損失向旅遊學院作賠償。
2.1.2. 因閉路電視系統的各項設備使用不當而引致任何其他損失或損毀,責任概由被判給人承擔。
2.2 停車場進出系統
投標人應具備操作控制進入本院校本部停車場出入口系統的資格。
2.3. 巡查系統
投標人必須安裝有50個巡查點的巡查系統。
2.4. 火警系統
投標人必須具備操控校本部火警系統的資格,並當有關系統響起時,須按院方制定的指引,即時採取適當的措施。
3. 承批款項的結算
3.1. 經協訂的 投標 價由 學院 按照 每月 提供 的服務支 付予被 判 給人, 直至合同期限屆滿為止。
3.2. 有關款項將透過支票以本地貨幣( 澳門幣) 支付予被判給人,並須由二○ 一一年及二○ 一二年度旅遊學院本身預算的專有項目中支付。
3.3. 合同生效期間不得加價。
4. 期限
4.1. 合同由二○ 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至二○ 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5. 批給條件
被判給人須完全且依時履行本承投規則及與旅遊學院簽訂的合 同所載的全部條件, 否則被科處既定的處罰。
6. 特別義務
6.1. 旅遊學院之特別義務 (a) 免費供應水電;
6.2. 被判給人之特別義務:
6.2.1. 被判給人必須承擔下列責任
a) 必須熟悉現行保安法例及掌握最新資訊及技術,能運用其預防犯罪及制定預防策略的豐富經驗,通過其僱用的保安人員向本院提供高質素保安服務之能力。
b) 採取一切合理、有效之措施去確保本院員工、師生、訪客、服務使用者及所有財產之安全,並需主動及時向旅遊學院反映不足之處及提出改善有關保安條件之建議;
c) 按旅遊學院要求,確保每一崗位持續有保安人員駐守,每週向旅遊學院提供保安人員之出勤及巡查紀錄,並有義務建立控制上述情況所需之機制;
d) 保證提供服務之保安人員嚴守職業秘密和內部紀律規則,以及熱心工作;
e) 保持供其使用之工作地點衛生整潔;
f) 為每名保安人員配備一個手提式無線電傳聲收發器 (walkie-talkie);
g) 保證保安人員在上班時佩帶工作證及穿著整齊制服, 此等工作證和制服須由被判給人提供及先經旅遊學院同意;
h) 更換不能正確履行職務( 例如認真及專注等義務) 之工作人員;
i) 對於其保安人員在旅遊學院提供服務時的過失引致的任何損失進行賠償;
j) 必須對所有提供服務的員工負責, 尤其是涉及薪金、交通津貼、保險金以及其他方面的福利;
k) 聘用的日、夜更隊長除了負責自己範圍內的工作外, 還要協調及管理所有其他保安人員的工作, 旅遊學院在總務部中委任保安協調員, 該協調員將與隊長合作解決在標書範圍內有關保安及其他問題;
l) 必須確保整個保安隊伍之隱定性;
6.3. 監督
6.3.1 被判給人必須於日、夜更指派一名保安隊長負責旅遊學院內的一切事務。
6.3.2. 被判給人必須透過外勤監督隊伍,跟進所有在旅遊學院工作之保安人員之表現及作出所需之指導,以保證服務質素。
6.4. 人員的替換
6.4.1. 被判給人承諾,除了本承投規則第6.2.1.h.點提出的情況及充分理由外,被判給人不得更換任何隊長或保安人員,以便人員能夠正確融入工作和得到適當訓練。
6.4.2. 因休假或缺勤而需被其他人員暫代者亦應以固定人員替代,以便能夠確保所有保安人員均能清楚了解和熟識所屬範圍的保安工作。
6.4.3. 若必須暫時或永久性替換任何保安人員,必須以同等經驗的人員替代之,本院有權不接受被判給人以質素較低的員工替代任何保安人員。此外,被判給人必須三個工作天前通知院方,並於下列限期內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a) 替代者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或非本地勞工身份咭影印本和寸半近照、替代日期和工作地點 (在替代開始日期起前兩個工作天前提交)。
b) 替代者的工作意外保險單、刑事紀錄證明書(“行為紙”)、身體及精神健康證明(在替代開始日期後十五個工作天提交)。
註: 要求的所有證明文件應具法律效力,應遞交由有權限機關發出的正本或經公證認證的副本。
6.5. 上述6.4.3.之替代時間少於一天,只需口頭通知院方。
7. 工作人員數目及時間表
7.1. 對於保安人員數量及工作時間表,投標人需參閱招標方案報價表一。
7.2. 工作或地點之分配應看員工能否適當融入及培訓而進行。
7.3. 工作時間表及人員分配表,均可根據實際需要,在旅遊學院/被判給人主動或提議下更改。
8. 颱風期間之保安服務
颱風期間,應維持正常之保安服務。
9. 培訓
被判給人有責任自費向保安人員提供所需的培訓及專業訓練,使其可以正確履行所有職務。
10. 處分
10.1.被判給人沒有履行或有瑕疵履行其義務而令旅遊學院蒙受損失,在不影響旅遊學院依法規定獲得賠償之權利之情況下,被判給人可被科處進行以下處分:
10.2.如證實被判給人有瑕疵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將會被書面警告。
10.3.經書面警告後,如再次證實被判給人有瑕疵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因應事件的嚴重性罰款MOP100.00 (澳門幣壹佰元)至MOP50,000.00(澳門幣xxx)不等。有關罰款需向本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繳付或扣除全部或部份確定擔保作補償。
例如: (1) 對保安服務沒有造成較大影響(保安人員沒有配戴工作證、沒有穿著整齊制服等),罰款澳門幣100元;
(2) 無論在任何崗位,因可歸責於被判給人的原因而沒有安排保安人員,將被科處罰款每人每日澳門幣800元。
(3) 若被判給人不按照本承投規則第6.4.3.點的要求,以同等履歷者替代日、夜更隊長及其他保安人員,被判給人將被科處每日罰款澳門幣800元,直至被判給人的安排合乎要求為止。
(4) 被判給人在履行保安服務期間,若有需要暫時或永久性替換任何保安人員,被判給人須按照本承投規則第6.4.3.點的要求,於指定期限內提供替代者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或非本地勞工身份咭影印本、工作意外保險單、刑事紀錄證明書 (“行為紙”)、身體及精神健康證明。不按指定期限提供上述資料,每欠缺一名保安人員的任何一項資料,每天將科處罰款澳門幣100元,直至補交的資料齊備為止。
10.4.罰款後被判給人繼續違反合同規定之義務,在旅遊學院院長作出決定拒絕繼續接受其服務的批示開始,將不准參與旅遊學院的保安服務招標三(3)年及知會其他政府相關部門。
11. 最低工資規定
投標人必須保證參與本服務的保安人員適用第25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最低工資待遇的規定,即每小時最低MOP21.00(澳門幣貳拾壹元整)、每日最低MOP168.00(澳門幣壹佰陸拾捌元整)或每月最低 MOP4,368.00(澳門幣肆仟叁佰陸拾捌元整)。
12. 解除合同
12.1.合同可在立約雙方協議下隨時解除。
12.2.不履行或有瑕疵履行本合同可引致解除合同。
12.3.解除合同之原因如下:
12.3.1. 由於可歸責於被判給人的原因,連續或間斷地三(3)日不提供服務。
12.3.2. 經警告後,被判給人仍再次不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使部門之運作或物品受損。
12.4. 合同其中一方終止合同需理由充分,且必須在最少六十(60)日前通知另一方。
12.5. 旅遊學院能以公眾利益為理由,保留解除合同之權利。
12.6. 旅遊學院解除合同之行為為一確定權利。
13. 解決糾紛
與合同之有效期、解釋或執行有關,而雙方之間未能解決之糾紛,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限之法院裁決。
14. 最後規定
14.1.承投規則如有遺留之處, 應遵守7 月6 日第63/85/M號法令及5 月15 日第
30/89/M號法令修訂之12月15日第122/84/M號法令。
14.2.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投標書均被視為合同之組成部份。其中以招標方案為最後依據。
14.3. 本《承投規則》的理解以中文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