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HBAT02111904071-SG
安国市南娄底小学运动场建设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HBAT02111904071-SG
招 标 人:安国市南娄底学区
招标代理:河北安泰招标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〇一九年四月
目 录
安国市南娄底小学运动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 安国市南娄底小学运动场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安国市南娄底学区,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 安国市南娄底学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1 项目名称:安国市南娄底小学运动场建设项目 ;
2.2 建设地点: 安国市南娄底小学。
2.3 工程内容:本工程为南娄底小学运动场工程。
2.4 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详见招标文件;
2.5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分为一个标段;
2.6 计划工期:60 日历天;
2.7 质量标准:合格。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9 年 4 月 4 日至 2019 年 4 月 11 日,每日上午 9:
00~12:00,下午 14: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进行下载,如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因投标单位自身的原因未能及时完成注册,将会导致报名不成功,其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负。
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处通过注册登记的投标人可直接购买文件。未经注册
登记的投标人,请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xxxx://xxx.xxxxx.xx )首页“通知公告”中“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含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登记注册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具体事宜可联系 0311-66635531。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 元,售后不退。图纸资料押金 / 元,在退还图纸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4.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 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 日内寄送。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9 年 5 月 14 日 14 时 30分,地点为安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xxxxxx 00 x)。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招 标 人:安国市南娄底学区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安泰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安国市 地 址:xxxxxxxxxxxx 00 xxxxx
xx 00 x
x x: / | 邮 | 编: 050000 |
联 系 人:xx | 联 | 系 人: xxx |
电 话: 13933295524 | 电 | 话: 0311-85110581 |
传 真: / | 传 | 真: 0311-85110583 |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antaizhaobiao003@126.com网 址: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 列 | 内 |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安国市南娄底学区地址:安国市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河北安泰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xxx:xxx 电话:0000-00000000 | |||
1.1.4 | 项目名称 | 安国市南娄底小学运动场建设项目 | |||
1.1.5 | 建设地点 | 安国市南娄底小学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资金 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 |||
1.3.2 | 计划工期 | 60 日历天 |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 1、(1)资质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经理资格: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为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市政专业或建筑专业),具有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技术负责人资格: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其他要求:1、投标人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评标现场查询为准);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4、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 件将作无效标处理。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领取招标文件后 3 日内 |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 | 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不足 15 天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间 | ||
1.11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不足 15 天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9 年 5 月 14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下同)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澄清的时间 | 24 小时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24 小时内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 x次招标设最高投标限价:3332735.45 元;投标报价大于最高投标限价作无效标处理。 |
3.3.1 | 投标有效期 | 60 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65000.00 元(人民币大写:xxx仟元整)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单位基本账户汇(转) 出,且注明项目名称及汇款事由(投标保证金),对因未注明项目名称及汇款事由而造成保证金不能及时到账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单位于开标日之前携带法人授权书(法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保证金汇款证明复印件,填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到安国市行政审批局开具保证金收据。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后,携带保证金收 据及法人授权书(包括法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中标单位携带中标合同、中标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保证金收据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 安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000-0000000开户单位:安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安国支行 账 号:0000 0000 0000 5051 5652 |
修改 3.5.1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信用中国”查询页等材料的复印件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 |
3.6.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或复印。投标文件指定位置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副本除封面外,其余为正本复印件,在正本签字盖章后复印装订。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 人确认(不得用签名章、印签章代替)。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6.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四份 |
3.6.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 A4 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投标人地址: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安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xxxxxx 00 x)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 |
修改 4.2.4 | 投标文件的签收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指导投标人在纸质材料指定位置签到,以确认投标人成功递交投标文件。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安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
5.2 | 开标程序 | (4)密封情况检查:所有投标单位递交标书顺序逆序第二名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并宣布检查结果。 (5)开标顺序:按照递交文件的逆序开启标书。 (6)(8)“删除”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 1 人,评委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方面专家。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三个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
7.4.1 | 履约担保 | 不需要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1 | 投标文件电子版 | 份数: 1 份,投标文件正本签字盖章后的电子扫描件一份, 格式为 PDF 或 JPG; |
9.2 | 原件 | 一、开标时须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资料,清单如下: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加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资格后审核验原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项目经理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以及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6.“信用中国”查询截图页(加盖公章视为原件)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7. 投标保证金(提供保证金交纳证明和保证金收据) 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原件,未提供原件,或者原件与投标文件中对应的复印件不一致的作无效标处理; 三、说明:投标人应将资格后审的所有材料装在一个文 件袋中并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并在文件袋上标明原件明细清单并备注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9.3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
9.4 | 其他说明 | 投标人投标时拟投入的项目管理人员应与施工管理过程中的项目管理人员保持一致; |
9.5 | 付款方式 | 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 |
9.6 |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9.6.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9.6.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 9.6.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项目,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
10 | 电子招标投标 | 否 |
…… | ……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
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6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或复印。投标文件指定位置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副本除封面外,其余为正本复印件,在正本签字盖章后复印装订。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确认(不得用签名章、印签章代替)。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6.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元) | 质量标准 | 工期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6.3 款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6.4 款规定 | ||
投标文件的装订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6.5 款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提供原件)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证书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项目经理 |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为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市政专业或建筑专业),具有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技术负责人 | 具有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
其他要求 | 投标人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评标现场查询为准); | ||
投标保证金 | 提供保证金交纳证明和保证金收据; |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3 项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包括补充通知与答疑内容)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施工组织设计: 35 分项目管理机构: 5 分投 标 报 价: 60 分其他评分因素: 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招标人不提供标底;本次招标设定最高投标限价; (1)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小于或等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即为有效报价;投标报价大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作无效标处理。 (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投标人在 15 家以上 (含 15 家)去掉 3 个最高报价 3 个最低报价后,其余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在 10 到 15 家(含 10 家)去掉 2 个最高报价 2 个最低报价后,其余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 评标基准价;投标人在 5 到 10 家(含 5 家)去掉 1 个最高报价 1 个最低报价后,其余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在少于 5 家(不含 5 家)时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赋分 | |
2.2.4 (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35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 4 | 内容详实可操作性强 | 3.61-4.0 |
内容一般 | 3.21-3.6 | ||||
需补充内容较小缺陷 | 2.4-3.2 |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4 | 措施科学先进 | 3.61-4.0 | ||
3.21-3.6 | |||||
措施一般 | 2.4-3.2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4 | 措施科学有力 | 3.61-4.0 | ||
3.21-3.6 | |||||
措施一般 | 2.4-3.2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4 | 措施科学有力 | 3.61-4.0 | ||
3.21-3.6 | |||||
措施一般 | 2.4-3.2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4 | 措施科学有力 | 3.61-4.0 | ||
3.21-3.6 | |||||
措施一般 | 2.4-3.2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4 | 计划科学措施有力 | 3.61-4.0 | ||
计划合理措施一般 | 3.21-3.6 | ||||
计划措施可行 | 2.4-3.2 | ||||
机械配备计划及劳动力计划安排 | 4 | 计划安排科学合理 | 3.61-4.0 | ||
计划安排一般 | 3.21-3.6 | ||||
可行有较小缺陷 | 2.4-3.2 | ||||
防尘治理措施 | 4 | 措施科学有力 | 3.61-4.0 | ||
3.21-3.6 | |||||
措施一般 | 2.4-3.2 | ||||
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措施 | 3 | 措施科学有力 | 2.71-3.0 | ||
2.41-2.7 | |||||
措施一般 | 1.8-2.4 |
2.2.4 (2) | 项目管理机构(5分) |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计划 | 5 | 根据项目管理人员专业、职称、年龄结构、人员进场计划,结合工程需要,专业配套齐全、计划合理可行者,得 3.01~5.00 分; 主要专业配套齐全、计划较合理者,得 1.00~3.00 分; 主要专业配套不齐全、计划不合理 或未制定计划者,不得分; | 0-5 |
2.2.4 (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60 分) | 投标总价 | 60 |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标准分,每比评标基准价高一个百分点减 0.5 分,有效投标报价每 比评标基准价低一个百分点减 0.3 分,减完为止,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 0-60 |
2、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得分。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产生。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第三章 评标办法”第 2.1.2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6.2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6.2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3款、第 6.4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2.1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
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0.4 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
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
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 7 天。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
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9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17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
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
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9 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 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 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6.1 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试验和检验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
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 现场材料试验
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 变更
9.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9.2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 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
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 14 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 计日工
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0.3 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 9 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3 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 10.1 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 9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6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0.2 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0.4 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7 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 14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4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 竣工结算
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 7 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6 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 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 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 年。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2.2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 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险
13.2.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17 条的约定执行。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 21 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
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 14 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6. 索赔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 14 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
(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14 天内完成赔
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17 条的约定执行。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 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
(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14 天内完成赔
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17 条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
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安国市南娄底学区 。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
1.1.4 日期
1.4 合同条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同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安国市南娄 底学区。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纸确定的范围 。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施工图纸确定的范围,承包人自行勘察 。
2.8 其他义务无。
3 监理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6 其它义务
(1) 承包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工程施工前期间必常驻工地。离开工地须向发包人请假批准。未经批准离开工地按每(人•天)2000 元额度,从月支付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一个月内未经批准离开工地超过 5(人•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 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期间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由发包人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未经批准缺席或迟到均按每(人•次)1000 元额度,从月支付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计入承包人应支付给业主金额栏目内。
(3)承包人必须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和实验设备,认真履行质量三检制,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实施细则和实验检验计划。
(4)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完成项目档案验收。
(5)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不得主动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 施工控制网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
6 工期
7 工程质量
8 试验和检验
x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__执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9 变更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10%,单价调整方式:只调整超过部分。
10 计量与支付
由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另行协商确定。付款方式严格遵照本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
11 竣工验收
x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政府验收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x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1 年。
13 保险
发包人不负责投保,各项保险应由承包人按需要自定
14 不可抗力
15 违约
16 索赔
17 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合同形式: 。
5.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 日历天。
6. 承包人项目经理: 。
7.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9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5.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投标人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综合考虑各种风险自主编制报价;报价一经中标,除招标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据实调整外,中标总价不再做任何调整。
5.2 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进行报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依据工程量清单、图纸投标人未进行报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5.3 投标报价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5.4 投标报价中缴纳的各种规费,应严格按照 2012 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及相关文件执行有关费用标准如实进行填报,不得降低标准,并计入清单指定位置。
5.5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5.6 投标总价中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它项目费用和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规费、税金。所报的金额必须做到各报价之和等于总价,除非有计算错误按本招标文件第 28 条原则和评标委员会核对各报价与总价进行修正,否则各报价之和不等于总价或拒不接收修正的投标报价将按废标处理。
5.7 工程分包需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
5.8 本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
5.9 安全生产、xx施工费的计取和管理按照省住建厅现行政策执行,投标人不得自行降低标准。
5.10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要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一、项目概况及建设标准
1、项目概况
x工程为安国市南娄底小学运动场建设项目,位于安国市南娄底小学院内。主要包括 2个篮球场、2 个羽毛球场、1 个铅球区、1 个跳远、三级跳远场、1 个足球场、300m 跑道、改建花池、1 个国旗台。
2、建设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人造草坪具有国家级检测部门出具的 GB/T 20394-2013《体育用人造草》的物理和环保全项检测报告。
二、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1、本工程技术要求及建设标准应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设计图纸相关说明执行。
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与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以及河北省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3、在工程实施中,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果有局部修订或新颁,应报招标人批准后执行新的标准或规范。
正(副)x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八、资格审查资料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和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1.1.2.4 | 姓名: | |
2 | 工期 | 1.1.4.3 | ||
3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1 年 | |
4 | 投标有效期 | 3.3.1 | 60 日历天 |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结束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说明: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须手持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致:
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时、足额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如果我方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合规有效的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时),贵方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附加盖公章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收据复印件,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安国市南娄底小学运动场建设项目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投标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1.本报价依据本工程投标须知和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编制。
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填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均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
3.措施项目报价表中所填入的措施项目报价,包括为完成本工程项目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项目报价表中所填入的其他项目报价,包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措施项目报价表以外的,为完成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所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
5.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对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
6.本报价的币种为人民币。
7.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
投标总价
招 标 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
(大写) :
投 标 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格式以预算编制软件中导出的表格为准。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xx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防尘治理措施、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措施等主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等。
2. 图表及格式要求:
附表一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三 进度计划
附表四 施工总平面图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注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注:1、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人员。
2、项目经理应附身份证、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及职称证等材料复印件;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附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后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信用中国”查询页等材料的复印
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 财务状况表
财 务 状 况 表
名 称 | 单 位 | 年 | 年 | 年 |
一、注册资金 | ||||
二、净资产 | ||||
三、总资产 | ||||
四、固定资产 | ||||
五、流动资产 | ||||
六、流动负债 | ||||
七、负债合计 | ||||
八、营业收入 | ||||
九、净利润 | ||||
2. 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
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格式)
(招标人名称):
我方拟投入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流动资金为 万元,资金来源于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附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注:1、资金来源填写银行存款、银行信贷或其它形式。
年 月 日
2、如有后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材料复印件。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后附投标人类似业绩材料复印件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如有后附类似项目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