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对照表
序号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依据或原因 |
1 | 第七章第三十五条 | 甲方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用作他用: (一)买券还券; (二)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三)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四)证监会及乙方规定的其他用途。 甲方融券负债的偿还顺序按照到期日的先后顺序,先到期的负债先偿还,当甲方还券数量超过其融券数量时,甲方同意乙方直接将超过部分的证券从乙方融券专用账户划回至甲方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 甲方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买券还券。 (二)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三)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 金,以及买入在交易所上市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跟踪指数成分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乙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可买入或申购前述资产的名单。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甲方融券负债的偿还顺序按照到期日的先后顺序,先到期的负债先偿还,当甲方还券数量超过其融券数量时,甲方同意乙方直接将超过部分的证券从乙方融券专用账户划回至甲方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 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注册制相关规定 |
2 | 第九十二条 | 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申请材料、业务办理凭证或单据、数据电文等,与《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投资交易风险揭示书(信用账户专 用)》、《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信用账户专用)》、《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专项融券业务协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申请材料、业务办理凭证或单据、数据电文等,与《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投资交易风险揭示书(信用账户专用)》、《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投资交易风险揭示书(信用账户专用)》、《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信用账户专用)》、《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专项融券业务协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修订名称 |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对照表
序号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依据或原因 |
1 | 十九 | 十九、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若参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科创板股票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交易(含发行申购)的,除了面临融资融券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的风险,可能面临科创板股票特有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认真阅读后签署《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 十九、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若参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科创板股票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交易(含发行申购)的,除了面临融资融券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的风险,可能面临科创板股票特有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认真阅读后签署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投资交易风险揭示书(信用账户专用)》。 | 名称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