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F)转型而来。
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转型而来。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 12月2日《关于准予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93号文)注册募集,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月12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月19日起正式生效。根据《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封闭期届满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已于2018年1月19日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将基金名称变更为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23日《关于准予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98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自2018年
11月20日至2018年12月13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转 变运作模式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和《关于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投资范围等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合同变更生效后,自实施之日起基金更名为“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9年1月16日起,《东方红睿阳三年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东方红 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如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等,以及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如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
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目的是套期保值,但也存在股票多头和股指期货空头头寸对相同市场风险的反应存在差异的短期风险、空头头寸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和基差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国债期货,可能面临杠杆型性风险、到期日风险、
强制平仓风险和基差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将面临在锁定期限内资产不能变现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参与流通受限证券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估值,引入看跌期权计算流通受限证券对应的流动性折扣,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或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 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 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北交 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 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将面临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转板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本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
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
容。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如发生以下情 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运 作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因此,本基金存在在开放期期满日次日终止运作并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3年 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其余所载内容截止至2024年3月3日。
十、基金的投资 60
十一、基金的业绩 77
十二、基金的财产 7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8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96
十八、风险揭示 10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8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2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1
二十三、其他披露事项 15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5
二十五、备查文件 15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睿阳三年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
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
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
年2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3、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场外: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
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7、基金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8、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2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转型:指对包括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
名为“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
作方式、修改投资范围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存续期:指《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至《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
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间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9、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
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
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
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
的下一工作日。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41、开放期:指本基金前后两个封闭期间,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
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2、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
务规则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本基金总份额的20%时的情形
50、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9、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
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0、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 号 7 层-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108 号供销大厦 7 层-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
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3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
式成立,是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斌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科员,上
海证管办案件调查一处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
机构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工作处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总部总经理、合规法务管理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
官、合规总监、副总裁。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
蒋鹤磊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宝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
务部职员,上海亚商企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购并重组部项目经理,上
海证管办稽查处科员、调查二处副主任科员,上海监管局调查一处主任科员,
上海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二处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处长,上海监管局机构
监管一处调研员、稽查二处调研员,上海博威益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东方华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副总裁
兼首席合规风控官。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上海
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锋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员,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投资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
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
尤文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兼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
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
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彭卫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曾任中共武汉市委政法委
员会主任科员,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
任,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副院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法制处处长,交通部政
策法规司法制处处长,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上
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现任北
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杨勤法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曾任浙江时代银鹰律师事
务所律师。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重庆物奇微电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
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季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郭晔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
士后,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金融系主任。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成员
杨洁琼女士,监事,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管理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共上海东证期货有限
公司委员会副书记,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枫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管理学学士。曾任上海市东方明珠股份
有限公司技术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交易部交易主管,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张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胡雅丽女士,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新财
富》白金分析师。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MD)、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公募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
周陶女士,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中共党员,经济学硕
士。曾任上海市税务局金山分局税政科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
主任科员、副处长,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岗、监事长,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总经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
总监。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
息官兼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胡伟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珠海市商业银行资金
营运部债券交易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理,
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职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职员、委托处副处长、委托处处长、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机
构业务部总经理。
杨海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任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
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交银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法律合规主管,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创新业务部董事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总经理、智能客户服务部总
经理、品牌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党委办公室主任。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业务总部市场业务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秦绪文先生,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东方红中国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至今任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东方
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至今任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至今任 东方红智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至 2023 年 2 月任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至今任东方红睿元三年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平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所分析师,东方证券证券研究所董事、汽
车行业分析师,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2)历任基金经理
林鹏先生,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刚登峰先生,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延飞先生,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张锋先生、委员胡雅丽女士、
委员秦绪文先生、委员苗宇先生、委员谭鹏万先生、委员王延飞先生、委员李
竞先生。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胡伟先生,委员张锋先生,
委员纪文静女士、委员蒋蛟龙先生、委员孔令超先生、委员邓炯鹏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
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
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
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
分工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
规则运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
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
和职责等;并制定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二名,包括一名股东监事及一名职工监事。公司监事依
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规管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等。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
负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
目和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
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委员会,并分别制
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
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
避免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
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63636363传真:(010)63639132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行长王志恒先生,自 2023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2022 年 12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曾
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公司规划处副处长,总行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经
理,广东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青海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党委组
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经济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
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
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共 327 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6325.77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
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
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
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
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
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
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
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负责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
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保密规
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
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
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
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
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8层法定代表人:杨斌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吴比
客服电话:4009200808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
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
资者可登录前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
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场外代销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9)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江
客服电话:95595
(1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1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1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956088
(1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张伟客服电话:95597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服电话:95579
(1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
(18)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客服电话:4008859999
(1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
酒店B座271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27层2716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2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2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
层、32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2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2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2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2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2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2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2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腾讯滨海大厦南塔15层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29)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3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31)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700-9700
(3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8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客服电话:95302
(3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
润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34)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3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3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3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3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3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4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6层601内0615A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A座6层11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4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https://danjuanfunds.com
(4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4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4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https://www.jiyufund.com.cn/
(4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4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时代金融中心上海浦东新区时代金融中心11层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47)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48)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
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
区14032室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021-5339881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600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涵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2月2日
《关于准予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1293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
月12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5年1月19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东
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封闭期,封闭期
为三年(含三年),封闭期届满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东方红睿
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18年1月19日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并将基金名称变更为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
年10月23日《关于准予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98号文)变更注册。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8年11月20日至
2018年12月13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红睿
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变运作模式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和《关于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投资范围等修
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合同变更生效后,自实施之日起基金更名为“东方红睿
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19年1月16日起,《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根据原《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失
效当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进行基金份额更名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
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运作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
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2)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继续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
名称,开放期和封闭期安排,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
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
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
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
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
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
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
金份额。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放期首
日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
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运作方式示例: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3月10日,则第一个
运作周期为2013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本基金的首个运作周期结束后
即进入首个开放期,为2016年3月10日起5至20个工作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
从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22日,则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
2016年3月23日,第二个封闭期的结束日为2019年3月22日(假设以上日期
均非节假日)。以此类推。
(三)申购和赎回期间
1.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账户办理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
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
业监管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
让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
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有
关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七)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在T+1日内
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
到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场外及场内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场外及场内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红利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单笔申购 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
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0.0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
额为0.0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内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的申报份额应
当为整数份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及
最低份额余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九)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 | 适用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1.5% |
100 万元≤M<500 万元 | 1% |
M≥500 万元 | 1000 元/笔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
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 适用赎回费率 |
L<7 日 | 1.5% |
L≥7 日 | 0.5% |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 适用赎回费率 |
L<7 日 | 1.5% |
7 日≤L<30 日 | 0.75% |
30 日≤L<180 日 | 0.5% |
L≥180 日 | 0 |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
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
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
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一
个月按30日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十)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
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所得基金份额为37,893.14份。若投资者是场内
申购,则所得份额为37,893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0.14份)对
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37,893×1.0400=39,408.72元退款金额=40,000-39,408.72-591.13=0.15元
即投资者投资4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37,893份基金份额,
同时应得退款0.15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人场外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10160.00×0.5% = 50.8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10,109.2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如因不满
足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的,则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市并转型为非上市基金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在不
晚于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十一)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
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申购业务办理时间可
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三)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
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赎回的申请,基金管理
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出现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开放赎回业
务办理时间将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四)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的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将在
本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被受理,赎回金额以本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基金管理人确认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后,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可以适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开放期内,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
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
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且有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
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
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而被办理延期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
理赎回业务,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以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五)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六)基金的转换
在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九)基金份额的登记、交易、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
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
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基金份额的交易
(1)在封闭期内,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在封闭期,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在开放期,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
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在开放期,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二十)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