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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非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20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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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标的的所有人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且该被保险人应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合法拥有的非机动车。
本保险合同中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投保的非机动车类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中载明的非机动车发生全车盗窃、抢劫、抢夺,经被保险人向公安部门报案且经公安部门确认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未能破案的,对被保险人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标的;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四)保险标的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
(五)保险标的因私自改装、加装致使整车性能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机动车标准;
(六)保险标的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期间被盗窃;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标的;
(八)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标的被盗窃、抢劫、抢夺;
(九)被保险人未采取任何防盗措施导致保险标的遭受盗窃而发生的损失;
(十)被保险人知道保险标的被盗后二十四小时内未报案,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未发现失窃;
(十一)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盗抢或报案证明。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非全车被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或损坏;
(二)保险标的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三)市场价格变动造成保险标的贬值、或保险标的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四)因保险标的被盗窃而发生的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率)
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足额投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类型的新车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即: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累计折旧率)
其中累计折旧率=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
折旧每满一年扣除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新车自购买日起一年内可不计折旧。年折旧率为10%,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累计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
第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保险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各项条款的规定,依法严格履行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尽力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出险后,请尽量采取合理的方式控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索赔申请书;
(二)出险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盗窃、抢劫、抢夺报案证明;
(三)原始购车发票或销售发票存根;
(四)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
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保险xxx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被保险非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被保险非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险非机动车,被保险非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十九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退还全部保险费或按保险合同约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回未满期保费。
计算公式:未满期保费=(1-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