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议定书于二 O 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在印尼巴厘岛签订,一式两份,以英文书就。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第二批具体承诺的议定书
(中文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
为实现实质性改进各方第一批具体承诺的目标,并重申各方关于实现服务贸易渐进自由化的承诺,以及在协议生效一年内完成第二批具体承诺的共识;
根据2007年1月14日在菲律宾宿务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达成共识如下:
第一条 一般规定
一、根据协议第23条第2段,各方第二批具体承诺兹附本议定书。本议定书及附件应构成协议整体的一部分。二、本议定书应适用于已签署本议定书并将各自具体
承诺递交东盟秘书长的各方1。
第二条生效
一、本议定书将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二、各方承诺在2012年1月1日前完成使本议定书生效的国内程序。
三、如一方无法自2012年1月1日前完成议定书生效的国内程序,在此情况下,议定书项下该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自该方完成国内程序之日起开始生效。
四、一方一俟完成本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其他各方。
第三条交存
对于东盟成员国,本议定书应交存东盟秘书长,东盟
秘书长应及时向各成员国提供一份经核实的副本。
具名于下的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代表,特签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第二批具体承诺的议定书》,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二 O 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在印尼巴厘岛签订,一式两份,以英文书就。
(各签字国政府代表)
1 根据第 8 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的共识,柬埔寨可免于提交第二批具体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