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4001/SLQ/ar/cm/D18 8-3-1
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本所指派xxx律师、xx之律师、xx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以下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鉴于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披露《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 年半年度报告》”),现根据发行人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本所律师对上交所上证科审( 再融资) [2022]113 号《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以及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涉及的其他事项进行了更新核查,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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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之更新
一. 《问询函》问题 7.1
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收入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收入”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公告的《2022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以及 2022年上半年(以下合称“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合并口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 1-6 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消费类锂电池 | 529,249.47 | 987,269.19 | 673,752.70 | 517,126.27 |
动力类锂电池 | 12,869.67 | 9,447.72 | 1,106.65 | 765.18 |
合计 | 542,119.14 | 996,716.91 | 674,859.35 | 517,891.44 |
如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均来自于消费类与动力类锂离子电池领域,不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收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中亦不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收入。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情况的补充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2年6月28日按法定程序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的核查,该等会议决议中关于本次发行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三)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等资料,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x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调减为不超过 308,904.33
万元(含本数)。
x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调减为不超过人民币 308,904.33 万元(含本数),其中募集资金拟投入“聚合物
锂离子电池叠片生产线建设项目”的金额调减为 131,190.24 万元。
(四) 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
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上述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属于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五)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尚待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募集说明书已载明具体的转换方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731,059,164.28元(2019年、2020年、2021年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平均值)。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票面利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发行人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参考目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利率水平,按照合理利率计算,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
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公告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叠片生产线建设项目、珠海生产线技改及搬迁项目(总部高性能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技改项目、原四、五部锂离子电池生产线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锂离子电池试验与测试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731,059,164.28元(2019年、2020年、2021年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平均值)。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票面利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发行人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参考目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利率水平,按照合理利率计算,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及 2022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8.45%、62.18%、61.45%、64.39%,发行人于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50,347,691.39元、1,876,221,624.92元、 1,988,253,394.76元和795,760,893.62元。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管理、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之规定: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致同会计师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致同专字(2022)第 351A006053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
财务状况以及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据此,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公告的《2022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7.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公告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叠片生产线建设项目、珠海生产线技改及搬迁项目(总部高性能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技改项目、原四、五部锂离子电池生产
线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锂离子电池试验与测试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8.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公告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叠片生产线建设项目、珠海生产线技改及搬迁项目(总部高性能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技改项目、原四、五部锂离子电池生产线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锂离子电池试验与测试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使用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报送的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公告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三)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尚待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三.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xxx将其持有
的发行人 14,400,000 股股份质押予西藏信托有限公司;除前述情形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发行人之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或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四.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主要经营资质、许可及备案的主要新增及变化情况如下:
1. 浙江冠宇
(1) 浙江冠宇已取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颁发的编号为浙环辐证
[F7036]《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5 日。
(2) 浙江冠宇(秦山厂区)已取得嘉兴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的编号为 91330424MA2JGM4K4R001Q 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 2022 年 4 月 11 日至 2027 年 4 月 10 日。
2. 重庆冠宇
重庆冠宇已取得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5年 14 日换发的编号为 91500110MA5YW2X82K001X 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 2022 年 5 月 14 日至 2027 年 5 月 13 日。
五.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致同会计师出具的
《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进行的查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并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珠海普瑞达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xxx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珠海普瑞达和xxx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xxxxxx,xx普明达、珠海凯明达、重庆普瑞达、xxxxx、珠海际宇、xxxx、珠海泽高普、xxxx、珠海际宇二号为实际控制人xxx控制的其他发行人股东,为控股股东珠海普瑞达的一致行动人,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
行人股东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具体包括:共青城浙银及其一致行动人共青城汇嘉(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北京东方汇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 8.2205%的股份)、深圳拓金及其一致行动人珠海冷泉(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深圳拓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 7.6127%的股份)、xxx及其一致行动人易科汇华信一号、易科汇华信二号、易科汇华信三号、宁波旋木(已更名为淄博旋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xxxx有 55%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北京易科汇),合计持有发行人 6.6124%的股份。
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具体包括:共青城浙银与共青城汇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东方汇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xxx,珠海冷泉与深圳拓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拓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拓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栗洋,易科汇华信一号、易科汇华信二号、易科汇华信三号、宁波旋木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易科汇。
此外,上述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前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其中,除已披露的关联方外,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如下: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济宁市海富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 | xxxx有其 70%的股权,并担任 执行董事兼经理 |
2 | 济宁市海富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济宁市海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有 其 88.5142%的财产份额 |
3 | 济宁市海富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济宁市海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有其 20%的财产份额 |
4 | 济宁市海富精密材料科技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济宁市海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5 | 济宁市海富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济宁市海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有其 48.9552%的财产份额 |
6 | 济宁牧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济宁市海富精密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 |
7 | 济宁市海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济宁市海富精密材料科技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8 | 济宁朝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济宁市海富精密材料科技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9 | 济宁市海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xxx担任董事长,济宁市海富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 39.4018%的股权 |
10 | 东莞市润富电子材料有限公 司 | 济宁市海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 有其 55%的股权 |
11 | 济宁市飒露精密陶瓷有限公 司 | 济宁市海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 有其 100%的股权 |
12 | 济宁市海豚科技有限公司 | 济宁市海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 有其 95%的股权 |
13 | 海豚通讯(东莞)有限公司 | 济宁市海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
14 | 苏州凡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 | 济宁市海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 有其 70.0035%的股权 |
15 | 徐州海富轻金属科技有限公 司 | 济宁市海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 有其 90%的股权 |
16 | 厦门彗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17 | 厦门易科汇华信四号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xxxx有其 40%的财产份额 |
18 | 东营易科汇创业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19 | 东营盛联新动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东营易科汇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 |
20 | 厦门易科汇华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有其 11.7647%的财产份 额 |
21 | 厦门盛芯材料产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22 | 烟台易科汇凯仁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23 | 北京易科汇华仁投资中心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有限合伙) | xxxx有其 49%的财产份额 | |
24 | 厦门易科汇华义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xxxx有其 44.65%的财产份额 |
25 | 宁波乡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有其 41.2567%的财产份 额 |
26 | 淄博盛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有其 33.8024%的财产份 额 |
27 | 厦门咕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x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 有其 1%的财产份额 |
28 | 厦门易科汇华信五号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29 | 厦门易科汇华信六号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30 | 厦门易科汇华信八号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31 | 厦门易科汇华信九号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32 | xxx电子科技(东莞)有 限公司 | xxx担任执行董事 |
33 | xxx电子科技(上海)有 限公司 | xxx担任董事长 |
34 | 速电(上海)电子贸易有限 公司 | xxx担任董事长 |
35 | 北京盗梦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 xxx担任董事 |
36 | 北京大道动感科技有限公司 | xxx担任董事 |
37 | 济宁市海富控股有限公司 | xxx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xx xxx的济宁市海富精密材料科 |
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 100%的股权 | ||
38 | 海富轻金属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 xxx担任董事长,xxxxx的济宁市海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 有其 68%的股权 |
39 | 厦门易科汇繁星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40 | 济宁朗木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济宁市海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41 | 厦门易科汇华信十二号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42 | 上海喆昆电子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x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 有其 1%的财产份额 |
43 | 上海昆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xxx控制的上海喆昆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 60% 的股权 |
44 | 苏州航日化学有限公司 | xxx控制的上海喆昆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 76% 的股权 |
45 | 厦门易科汇华信十八号科技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46 | 淄博彼荣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47 | 济宁xx二号创业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48 | 厦门易科汇华信十五号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49 | 济宁xx一号创业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50 | 淄博易科汇智鼎产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51 | 淄博易科汇智宇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52 | 淄博高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济宁市海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有 99.8336%的份额 |
53 | 淄博璟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xxxx有 49.9168%的份额 |
54 | xxxx(淄博)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55 | 厦门易科汇华信十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x控制的北京易科汇持有其 59.2%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56 | 徐州易科汇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有其 37%的财产份额 |
57 | 厦门易科汇华信十六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x控制的北京易科汇持有其 2.439%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58 | 厦门易科汇华信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xxx的北京易科汇持有其 1.7544%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59 | 徐州盛芯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x控制的北京易科汇持有其 0.25%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60 | 淄博经纬易科一号产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61 | 淄博盛芯瑾瑜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xxx控制的北京易科汇担任执 行事务合伙人 |
62 | 北京巴斯博体育有限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x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 有其 26.6667%的财产份额 |
63 | 飒露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 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
64 | 苏州飒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持有其 100%的股权 |
65 | 济宁海富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 xxx控制的济宁市海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69.8630%的股 权 |
66 | 蚌埠源崧科技有限公司 | xxx控制的济宁海富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
67 | 中科猷声(苏州)科技有限 公司 | xxx担任董事 |
68 |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 有限公司 | xxx担任董事 |
69 | 徐州海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xxx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70 | 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 xxx担任董事 |
71 | 上海智逍遥机器人有限公司 | xxxx有 90%股权 |
72 | 智逍遥机器人科技(山东) 有限公司 | xxx控制的上海智逍遥机器人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
73 | 苏州凡xx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 | xxx担任董事长,xxxxx及 间接控制其 46.85%的股权 |
74 | 徐州菲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xxx控制的苏州凡xx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
75 | 厦门悦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xxxx有其 33.33%的财产份额 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76 | 无锡xxx科技有限公司 | xxx控制的苏州航日化学有限 公司持有其 60%的股权 |
77 | 厦门盛芯致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x控制的北京易科汇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持有其 0.4975%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78 | 北京新华汇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xxx控制的北京东方汇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且xxx担任其执行董事、经理 |
79 | 北京汇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xxx持有其 90%股权并担任执行 董事、经理 |
80 | 南通君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xxx控制的北京汇嘉创新科技 有限公司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
81 | 上海铂祥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 | xxx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并 持有其 60%的财产份额 |
82 | 上海格祥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 xxx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并 持有其 90%的财产份额 |
83 | 海南汇嘉汇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x持有其 1.1293%的财产份 额,xxx控制的北京东方汇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其 0.1129%的财产 份额 |
84 | 海南汇嘉汇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x持有其 90%的财产份额,xxx控制的北京汇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并 持有其 10%的财产份额 |
85 | 合肥汇嘉汇盈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东方汇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86 | 北京汇嘉创新技术中心(有 限合伙) | x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 有其 90%财产份额 |
87 | 怀化嘉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xxx持有其 90%的财产份额,并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88 | 淄博汇嘉汇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x持有其 99%的财产份额,xxx控制的北京东方汇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其执行事务 合伙人 |
89 | 淄博汇嘉汇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x持有其 98.04%的财产份额xxx控制的北京东方汇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其执行事务 合伙人 |
90 | 淄博汇嘉汇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x持有其 9.48%的财产份额,xxx控制的北京东方汇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其执行事务 合伙人 |
91 | 淄博汇嘉汇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x持有其 3.85%的财产份额,xxx控制的北京东方汇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其执行事务 合伙人 |
92 | 淄博汇嘉盛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x持有其 7.66%的财产份额,xxx控制的北京东方汇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其执行事务 合伙人 |
93 | 淄博汇嘉金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x持有其 4.73%的财产份额,xxx控制的北京东方汇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其执行事务 合伙人 |
94 | 海南汇融信达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xxx持有其 90%的财产份额并担 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
95 | 共青城领新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xx持有其 71.5828%的财产份额 其配偶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96 | 共青城拓金贰号股权投资合 | 栗洋控制的共青城拓金投资管理 |
伙企业(有限合伙)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 0.0272%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
97 | 珠海拓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栗洋控制的拓金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xx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
98 | 共青城拓金众合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xx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 有 7.4854%的财产份额 |
99 | 共青城拓金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xx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 有 51%的财产份额 |
100 | 西安拓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xx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 有 10%的财产份额 |
101 | 思美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 xx持有其 100%的股权,并担任执 行董事兼经理 |
102 | 深圳拓金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 | xx持有其 90%的股权,并担任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 |
103 | 海南长信金源投资有限公司 (曾用名:珠海横琴长信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xx持有其 25%的股权,并担任董事 |
104 | 陕西省现代能源创业投资基 金有限公司 | xx担任董事 |
105 | 深圳久安富赢新能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xx控制的深圳拓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 |
106 | 珠海拓金能源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xx控制的深圳拓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 |
107 | 共青城拓金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共青城拓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xx持有其 49.95%的财产份额 |
108 | 北京易科汇科技有限公司 | xxx配偶的兄弟xxx持有其 1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
109 | 厦门易科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易科汇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有其 34% 的财产份额 |
110 | 合肥立凭文教咨询服务有限 公司 | xxx弟弟持有其 89%的股权并担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4. 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5. 合营、联营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合营、联营企业。
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珠海普瑞达、实际控制人xxx控
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除上述已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人股东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xxxx | x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99%的财产份额 |
2 | 珠海普云 | x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0.0999%的财产份额 |
3 | 珠海冠智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x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58.28%的财产份额 |
7. 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珠海普瑞达的执行董事为xxx,监事为xxx。前述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8.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该等企业主要包括: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中投恒业(北京)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 xxx兄弟xxxx有其 80% 的股权,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
2 | 上海见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xxx女儿xx担任执行董 事,并持有其 100%的股权 |
3 | 上海车喱米米文化创意中心 | xxx女儿xx投资的个人 独资企业 |
4 | 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xx投资”) | xxxx有其 51%的股权,并 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
5 | 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xx投资持有其 100%的股权, xxx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
6 | 杭州鋆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xx投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x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委派代表 |
7 | xxx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钧瀚投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x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8 | xxx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钧瀚投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x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委派代表 |
9 | 珠海融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x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 |
10 |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xxx担任董事 |
11 | 珠海睿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钧瀚投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x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委派代表 |
12 | 深圳飞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xxx担任董事 |
13 | 杭州昊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钧瀚投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x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委派代表 |
14 | 杭州昊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xx投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x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15 | 杭州昊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钧瀚投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x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委派代表 |
16 | 海南沃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钧瀚投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x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委派代表 |
17 |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 xx担任副董事长、总裁 |
18 | 珠海华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xx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
19 | xxxx投资有限公司 | xx担任执行董事 |
20 | 珠海华xxx湾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 | xx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
21 | 珠海华金领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xx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
22 | 珠海华金领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xx担任董事 |
23 | 珠海华发鑫根前沿产业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xx担任董事 |
24 | 珠海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xx担任董事 |
25 | 珠海华金创盈一号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 |
26 | 珠海华xxx一号股权投资 | 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代表 | |
27 | 珠海华金创盈二号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 |
28 | 珠海华金创盈三号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 |
29 | 珠海华金领越智能制造产业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 |
30 | 珠海华xxx二号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 |
31 | 珠海华金盛盈三号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 |
32 | 珠海华金盛盈四号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 |
33 | 华金阿尔法三号 | 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 |
34 | 珠海华金众盈二号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 |
35 | 珠海华金同达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 |
36 | 珠海华金创盈五号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 |
37 | 珠海华金创盈六号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 |
38 | 珠海华金创盈七号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 |
39 | 华金创盈八号 | 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 |
40 | 珠海华金创盈九号股权投资 | 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派代表 | |
41 | 珠海华金创盈十号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 |
42 | 珠海虹华新动能股权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 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 |
43 | 珠海华发华宜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 | xx担任董事 |
44 | 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 xx担任董事 |
45 | 珠海华xxx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xx担任董事 |
46 | 珠海金控xx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 | xx担任董事长 |
47 | 珠海华实普罗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 xx担任董事 |
48 | 珠海力合华金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 xx担任董事 |
49 | 珠海市富海铧创投资有限公司 | xx担任董事 |
50 | 北京富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xxx持有其95%的股权并担 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
51 | 西藏博宏投资有限公司 | xxx持有其90%的股权并担 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
52 | 北京智汇富达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 xxx持有其0.1%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 99.9%的财产份额 |
53 | 上海石韵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 xxx持有 80%的财产份额;xxx配偶韦惊霄持有 2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 |
54 | 广州石韵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xxx持有其50%的股权;xxx配偶韦惊霄持有其5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
55 | 南昌酷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xxxxx董事(注) |
注:xxxx于 2020 年 7 月向该公司递交辞去董事职务的辞职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公司尚未就此办理董事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9. 报告期内曾经发生交易的其他主要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外,报告期内曾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的其他主要关联方包括:
序号 | 关联方名称/姓名 | 关联关系 |
1 | 哈光宇电源 |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权,2018年5月至今 不再持有发行人股权 |
2 | 光宇国际集团科技 | 间接控制哈光宇电源的企业 |
3 | xxx | 哈光宇电源的实际控制人 |
4 | 哈光宇蓄电池 | 光宇国际集团科技控制的企业 |
5 | 上海光宇睿芯微电子有 限公司 | 光宇国际集团科技控制的企业 |
6 | 哈光宇集团 | xxx之子xx控制的企业 |
7 | 哈尔滨光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2021年11月更名为哈尔滨承洋电线电缆 有限有限公司) | 哈光宇集团控制的企业;xxx担任副董事长 |
8 | 深圳光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 哈光宇电源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xxx曾担任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
9 | 沈阳东北蓄电池有限公 司 | 哈光宇电源董事xxx担任董事 |
10 | 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xx x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担任副董事长 |
11 | 东营昆宇新能源 |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2017年9 月至2020年4月担任发行人董事的xxxxx重大影响的企业 |
12 | xxx | xx人董事xxx的姐姐 |
注:哈光宇电源、光宇国际集团科技、xxx、哈光宇蓄电池、上海光宇睿芯微电子有限公司、哈光宇集团、哈尔滨光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深圳光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沈阳东北蓄电池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5 月起不再为发行人关联方;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自 2021 年 3 月不再为发行人关联方。发行人在该等主体不再为发行人关联方后与该等主体的交易不再为关联交易,但仍参照关联交易列示。
10.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方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公告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自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 内容 | 2022年 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哈尔滨光宇电线 电缆有限公司 | 备品备件 | - | - | - | 23,254.31 |
哈光宇电源 | 电池、材料 | - | - | 436,232.15 | 2,295,053.52 |
上海光宇睿芯微 电子有限公司 | 材料 | - | 94,407.23 | 57,982.39 | 743.36 |
深圳市智信精密 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 设备 | 1,296,979. 20 | 872,423.89 | - | - |
xxx电子科技 (东莞)有限公司 | 材料 | 79,646.02 | - | - | - |
2. 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 内容 | 2022年 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哈光宇电源 | 电池、电芯及服务费 | - | - | 8,630,660.90 | 141,742,509.26 |
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认证费及服务费 | - | 18,867.4 | 21,698.17 | 13,207.55 |
3. 关联方担保
(1) 发行人作为担保方
序 号 |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元)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终止日 | 担保是否 已经解除 |
1 | 哈光宇电源 | 15,942,960.00 | 2017年8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2 | 哈光宇电源 | 69,084,000.00 | 2017年8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3 | 沈阳东北蓄电 池有限公司 | 54,000,000.00 | 2018年4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序 号 | 担保方 | 担保金额(元) | 担保起始 日 | 担保终止日 | 担保是否 已经解除 |
1 | 哈光宇电源 | 120,000,000.00 | 2017年1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2 | 冠宇电源、xxx | 250,000,000.00 | 2017年1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3 | 冠宇电源、xxx | 150,000,000.00 | 2018年5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三年 | 是 |
4 | 冠宇电源、xxx | 450,000,000.00 | 2018年9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5 | 冠宇电源、xx x、珠海普瑞达 | 100,000,000.00 | 2018年11 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6 | 冠宇电源、xxx、xxx、付小虎、xxx、 xxxxx、珠 | 300,000,000.00 | 2018年11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注10) | 否 |
海xxx、xxxxx、xxx xx(注 1) | |||||
7 | xxx | 55,000,000.00 | 2019年3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8 | xxx | 50,000,000.00 | 2019年1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9 | xxx | 150,000,000.00 | 2019年7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三年 | 是 |
10 | xxx | 50,000,000.00 | 2019年9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11 | xxx | 650,000,000.00 | 2019年9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否 |
12 | xxx、珠海普 瑞达 | 230,000,000.00 | 2019年10 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13 | xxx、哈光宇电源、哈光宇蓄电池、光宇国际 集团科技 | 34,079,400.00 | 2016年8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 是 |
14 | xxx、哈光宇 电源 | 45,047,548.92 | 2016年6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15 | 哈光宇电源、光宇 国际集团科技 | 143,678,041.68 | 2017年6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16 | xxx、哈光宇 电源、哈光宇蓄电池、冠宇电源 | 20,408,112.00 | 2017年7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 是 |
17 | xxx、哈光宇 电源、哈光宇蓄 | 577,800.00 | 2017年11 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电池 | |||||
18 | xxx、哈光宇电源、哈光宇蓄 电池 | 916,488.00 | 2017年9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 是 |
19 | xxx、哈光宇电源、哈光宇蓄 电池 | 936,744.00 | 2017年10 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 是 |
20 | xxx、哈光宇电源、哈光宇蓄 电池 | 1,348,200.00 | 2017年10 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 是 |
21 | xxx、哈光宇 电源、哈光宇蓄电池 | 1,921,176.00 | 2017年9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 是 |
22 | xxx、哈光宇电源、哈光宇蓄 电池 | 2,981,448.00 | 2017年9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 是 |
23 | xxx、哈光宇 电源、哈光宇蓄电池 | 3,929,040.00 | 2017年9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 是 |
24 | xxx、哈光宇电源、哈光宇蓄 电池 | 6,259,500.00 | 2017年9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 是 |
25 | xxx、哈光宇电源、哈光宇蓄 电池 | 6,818,040.00 | 2017年9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 是 |
26 | xxx、哈光宇电源、哈光宇蓄 电池 | 7,396,812.00 | 2017年9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 是 |
27 | xxx、哈光宇电源、哈光宇蓄 电池 | 7,839,792.00 | 2017年9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 是 |
28 | 哈光宇电源、x xx(注 2) | 42,883,200.00 | 2017年6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29 | 哈光宇电源、x xx(注 2) | 35,120,160.00 | 2017年9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30 | 哈光宇电源、x xx(注 2) | 3,518,676.00 | 2017年10 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31 | 哈光宇电源、x xx(注 2) | 4,105,116.00 | 2017年10 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32 | 珠海普瑞达、x xx | 29,320,024.92 | 2019年1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33 | 珠海普瑞达、xx x | 24,132,342.00 | 2019年5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34 | xxx、哈光宇电源、冠宇电源 (注 3) | 69,086,124.00 | 2017年6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 是 |
35 | xxx、哈光宇电源、哈光宇蓄电池、光宇国际 集团科技(注4) | 54,162,000.00 | 2017年6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 是 |
36 | xxx、哈光宇电源、哈光宇蓄电池、光宇国际 集团科技(注5) | 22,708,583.96 | 2016年12 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 是 |
37 | xxx、哈光宇 | 37,038,500.00 | 2017年1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 是 |
电源、哈光宇蓄电池、光宇国际 集团科技(注5) | 之日起两年 | ||||
38 | xxx、xxx、哈光宇电源、哈光宇蓄电池、光宇国际集 团科技(注 5) | 105,804,000.09 | 2017年5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 是 |
39 | 珠海普瑞达、冠 宇电源、xxx | 75,118,172.00 | 2018年5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40 | 珠海普瑞达、冠 宇电源、xxx | 39,780,000.00 | 2018年8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41 | xxx | 57,992,003.99 | 2018年12 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42 | 珠海普瑞达、xx x | 80,676,000.00 | 2019年5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43 | 珠海普瑞达、xx x | 62,211,936.00 | 2019年6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44 | 珠xxxx、xx x | 23,902,889.44 | 2019年8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45 | xxx | 42,649,820.83 | 2019年8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46 | xxx、xxx、 付小虎(注6) | 220,000,000.00 | 2020年1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三年(注10) | 否 |
47 | xxx、xxx、 付小虎 | 290,000,000.00 | 2020年8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三年(注10) | 否 |
48 | xxx | 100,000,000.00 | 2020年8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 是 |
之日起两年 | |||||
49 | xxx | 800,000,000.00 | 2020年2月 (注7)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三年 | 是 |
50 | xxx | 100,000,000.00 | 2020年10 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三年 | 是 |
51 | 珠xxxx、 xxx | 430,000,000.00 | 2020年11 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 是 |
52 | xxx | 800,000,000.00 | 2021年9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三年 | 否 |
53 | xxx | 300,000,000.00 | 2021年10 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三年 | 否 |
54 | xxx、xxx、 付小虎 | 1,344,500,000.00 | 2021年9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三年 | 否 |
55 | xxx | 200,000,000.00 | 2021年11 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三年 | 否 |
56 | 珠xxxx、xx x(注8) | 800,000,000.00 | 2020年11 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三年 | 否 |
57 | xxx、xxx、 付小虎 | 955,500,000.00 | 2022年3月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三年 | 否 |
注1:xxxxx、xxxxx、xxxxx、重庆普瑞达于2020年1月解除股权担保事宜,不再承担担保责任,xxx、xxx、付小虎、xxxxx承担担保责任;xxxx2022年4月起不再承担担保责任,xxx、xxx、付小虎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注2:2019年5月解除原担保协议,担保方替换为珠海普瑞达、xxx。
注3:2019年10月解除原担保协议,担保方替换为珠海普瑞达、xxx。
注4:2019年7月解除原担保协议,担保方替换为珠海普瑞达、x
xx。
注5:2019年5月解除原担保协议,担保方替换为xxxxx、xxx。
注6:该担保事项对应的主债权合同原为2.7亿元,后于2020年11月变更为2.2亿元。
注7:该合同签署日为2020年9月,其担保期间涵盖2020年2月至
2021年8月,故本担保起始日列示为2020年2月。
注8:该合同签署日为2022年2月,对应主债权合同原为6亿元,于2022年5月变更为8亿元,其担保的主合同期间涵盖2020年11月至2025年12月,故本担保起始日列示为2020年11月。
注9:冠宇电源曾系光宇国际集团科技控股子公司,自2018年12月起成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自此其向发行人提供的担保不再作为关联担保列示。
注10:该等担保事项的担保期限于2022年4月由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变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
4. 与关联方之间的债务偿还安排
2020 年 2 月,哈光宇电源、冠宇有限、东营昆宇新能源、昆宇(东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对珠海冠宇电池有限公司欠款的相关方协议》,约定东营昆宇新能源就其受让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而应向哈光宇电源支付的 17,200 万元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冠宇有限,以抵销哈光宇电源应付冠宇有限相应金额的货款;同时东营昆宇新能源将其持有的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20%的股权质押给冠宇有限。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收到东营昆宇新能源支付的 12,400 万元款项,尚余 4,800 万元未支付。
2020 年 2 月,哈光宇电源、冠宇有限、东营昆宇新能源、昆宇(东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对珠海冠宇电池有限公司欠款的相关方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东营昆宇新能源将其应付哈光宇电源的 3,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直接转付给冠宇有限,以抵销哈光宇电源应付冠宇有限相应金额的货款。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营昆宇新能源已根据前述约定向发行人支付了前述款项。
2022 年 6 月 29 日,发行人与东营昆宇新能源、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昆宇(东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昆宇新能源的控股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东营昆宇新能源按照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总估值 380,000 万元将其持有的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1.2632%股权转让给发行人以抵偿其对发行人的 4,800 万元债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股权转让尚未完成交割。
5. 关联方商标、商号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冠宇有限与哈光宇集团于 2012 年 1 月 1 日签署
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哈光宇集团无偿许可冠宇有限在第 9 类商
品使用其注册号为 1513883 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商标无效时止,许可方式为一般许可。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哈光宇电源、光宇国际集团科技、北京易科汇和xxx(代表xxx及其指定的冠宇有限管理层其他成员)于 2017
年 7 月 4 日签订的《关于珠海光宇电池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作为该协议项下的交割先决条件,哈光宇集团同意授权冠宇有限继续无偿使用“光宇”商标及商号,授权期限为 5 年,冠宇有限可以选择
提前终止该授权许可。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哈光宇蓄电池、哈光宇集团于2020年5月20日签署的《关于哈光宇集团相关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及发行人、哈光宇蓄电池的确认,根据2017年7月4日签订的《关于珠海光宇电池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哈光宇蓄电池、哈光宇集团已授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偿使用
“”、“ ”、“”、“”
商标(所对应的商标号分别为1513880、1513883、1513862和1283743)及“光宇”商号(以下简称“目标商标和商号”),无偿使用期限为五年(2017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3日)。此外,在前述无偿使用期限届满后,哈光宇蓄电池、哈光宇集团继续授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偿使用目标商标和商号五年(2022年7月4日至2027年7月3日),每年的授权许可费为10万元。在前述授权期限内及届满后,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前终止或继续延长前述授权期限。
6. 关联方承诺补偿发行人或有债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珠海普明达、哈光宇电源与冠宇有限于 2018 年 3 月 9 日签署《关于“新宁火灾案”相关经济责任分
担协议书》,对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发生的“新宁火灾案”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仲裁机构裁决/仲裁调解书、其他和解协议等确定冠宇有限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总金额 6,000 万元(含 6,000 万元)以下的,由xxxxx、哈光宇电源各承担 50%;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仲裁机构裁决/仲裁调解书、其他和解协议等确定冠宇有限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总金额超过 6,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由哈光宇电源承担。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作出的(2019)粤 03 民终 34625 号和(2019)粤 03 民终 32735 号
《民事判决书》,发行人应承担深圳雅视的损失 221.67 万元,承担京
东方的损失 142.35 万元。根据发行人与巴斯巴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
达成的《和解协议》,发行人应向巴斯巴支付 144.49 万元。根据广东
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作出的(2022)粤 03 民终
3870 号《民事判决书》,发行人应承担华安保险的损失 69.60 万元。
2020 年 9 月 24 日,珠海普明达向发行人支付其应承担的赔偿款 182.01
万元;2021 年 8 月 16 日,哈光宇电源向发行人支付其应承担的赔偿
款 182.01 万元;2022 年 1 月 19 日,珠海普明达向发行人支付其应承
担的赔偿款 72.24 万元;2022 年 8 月 19 日,珠海普明达向发行人支
付其应承担的赔偿款 34.80 万元。发行人将收取的款项计入资本公积。
7.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主要情况如下:
(1) 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款项余额 | 坏账准备 |
应收账款 | 哈光宇电源 | 10,090,748.04 | 10,090,748.04 |
其他应收款 | 东营昆宇新 能源 | 48,000,000.00 | 13,200,000.00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上述应收账款系发行
人与关联方于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往来款项。上述其他应收账款系关联方东营昆宇新能源承接哈光宇电源所欠货款形成。
(2) 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款项余额 |
应付账款 |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 份有限公司 | 1,171,586.94 |
其他应付款 | 光宇国际集团科技 | 38,796.93 |
其他应付款 | xxx | 11,460.96 |
其他应付款 | xxx | 27,601.72 |
其他应付款 | xxx | 0,000.00 |
其他应付款 | xxx | 251,029.33 |
其他应付款 | 付小虎 | 1,343.00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上述应付账款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于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往来款项。上述对光宇国际集团科技的其他应付款系关联方往来款。上述对关联自然人的其他应付款均系发行人应付该等关联方向发行人的费用报销款。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对上述关联交易已履行了必要
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六.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除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外,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1. 重庆冠宇原持有的渝(2020)万盛区不动产权第 001226730 号不动产权证书已更换新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使用 权人 | 不动产权证号 | 坐落 | 用途 | 面积 (㎡) | 终止日期 | 权利 限制 |
1 | 重庆冠x | x(2022)万盛区不动产权第 000614893 号 | 万盛区万东镇龙门路 70 号附 11 号 | 工业用地 | 67,818 | 2070 年 11 月 9 日 | 抵押 |
渝(2022)万盛区不动产权第 000614969 号 | 万盛区万东镇龙门路 70 号附 11 号 | ||||||
渝(2022)万盛区不动产权第 000615062 号 | 万盛区万东镇龙门路 70 号附 11 号 |
渝(2022)万盛区不动产权第 000614771 号 | 万盛区万东镇龙门路 70 号负 1 号 | ||||||
渝(2022)万盛区不动产权第 000614534 号 | 万盛区万东镇龙门路 70 号附 13 号 | ||||||
渝(2022)万盛区不动产权第 000614337 号 | 万盛区万东镇龙门路 70 号附 12 号 | ||||||
渝(2022)万盛区不动产权第 000613875 号 | 万盛区万东镇龙门路 70 号附 14 号 |
2. 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重庆冠宇持有的一处已完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正在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建设证照为:地字第 500110202000049 号、建字第 500110202000146 号、编号 500110202102090201)于 2022 年 6月 16 日取得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具体情况详见如下:
序号 | 权利人 | 权证号 | 坐落 | 用途 | 面积 (㎡) | 权利限 制 |
1 | 重庆 冠x | x(2022)万盛区不动产权 第 000614893 号 | x盛区万东镇龙门路 70 号附 11 号 | 工业 | 62,607.82 | 无 |
2 | 重庆 冠x | x(2022)万盛区不动产权 第 000614969 号 | x盛区万东镇龙门路 70 号附 11 号 | 工业 | 55,002.87 | 无 |
3 | 重庆 冠x | x(2022)万盛区不动产权 第 000615062 号 | x盛区万东镇龙门路 70 号附 11 号 | 工业 | 2,265.32 | 无 |
4 | 重庆 冠x | x(2022)万盛区不动产权 第 000614771 号 | x盛区万东镇龙门路 70 号负 1 号 | 工业 | 7,377.82 | 无 |
5 | 重庆 冠x | x(2022)万盛区不动产权 第 000614534 号 | x盛区万东镇龙门路 70 号附 13 号 | 工业 | 321.56 | 无 |
6 | 重庆 冠x | x(2022)万盛区不动产权 第 000614337 号 | x盛区万东镇龙门路 70 号附 12 号 | 工业 | 1,027.34 | 无 |
7 | 重庆 冠x | x(2022)万盛区不动产权 第 000613875 号 | x盛区万东镇龙门路 70 号附 14 号 | 工业 | 32.75 | 无 |
3. 冠宇电源持有的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 0005286 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 0005285 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 0086770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 0086771 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 0086772 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 0086773 号不动产权证所载房屋已抵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1. 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于国家知识产权
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xxx.xxxxx.xxx.xx/xxxx/)的查询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注
册商标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中国境内新增 8 项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发行人于中国境外新增取得 1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商标专用权人 | 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注册国家或地 区 | 核定使用商品 类别 | 注册日期 | 有效期至 | 取得方式 |
1 | 发行人 | TMA11 26895 | 加拿 大 | 9 | 2022 年 4 月 27 日 | 2032 年 4 月 27 日 | 申请 取得 |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上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中国境内注册的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
2. 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 国 及 多 国 专 利 审 查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 http :
//xxxxxxx.xxxxx.xxx.xx/)的查询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专利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中国境内新增 157 项获得专利权利证书的专利,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发行人于中国境外新增 1 项已获得专利权利证书的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 名称 | 英文名 称 | 专利 类型 | 专利号 | 国家/ 地区 | 申请日期 | 有效期至 | 取得 方式 |
1 | 发行 人 | 电池 | Battery | 外观 设计 | 6212311 | 英国 | 2022 年 6 月 6 日 | 2027 年 6 月 6 日 | 申请 取得 |
注: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上述专利需每 5 年续费延期一次,有效期最
长为 25 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上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中国境内已取得的授权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于中国版权保护中 心 著 作 权 登 记 系 统 ( 公 测 版 ) ( https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t)的查询及发行人的确认,除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中国境内新
增取得 1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软件名称 | 著作 权人 | 取得 方式 | 登记号 | 开发完成日期 | 首次 发表日期 |
1 | 冠宇 48V 低压通信锂电系统 BMS 软 件 V1.0 | 冠宇动力电池 | 原始取得 | 2022SR0541411 | 2021 年 11 月 20 日 | 未发表 |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已取得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新增及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1. 冠宇先进新能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冠x先进新能源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的查询,冠宇先进新能源的住所变更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华金街 58 号 3202 办公。
2. 重庆冠宇动力电池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回单,重庆冠宇动力电池的实收资本增加至 5,0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上述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或权益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除已出具法律意见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六节(一)披露的不动产抵押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不动产抵押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公告的《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
认,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存在以下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期末账面价值 | 受限原因 |
货币资金 | 1,350,674,601.83 |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海关关税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工程款保函保证金、锁汇保证金、 施工合同纠纷法院冻结账户资金 |
交易性金融 资产 | 102,414,986.30 | 用于质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
应收账款 | 1,307,701,720.36 | 用于质押借款、综合授信质押物 |
固定资产 | 1,852,174,680.47 | 综合授信抵押物 |
无形资产 | 161,212,011.82 | 综合授信抵押物 |
长期待摊资 产 | 33,581,719.73 | 综合授信抵押物 |
在建工程 | 2,646,017.69 | 综合授信抵押物 |
其他非流动 资产 | 224,038,535.88 | 用于质押借款 |
合计 | 5,034,444,274.48 | - |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除上述资产受限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在主要自有财产上设置其他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主要自有财产亦没有受到其他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限制。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主要境内物业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主要境内租赁物业外,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租赁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境内物业以及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主要境内租赁物业变化情况如下:
根据重庆冠宇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补充合同(三)》,重庆冠宇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重庆市綦江区万盛经开区xxx耀路115 号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面积从128,639.84 平方米变更
为 128,665.68 平方米。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租赁物业的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主要境内物业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主要境外物业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主要境外租赁物业外,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租赁主要境外物业以及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主要境外租赁物业变化情况如下:
(1) 根据Everup Battery与Mrs G. Gomathy签署的租赁协议, Everup Battery 从 Mrs G. Gomathy 承租位于 S.No.258 、 S.No.260 , Poonamallee Bye-pass Road,Poonamallee,Chennai-600056, Tamil Nadu,India的物业用于生产经营,租赁面积合计47,342平方英尺,月租金合计为859,257卢比,租赁期限为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
根据印度律师出具的书面意见,该租赁协议为有效的协议。
(2) 根据Everup Battery与Trivitron Healthcare Pvt Ltd.签署的租赁协议,约定Everup Battery从Trivitron Healthcare Pvt Ltd.承租位于S.No.258、S.No.260,Poonamallee Bye-pass Road, Poonamallee,Chennai-600056,Tamil Nadu,India的物业用于生产经营,租赁面积为25,648平方英尺,月租金为465,511卢比,租赁期限为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
根据印度律师出具的书面意见,该租赁协议为有效的协议。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主要合同中发生变更的及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主要合同情况如下:
1. 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主要合同外,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其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主要销售合同如下:
根据发行人、重庆冠宇分别与加百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签署的《采购框架协议》及发行人的确认,加百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从发行人、重庆冠宇采购电芯等产品,具体以订单为准,合同自 2022 年 6 月 27 日起生效,有效期 1 年,如果双方均未在有效期届
满 60 日前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合同将自动延续 1 年。
2. 授信及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除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主要合同外,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主要授信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如下: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22)穗银横琴分行信字第 0053 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同意向发行人授予 7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为 2022 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24 日止。
(二) 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知识产权、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已被确定的侵权之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包括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之间正在履行的主要关联交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五节(二)的相关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除外)。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 其他应收款
序号 | 单位名称 | 其他应收金额 (单位:元) | 款项性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 库珠海市中心支库 | 80,264,875.63 | 应收退税款 |
2 | 东营昆宇新能源 | 48,000,000.00 | 代垫款及其他 |
3 | FOXBON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 33,557,000.00 | 保证金、押金 |
4 |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有限 公司 | 5,101,198.40 | 保证金、押金 |
5 | Sri City Private Limited | 5,057,500.00 | 保证金、押金 |
(1) 对于上述第1项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系发行人及冠宇动力电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珠海市中心支库应收的出口退税。
(2) 对于上述第2项其他应收款,根据哈光宇电源、冠宇有限、东营昆宇新能源、昆宇(东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对珠海冠宇电池有限公司欠款的相关方协议》《关于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对珠海冠宇电池有限公司欠款的相关方协议的补充协议》,哈光宇电源为抵扣对冠宇有限的应付账款,约定东营昆宇新能源直接将股权转让价款中的17,200万元支付给冠宇有限。截至2022年6月30日,东营昆宇新能源尚有4,800万元未支付。
(3) 对于上述第3项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与FOXBON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签署的《Customer Deposit Agreement》,系发行人向FOXBON INTERNATIONAL(H.K.) LIMITED支付的材料采
购保证金。
(4) 对于上述第4项其他应收款,根据重庆冠宇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说明,系重庆冠宇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房屋租赁保证金。
(5) 对于上述第5项其他应收款,根据Everup Battery与Sri City Private Limited签署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系 Everup Battery向Sri City Private Limited支付的租赁房产保证金。
2. 其他应付款
序号 | 单位名称 | 其他应付金额 (单位:元) | 款项性质 |
1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 司珠海供电局 | 13,802,218.95 | 电费 |
2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綦南供电分公司 | 9,921,499.22 | 电费 |
3 | 海盐县天然气有限公司 | 3,082,700.53 | 天然气费 |
4 | Norton Rose Fulbright US LLP | 2,242,542.00 | 法律咨询费 |
5 | 重庆市渝川燃气有限责 任公司 | 1,785,849.87 | 燃气费 |
(1) 对于上述第1项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系发行人应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支付的电费。
(2) 对于上述第2项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系重庆冠宇应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綦南供电分公司支付的电费。
(3) 对于上述第3项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系浙江冠宇应向海盐县天然气有限公司支付的天然气费。
(4) 对于上述第4项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系发行人应向
Norton Rose Fulbright US LLP支付的法律咨询费。
(5) 对于上述第5项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系重庆冠宇应向重庆市渝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燃气费。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系于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八.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中涉及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于 2022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于 2022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冠宇电源“截至 2022 年 7 月 12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于 2022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冠宇电源金湾分公司“截至 2022年 7 月 12 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无欠税证明》,重庆冠宇“截至 2022年 7 月 11 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5.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于 2022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冠宇动力电池“截至 2022 年 7月 11 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6.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于 2022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冠宇动力电源“截至 2022 年 7月 19 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7.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信用广东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冠x先进新能源自设立之日(2021年 7 月 14 日)至 2022 年 6 月 11 日不存在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记录,无欠缴税费记录。
8.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浙江冠宇“自 2021 年 3 月 29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该公司纳税申报的税种、税率和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按时缴纳全部应缴税额,无任何拖欠、漏税、偷逃税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无任何税务违法行为不良记录;未受到过税务主管部门处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发行人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享受的单笔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主要补贴情况如下:
1. 根据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 2019 年 9 月 2 日印发的珠斗府办 [2019]10 号《珠海市斗门区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专项奖励实施办法》以及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5 月 7 日发布的《2021 年斗门区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专项奖励企业名单公示》,发行人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收到珠海市斗门区金融服务中心拨付的专项奖励 150 万元。
2. 根据《高能量密度锂离子电池智能化制造项目补充协议(二)》《万
盛经开区区属国有企业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重庆冠宇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共计收到重庆市万盛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 2022
年度第一、二季度贷款贴息资金 16,005,718.18 元。
3.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发布的渝人社发 [2022]20 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13 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重庆冠宇于 2022 年 6 月 27日收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拨付的失业保险返还资金 1,732,750 元。
十. 发行人市场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❹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市场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合规情况如下: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安全生产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对安全生产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相关境外律师就发行人主要境外控股子公司出具的书面意见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无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未受到过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十一. 发行人募集资❹的运用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更新情况如下:
1. 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叠片生产线建设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出具的珠环建表[2022]87 号《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冠宇珠海西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该项目建设已取得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的同意。
2. 珠海生产线技改及搬迁项目
(1) 总部高性能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技改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11日出具的珠环建表[2022]115号《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该项目建设已取得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的同意。
(2) 原四、五部锂离子电池生产线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16日出具的珠环建表[2022]87号《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冠宇珠海西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该项目建设已取得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的同意。
3. 锂离子电池试验与测试中心建设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出具的珠环建表[2022]87 号《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冠宇珠海西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该项目建设已取得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的同意。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编制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2021 年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210,392.60 万元,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130,752.27 万元(其中包括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 39,045.17 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为 80,907.49 万元(含
扣除手续费后的利息 1,267.16 万元),其中存放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40,907.49 万元,持有未到期的理财产品金额 40,000 万元。致同会计师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出具致同专字(2022)第 351A014408 号《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董事会编制的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二.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主要诉讼、仲裁案件进展及新增情况如下:
1. 新宁火灾相关尚未了结或潜在的诉讼、仲裁案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的由新宁火灾引起的相关诉讼进展如下:
(1) 就原告xxx与被告新宁物流、第三人发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22 年 6 月 9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新宁物流及发行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新宁物流承担 70%责任、发行人承担 30%责任,新宁物流支付欣旺达赔偿金 590.24 万元。
(2) 就原告华安保险与被告新宁物流及发行人、第三人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摩托罗拉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及欣旺达一案,2022 年 7 月 29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发行人、新宁物流、华安保险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即支持华安保险诉求 232 万元,其中新宁物流承担 70%责任、发行人承担 30%责任。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向华安保险支付全部赔偿款 69.6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新宁物流xxx有限出具的相关索赔函等、本所律师与发行人法务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因新宁火灾事故涉及的已决的、尚未了结的及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和其他潜在纠纷的标的总金额为 31,413.84 万元,发行人根据该等总金额及预
计的赔偿比例计提预计负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累计已计提预
计负债 9,409.75 万元,并已根据现有生效判决支付赔偿款 508.51 万
元,并根据和解协议冲回预计负债 456.47 万元,预计负债账面余额
8,444.77 万元。
根据xxxxx、哈光宇电源与冠宇有限于 2018 年 3 月 9 日签署的《关
于“新宁火灾案”相关经济责任分担协议书》,对于 2015 年 12 月 22日发生的“新宁火灾案”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仲裁机构裁决/仲裁调解书、其他和解协议等确定冠宇有限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总金额 6,000 万元(含 6,000 万元)以下的,由xxxxx、哈光宇电源各承担 50%;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仲裁机构裁决/仲裁调解书、其他和解协议等确定冠宇有限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总金额超过 6,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由哈光宇电源承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珠海普明达已根据深圳雅视案、京东方案、巴斯巴案、华安保险案的判决/和解协议向发行人合计支付了 289.05 万元;哈光宇
电源已根据深圳雅视案、京东方案的判决向发行人合计支付了 182.01
万元。
基于上述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就新宁火灾事故尚未了结的及可预见的诉讼及其他主要潜在纠纷计提了预计负债;且xxxxx及哈光宇电源已与发行人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按照相关金额及比例承担发行人因新宁火灾而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发行人新宁火灾相关的尚未了结的及可预见的诉讼及其他潜在纠纷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 ATL 专利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7 月,发行人收到 ATL 变更其之前提出的 1
起诉讼的诉讼请求《民事起诉状》,对于发行人于 2022 年 1 月收到的
《民事起诉状》中提及的 ZL201410782528.9 号专利,ATL 新增提出发行人另 1 个型号的电芯产品侵犯该项专利,并要求发行人就侵犯该项专利权事宜赔偿 6,000 万元,并与其他被告连带承担 ATL 为制止侵权
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7 月,发行人收到了 ATL 在福州中院起诉发行人专利侵权的 6 起诉讼相关材料(每起诉讼涉及 1 项 ATL 专利),并收到了 ATL 在美国xx萨斯州东部地区法院起诉发行人专利侵权的 1起诉讼相关材料(涉及 2 项 ATL 专利)。2022 年 8 月,ATL 向美国德克萨斯州东部地区法院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新增提出发行人电芯产品侵犯其其他 2 项专利,具体诉讼案件如下:
(1) 2022 年 7 月,发行人收到东莞新能源在福州中院起诉的诉讼资料,请求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 ZL201210405678.9 专利
(名称为:一种软包装锂离子电芯加宽结构及其制作方法)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出口未经原告许可非法实施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电芯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00 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2) 2022 年 7 月,发行人收到东莞新能源在福州中院起诉的诉讼资料,请求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 ZL201620821929.5 专利
(名称为:卷绕式电芯)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出口未经原告许可非法实施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电芯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 100 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3) 2022 年 7 月,发行人收到东莞新能源在福州中院起诉的诉讼资料,请求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 ZL201510564696.5 专利
(名称为:电解液以及包括该电解液的锂离子电池)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出口未经原告许可非法实施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电芯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及
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00 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4) 2022 年 7 月,发行人收到东莞新能源在福州中院起诉的诉讼资料,请求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 ZL201811308831.X 专利
(名称为:电化学装置)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出口未经原告许可非法实施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电芯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 100 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5) 2022 年 7 月,发行人收到东莞新能源在福州中院起诉的诉讼资料,请求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 ZL201811108529.X 专利
(名称为:一种电解液及电化学装置)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出口未经原告许可非法实施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电芯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
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00 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6) 2022 年 7 月,发行人收到东莞新能源在福州中院起诉的诉讼资料,请求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 ZL201621440703.7 专利
(名称为:一种卷绕式电芯)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出口未经原告许可非法实施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电芯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 100 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7) 2022 年 7 月,发行人收到 ATL 在美国xx萨斯州东部地区法院起诉的诉讼资料,请求判令裁定发行人侵犯及故意侵犯其所主张的专利权(专利号:US10971706B2、US11329352B2),停止侵权行为,支付侵权及故意侵权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等。0000x 0 x,XXX xxxxx萨斯州东部地区法院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新增提出发行人电芯产品侵犯其其他 2 项专利( 专利号: US10833363B2、US10964987B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基于以上并根据发行人聘请的相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境内律师出具的分析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ATL 专利纠纷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ATL 专利纠纷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做出,仅供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x x 律师
经办律师
xxx 律师
xx之 律师
x x 律师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附件一:发行人新增拥有的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拥有的中国境内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商标专用权人 | 注册商标 | 注册号 | 分类号 | 取得方式 | 专用权期限 |
1 | 发行人 | 59167984 | 8 | 申请取得 | 2022 年 5 月 21 日 至 2032 年 5 月 20 日 | |
2 | 发行人 | 59189447 | 11 | 申请取得 | 2022 年 5 月 28 日 至 2032 年 5 月 27 日 | |
3 | 发行人 | 59186987 | 28 | 申请取得 | 2022 年 5 月 28 日 至 2032 年 5 月 27 日 | |
4 | 发行人 | 59188714 | 37 | 申请取得 | 2022 年 5 月 14 日 至 2032 年 5 月 13 日 |
5 | 发行人 | 59170006 | 40 | 申请取得 | 2022 年 5 月 14 日 至 2032 年 5 月 13 日 | |
6 | 发行人 | 59639076 | 12 | 申请取得 | 2022 年 5 月 28 日 至 2032 年 5 月 27 日 | |
7 | 发行人 | 59629100 | 42 | 申请取得 | 2022 年 5 月 21 日至 2032 年 5 月 20 日 | |
8 | 发行人 | 61776253 | 1 | 申请取得 | 2022 年 6 月 21 日 至 2032 年 6 月 20 日 |
附件二:发行人新增拥有的授权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拥有的中国境内授权专利如下:
序 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专利号 | 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1 | 发行人 | 一种涂层清洗方法 | 发明 | ZL201911123320.5 | 2019 年 11 月 16 日 | 申请取得 |
2 | 发行人 | 一种含硼氟结构的固态聚合物电解质及其 制备方法和应用 | 发明 | ZL201911339899.9 | 2019 年 12 月 23 日 | 申请取得 |
3 | 发行人 | 一种双层包覆层包覆的硅负极材料及其制 备方法和用途 | 发明 | ZL202010383197.7 | 2020 年 5 月 8 日 | 申请取得 |
4 | 发行人 | 一种适用于硅碳体系锂离子电池的电解液 | 发明 | ZL202011396207.7 | 2020 年 12 月 3 日 | 申请取得 |
5 | 发行人 | 锂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2706351.2 | 2021 年 11 月 5 日 | 申请取得 |
6 | 发行人 | 一种胶纸、电池极片和锂离子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2940962.3 | 2021 年 11 月 25 日 | 申请取得 |
7 | 发行人 | 隔膜平整度检测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2122675883.4 | 2021 年 11 月 3 日 | 申请取得 |
8 | 发行人 | 料盘组件、卷材制作机构、卷材检测机构及 卷绕设备 | 实用新型 | ZL202120336548.9 | 2021 年 2 月 5 日 | 申请取得 |
9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及电子产品 | 实用新型 | ZL202122300722.7 | 2021 年 9 月 23 日 | 申请取得 |
10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2927670.6 | 2021 年 11 月 25 日 | 申请取得 |
11 | 发行人 | 一种正极片和锂离子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2946179.8 | 2021 年 11 月 26 日 | 申请取得 |
12 | 发行人 | 多层复合结构隔膜及其制备方法和锂硫电 池 | 发明 | ZL201810930700.9 |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申请取得 |
13 | 发行人 | 一种电芯陈化设备及陈化控制方法 | 发明 | ZL202011374073.9 | 2020 年 11 月 30 日 | 申请取得 |
14 | 发行人 | 一种复合材料制备装置及制备方法 | 发明 | ZL202010258286.9 | 2020 年 4 月 3 日 | 申请取得 |
15 | 发行人 | 一种正极片及电池 | 发明 | ZL202011458775.5 | 2020 年 12 月 11 日 | 申请取得 |
16 | 发行人 | 电极片和电池 | 发明 | ZL202011594306.6 | 2020 年 12 月 29 日 | 申请取得 |
17 | 发行人 | 极片及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2854004.4 | 2021 年 11 月 18 日 | 申请取得 |
18 | 发行人 | 极片和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2853602.X | 2021 年 11 月 18 日 | 申请取得 |
19 | 发行人 | 电极组件和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2842583.0 | 2021 年 11 月 18 日 | 申请取得 |
20 | 发行人 | 极片和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2842584.5 | 2021 年 11 月 18 日 | 申请取得 |
21 | 发行人 | 极片和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2853586.4 | 2021 年 11 月 18 日 | 申请取得 |
22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2963761.5 | 2021 年 11 月 29 日 | 申请取得 |
23 | 发行人 | 外壳组件及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2941260.7 | 2021 年 11 月 25 日 | 申请取得 |
24 | 发行人 | 电池极片及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2181395.8 | 2021 年 9 月 9 日 | 申请取得 |
25 | 发行人 | 一种负极片和锂离子电池 | 发明 | ZL202011628644.7 | 2020 年 12 月 30 日 | 申请取得 |
26 | 冠宇动力电池 | 一种电解液及其应用 | 发明 | ZL202011024166.9 | 2020 年 9 月 25 日 | 申请取得 |
27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及电子设备 | 实用新型 | ZL202122964518.5 | 2021 年 11 月 29 日 | 申请取得 |
28 | 发行人 | 一种锂电池 | 发明 | ZL202011455854.0 | 2020 年 12 月 10 日 | 申请取得 |
29 | 发行人 | 一种聚苯并咪唑-聚硅氧烷嵌段共聚物及其 制备方法与应用 | 发明 | ZL202010990281.5 | 2020 年 9 月 18 日 | 申请取得 |
30 | 冠宇动力电池 | 一种正极片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 发明 | ZL202010238426.6 | 2020 年 3 月 30 日 | 申请取得 |
31 | 发行人 | 密封圈及电池组 | 实用新型 | ZL202122509145.2 | 2021 年 10 月 19 日 | 申请取得 |
32 | 发行人 | 极片及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057654.2 | 2021 年 12 月 6 日 | 申请取得 |
33 | 发行人 | 极片及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048914.X | 2021 年 12 月 6 日 | 申请取得 |
34 | 发行人 | 电芯、电池和电子设备 | 实用新型 | ZL202123055796.5 | 2021 年 12 月 6 日 | 申请取得 |
35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壳体、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055861.4 | 2021 年 12 月 6 日 | 申请取得 |
36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071452.3 | 2021 年 12 月 8 日 | 申请取得 |
37 | 发行人 | 壳体及电池包 | 实用新型 | ZL202123056256.9 | 2021 年 12 月 6 日 | 申请取得 |
38 | 发行人 | 一种极片、叠片电芯、电池及电子产品 | 实用新型 | ZL202122785395.9 | 2021 年 11 月 15 日 | 申请取得 |
39 | 发行人 | 极片及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044013.3 | 2021 年 12 月 6 日 | 申请取得 |
40 | 发行人 | 外壳结构及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056292.5 | 2021 年 12 月 6 日 | 申请取得 |
41 | 发行人 | 壳体及电池包 | 实用新型 | ZL202123056917.8 | 2021 年 12 月 6 日 | 申请取得 |
42 | 发行人 | 一种软包锂离子电池和电子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2122319979.7 | 2021 年 9 月 24 日 | 申请取得 |
43 | 发行人 | 电芯和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2854001.0 | 2021 年 11 月 18 日 | 申请取得 |
44 | 发行人 | 极片及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048902.7 | 2021 年 12 月 6 日 | 申请取得 |
45 | 发行人 | 电芯和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031510.X | 2021 年 12 月 3 日 | 申请取得 |
46 | 发行人 | 电芯及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059983.0 | 2021 年 12 月 6 日 | 申请取得 |
47 | 发行人 | 极片和电芯 | 实用新型 | ZL202122993851.9 | 2021 年 11 月 30 日 | 申请取得 |
48 | 发行人 | 电芯、电池和电子设备 | 实用新型 | ZL202123046852.9 | 2021 年 12 月 6 日 | 申请取得 |
49 | 发行人 | 复合固态电解质膜及其制备方法和锂离子 电池 | 发明 | ZL202010897537.8 | 2020 年 8 月 31 日 | 申请取得 |
50 | 发行人 | 一种膦酸化聚烯烃接枝苯并咪唑类聚合物 质子交换膜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 发明 | ZL202010469926.0 | 2020 年 5 月 28 日 | 申请取得 |
51 | 发行人 | 一种高电压非水电解液及含有该电解液的 锂离子电池 | 发明 | ZL201910848762.X | 2019 年 9 月 9 日 | 申请取得 |
52 | 发行人 | 一种金属-陶瓷微球、含有该金属-陶瓷微球 的隔膜及含有该隔膜的锂离子电池 | 发明 | ZL201910883018.3 | 2019 年 9 月 18 日 | 申请取得 |
53 | 发行人 | 一种微球、含有该微球的隔膜及含有该隔膜 的锂离子电池 | 发明 | ZL201910883619.4 | 2019 年 9 月 18 日 | 申请取得 |
54 | 发行人 | 一种快充型高比容量的负极片及包括该负 极片的锂离子电池 | 发明 | ZL202010851793.3 | 2020 年 8 月 21 日 | 申请取得 |
55 | 发行人 | 一种正极极片及包括该正极极片的锂离子 电池 | 发明 | ZL202010923585.X | 2020 年 9 月 4 日 | 申请取得 |
56 | 冠宇动力电池 | 一种高能量密度负极材料及包括该负极材 料的负极片和锂离子电池 | 发明 | ZL202011075166.1 | 2020 年 10 月 9 日 | 申请取得 |
57 | 发行人 | 一种极片和电芯 | 实用新型 | ZL202122977735.8 | 2021 年 11 月 30 日 | 申请取得 |
58 | 发行人 | 一种胶纸、电池极片和锂离子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2927706.0 | 2021 年 11 月 25 日 | 申请取得 |
59 | 发行人 | 一种极片和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2785984.7 | 2021 年 11 月 15 日 | 申请取得 |
60 | 发行人 | 一种电芯封装结构及电芯 | 实用新型 | ZL202122969644.X | 2021 年 11 月 30 日 | 申请取得 |
61 | 发行人 | 一种封装封头和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2865264.1 | 2021 年 11 月 22 日 | 申请取得 |
62 | 冠宇电源 | 电池保护板弯折装置及设备 | 实用新型 | ZL202120625662.3 | 2021 年 3 月 27 日 | 申请取得 |
63 | 发行人 | 锂电池 | 发明 | ZL202011451375.1 | 2020 年 12 月 10 日 | 申请取得 |
64 | 发行人 | 硅负极片及其制备方法和锂离子电池 | 发明 | ZL202011228938.0 | 2020 年 11 月 6 日 | 申请取得 |
65 | 发行人 | 集流体、电池极片及集流体制作方法 | 发明 | ZL202110235640.0 | 2021 年 3 月 3 日 | 申请取得 |
66 | 冠宇动力电池 | 一种锂离子叠芯及其应用 | 发明 | ZL202011125028.X | 2020 年 10 月 20 日 | 申请取得 |
67 | 发行人 | 卷芯及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125466.9 | 2021 年 12 月 13 日 | 申请取得 |
68 | 发行人 | 一种电芯和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062560.4 | 2021 年 12 月 7 日 | 申请取得 |
69 | 发行人 | 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142307.X | 2021 年 12 月 14 日 | 申请取得 |
70 | 发行人 | 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142677.3 | 2021 年 12 月 14 日 | 申请取得 |
71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213774.7 | 2021 年 12 月 17 日 | 申请取得 |
72 | 发行人 | 一种电芯及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2315147.8 | 2021 年 9 月 23 日 | 申请取得 |
73 | 发行人 | 一种正极片及制备方法、电池 | 发明 | ZL202010959704.7 | 2020 年 9 月 14 日 | 申请取得 |
74 | 发行人 | 一种正极极片及包括该正极极片的锂离子 电池 | 发明 | ZL202010924309.5 | 2020 年 9 月 4 日 | 申请取得 |
75 | 发行人 | 一种锂离子电池用电解液及包括该电解液 的锂离子电池 | 发明 | ZL202011120059.6 | 2020 年 10 月 19 日 | 申请取得 |
76 | 发行人 | 一种聚不饱和羧酸基可控交联型粘结剂及 含有该粘结剂的锂离子电池 | 发明 | ZL202010628040.6 | 2020 年 7 月 2 日 | 申请取得 |
77 | 发行人 | 一种极片表面金属物清除装置 | 发明 | ZL202010457841.0 | 2020 年 5 月 26 日 | 申请取得 |
78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448435.7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申请取得 |
79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257235.3 | 2021 年 12 月 22 日 | 申请取得 |
80 | 重庆冠宇 | 极耳、极片和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296855.8 | 2021 年 12 月 24 日 | 申请取得 |
81 | 冠宇电源 | 一种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257786.X | 2021 年 12 月 22 日 | 申请取得 |
82 | 发行人 | 一种卷芯和电池 | 发明 | ZL202010590495.3 | 2020 年 6 月 24 日 | 申请取得 |
83 | 发行人 | 一种正极极片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 | 发明 | ZL202010560834.3 | 2020 年 6 月 18 日 | 申请取得 |
84 | 发行人 | 一种含高延伸层的正极片及包括该正极片 的锂离子电池 | 发明 | ZL202110039081.6 | 2021 年 1 月 12 日 | 申请取得 |
85 | 冠宇动力电源 | 电芯模组及电池包 | 实用新型 | ZL202123201771.1 | 2021 年 12 月 20 日 | 申请取得 |
86 | 发行人 | 一种硫化物极片材料、其制备方法及锂电池 | 发明 | ZL201910665105.1 | 2019 年 7 月 23 日 | 申请取得 |
87 | 发行人 | 一种极片及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264094.8 | 2021 年 12 月 23 日 | 申请取得 |
88 | 发行人 | 电芯和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283285.9 | 2021 年 12 月 24 日 | 申请取得 |
89 | 发行人 | 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448928.0 | 2021 年 12 月 30 日 | 申请取得 |
90 | 发行人 | 极片、卷芯和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412174.3 | 2021 年 12 月 30 日 | 申请取得 |
91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251278.0 | 2021 年 12 月 22 日 | 申请取得 |
92 | 发行人 | 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368518.5 | 2021 年 12 月 28 日 | 申请取得 |
93 | 发行人 | 电池及电子设备 | 实用新型 | ZL202123276813.8 | 2021 年 12 月 22 日 | 申请取得 |
94 | 发行人 | 负极片以及电芯 | 实用新型 | ZL202123319147.1 | 2021 年 12 月 24 日 | 申请取得 |
95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外壳及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299725.X | 2021 年 12 月 23 日 | 申请取得 |
96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361648.6 | 2021 年 12 月 27 日 | 申请取得 |
97 | 冠宇电源 | 复合胶带及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138262.9 | 2021 年 12 月 13 日 | 申请取得 |
98 | 冠宇动力电源 | 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433407.8 | 2021 年 12 月 29 日 | 申请取得 |
99 | 冠宇动力电源 | 一种电芯总成及电池包 | 实用新型 | ZL202123392781.8 | 2021 年 12 月 29 日 | 申请取得 |
100 | 冠宇动力电源 | 一种电池包 | 实用新型 | ZL202123392189.8 | 2021 年 12 月 29 日 | 申请取得 |
101 | 冠宇动力电源 | 一种电池包 | 实用新型 | ZL202123433451.9 | 2021 年 12 月 29 日 | 申请取得 |
102 | 冠宇动力电源 | 电池外壳和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394092.0 | 2021 年 12 月 29 日 | 申请取得 |
103 | 冠宇动力电源 | 一种供电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2220227602.0 | 2022 年 1 月 27 日 | 申请取得 |
104 | 冠宇动力电源 | 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430717.4 | 2021 年 12 月 29 日 | 申请取得 |
105 | 冠宇动力电源 | 电芯模组和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394091.6 | 2021 年 12 月 29 日 | 申请取得 |
106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叠片电芯及电池 | 发明 | ZL202011247030.4 | 2020 年 11 月 10 日 | 申请取得 |
107 | 冠宇动力电源 | 芯片驱动的场效应管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2122727486.7 | 2021 年 11 月 9 日 | 申请取得 |
108 | 发行人 | 一种无纺布隔膜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 发明 | ZL201910726972.1 | 2019 年 8 月 7 日 | 申请取得 |
109 | 发行人 | 一种负极片及电池 | 发明 | ZL202110371945.4 | 2021 年 4 月 7 日 | 申请取得 |
110 | 发行人 | 一种负极片、制备方法及包含其的锂离子电 池 | 发明 | ZL202110634246.4 | 2020 年 5 月 8 日 | 申请取得 |
111 | 发行人 | 一种缓冲罐 | 实用新型 | ZL202122506923.2 | 2021 年 10 月 18 日 | 申请取得 |
112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2971738.0 | 2021 年 11 月 30 日 | 申请取得 |
113 | 发行人 | 一种绝缘胶纸及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077317.X | 2021 年 12 月 8 日 | 申请取得 |
114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和电子产品 | 实用新型 | ZL202123034558.6 | 2021 年 12 月 3 日 | 申请取得 |
115 | 发行人 | 复合固态电解质膜及其制备方法和锂离子 电池 | 发明 | ZL202010708652.6 | 2020 年 7 月 22 日 | 申请取得 |
116 | 发行人 | 一种极片及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220046668.X | 2022 年 1 月 7 日 | 申请取得 |
117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外壳及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295933.2 | 2021 年 12 月 23 日 | 申请取得 |
118 | 发行人 | 外壳结构及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058938.3 | 2021 年 12 月 6 日 | 申请取得 |
119 | 发行人 | 电池结构 | 实用新型 | ZL202220106998.3 | 2022 年 1 月 14 日 | 申请取得 |
120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 | 发明 | ZL202110291149.X | 2021 年 3 月 18 日 | 申请取得 |
121 | 发行人 | 整形组件和整形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2122642338.5 | 2021 年 10 月 29 日 | 申请取得 |
122 | 发行人 | 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216761.5 | 2021 年 12 月 17 日 | 申请取得 |
123 | 发行人 | 一种极片和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059984.5 | 2021 年 12 月 6 日 | 申请取得 |
124 | 发行人 | 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213920.6 | 2021 年 12 月 17 日 | 申请取得 |
125 | 冠宇动力电池 | 一种软包电池及电子设备 | 实用新型 | ZL202123251396.1 | 2021 年 12 月 22 日 | 申请取得 |
126 | 发行人 | 一种钴酸锂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发明 | ZL202110087455.1 | 2021 年 1 月 22 日 | 申请取得 |
127 | 发行人 | 一种贴胶纸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2123077254.8 | 2021 年 12 月 8 日 | 申请取得 |
128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及电器 | 实用新型 | ZL202121996184.3 | 2021 年 8 月 24 日 | 申请取得 |
129 | 发行人 | 一种贴膜装置及电池贴膜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2122864695.6 | 2021 年 11 月 22 日 | 申请取得 |
130 | 冠宇电源 | 一种绝缘胶纸和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2934979.8 | 2021 年 11 月 26 日 | 申请取得 |
131 | 发行人 | 一种膦酸改性氧化石墨烯交联聚烯烃接枝 苯并咪唑类聚合物复合材料 | 发明 | ZL202110163545.4 | 2021 年 2 月 5 日 | 申请取得 |
132 | 发行人 | 一种正极极片及包括该正极极片的锂离子 电池 | 发明 | ZL202010924314.6 | 2020 年 9 月 4 日 | 申请取得 |
133 | 发行人 | 一种低阻抗粘结剂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 | 发明 | ZL202010524928.5 | 2020 年 6 月 10 日 | 申请取得 |
134 | 发行人 | 一种三极耳叠片式复合型电池 | 发明 | ZL202010615092.X | 2020 年 6 月 30 日 | 申请取得 |
135 | 发行人 | 一种非水电解液及包括所述非水电解液的 锂二次电池 | 发明 | ZL201911144466.8 | 2019 年 11 月 20 日 | 申请取得 |
136 | 发行人 | 一种锂二次电池用电解液和包括该电解液 的锂二次电池 | 发明 | ZL201910804026.4 | 2019 年 8 月 28 日 | 申请取得 |
137 | 发行人 | 一种正极极片及包括该正极极片的锂离子 电池 | 发明 | ZL202010924317.X | 2020 年 9 月 4 日 | 申请取得 |
138 | 发行人 | 一种锂离子电池用的高容量快充负极材料 及锂离子电池 | 发明 | ZL201910697241.9 | 2019 年 7 月 30 日 | 申请取得 |
139 | 发行人 | 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220136822.2 | 2022 年 1 月 18 日 | 申请取得 |
140 | 发行人 | 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220209583.9 | 2022 年 1 月 25 日 | 申请取得 |
141 | 发行人 | 极片、电池和用电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2220246775.7 | 2022 年 1 月 29 日 | 申请取得 |
142 | 发行人 | 电极组件及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220246789.9 | 2022 年 1 月 29 日 | 申请取得 |
143 | 发行人 | 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220136716.4 | 2022 年 1 月 18 日 | 申请取得 |
144 | 冠宇动力电源 | 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391744.5 | 2021 年 12 月 29 日 | 申请取得 |
145 | 发行人 | 一种改善电池内部温升的方法 | 发明 | ZL201910736498.0 | 2019 年 8 月 9 日 | 申请取得 |
146 | 发行人 | 电池检测装置和方法 | 发明 | ZL202011441883.1 | 2020 年 12 月 8 日 | 申请取得 |
147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及电子设备 | 实用新型 | ZL202220567479.7 | 2022 年 3 月 15 日 | 申请取得 |
148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453022.8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申请取得 |
149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453203.0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申请取得 |
150 | 发行人 | 一种软包电池及其封装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2123046422.7 | 2021 年 12 月 6 日 | 申请取得 |
151 | 发行人 | 一种卷芯和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220381293.2 | 2022 年 2 月 24 日 | 申请取得 |
152 | 冠宇电源 | 一种标签贴纸及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123390845.0 | 2021 年 12 月 29 日 | 申请取得 |
153 | 冠宇电源 | 一种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220383725.3 | 2022 年 2 月 24 日 | 申请取得 |
154 | 冠宇动力电池 | 一种电芯及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220216383.6 | 2022 年 1 月 26 日 | 申请取得 |
155 | 冠宇动力电池 | 一种电池充电箱 | 实用新型 | ZL202123166338.9 | 2021 年 12 月 16 日 | 申请取得 |
156 | 冠宇动力电池 | 一种参比电极和三电极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220367879.3 | 2022 年 2 月 23 日 | 申请取得 |
157 | 冠宇动力电池 | 一种软包电芯及电池 | 实用新型 | ZL202220218034.8 | 2022 年 1 月 26 日 | 申请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