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四】
桃園航空城計畫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開發案
協議價購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 買方: | xxxxx | (xxxxxx) |
xx: | (xxxxxx) |
本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完成協議價購作業,依雙方議價內容續辦土地移轉事宜。經雙方同意訂立以下條款,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買賣標的
土地座落: 桃園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等筆土地, 出售持分總面積 平方公尺(土地標示詳如後附清冊)
第二條、 產權確立
x契約所載之不動產確係乙方所有,乙方保證產權清楚,若有任何產權糾紛或第八條之情事,均由乙方負責處理,若因此致使損及甲方之權益時,乙方願負完全賠償責任,絕無異議。
第三條、 交易價金計算
本案土地協議總價,計新臺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計算。(請以零、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等正楷書寫)
第四條、 付款方式
土地協議價購款將於甲方與乙方完成公定契約簽訂,並於土地區段徵收計畫書核定後,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由甲方一次全部給付買賣價金予乙方。
第五條、 檢附文件
甲方通知乙方辦理公定契約簽約事宜時,乙方需檢附文件,說明如下: 1.乙方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
2.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再檢附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委託書及委託
人近 3 個月內之印鑑證明。 3.檢附土地所有權狀。
4.如有本契約第七條第 2、3 及 4 款情形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
5.其他依土地登記法令必備之文件。
第六條、 相關稅捐、費用
甲乙雙方負擔之稅捐費用依下列辦理:
1.本契約所載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甲方負擔費用,含土地分割暨分筆登記費用、產權移轉登記費用、印花稅、鑑界費及代書費。
2.本交易土地於甲方給付買賣價金前,乙方應繳之各類費用,含地租、水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管理費及登記之日前未繳納之相關稅捐費用。
3.如經稅捐機關清查後有地價稅或遺產稅等欠稅情事,需檢附繳納證明。
4.本計畫因採先建後遷,如有地上建物於搬遷前持續由乙方使用,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至地上建物實際搬遷期間之相關稅賦(如:地價稅、房屋稅等),應由乙方繳納。
第七條、 其他乙方應辦事項
1.土地若有繼承情形須辦妥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辦理簽約事宜。
2.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乙方需檢附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及依規定補償佃農之證明文件。
3.土地訂有他項權利、限制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者,乙方須檢附其塗銷證明文件。
4.公同共有之土地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5.乙方收到點交通知應配合辦理,不得藉故拖延點交手續。
第八條、 保證責任
乙方應於本契約所載之不動產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俟甲方通知辦理點交;在未辦理點交前如遇天災、地震等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可歸責於乙方之疏失,因而損及甲方權益時,概由乙方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九條、 契約解除條件
1.因內政部未予核准甲方所報「桃園航空城計畫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土地區段徵收計畫書之際,則乙方原出具之協議價購同意書自始失效,本契約自屬無效。
2.於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如需乙方補用印或補辦證件,乙方若無法在甲方通知補正期間內完成補正,本契約視同無效。
3.乙方如有本契約第七條內容之情況,而未依規定辦理,本契約視同無效。
第十條、 契約執存
x契約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第十一條、未盡事宜之處置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甲 方: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xx○
住 址: xxxxxxxxx 0 x
x x:xxxxx:x x:x x x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