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6层A602房
附件4
元宇宙未来世界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
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元宇宙未来世界项目
项目地点: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港澳青年创业基地
委托人(甲方): 广州青创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人合同编号:
咨询人(乙方) :
咨询人合同编号:
签 订 地 点 :广州市白云区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广州青创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xxxxxxxxx0000xxxxxxxxxxx0x配套服务大楼6层A602房
咨询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元宇宙未来世界项目。
工程地点: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港澳青年创业基地。
工程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为36,004平方米,可建设用地面积为 31,912平方米。项目包含4个地块(AB2501123、AB2501124地块: 商业/商务/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1/B2 /B29;AB2501118:公园绿地(G1);AB2501119地块: 公园绿地/文化设施用地G1/A2)。拟新建总建筑面积约为125,781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为94,781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为31,000平方米。,最高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最大单体建筑面积不超4.39万㎡,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乙级,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二级。按照生态xx建设要求开展建设,如涉及树木迁移,严格按照《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执行》(以上建设内容和规模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最终批复为准)。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元宇宙未来世界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 :■ 决策阶段、■ 设计阶段、■ 发承包阶段、■ 实施阶段、■ 竣工阶段。
■ 工程估算的编制/审核。
■ 工程概算的编制/审核。
■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核。
■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
■ 配合审计问题回复,答疑,解释、取证等工作。
■ 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
■ 其他造价咨询服务。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设计阶段:
1.审核初步设计概算,提出专业及合理的建议,并提交审核报告,完成概算审核工作,根据项目推进情况,按甲方要求需分别审核各单位工程建安费。
2.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提出工程项目的各专业工程和各阶段造价限额指标;
3.对设计中采用的主材、设备等提供市场信息,参与方案比选、优化,提出优化建议;
4. 配合设计概算的编制,要求完成概算部分建安工程费的计量和计价,并与设计出具的概算建安费对比,提出设计概算审核意见;
5.根据甲方的需要,协助甲方编制项目设计计划、项目合约规划等;参加设计方案论证会议、图纸会审、变更论证等专题会,提出造价专业意见;
6.协助甲方编制目标成本。根据确定的设计方案进行详细的工程成本预测和资金流量预测分析,以作为进度和成本控制的目标;随设计的深入定期分析工程成本、定期修正资金流量预测;
7.负责按甲方要求编制清单计价模式等各类造价管理文件。
b.发承包阶段:
1. 施工图预算审核(含参与设计优化工作和相应的预算以及服务类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调整,并出具预算审核报告。根据项目开发时序,按甲方要求,分期分批审核各单位工程预算并出具预算审核报告。判别是否满足限额要求,向甲方提出分析处理意见或建议,按时提交预算审核报告、调整意见及合理化建议,参与协商洽谈及相关问题的解决;
2.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钢筋及预埋件计算。
3.交付招标图或施工图后,应审核设计图,梳理存在的问题报送甲方。自交付完整的设计图及资料之日起30日历天内提交招标控制价初稿;交付正式工程设计图文件后15个日历天内提交审定稿;咨询人应向甲方提供一式四份招标控制价文件及三个光盘。
4.根据需要,编制招标控制价过程中有疑问的应与设计对数、提供材料价格依据、修改招标控制价等应由咨询人完成的工作内容。
5.负责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手续(如有)。
6.参与合同稿的拟定工作。提出有关造价咨询建议( 如计费标准、定价方式、合同价款、结算管理)及其他建议。
7.参加招标答疑,负责解答有关经济条款、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方面的疑问。
8.招标工作完成后,负责对投标文件的清标工作。
9.服务类、货物类及其他政府采购类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并出具一式四份的招标控制价报告及三个光碟(整理打包整套终稿招标控制价文件电子资料形成光碟)。
10.招标完成后,负责与中标单位对数和确认招标清单的漏项和漏量(少计工程量)。
11.第一次招标和招标失败后再次招标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费用已包含在本次合同价内。
c.实施阶段
1.协助甲方制定现场造价管理的流程与管理办法,包括工程变更程序、工程款支付程序、材料调差管理办法等;
2.负责施工过程造价控制,制定项目总体投资进度计划,审核工程款用款计划,审核已完成工程量与进度款,并出具进度款审核报告。根据每月实际进度与实际投资和计划投资作分析比较,分析成本偏差的原因和修正项目投资进度计划;
3.根据经验主动地、有预见性地提醒甲方节约费用,防范工期索赔,负责协助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参与方的合同索赔处理,向甲方提供专业评估意见及估算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甲方定期召开造价控制会议,参与选择技术经济性最佳的方案,控制好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不合理变更,集中会审工程变更资料及费用,对合同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条款正确理解和执行,按照合同变更价款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变更进行计量和计价;
5.参与有关工程造价及合同执行的工程会议及甲方要求的其它会议,协助甲方协调和承包单位经济关系以利工程顺利进行;
6.负责定期收集和整理有关设备材料的市场价格动态信息,对施工方案、材料选用提供成本控制建议,定期提交人工机械主材设备价格造价影响分析;
7.根据甲方的需要参与合同谈判、合同价款修正及调整的审核;
8.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签证等做审核,出具审核预算报告;
9.负责编制或审核每月项目建安费用资金计划,建立工程变更、扣款、支付、材料调差等相关台账,统计分析工程投资情况,定期向甲方汇报,为投资控制提供依据,确保工程总投资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10.有计划有组织到施工现场巡视、取样、拍照和记录,掌握工程施工管理及项目进度动态信息。组织现场巡视的次数不能少于每月3次,乙方项目总负责人参加现场巡视次数不能少于每月2次。
d.竣工阶段
1.参与重要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的验收。
2.协助甲方监督项目的各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3.按甲方要求组织推进竣工结算工作(含施工、勘察和设计及其它服务类项目等费用),提出竣工结算工作建议;
4.协助收集和整理结算依据资料,收集有关工程费用方面的签证资料,核对单据并及时归档;
5.依据有关规定审核结算(含施工、勘察和设计及其它服务类项目等费用),并形成正式的结算审核报告;
6.协助甲方处理与承包人的有关结算纠纷;
7.组织编制结算台账;
8.结算后进行资料汇总、提交结算后评估分析,包括对项目及实施过程的描述、估算、概算、预算、合同价及结算价进行比较,编制单体、各项各专业等工程建筑技术经济指标,对产生偏差的原因及投资控制的效果进行分析,提交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
e.驻场服务
原则要求派驻1-2人全过程驻项目所在地开展工作,甲方可根据项目推进情况结合实际需要,要求派驻人员相应增加,承包人无条件服从并配合甲方管理,开展项目相关造价服务工作以及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f.其他
1.负责本项目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试验检测等相关单位的结算工作。
2.委派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要专业人员出席甲方召开的专业会议;
3.设置专职人员进行项目服务工作,以满足甲方的工作需要;
4.向甲方提出专业性建议并提供相关的服务,协助甲方解决与第三方的合同纠纷;
5.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独立编制所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按工程进度、甲方要求及时上报;
6.协助甲方完成审计部门的审计,为项目造价纠纷提供专业支持;配合审计问题回复,答疑,解释、取证等工作
7.协助甲方建立或完善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的体系和制度;
8.在估算、概算、预算、招标限价、合同价、结算等关键节点审核时,应及时合理安排能满足以上各关键节点的造价团队,专业配置齐全,确保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报告初稿;在提交造价咨询意见初稿至最后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期间,对甲方补充的资料须在2日内调整处理完毕。
9.项目推进过程中,协助甲方完成相关的专业评审工作(估算、概算、预算、招标限价、变更、合同价、结算及其他内容等),评审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0.协助甲方开展财务决算工作。
11.甲方安排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含管线迁改等预结算审核)。
服务期限
造价咨询服务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成止。咨询人的责任期与造价咨询服务期相同。
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规定等。
酬金或计取方式
1.本服务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含税包干合同总价为 ¥ 元 (大写:人民币 )。
造价咨询服务费包括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各阶段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专家交通费、报审批费、人工费、食宿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加班费、保险费、设备材料费、资料收集费、现场调查、分析计算费、印刷出版费、报告编制费、管理费、会议费用、利润、各种税费等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除此外除非另行约定,甲方不再就此项目向乙方支付任何造价咨询费用。
2.结算方式:以含税包干合同总价的方式办理本合同结算。
3.甲方向乙方付款以乙方开具交付合格的发票为前提。乙方未向甲方交付合格的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并不视为违约。
合同文件的构成
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3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全部完成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律,当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拾 份,正本 叁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壹 份;副本 柒 份,甲方执 伍 份、乙方执 贰 份。
(本页无正文)
甲方:广州青创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通讯地址:xxxxxxxxx0000xxxxxxxxxxx0x配套服务大楼6层A602房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电话:
乙方: (xx)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电话: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2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包括合同期限延长、增加服务内容、增加服务范围、提高成果质量标准、要求赶工、非咨询人原因引起的重复或反复工作均为附加工作。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和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
1.1.16“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是指咨询人对咨询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或优化建议被采纳且为项目节约了投资的,委托人应付给咨询人一定比例的费用奖励。
1.1.17“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
1.2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2.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款及附件;
5.通用条款;
6.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适用于招标工程)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7.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参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2.2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合理工作时限参考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CECA/GC 10-2014)确定。如果委托人要求咨询人的工作时限小于工作时限的,视为附加工作。
工作时限从委托人按2.1条规定提供完整的资料后开始计算。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咨询人。
2.5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6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款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款的约定。
3.1.2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具体的执行标准、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以上标准的,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得分包、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4.违约责任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当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委托人应支付违约金。
4.1.4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即使咨询人未开展的项目,委托人应支付违约金。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2.3如果咨询人不能按期提交成果文件的,咨询人应支付违约金。
4.2.4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咨询人应支付违约金。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3.1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委托人应在合同生效后十五天内支付咨询服务预付款。
估算、概算、预算或结算编制项目,在提交成果文件并履行合同约定后十五天内结清服务酬金。
估算、概算、预算或结算审核项目,在定案并提交成果文件且履行合同约定后十五天内结清服务酬金。
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五天内结清服务酬金。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酬金的支付方式按专用条款约定。
5.3.2 附加工作酬金的支付方式按专用条款约定。
5.3.3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的支付方式按专用条款约定。
5.3.4 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按专用条款约定。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合同变更
6.1.1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1.5 对全过程投资控制项目,委托人要求咨询人延长驻场服务期的,视为附加工作,但除因咨询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履约服务、因咨询人原因、因咨询人违约或不可抗力等情形导致的驻场服务期延长除外。
★6.2合同解除
6.2.1 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可以解除合同。
6.2.2
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分包、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6.2.3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6.2.4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6.2.5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执行;
6.2.6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执行。
6.2.7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8非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自行约定。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9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3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调解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2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xx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4联络
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
8.5知识产权
合同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另行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 。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参照附录C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根据委托人实际提供资料的时间。
2.2提供工作条件
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委托人不提供房屋及设备,咨询人自行解决。
2.3 咨询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全部完成。因委托人责任造成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期限超出本合同协议书约定期限 / 个月以上时,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服务酬金。
补充内容:咨询期限以项目推进实际需要而延长或缩短。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其权限范围:代表委托人履行本合同相关责任和义务。
2.5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咨询人书面催促委托人,委托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与项目相对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师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 人。
3.1.2项目负责人为: ,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代表受托人履行本合同相关责任和义务。
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应提前3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如未经甲方同意更换服务人员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下金额罚款:更换项目负责人,乙方按5万元/人接受违约处罚;更换其他咨询服务人员,乙方按1万元/人接受违约处罚。
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对该人员工作态度及专业能力不满意。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的资料。
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
名称 |
组成 |
时间(按委托人实际要求时间) |
份数 |
概算审核报告 |
概算审核报告,确认表,概算总表,预算书,材料价询价单等含纸版及光盘 |
按照委托人的要求 |
5 |
招标控制价 |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公布函等含纸版及光盘 |
按照委托人的要求 |
5 |
施工图预算审核报告 |
施工图预算审核报告等含纸版及光盘 |
按照委托人的要求 |
5 |
设计变更/签证审核预算报告 |
设计变更/签证审核预算报告,预算书,计算书等含纸版及光盘 |
按照委托人的要求 |
6 |
进度款审核报告 |
进度审核报告,预算书等含纸版及光盘 |
按照委托人的要求 |
5 |
结算书 |
结算审核报告,确认表,预算书,材料价询价单,工程量计算书等含纸版及光盘 |
按照委托人的要求 |
8 |
备注:1.咨询人提供的各类文件的组成、时间、份数以委托人实际需要调整。
2.其他需要提供的咨询成果文件按委托人需要相应提供。
质量标准: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复核考核操作规程》的通知(穗财建[2013]428号)第二十条规定的质量标准。
£其他
详见附录B。
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2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
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规定;定额按照本省最新定额。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天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
/ 。
4. 违约责任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由双方自行约定的计算方式:按双方协商确定。
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按双方协商确定。
4.1.3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的,违约金额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按双方协商确定。
4.1.4委托人导致合同解除,即使咨询人未开展的项目,违约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按双方协商确定。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 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由双方自行约定的计算方式:根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4.2.1条: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违约情形,咨询人按照合同总价的5%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在咨询费中直接扣除。发生上述违约情形超过3次(含3次)以上,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如委托人已支付合同款项的,咨询人应当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后,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咨询人造成委托人其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咨询人须负责赔偿。
4.2.2 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赔偿委托人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4.2.3 咨询人逾期提交成果文件的,违约金额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因咨询人原因,造成逾期提交各阶段成果文件或逾期完成咨询服务工作,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咨询费的1%扣除咨询服务费,逾期超过15日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如委托人已支付合同款项的,咨询人应当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后,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咨询人还应按照合同价的20%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额。
4.2.4 咨询人导致合同解除,违约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委托人未付款项无需支付,同时咨询人还应从解除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已收取的咨询费,并按照合同价的30%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额。
4.2.5 咨询人擅自分包、转包导致合同解除的,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委托人未付款项无需支付,同时咨询人还应从解除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已收取的咨询费,并按照合同价的30%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额。
4.2.6 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导致委托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委托人未付款项无需支付,同时咨询人还应从解除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已收取的咨询费,并按照合同价的30%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额。
4.2.7 咨询人违反保密义务的,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赔偿委托人因咨询人此行为所造成的的所有损失。
补充内容:
咨询人需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完成本合同专用条款3.2的咨询业务及相关工作,出具正式的咨询成果,并建立各项工作台账,整理各项资料归档后提交给委托人。如委托人发现咨询人给出的某项工作/问题的咨询意见或出具的咨询成果不能满足要求,责令整改后咨询人仍未能按实更正和完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聘请相关专家对该项工作/问题或咨询成果给出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直至满足要求为止,相关聘请专家的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如由于该项工作/问题的处理或出具咨询成果的进度缓慢而导致工程进度受影响的,委托人有权扣减本项目服务费的5‰作为违约金,并可及时解除合同,并对咨询人完成的工作量不作任何补偿。
咨询人未能在响应时间内到达现场的,委托人有权对咨询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处理,并收取违约金5000元/次。
合同签订后且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交完整资料后,咨询人需每周定期以书面形式详细向委托人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否则,委托人有权每次扣除服务费的5‰作为违约金,在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在履行合同期间,咨询人对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服务期、服务质量等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逾期未予回应的,属于违约,每违约一次,委托人有权扣减本项目服务费的2‰作为违约金;违约超过10次的,委托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发现由于咨询人自身的技术原因或人为疏忽,导致其咨询成果存在问题(发生较大失误或较大偏差率),委托人有权对咨询人作出经济处罚,并酌情记1次较大失误处理,具体如下:咨询人的审核结果与委托人内部部门审定结果对比。偏差率>±10%的【偏差率=(审核的概/预/结算造价金额-委托人内部部门审定或最终确定的概/预/结算造价金额)÷委托人内部部门审定或最终确定的概/预/结算造价金额】,委托人有权对咨询人收取违约金50000元/宗,并酌情记1次较大失误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咨询人被记2次以上(含2次)较大失误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咨询服务合同,并拒付剩余的服务费,所造成的损失由咨询人自己承担。工程结算咨询人的审核结果与委托人内部部门审定结果对比偏差率>±5%的,扣除合同价50%。
本合同中咨询人承担的所有违约责任(包括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等)累计不超过本合同造价咨询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5. 支付
5.1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 / ,其他约定: / 。
5.2 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15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5.3 支付酬金
5.3.1 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函后,乙方提交付款申请,按照支付程序通过委托人确认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
5.3.2项目概算审核完成并出具审核报告,乙方提交付款申请,并通过委托人确认后,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0%。
5.3.3施工图预算审核完成及出具审核报告,乙方提交付款申请,并通过委托人确认后,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0%。
5.3.4主体结构封顶,乙方提交付款申请,并通过委托人确认后,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0%。
5.3.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提交付款申请,并通过委托人确认后,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0%。
5.3.6工程结算审核完成,乙方提交付款申请,并通过有关审核部门审定后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5%。
5.3.7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完成,办理本合同结算手续后一次性付清结算余款、退回履约保函原件。
5.3.8 以上支付节点不按顺序支付,乙方每达到上述节点支付条件的,甲方按对应节点支付应付款项。
5.3.9 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历天内,咨询人以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I)方式向委托人提供中标金额(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原则要求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
6.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合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委托人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乙方充分知悉项目进度受多种因素影响,理解由此可能导致服务内容增加,乙方不得要求增加费用。
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乙方充分知悉项目进度受多种因素影响,理解由此可能导致服务内容增加,乙方不得要求增加费用。
6.1.5 延长驻场服务期时,驻场人员、时间及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不予调整。
6.1.6发生工作返工和重复工作时,工作安排及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不予调整。
6.2合同解除
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 / 。
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各自承担各方损失。
7. 争议解决
7.1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7天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7.2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二)种方式:
(1)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2)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咨询人自行支付。
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咨询人自行承担,费用已考虑在合同价内。
8.2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 。
8.3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本项目有关合同和造价信息等,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咨询人均应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之保密义务。
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4联络
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3天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 ,送达地点: / ,电子邮箱: /。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 ,送达地点: / ,电子邮箱: / 。
8.5知识产权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所有,咨询人享有署名权。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须征得委托人同意。
9. 补充条款
9.1开户银行账号
9.1.1咨询人签订本合同时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简称户名)及账号”必须与技术投标书附表中所填写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简称户名)及账号”一致、且账户不得是临时账户,合同签订后不得变更,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款项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咨询人承担。
9.1.2双方委托银行代收代付有关费用。咨询人指定的有效银行账户如下:
账户全称:
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
行 号:
委托人向上述账号汇出款项即视为委托人已履行付款义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咨询人账户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被注销、被冻结等)导致咨询人无法收取款项的,由咨询人承担相应后果。
因资金支付程序导致付款期限的延长,不视为委托人违约,但有义务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拨付款项。咨询人申请付款前应当开具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开票信息开具。咨询人未开具发票的或未按合同约定的开票信息开具,委托人均拒绝付款,并且不视为违约。咨询人不得因此延误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咨询人应按合同约定依法纳税,若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开具给委托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金无法抵扣,咨询人应赔偿委托人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金损失,并在咨询服务款中扣回无法进行抵扣的进行税金,如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咨询费须负有赔偿责任。
9.1.3甲方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广州青创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6层A602房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9.2监管条款
为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咨询人需遵守委托人的《服务供应商不规范行为管理办法(另册),并确认《服务供应商不规范行为管理办法》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咨询人确认已经完全知晓《服务供应商不规范行为管理办法》内容,并无条件认可委托人的《服务供应商不规范行为管理办法》及委托人的管理制度对其处罚,对咨询人行为实行“黑、白名单”管理。如咨询人履行合同存在严重不履约行为,委托人发出项目监管函的,每次收取咨询人违约金5000元;委托人发出本项目约谈法定代表人通知书的,每次收取咨询人违约金10000元。委托人连续向咨询人发出3份约谈法定代表人通知书,自第三份约谈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暂停咨询人对委托人后续项目的投标资格半年,并在白云区范围内通报。后续再每多发出一份约谈法定代表人通知书,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自动停标半年,停标时间如有重合,自动顺延。
附件:
1.附录A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
2.附录B 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
3.附录C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参照)
4.附录D 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设备一览表
5.附录E 投入本项目造价咨询人员一览表
6.附录F 廉政合同
7.附录G.造价咨询工作质量要求
8.附录H 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
9.附录I履约保函
附录A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
服务阶段 |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
酬金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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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
工作内容 |
收费基数 |
收费标准(比例) |
酬金数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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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阶段 |
投资估算 |
□编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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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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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阶段 |
设计概算 |
□编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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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预算 |
□编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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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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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阶段 |
工程量清单 |
■编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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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投标限价 |
■编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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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分析 |
■编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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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标报告 |
■编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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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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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阶段 |
资金使用计划 |
■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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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审核 |
□编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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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调整 |
□编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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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索赔、签证 |
■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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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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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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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阶段 |
竣工结算 |
□编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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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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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 |
工程造价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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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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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附录A中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未涉及的可在“其他”项中列明。
2.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的工程,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按上表,酬金及计取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录B 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
服务阶段 |
成果文件名称 |
成果文件组成 |
提交时间 |
份数 |
质量标准 |
决策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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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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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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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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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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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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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参照)
工程概算编制(审核)需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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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电子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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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电子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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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需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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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电子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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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电子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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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审核需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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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电子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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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电子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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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电子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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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提供的资料具体以项目实际情况需要为准。
附录D 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设备一览表
名称 |
数量 |
面积、型号及规格 |
提供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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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投入本项目造价咨询人员一览表
1. 表中人员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且为非劳务派遣人员),一经确认不得随意修改更换。咨询人员更换按本合同第四点第4.1.3小点执行。
2. 表中人员必须在对应单位从事工作1个月以上,并应提供为其购买1个月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凭证。
3.咨询人应提供表中人员的聘用合同、专业技术职称书等复印件。
投入本项目造价咨询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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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廉政协议
甲方:(全称)广州青创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甲方和乙方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协议。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甲方义务
2.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2.5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2.6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乙方义务
3.1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乙方不得为甲方购置或提供高档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4.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2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4.3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或甲方廉洁制度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5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各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各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 协议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各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结算完毕之日止。
7 协议法律效力
本合同协议作为《元宇宙未来世界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广州青创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6层A602房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电 话:
乙方: (盖章)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电 话:
附录G 造价咨询工作质量要求
1.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 2013),有新标准的则按新标准执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新标准的则按新标准执行;
其他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有关计价规定;
2.材料预算价格
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的,按相应月度计算,没有综合价格的材料,参照相应季度广州地区《厂商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价格计取,市场价格须提供有效的询价资料;
3.审图
乙方收到设计纸质文件或电子版本文件后,应认真审图,对设计漏项、不清晰、设计造价不合理的部分或其他有关问题等形成书面文件送达甲方,甲方应及时予以回复;
4.勘察现场
各工程项目在熟悉设计内容后,应进行现场勘察,并进行必要的记录和现场拍照,所发生的费用和安全事项均由乙方承担;
5. 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质量要求
乙方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等工作成果,必须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造价,文字清晰整齐,内容达到甲方的要求:
应全面反映施工图包含的内容,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容与招标控制价一致;
清单列项和编码正确,不得多项、漏项,分拆列项,清单项目名称及项目特征描述必须与设计图相符合,并清楚、完整、正确;
工程量计算准确,每一清单项均有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计算底稿必须条理清楚、步骤清晰,有较强的可复查性;
招标控制价备案文件必须满足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备案要求,相关的备案资料和手续由乙方完成;
6.成果文件:
招标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本及纸质文件);
招标控制价预算书(电子版本、软件版本、纸质文件两份);
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及钢筋抽料表(电子版本、用算量软件的提供相应版本、纸质文件根据委托方需要提供);
政府造价管理部门要求的备案文件(电子版本及软件版本);
有效的材料预算价格询价纸质文件;
其他须由乙方出具的成果资料。
7.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算,有特殊要求的,另行通知。
8.主要材料根据建设标准注明三个以上品牌,品牌表在确定预算总造价前应报我司。
9.招标控制价备案可根据预算评审结果下浮以后的造价进行备案,甲方确定下浮后的造价,乙方必须按下浮后的招标控制价备案。
附录H 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
附录I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
致:广州青创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甲方全称)
鉴于 (乙方全称)(下称“乙方”)与 (甲方全称)(下称“甲方”)签订 (工程名称)造价咨询合同(编号 , 年 月 日签署),并保证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和责任;甲方在合同中要求乙方应通过经认可的银行或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交合同指定的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和责任的担保金额等事实,我方愿意为乙方担保,以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时,我方保证在担保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甲方因乙方该项违约或违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接到甲方提出赔偿要求的函件7天内予以支付。
在向我方提出要求前,我方将不坚持要求甲方首先向乙方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
我方承诺:不论是否经我方知晓或同意,我方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
本履约担保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造价咨询合同之日起生效,至办理造价咨询合同结算手续并付清结算余款后第15天止。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签章)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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