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預期本集團與東方航空集團之間的東航重續協議未必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訂立。因此,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而聯交所已授出豁免,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 第14A.34條及第14A.51條項下訂立書面協議的規定。 豁免已向本公司授出。根據豁免,本公司須刊發本公告。此外,本公司將向獨立股東尋求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的一般授權,以繼續進行豁免項下的東方航空交易。倘若與東方航空其後訂立的東航重續協議條款與獨立股東批准之條款有重大差異,本公司將重新遵守上市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