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授權技術之技術資料及技術知識(Know-How)為甲方所擁有,甲乙方得經雙方同意再與第三者簽訂技術移轉授權合約。
「 ○○○○○○○○○○○○○○○」技術授權(移轉)合約書
授權人: 國立中興大學 發明人: ○○系○○○教授
被授權廠商: ○○股份有限公司合約編號:
技 | 術 | 授 | 權 | 合 | 約 | 書 |
立合約書人: | 國立中興大學 ○○○○教授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以下簡稱丙方) |
茲因甲、乙雙方執行行政院○○○○○○○(以下簡稱○○○)補助計畫,業已產出具實用性之技術成果,為運用該技術及嘉惠國內產業界,同意授權丙方於本合約授權地區實施該項技術,三方同意本於誠信原則,協議左列條款,以為共同遵守:
第一條:技術來源
x項技術係○○○○○補助甲、xx執行之專題研究計畫「○○○
○○○○○○○」(附件二)之研究成果,其智慧財產權依○○○
○○及甲乙方所簽訂之專題計畫補助合約歸屬于甲方所有。
第二條:技術授權範圍
一、技術名稱:「○○○○○○○○」(以下簡稱本授權技術)。二、技術內容:
三、授權範圍:四、授權地區:五、授權方式:
第三條:技術移轉與實施
一、資料交付: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一個月內將本授權技術資料交付予丙方。
二、產品上市期限: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年內完成應用本授權
技術內容所製造之產品上市,實施方式應依丙方所提開發計畫書(詳如附件二)所述方式進行。丙方應擔保其有足夠之財力及營運狀況將本授權技術商品化,並盡力銷售之,如因特殊原因須延後產出成品或停止開發計畫,應於屆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經甲乙二方同意後始得延長或終止本合約,否則甲方得代表甲乙
第四條:義務及責任
方逕行終止本合約。
一、諮詢指導:乙方於交付技術資料予丙方後,應配合提供丙方為期○○個月共計○○小時之技術指導與諮詢講解。超過此時限或丙方對本授權技術若要求乙方提供更詳細之諮詢服務或人員訓練時,應支付技術服務費予乙方,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乙丙雙方另行協議之。
二、保密責任:丙方對於有關本授權技術之未公開部分資料,應以密件處理。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本技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若丙方及其關係企業之員工或可歸責於丙方之事由,致外包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違反本條款者,視為丙方違約。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丙方亦須負本條之保密責任,若有違反,應賠償甲乙雙方之損失。
第五條:授權金、衍生利益金及付款方式
一、授權金:共計新台幣○○○○○萬元(不含營業稅,營業稅需由丙方支付為○○○元)。丙方應於合約生效後十五工作日內一次全部給付,十五工作日末日為放假日時,以放假日之次工作日代之。本授權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
二、衍生利益金:丙方利用本技術所生產之相關產品銷售期間內,每年應就該等產品銷售總額,提撥百分之○○,為本技術移轉之衍生利益金(不含營業稅,營業稅需由丙方支付為○○○元)。丙方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應彙報前一年內使用本授權技術所產製產品之銷售額,以及本授權技術佔各項產品之比重值應經甲乙方認可後採用之。
或預估丙方利用本項授權技術於授權期間內之衍生利益金總額為新台幣○萬元,丙方應於合約生效後十五日內一次付清。本衍生
利益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
三、權益分配:丙方支付授權金、衍生利益金及技術服務費,應依甲方之相關規定分配之。
四、付款方式:丙方應在本合約生效後,於本條第一、二款規定期限(遇例假日順延)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一併繳送甲方或將款項匯入甲方專戶(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 401 專戶,甲方應依本條第三款所訂比例辦理分配。丙方所付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凡須由丙方扣繳稅款申報稽征機關者,應依當時稅法規定辦理之。
五、甲方得視需要指派業務相關人員會同其會計人員,或委託會計師至丙方主營業所查核丙方利用本授權技術所製產品之銷售收入金額,丙方應配合給予一切之協助,並允許甲方影印或抄錄相關帳冊資料。
第六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侵權責任
一、本授權技術之技術資料及技術知識(Know-How)為甲方所擁有,甲乙方得經雙方同意再與第三者簽訂技術移轉授權合約。
二、丙方在本合約中所有之權利義務,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讓與或轉授權予任何第三人(包含關係企業)。丙方若有違反,甲乙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三、丙方將來若擬成立衍生公司負責本項技術移轉之開發工作,必須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乙雙方同意以再授權或另行簽訂合約等方式處理後,方得將技術資料轉交衍生公司使用。
四、丙方利用本合約授權技術製造產品銷售之時,倘遇有任何專利侵權行為致遭受第三人請求或被訴時,丙方應儘速通知甲乙雙方,並全力進行必要防禦程序,以確保有關權益。
五、本合約倘有專利權被侵害應行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請求之情事時,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全力協助甲乙雙方採取保全行動或法律程序之進行,以確保三方共同之權益。
六、丙方為完成產品自行研發或添加之衍生產品或附加產品,其智慧財產權歸屬丙方,但應通知甲、乙雙方並依互惠原則以無償、
不可轉讓之方式提供乙方於研究上使用,惟甲乙雙方就此部份技術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若該部份致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者,與甲乙雙方無涉。
七、在未獲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前,丙方不得在商業推廣時(如廣告、產品\投資說明等)利用甲乙雙方、甲乙雙方之員工、其所屬單位之名稱、院(所)徽、商標,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大眾認知甲、乙雙方與丙方商業發展之關連性。
第七條:無擔保規定
一、本授權技術係以合約簽訂時乙方所完成之技術狀態交付丙方。甲乙二方將盡力協助丙方自行使用本授權技術,但不擔保本授權技術之可專利性、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
二、丙方依本合約所取得之所有技術資料之非公開部分應以密件處理,並自行以營業秘密之方式加以保護。本授權技術實施後所發生之侵害或被侵害情事,丙方均應自行負責,惟甲乙雙方將盡力協助丙方處理。
第八條:違約處理
一、丙方若違反本合約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三、七款及第十條第二款時,應另行給付總額新台幣伍百萬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丙方違反本合約任一條款,甲方得代表甲乙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並向丙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九條:合約期限
x合約自甲、乙、丙三方簽署日起○年內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丙方得以書面徵得甲乙雙方同意延展授權期限,每次延展授權期限為二年,延展授權之條件另議。
第十條:合約終止處理
一、丙方於合約終止後一個月內應繳回由乙方獲得之技術資料、結清衍生利益金。
二、丙方於合約終止後,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產銷或利用本授權技術製造該產品,但若丙方有具體事實足證本產品係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前製造完成者,該產品得繼續販賣,丙方仍應依本合
約第五條之規定支付衍生利益金。
第十一條:合約修改
一、本合約得經三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經三方簽署之書面附於本合約之後,作為本合約之一部分,並取代已修改增訂之原條文。
二、本合約未規定事宜應依民法及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履約保證(衍生利益金若為定額不用繳交)
一、丙方於簽約時即應提供履約保證金新台幣三十萬元正,此項保
證金得為現金或設定質權之銀行定存單(質權人為甲方)。
二、丙方得於利用本授權技術所產製之產品上市銷售後,憑該產品
之銷售證明,請求甲方退還此項履約保證金,甲方得視情況決
定是否予以退還。
三、丙方若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利用本授權技術產製產品上市者,應
書面通知甲乙雙方要求延長產品開發期限或提前解除合約。否
則甲乙雙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並得沒收履約保證金。
四、丙方若於本合約終止時仍未能利用本授權技術產製產品上市
者,得由甲方依個案情況決定是否退還丙方履約保證金。
第十三條:合意管轄
一、本合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三方對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疑義或糾紛,三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二、本合約如有爭議糾紛,經甲方同意後,得於台中提付仲裁,並依我國仲裁法解決;涉訟時則三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聯絡方式
一、本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姓名:xxx 職稱:行政辦事員電話:00-00000000#00 傳真:04-22851672
地址:xxxxxx 000 x中興大學產學研鏈結中心
乙方聯絡人姓名:○○○ | 職稱:教 | 授 |
電話:04- | 傳真:04- | |
地址: | ||
丙方聯絡人姓名: | 職稱: | |
電話: | 傳真: | |
地址: |
二、三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其他二方,並告知更新內容。
第十五條:合約份數
x合約書正本壹式三份副本壹式四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為憑,另一份副本送○○○核備。。
甲 方:國立中興大學 (簽章)代表人:
地 址:台中市興大路 145 號
乙 方:○○○ (簽章)
(任職單位及職稱)國立中興大學○○○○○學系
丙 方: (公司印信)
代表人: (簽章)
(兼連帶保證人)地 址:
公司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 月 ○ 日
附件一 授權技術內容
技術名稱:○○○○○○○○○○○○○○技術內容:
附件二 開發計畫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三 授權金分期付款明細表
款項名稱 | 金額 | 繳款日期 |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