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繳付訂金予乙方確認其訂位後,若欲取消其遊輪行程,依以下規定收取消費用: (a).甲方付訂後於出發前 76 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退還甲方全額訂金。
2016 年公主遊輪特別協議書(日本航線)
(以下簡稱甲方) 所安排之人員(共 人) 茲委託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辦理行程 旅遊事宜。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本合約所定旅遊應於 年 月 日出發。
二、甲方應支付乙方之全額費用為每人新臺幣 $ 元。
(以使用 艙等級之遊輪艙房計價)。三、不包含純屬私人消費及辦理出國手續所須規費、證照費。
四、甲方須在簽約時支付乙方訂金每人新臺幣 $ 30,000 元正以確保雙方權益。
五、因受限於國際遊輪船位預訂時付款條件、取消、變更及退款等規定極為嚴格,就觀光局所規定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中第二十七條有關”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之條款而言,公主遊輪均不適合之;故甲、乙雙方同意放棄與解除定型化契約第二十七條條文之規定,並於第三十六條規定(其他協議事項)中,另外簽立此特別協議書,以作為本旅遊契約之一部分,雙方完全同意遵照以下各項公告。
(一).遊輪行程之異動
遊輪公司基於環境之不可抗力因素或基於旅客安全考量,可於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行程中登
船、抵/離港時間及停泊港口,做出必要的變更。若有上述的情況發生,遊輪公司及乙方不負任何退款和賠償責任。
(二).遊輪行程之預訂及付款
1.遊輪行程之訂位經確認後,甲方即應繳納每人訂金新台幣$ 30,000.- 元現金或現票予乙方。
2.遊輪行程出發前 76 天,甲方應繳付全額費用予乙方,始得保留艙位。
3.乙方未於以上規定期間收到甲方繳付之訂金或尾款,得將其預訂艙位轉售。
(三).遊輪行程之訂位變更、取消及罰則:
1.甲方繳付訂金予乙方確認其訂位後,若欲取消其遊輪行程,依以下規定收取消費用: (a).甲方付訂後於出發前 76 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退還甲方全額訂金。
(b).甲方於出發前 75-58 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 20%為取消費用。 (c).甲方於出發前 57-30 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 50%為取消費用。 (d).甲方於出發前 29-16 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 75%為取消費用。 (e).甲方於出發前 15 天(含 15 天內)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為取消費用。
2.第三人〈指定三人同房經確認〉訂金規定比照二人一室規定,若屬於後期加入,尚未通知確認,仍需於出發前 76 天前取消,否則無法辦理退費。
3.甲方若有訂位變更或取消,應以書面標示日期、內容,正式通知乙方,方為有效,以電話或口頭告知者無效。若遇到本國及國外之例假日,應提前通知乙方作業,以符合國際遊輪公司日期計算之規定。
(四).遊輪訂位入名單規定:
1. 甲方需於出發前 76 天以上提供乙方正確名單及分房(同護照上之正確英文姓名)。
2. 出發前 76-31 天甲方欲更改名單或艙房分配時,需付每人 50 美元改名手續費。
3. 出發前 30 天內無法更動任何名字及艙房。
4. 旅客為雙重國藉身份時(持一國以上護照),遊輪名單必須為登船所用該本護照之姓名。
5. 甲方需於出發前 76 天以上,繳交護照資料及行程必要之簽證資料,以利將其輪入遊輪公司資料庫。
6. 若甲方未於以上期限內提供正確護照及簽證資料,而造成旅客無法順利登船,遊輪公司及乙方概不負責。
7. 旅客需委託乙方辦理簽證者,儘請提早作業。
(五).責任問題:
1. 凡參加遊輪旅遊團者,須遵守各國法律,並持有有效護照及簽證。如因個人理由或簽證及護照問題,遭某一國家拒絕入境,或被拒絕登船者,乙方概不負責。
2. 旅客若因自身問題而被拒絕入境或拒絕登船者,其旅費恕不退還。若因此所需額外費用,如交通安排、住宿等須由其個人負責,概與乙方無關。
甲方立約人 乙方立約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