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宝人寿〔2018〕医疗保险 0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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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1.3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请您详细了解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 .........脚注 2、脚注 3、2.1、4.2、6.4、6.5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有及时通知我们的义务 4.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4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变化,您有及时通知我们的义务 6.6、6.7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 每页脚注
条款目录
1.提供的保障 | 4.保险金的申请 | 6.1 合同构成 |
1.1 基本保险金额 | 4.1 受益人 | 6.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1.2 投保范围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6.3 合同变更 |
1.3 保险责任 | 4.3 保险金申请 | 6.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4 保险期间 | 4.4 保险金给付 | 6.5 职业类别变更 |
2.责任免除 | 4.5 诉讼时效 | 6.6 被保险人变更 |
2.1 责任免除 | 5.合同解除 | 6.7 联系方式变更 |
3.保险费的支付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6.8 争议处理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附加xx技术企业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提供的保障 | ||
1.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下各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 |
1.2 | 投保范围 | 经被保险人同意,对特定团体1成员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可向我们投保本保险;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父母)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
1.3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意外伤害医疗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2事故、并因此在医院3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伤害事故 | |
保险金 |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第 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4规定的、合理且 | |
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5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均按上述 | ||
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 | ||
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 | ||
保险责任终止。 | ||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 | ||
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其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获得补偿,则 | ||
本公司仅针对约定范围内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 | ||
进行给付。 |
1 特定团体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2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
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3 医院指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及时转入本附加合同所指医院治疗。
医生指领有执业医师执照、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且非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4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项目,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保障项目。大额医疗保险在各地的具体名称会有所不同,以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名称为准。
5 免赔额指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额度。本附加合同下各被保险人的免赔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
1.4 | 保险期间 |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您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新续保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本公司约定。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您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对应的费率收取相应的保险费。每次续保,均依此类推。 |
2 责任免除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7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11; 6.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7. 被保险人因内外科治疗或手术、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12导致的伤害; 8. 椎间盘突出、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保健或康复治疗,或验光配镜,或安装及 购买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轮椅等残疾用具,或心理咨询等;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3、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14运动、探险15活动、武术 比赛16、摔跤比赛、特技表演17、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10. 战争、恐怖活动、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生化武器; 11.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3 保险费的支付 | ||
3.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 管制药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8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2 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3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4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5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6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7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8或之前向我们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
4 保险金的申请 | ||
4.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您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4.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须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9; 3. 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等; 4. 对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
4.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 务。如果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0.25%以日单利计算。如果 |
18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9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
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4.5 | 诉讼时效 | 本附加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合同解除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您提供的书面的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20。您申请解除合同时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6.1 | 合同构成 |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单及其他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
6.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我们收取保险费后签发保险单,具体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
6.3 | 合同变更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合同变更可以通过对保险合同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书面变更协议来实现。 |
6.4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20 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保险责任已经过的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净保费指投保人所交纳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25%。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
6.5 | 职业类别变更 | 如果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后: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照其差额比例退还已交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照其差额比例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如果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如果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曾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不退还本附加合同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或者未及时交纳我们因此增收的保险费而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6.6 | 被保险人变更 | 如果发生被保险人变动,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我们将于批单上载明的具体生效日零时起开始对该增加的被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我们自收到通知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该减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您退还当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如果您在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日期晚于通知书送达之日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日期零时起终止。 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
6.7 | 联系方式变更 | 您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或被保险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您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 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或被保险人。 |
6.8 | 争议处理 | x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效的, 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