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艾滋病(AIDS)、任何艾滋病病毒(HIV)的变异病毒。(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如在被保险人 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以下简称本公司)
中意附加特惠住院及重症监护收入保障保险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182002033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
《中意附加特惠住院及重症监护收入保障保险》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期限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若本公司同意,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等级及当时本公司采用的保险费率为基础而计算。
第三条 投保年龄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十六周岁至七十周岁。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除给付上述保险金外,本公司还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一)在本附加合同的签发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或症状,包括受伤,异常症状和疾病;
(二)自本附加合同签发日起三十天内或每次复效批准日起三十天内,非因遭受意外事故,出现的疾病或症状;
(三)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
(四)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五)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任何包皮切割手术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六)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七)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八)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等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但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天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九)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伤害。如果某一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害,则该受益人将丧失其对本
保险合同的任何权利;
(十)不论神志清醒与否,被保险人自杀、企图自杀、自致伤害或故意处于危险环境中;
(十一)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叛乱、起义、政变、暴动、骚乱;
(十二)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滑水、滑雪、滑冰、空中飞行(包括蹦极跳、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拳击、摔跤、滑大雪橇、冰球、雪橇、跳高滑雪比赛、洞穴探险和研究、马球、或被保险人参与可获得固定报酬的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军事行动,或在极地探险或考察,或身处发生内战或军事冲突的国家;
(十四)核武器、核燃料、核废料或核燃料的燃烧所产生的核能电离作用、辐射或污染;
(十五)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犯罪、非法活动、拒捕或斗殴;
(十六)被保险人臵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不包括航空公司的机组人员及乘客在商业固定航班上的空中飞行)期间;
(十七)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或疾病;
(十八)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艾滋病(AIDS)、任何艾滋病病毒(HIV)的变异病毒。(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如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第六条 索赔申请
一、索赔申请人申请每日住院给付,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自费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
(一)完整的门、急诊病历;
(二)出院小结;
(三)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二、索赔申请人申请每日重症监护给付,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自费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
(一)完整的门、急诊病历;
(二)出院小结;
(三)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四)重症监护病房记录及收费证明。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一)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三)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注:在(二)或(四)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效力。
第八条 释义一、意外事故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
的客观事件。
二、住院日数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三、正式收据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正式收据是指就医医院签发的、由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原始收据。
四、重症监护病房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症监护病房是指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和固定设备,为危重病人提供二十四小时连续监护并按日收费的特殊病房。
五、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重症监护病房内实际的治疗日数,入住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六、医院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门诊、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也不包括医院内的观察室和康复病房:
(一)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二)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及护理服务;
(三)有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四)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包括本公司认可的与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相同规模的医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