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xxx店商品寄賣合約書
立約人: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書,並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寄賣商品項目:依甲方審核同意之「寄賣清冊」為準。二、寄賣方式
(一) 商品依每份售價之 %歸甲方,依本合約書第四條辦理拆帳。 (二) 經本館授權標誌和圖像設計之商品,另須符合下列規範:
1.設計內容須經甲方同意。
2.須於甲方授權同意後始可使用甲方標誌或圖像製作商品。
3.商品打樣須經甲方確認。
(三) 乙方委賣之商品,甲方可於甲方之活動設攤及展示場地等各種通路銷售,拆帳比例與方式均與店內寄賣相同。
三、寄賣期間:自106年07月01日至107年06月29日止。
四、寄賣拆帳方式:商品每份售價之 %歸甲方, %歸乙方。
五、甲方於商品銷售期間,保有櫃位調整權利,乙方得協助商品之適當陳列。六、銷售價格:商品之銷售價格以乙方之統一銷售為基準,且售價不得高於市面
其他通路。甲、乙雙方不得任意調降或調漲銷售價格。乙方需提供甲方會員及特約優惠對象(詳附件)優惠價格及配合甲方辦理如:xxx店周年慶、本館館慶及其他節慶之相關優惠與促銷(商品優惠折扣為定價 9 折)及展售場地佈置等需求。
七、付款方式
(一)甲、乙雙方之計帳方式係以實際銷售作為付款依據。寄賣未滿一個月,以實際銷售期間之銷售金額(稅內含)按拆帳比例付款。(本館拆帳金額遇小數點後以四捨五入法計)
(二)甲方應於每個月進行結算,並於結算隔月15日前,依寄賣清冊載明之商品類別及拆帳比例,通知乙方應給付金額,經乙方覆核無誤後,於7日內寄達發票或收據,甲方憑據以匯款方式支付乙方(手續費由乙方負擔)。逾期未寄達者,併入下次月結款一併付款。
八、商品交貨與驗收
(一)乙方應依雙方協議之交貨日期,如期交貨至甲方賣店,乙方並得依據甲方之需求提供必要之商品數量,簽收商品出貨單予甲方留存為憑。如遇無法提供之情況,乙方應對甲方提出說明。
(二)乙方所交之貨品,須具備商品標示法之標示內容,經甲方驗收後,除於賣店銷售期間發生可歸咎於甲方之損失,由甲方負擔損失外,其餘展場陳列用樣品、損耗品、盤損及不可抗力之天然災損等,概由乙方自行負擔損失,甲方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甲方可視展售空間、行銷活動、品項銷售狀況等,彈性調整進貨量或不予進貨。乙方應依甲方之叫貨品項、數量、日期交貨至甲方,並附送貨單。乙方若未依甲方叫貨內容而逕自送貨,甲方有權拒收。
九、行銷合作
甲方為提升商品銷售額或增加其品牌曝光率進行之促銷或宣傳活動,乙方需無條件提供商品予甲方活動宣傳使用,唯使用方式及數量需雙方同意後,始得實行。
十、合約終止
(一)甲或乙方欲提前終止合約時,必須於解約日一個月前,以書面正式通知另一方,經甲方查核雙方無任何未清償債務後,於解約當日終止本合約之效力。
(二)在雙方結清所有貨款之後,經甲方通知後乙方應於一個月內將積放於甲方處之貨品取回,在未依規定時間內取回商品且未事先有合理之說明xxxxx,xxxxxxxxxxx,x方不得異議。
(三)本契約書之權利與義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轉讓或授權第三人,非經甲方同意之轉讓,除對甲方不發生效力外,亦不能排除乙方應履行之合約義務。
十一、瑕疵擔保
(一)乙方保證所交付甲方代為銷售之所有商品及相關內容,均合乎國家各項消費安全之規定及政府頒布之法令規章,並提出證明文件或切結書予甲方,如有違法或不實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二)乙方所交付之商品,若違反任何政府法令之規定或發生足以影響消費安
全之問題,及與提報甲方核可之規格與品質不符等情況,統稱為不良品。當乙方所交付之商品為不良品時,乙方需無條件接受消費者或甲方之意願,於甲方通知收取退、換貨日起算20個工作天內,完成退貨或換貨之配送作業,並擔負因退換貨而產生之運費或其他費用。
(三)乙方保證提供予甲方銷售之商品,皆係由其創作絕無抄襲之情,若甲方因販售乙方提供之商品而遭第三人主張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時,乙方應自行解決糾紛,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十二、違約責任
任一方違反本合約書之約定,經他方限期催告而仍未改善者,他方得以書面終止或解除本合約書,並請求損害賠償。
十三、本合約書,若有未盡事宜或須修改者,應經雙方協議修訂之。
十四、本合約書正本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三份,由甲方分別轉存備用。
立契約人
甲 方: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代表人:館長 xxx
x x:00000 xxxxxxxxx 0 x 0 x 00-0 xx x:(00)00000000
乙 方:代表人:地 址:聯絡人: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6 月 2 9 日
附件:
本館會員及特約優惠對象名單
一、 本館會員泛指本館員工、諮詢委員及博物館會員。二、 持「榮耀卡」之模範生暨優秀身心障礙學生。
三、 持本館入園門票消費之顧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