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ICD-10 与 ICD-O-3、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释义 34
上海人寿[2020]疾病保险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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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寿览海惠选 2021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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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 | :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
被保险人 | :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
受益人 | :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及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二十二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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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 3
第三十三条 ICD-10 与 ICD-O-3、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释义 34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
x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投保人与公司共同认可的协议。
我们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x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已健康出院)至 60 周岁1。
您提出保险申请并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保单年度2、保单周年日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4均以该日期计算。
x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保险金额一、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本合同项下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二、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中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 90 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者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恢复效力
之日零时起 90 日均为等待期。
1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
算的年龄。
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保单周年日: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
一日作为对应日。
4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
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第三十一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下列约定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但对于重大疾 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第三十一条中字体加粗且背景突出显示),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6的专科医生7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我们按下列二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确诊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8。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xx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第三十二条定义的轻症疾病,按照下列约定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但对于轻症疾 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轻症疾病(第三十二条中字体加粗且背景突出显示),我们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xx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 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罹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
5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
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7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8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
金额。保单年度末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每个保单年度中,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根据本合同实际经过的日数计算。
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同时或先后达到下列疾病赔付标 准的,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1.同时或先后达到“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的疾病赔付标准;
2.同时或先后达到“单耳失聪”和“人工耳蜗植入术”的疾病赔付标准;
3.同时或先后达到“视力严重受损”、“单眼失明”和“角膜移植”的疾病赔付标准;
4.同时或先后达到“脑动脉瘤夹闭手术或栓塞手术”、“轻度颅脑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 性疾病”、“重度头部外伤”和“植入大脑内分流器”的疾病赔付标准;
5.同时或先后达到“轻度脑中风后遗症”、“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和“中度瘫痪”的疾病赔付标准;
6.同时或先后达到“中度瘫痪”、“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中度xx茨海默病”和“中度重症肌无力” 的疾病赔付标准。
三、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但对于轻症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轻症疾病(第三十二条中字体加粗且背 景突出显示),我们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标准体9的累计已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标准体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费年度数。
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下列二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x,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xx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中所列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9标准体:无需增加保费或特殊限制即可以标准费率承保的人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1;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3,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4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5;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7。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中所列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 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中所列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各项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 “第八条 保险责任”、“第十三条 保
1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
行为的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
11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
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2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
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
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4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
1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6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
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
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险事故通知”、“第二十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二十一条 犹豫期”、“第二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第二十五条 年龄错误”和“第二十六条 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x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可以选择趸交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交纳当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18,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二条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9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18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
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二十二条规定)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0;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申请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时,由您或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须提供可证明继承人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20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警
官证、士兵证等证件。户口簿的使用仅限于十六周岁以下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未成年人。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因欠交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所有欠交保险费及累积利息
21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 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者按照我们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可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后,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 10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1累积利息:指根据我们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不计息) 退还给您。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 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不计息)退还给您。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我们会扣除上述款项。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2.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三十条 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x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首次发生下列疾病或首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首次接受下列手术。
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 105 种,其中前 28 种为 2020 年 11 月 5 日启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列明的重度疾病,其他为我们增加的重大疾病。
1 | 恶性肿瘤——重度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22(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 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 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23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
2 |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 |
22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
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23TNM 分期: 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 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
3 |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24肌力25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26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4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
5 |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24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5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26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动脉旁路移植 术) | ||
6 | 严重慢性肾衰竭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
7 | 多个肢体缺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
8 |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
9 |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 张症等)。 |
10 | 严重慢性肝衰竭 |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11 |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
12 | 深度昏迷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13 | 双耳失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27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本项保障仅对三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并需提供被保险人三周岁以后的听力丧失诊断及相关检查报告。 |
14 | 双目失明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本项保障仅对三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并需提供被保险人三周岁以后的视力丧失诊断及相关检查报告。 |
15 | 瘫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 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
16 | 心脏瓣膜手术 |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17 | 严重xx茨海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xx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18 | 严重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
27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 ||
19 |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20 | 严重Ⅲ度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21 |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28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 (含)以上。 |
22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23 | 语言能力丧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本项保障仅对三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并需提供被保险人三周岁以后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相关检查报告。 |
24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 ≥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
28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25 | 主动脉手术 |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26 |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
27 | 严重克罗恩病 |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 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
28 |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
29 | 重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重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外科剖腹直视手术治疗,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腹腔镜手术治疗、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本项保障范围 x。 |
30 | 嗜铬细胞瘤 | 指发生在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的以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为表现的神经内分泌肿瘤。嗜铬细胞瘤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临床有高血压症候群表现; (2)已经实施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 |
31 |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病史; (2)CT 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3)持续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32 | 严重慢性自身免疫性肝炎 |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XXX(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
33 | 胰腺移植术 | 胰腺移植术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胰腺的同种(人类)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胰岛、组织、细胞移植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34 |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下列所有诊断标准: 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100pg/ml; ②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Ⅱ和醛固酮测定结果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35 |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 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溶血性尿毒综合征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师诊断,被保险人理赔时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之前,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缺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36 | 肾髓质囊性病 | 肾髓质囊性病,一种遗传性肾脏疾病,特点为肾髓质多发大小不等的囊肿并且伴有小管炎症和间质性肾炎。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肾组织活检明确诊断; (2)临床有肾脏衰竭和肾小管功能障碍表现; (3)影像学证据显示肾髓质多发囊肿。其他肾脏囊性病变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款第 9 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
37 | 严重哮喘 |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二十五周岁之前。 |
38 | 肺淋巴管肌瘤病 |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特征性病理表现为囊性病变及不成熟的平滑肌细胞和血管周围上皮细胞异常增生形成多发结节。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
(3)肺功能检查显示 FEV1 和 DLCO(CO 弥散功能)下降; (4)动脉血气分析显示低氧血症。 疑似肺淋巴管肌瘤病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
39 |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 为一种特发型淤胆性疾病,特点为肝内及肝外胆道系统胆管壁增厚和管腔狭窄。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诊断由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或经皮胆管造影(PTC)确认; (2)持续性黄疸伴碱性磷酸酶(ALP)显著升高; (3)出现继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和门静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40 | 原发性骨髓纤 |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以骨髓纤维增生和髓外造血为特点,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 |
维化 | 大、外周血幼稚细胞等等。 | |
被保险人须经由骨髓活检明确诊断为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且 | ||
持续 180 天: | ||
(1)血红蛋白<100g/L; | ||
(2)白细胞计数>25×109/L; | ||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 ||
(4)血小板计数<100×109/L。 | ||
恶性肿瘤、中毒、放射线和感染所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
41 | 闭锁综合征 | 指严重脑功能障碍,但剩余脑干功能完整。障碍的特征是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诊断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医生确诊后,有持续至少 30 天的病史记录。 |
42 | 器官移植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被保险人因接受器官移植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接受器官移植,并因此感染 HIV; (2)实施器官移植的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 (3)实施移植医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确认移植器官来自 HIV 感染者。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项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我们拥有获 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款第 6 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
43 | 皮质基底节变性 | 指一种慢性进展性神经变性疾病,以不对称发作的无动性强直综合征、失用、肌xx障碍及姿势异常为其临床特征。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
44 | 成骨不全症 | 骨生长不全症是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Ⅰ型、Ⅱ型、Ⅲ型、Ⅳ型。本项保障范围仅涉及Ⅲ型成骨不全症,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并经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 (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款第 9 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
45 | 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 (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46 |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是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临床表现为眼球运动障碍、假性球麻痹、帕金森综合征等。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
47 | 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保单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 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
48 | 肌营养不良症 | 肌营养不良症是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款第 9 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
49 |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 指一种最常见的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运动障碍,视力及听力下降和(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本项保障仅对三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 (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款第 9 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
50 | 植物人状态 | 植物人状态系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造成大脑和/或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诊断必须明确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 30 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
51 | 结核性脑膜炎 |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昏睡或意识模糊; (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
52 |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 因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
53 | 克-雅氏病 (CJD、人类疯牛病) | CJD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本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师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54 |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 多发性大动脉炎(xx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Ⅰ型),又称为无脉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 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55 | 神经白塞病 |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56 |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 指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
57 | 严重多发性硬化 |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58 | 严重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 180 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 18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
59 | xxxx病 | 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挛性瘫痪。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款第 9 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
60 | 颅脑手术 |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本项保障范围之内。 因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 |
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而进行的颅脑手术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
61 | 丝虫感染所致严重象皮病 |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循环阻塞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肿分期第Ⅲ期,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肿,患肢较健肢增粗 30%以上,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 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xx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62 | 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 | 指因慢性心脏疾病导致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是心房的激动不能正常地传导到心室,造成心室率过于缓慢,出现心力衰竭和因大脑供血不足导致的晕厥、阿-斯综合征。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患有慢性心脏疾病; (2)曾经有晕厥、阿-斯综合征发作; (3)心电图表现为持续室性逸搏心律,心室率持续低于 40 次/分; (4)已经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
63 |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 感染性心内膜炎是指因细菌或其他致病菌感染造成心脏内膜感染,瓣膜为最常受累部位,引起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必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现; (2)血培养病原体阳性; (3)心功能衰竭并实际接受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4)并发动脉栓塞导致脑梗塞、肾梗塞或心肌梗塞。药物滥用者所患感染性心内膜炎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64 |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Ⅳ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活动能力)。 美国风湿病学会类风湿性关节炎分级: Ⅰ级:关节能自由活动,能完成平常的任务而无妨碍。 Ⅱ级:关节活动中度限制,一个或几个关节疼痛不适,但能料理日常生活。 Ⅲ级:关节活动显著限制,不能胜任工作,料理生活也有困难。 Ⅳ级:大部分或完全失去活动能力,病人长期卧床或依赖轮椅,生活不能自理。 |
65 |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并且引起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
66 | 严重冠心病 | 指被保险人经由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以上)。冠状动脉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xx支及右冠状动脉。 前降支、xx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项保障的衡量指标。 |
67 |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本合同仅对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予以理赔。 |
68 | 严重心肌炎 |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症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2)持续不间断 180 天以上; (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
69 | 严重川崎病 | 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
70 | 严重心肌病 | 指被保险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
71 | Brugada 综合征 | 由心脏科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明确诊断为 Brugada 综合征。经医生判断认为医疗必须安装且实际已安装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
72 | 艾森门格综合征 |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款第 9 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
73 | 严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 (AL 型) | 是一种多系统受累的单克隆浆细胞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须经肾脏或血液科相关专科医生确诊; (2)组织活检可见无定形粉染物质沉积,且刚果红染色阳性(偏振光下呈苹果绿色双折光); (3)沉积物经免疫组化、免疫荧光、免疫电镜或质谱蛋白质组学证实为免疫球蛋白轻链沉积; (4)具有受累器官的典型临床表现和体征,至少出现下列两项异常: ① 肾脏:出现大量蛋白尿或表现为肾病综合征,24 小时尿蛋白定量>0.5g,以白蛋白为主; ② 心脏:心脏超声平均心室壁厚度>12mm,排除其他心脏疾病,或在无肾功能不全及心房颤动时 N 末端前体脑钠肽(NT-proBNP)>332ng/L; ③ 肝脏:肝上下径(肝叩诊时锁骨中线上量得的肝上界到肝下界的距离)> |
15cm,或碱性磷酸酶超过正常上限的 1.5 倍; ④ 外周神经:临床出现对称性的双下肢感觉运动神经病变; ⑤ 肺:影像学提示肺间质病变。 非 AL 型的淀粉样变性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
74 |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 3 个月以上。 |
75 | 输血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被保险人因输血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 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项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本项 保障范围内。我们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款第 6 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
76 | 心脏粘液瘤 |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77 | 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被保险人的职业归属于下列职业列表内的职业,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或 HIV 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2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 HIV 抗体。 职业列表: 医生(包括牙医) 护士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 警察(包括狱警) 消防人员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项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输血、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 在本项保障范围内。我们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款第 6 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
78 | 失去一肢及一眼 |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件导致一肢体丧失和一眼视力丧失。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一肢体丧失指任何一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2)一眼视力丧失指一只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① 眼球摘除; ②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③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除眼球摘除以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
79 | 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 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明确并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并且疾病已经影响到心脏、肺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肺纤维化,已经出现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2)心脏损害,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3)肾脏损害,已经出现肾功能衰竭。下列疾病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1)局限硬皮病; (2)嗜酸细胞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
80 | 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引起的坏疽 | 由于急性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导致广泛的皮肤、皮下组织和深层组织的坏死。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证实致病菌为溶血性链球菌; (2)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81 | 大面积植皮手术 | 指为修复皮肤与其下的组织缺损所进行的皮肤移植手术,要求皮肤移植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30%或 3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82 | 严重Ⅲ度冻伤导致截肢 | 冻伤是由于寒冷潮湿作用引起的人体局部或全身损伤。指冻伤程度达到Ⅲ度,且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
83 | 肺孢子菌肺炎 |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性肺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 1 升; (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 0.5kPa/l/s; (3)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60%以上; (4)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 170(基值的百分比); (5)PaO2<60mmHg,PaCO2>50mmHg。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肺孢子菌肺炎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84 | 严重的结核性脊髓炎 | 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疾病首次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该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由适当的检查证明为结核性脊髓炎。 |
85 | 严重癫痫 | 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 MRI、PET、 CT 等影相学检查做出。理赔时必须提供 6 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进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86 |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 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 但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 治疗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87 | xx尼综合征 | 也称 Fanconi 综合征,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88 | 严重面部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 80%以上。 |
89 | 严重肺结节病 | 是一种原因未明的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结节病的 X 线分期为Ⅳ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临床持续 180 天动脉血氧分压 (PaO2)<50mmHg 和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
90 | 严重的脊髓小脑变性症 |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三甲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a.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b.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xx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91 |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 指经由专科医生根据已修订的 Xxxxx 标准诊断证实罹患急性风湿热。且因风湿热所导致一个或以上中度心脏关闭不全(即返流部分达 20%或以上)或狭窄的心瓣膜损伤(即心脏瓣膜面积为正常值的 30%或以下)。有关诊断须由专科医生根据心瓣功能的定量检查证实。且实际实施了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 |
92 |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是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 年分型方案中的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1)、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2(RAEB-2)、MDS-未分类(MDS-U)、MDS 伴单纯 5q-,且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由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医师确诊; (2) 骨髓涂片检查同时符合发育异常细胞比例>10%、原始细胞比例>15%; (3) 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化疗日数的计算以被保险人实际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疑似病例不在本项保障范围之内。 |
93 | 严重肝豆状核变性(Xxxxxx病) | 指由于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节变性同时存在,且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同时必须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临床表现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精神异常; (2)角膜色素环(K-F 环);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食管静脉曲张; (5)腹水。 (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款第 9 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
94 | 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2)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95 | 严重瑞氏综合征 |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 期。 |
96 |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 X 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
97 |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98 | 系统性红斑狼疮合并狼疮性肾炎 |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指由于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的沉积破坏了血管和细胞而导致的累及多系统损害的一种自体免疫性疾病。本项保障仅限于被保险人因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并引起肾功能损害,且肾脏病理诊断符合以下列明的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所分类中的第Ⅲ、Ⅳ、Ⅴ、Ⅵ型。诊断须由有资格的风湿和免疫病专科医生确认。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的分类标准: (1) Ⅰ 型–正常肾小球型; (2) Ⅱ型–系膜增生型; (3)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4) Ⅳ型–弥漫增生型; (5) Ⅴ型–膜型; (6) Ⅵ型–肾小球硬化型。 |
99 | 侵蚀性葡萄胎 (或称恶性葡萄胎) |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
100 | 斯蒂尔病 | 斯蒂尔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因该病引致广泛性关节破坏,已进行髋或膝关节置换; (2)由风湿病专科医生确定诊断。 |
101 |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 其他颅脑手术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102 | 获得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TTP) | 是一种严重的弥散性血栓性微血管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诊断,满足下列至少四项条件: (1)皮肤或其他部位出血症状; (2)外周血化验提示: ① 血小板计数≤50×109/L; ② 网织红细胞增多; ③ 血片中出现多量裂红细胞,比值>0.6%; ④ 血红蛋白计数≤90g/L。 (3)骨髓检查提示: ① 巨核细胞成熟障碍; ② 骨髓代偿性增生,粒/红比值降低。 (4)肾功能损害; |
(5)实际实施了血浆置换治疗。 遗传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
103 | 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 指脊髓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脊髓梗塞或脊髓出血,导致永久性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表现为截瘫或四肢瘫。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然遗留后遗症并且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104 | 脑型疟疾 | 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病或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脑型疟疾的诊断须由专科医生确认,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脑病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105 |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 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单个肢体功能障碍或单眼失明。功能障碍指肢体机能完全丧失;单眼失明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
x合同所保障的轻症疾病,是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首次发生下列疾病或首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首次接受下列手术。
本合同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共 40 种,其中前 3 种为 2020 年 11 月 5 日启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列明的轻度疾病,其他为我们增加的轻症疾病。
1 | 恶性肿瘤——轻度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 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 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 ||
2 |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3 |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
4 | 原位癌 |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 物。原位癌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 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原位癌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的原位癌范畴。 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且诊断时须健在。下列病变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1) 任何在最新肿瘤分期指南 AJCC8 中 TNM 分期无 Tis 分期的,但被临床 诊断为原位癌的病变; (2) 任何诊断为 CIN1、CIN2、VIN、LSIL(低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HSIL (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的鳞状上皮内病变; (3) 任何上皮内肿瘤、上皮内瘤变、上皮内瘤; (4) 皮肤原位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原位癌; (5) 膀胱、输尿管、尿道的 Ta 期肿瘤。 诊断需以固定组织标本的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为依据,任何组织涂片和穿刺 活检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
5 | 中度克罗恩病 | 克罗恩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病理组织学变 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罗恩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同时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 6 个月以上,但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克罗恩病”的给付标准,方符合赔偿条件。 |
6 | 慢性肾功能障碍 | 慢性肾功能障碍是指慢性肾功能不全的晚期,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
“严重慢性肾衰竭”的标准,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肾小球滤过率(使用 MDRD 公式或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结果)低于 30ml/min/1.73 平方米,且此状态须持续至少 180 天; (2)慢性肾功能障碍的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确诊。 | ||
7 |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两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且被保人满足至少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的给付标准。 |
8 | 双侧卵巢或双侧睾丸切除术 |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双侧卵巢或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下列情况不在本 项保障范围内: (1)部分卵巢/睾丸切除;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卵巢/睾丸切除术; (3)预防性卵巢/睾丸切除 (4)变性手术 |
9 | 胆道重建手术 |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胆道闭锁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10 |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接受了肾上腺切除术治疗。诊断及治疗均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11 | 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病 |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
12 | 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永久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活动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
13 | 骨质疏松骨折髋关节置换手术 | 骨质疏松是一种系统性疾病,其特征为骨质量减少,骨小梁数目减少、变细和骨皮质变薄,导致骨脆性增加,骨折危险增加。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建议,骨密度(BMD)较正常成人骨密度平均值降低 2.5 个标准差为骨质疏松症。骨质疏松骨折髋关节置换手术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依照诊断标准确诊为骨质疏松症; (2)实际发生了股骨颈骨折并接受了髋关节置换手术 |
14 | 中度瘫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 |
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该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 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但未达到重大疾病“瘫痪”的给付标准。 | ||
15 | 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的给付标准。 |
16 | 重度头部外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 |
17 |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 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确实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18 | 中度xx茨海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xx茨海默病”的给付标准。 |
19 | 角膜移植 |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 此手术必须在我们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20 | 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以上。诊断需要有心脏科专家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但尚未超过 36mmHg。 |
21 | 心包膜切除术 | 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或已进行任何需要心脏小切口技术的手术。手术必须在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
22 | 植入心脏起搏器 |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植入手术。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由于心脏再同步化治疗而实施的植入心脏起搏器包括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23 | 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50%以上)。本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 (2)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 |
瘤清除手术。 | ||
24 |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专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骨髓刺激疗法至少一个月; (2)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一个月; |
25 | 中度帕金森氏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26 | 视力严重受损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需提供被保险人三周岁以后的视力丧失诊断及相关检查报告,双侧眼球摘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
27 | 一肢缺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断离,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多个肢体缺失”的标准。 |
28 | 人工耳蜗植入术 |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但未达重大疾病“双耳失聪”的给付标准。诊断须经专科医生确认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 12 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需提供被保险人三周岁以后的耳蜗受损诊断及相关检查报告。 |
29 | 单眼失明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
30 | 中度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功能衰竭,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慢性呼吸衰竭”的标准,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 1 升; (2) 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50%以上; |
(3) PaO2<60mmHg, PaCO2>50mmHg。 | ||
31 |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严重心肌病”的标准: (1) 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 (2) 左室射血分数 LVEF <35%; (3) 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项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 病。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32 |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 指为治疗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已经实施了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
33 | 早期肝硬化 | 肝硬化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必须由活检证实有再生的肝细胞结节和典型的肝组织纤维化。下列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并至少持续一年: (1)持续性黄疸,胆红素水平升高超过 50umol/L; (2)蛋白质合成异常,白蛋白水平低于 27g/L; (3)异常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超过正常上限的 2 倍或以上,或者国际正常 化比率(INR)在 2.0 以上。 |
34 | 中度重症肌无力 | 是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该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然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力”的标准。 |
35 | 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及肠道肿胀及有肠破裂的风险的大肠(结肠及直肠)粘膜炎症。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并经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2) 经专科注册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 6 个月。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师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36 | 单侧肾脏切除 |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肾脏切除术。下列情况不在本项保障范围 x: (1)部分肾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 (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4)因肾脏移植而实施的肾脏切除手术。 |
37 | 单耳失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明。 |
38 | 轻度颅脑手术 |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 的脑外科手术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39 | 脑动脉瘤夹闭手术或栓塞手术 | 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对未破裂脑动脉瘤的动脉瘤夹闭手术或动脉瘤栓塞手术。 |
40 |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我们认可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
第三十三条 ICD-10 与 ICD-O-3、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释义
ICD-10 与 ICD-O-3:《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
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
O-3 为准。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 岁 | |||
T | N | M |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 岁 |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 期 | 4b | 任何 | 0 |
ⅣB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ⅣA 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 期 | 4b | 任何 | 0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 期 | 1~3a | 0/x | 0 |
ⅣB 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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