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1-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存单质押合同(适用个人质押类消费贷款业务)
编号: 年 字 号
出质人:见本合同签署页质权人:见本合同签署页
(详细信息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本合同第十四条的存单为质权人的债权设立质押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
主合同信息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二条 主债务
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出质人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质押存单
质押存单有关情况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出质人确认上述质押存单真实有效,出质人对存单凭证记载金额及其他内容不持异议,存单不存在所有权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被依法止付、开立存款证明或依法冻结等情形。
质押期间,质押存单凭证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有权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四条 质押方式
质押方式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
第五条 质押存单凭证的交付、占有和保管
质押存单凭证的交付、占有和保管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六条 孳息收取
质权效力及于质押物所生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物所生孳息,用于清偿主债权,但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七条 担保责任的发生
如果出质人未按约定及时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质权人有权直接将存单凭证兑现以实现质权;存单凭证到期日晚于借款到期日的,质权人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凭证,在存单凭证到期日直接将存单凭证兑现以实现质权。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质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质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出质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第八条 质权实现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处分质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物。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出质人仍以本合同项下质押存单对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仍以本合同项下质押存单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因国家利率政策调整导致利率变更的,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
在需征得出质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或出质人拒绝的,出质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 保证及承诺
1、出质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等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3、出质人未向质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和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若在质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质押物涉入诉讼或仲裁案件,出质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
4、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出质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担保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本合同项下所质押的存单存在所有权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被依法止付、开立存款证明或依法冻结等情形;
(2)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质押登记;
(3)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质押存单;
(4)出质人以任何方式妨碍质权人依法及/或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存单;
(5)发生质押存单凭证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出质人不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6)出质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7)出质人在与质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8)出质人信用状况恶化;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3)下调本合同项下、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所有授信资产的风险分类;
(4)宣布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
(7)行使质权;
(8)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
第十三条 其他
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质权人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出质人信息,均构成出质人保密信息;除下述情形外,质权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1)经出质人书面同意或授权的;
(2)质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的;
(3)质权人因税务、审计、律师服务等要求或为履行本合同之必要而向承担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进行披露的。
上述情形下的披露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出质人相关信息,并依法为出质人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出质人的行为。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原中国银监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相关存单质押规定执行。
3、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含住址、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双方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合同履行时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管辖权异议及复议、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和执行等诉讼阶段所有程序,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书、告知书、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电子支付令等)。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或仲裁机构、法院可通过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签订条款”第一款
(一)项“出质人信息”中填写的出质人手机号码(短信),以电子送达方式向出质人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
同时约定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的,可选择任意一种方式,送达到出质人指定地址与电子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项或法律文件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均具有送达效力,以最先送达日为送达之日。
上述地址或方式如有变更,出质人将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质权人变更后的地址、方式。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中,任意一方地址或方式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或方式变更通知义务。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其在本合同所确认的送达地址或方式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或方式。
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或方式不准确、送达地址或方式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一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进入出质人指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款关于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所作的约定,为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的条款;如发生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等情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
4、出质人有义务按照质权人要求配合提供和更新本人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
如出质人拒绝配合质权人开展尽职调查,或质权人发现出质人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或质权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出质人涉嫌洗钱、恐怖或恐怖融资,或出质人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制裁,或出质人的交易涉及违反有关制裁规定,质权人有权中止或终止业务关系。 5、若质权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
义务,出质人对此表示认可。质权人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6、如出质人对业务、收费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拨打质权人 95566 客服热线、或到质权人各营业网点咨询或反映;如果出质人认为质权人行为损害了出质人的合法权益,出质人也可通过 95566 客服热线、营业网点进行投诉,受理出质人的问题后,质权人
会及时、妥善处理,并在 15 天内给予出质人答复;如出质人对答复意见不满意,也可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法院等机构申请调解、仲裁、诉讼,以保护出质人的正当权益。
7、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 特别签订条款
(作选择性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填写“/”)
一、合同签订人信息 | |
(一)出质人信息 |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地址(详细地址) | |
邮编 | |
手机号码 | |
(二)质权人信息 | |
名称 | |
负责人 | |
地址(详细地址) | |
邮编 | |
电话 | |
传真 |
二、主合同信息 | |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质权人与出质人签署的下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 |
合同名称 | |
合同编号 |
三、质押方式 | |
□ | 阶段性担保 |
自 之日起,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不再发生新的担保义务和责任,但在该日之前已发生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出质人以质押存单(含自动转存后的质押定期存单)对之承担担保责任。 | |
□ | 全程担保 |
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均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出质人以质押存单(含自动转存后的质押定期存单)对之承担担保责任。 | |
(一)存单的交付、占有和保管的约定 | |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存单凭证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将质押存单凭证交付质权人(无实物凭证的存单应于本 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在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完成办理质押登记)。 | |
(二)存单信息 |
存单种类 *注 1 | 户名 | 开立机构 | 币种 | 金额 | 期限 | 账号 *注 2 | 册号 | 序号/凭证号 | 全程担保 | 阶段性担保 |
□ | □ | |||||||||
□ | □ | |||||||||
□ | □ | |||||||||
*注 1:存单种类请填写“整存整取”或“存本取息”;
*注 2:以定期一本通存折为介质的存单请填写:账号、册号、序号;以定期存单为介质的请填写:账号、凭证号;以活期一本通存折/借记卡为介质的存本取息等定期存款,请填写:账号。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授权
1、出质人授权:质权人在发生与出质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出质人的信用报告。
(1)审核出质人提供担保的申请;
(2)对出质人名下已存在的贷款或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3)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出质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出质人同时授权:质权人可以将出质人的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2、出质人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若本人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质权人会
将因此产生的本人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并在本人信用报告中予以体现。 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质权人可以下述方式通知出质人,出质人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或按本合同约定变更的出质人信息为准:(备注说明:作选择性填写)
□ 短信
□ 电话
□ 电子邮件
□ 其他方式:
3、出质人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内容,上述授权自出质人签署本合同之日做出并有效至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贷款结清之日。质权人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质权人承担。
4、有关个人信用信息处理事宜具体详见《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具备时生效: 1、出质人签字;
2、质权人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公章;质权自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声明:本合同内容经与本人协商并经质权人充分告知、说明,本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内容,接受本合同的约束,并已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或加下划线的条款。质权人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本人自愿签署本合同。
出质人: 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负责人或授权签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