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
立契約書人(瘦身美容消費者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 (瘦身美容者名稱):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就瘦身美容契約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 第 一 條 (瘦身美容之定義) 本契約所謂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粧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瘦身美容之項目包括:(一)體型、重量之控制、調整;(二)肌膚保養;(三)身體油壓;(四)臉部美容、化粧;(五)脫毛;(六)美容諮詢及其相關商品之販賣; (七)ˍˍˍˍˍ;(八)ˍˍˍˍˍ..等。 第 二 條 (權利義務之依據) 甲乙雙方關於本廋身美容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未約定者,依有關法令及誠信原則定之。 本契約之附件、乙方之廣告及本契約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均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甲方雙方之其他特別協議事項,其效力優於本契約條款。 第 三 條 (未成年人之訂約) 甲方應具備完全之行為能力。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本契約始為有效。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 四 條 (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 甲方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乙方之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之規定 (如附件一)。 乙方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時向甲方為明確之說明。 如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乙方於甲方填具切結書後,應無償製作補發新卡。 第 五 條 (課程及附屬商品之說明) 乙方應將甲方得接受瘦身美容實施之條件以及甲方所選擇之瘦身美容項目、對價 |
、次數、期間、課程數、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瘦身美容所必 須購買之相關商品之內容、性質、效用及其價格,於訂約時向甲方為充分明確之說明,並提供相關之書面。 乙方應將為甲方所提供之服務內容留作記錄,並予甲方簽名確認之,且於記錄後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對。甲方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 | |||
第 | 六 | 條 | (業者之詢問及處置義務) |
乙方於實施瘦身美容項目前,應詢問、確認甲方有無因患疾現正治療中、是否屬過敏性體質、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肌膚有無敏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瘦身美容之事項。甲方對於乙方之詢問應誠實告知。 甲方於接受瘦身美容期間,任一方發現甲方身體狀況有異樣或實施之部位有異常現象時,應即告知他方。乙方應即中止實施外,乙方並有義務採取甲方接受醫師診療等適當之處理措施。但甲方發生異常或異樣情形之原因,如非乙方之實施行為所致者,甲方應負擔乙方所採取處理措施之相關費用。 關於診治醫師之選定,應尊重甲方之意見。於甲方受診療期間中,就該瘦身美容契約之期間應予延長。 | |||
第 | 七 | 條 | (診約審閱期間) |
乙方與甲方訂立契約前,應給與甲方至少七日之期間以審閱契約內容。 | |||
第 | 八 | 條 | (收費標準:費用增減之限制) |
本契約之瘦身美容課程之費用共計新台幣ˍˍˍˍ元;因參加課程所需之用品之費用共計新台幣ˍˍˍˍ元,其細目如附件二、附件三所示。 | |||
第 | 九 | 條 | (付款方式) |
甲方得全額或依課程進度分期給付對價。 前項價款得以現金、票據、信用卡或其他方式給付。 | |||
第 | 十 | 條 | (卡券之使用) |
乙方如以卡、券或其他類似方式作為提供服務之憑證者,應向甲方說明卡、券之使用方式、服務內容、使用時段、使用地點、使用次數及有效期間等項目,並應將該等項目載明於卡、券之上。 |
前項所謂有效期間係指瘦身美容服務預定開始日起 年(月)之期間內。但嗣後甲乙雙方另有約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於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時,乙方應收回卡、券。關於退費及賠償之標準,該卡、
券除依訂約時之原價折算外,並應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等之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實施前,消費者在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依下列之計算標準,於一個月內將已收取之費用退還於甲方。該退還金額等於價金總額扣除解約手續費。
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ˍˍˍˍ(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十)。
第 十二 條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依下列之計算標準,於一個月內將已收取之費用退還於甲方。該退還金額等於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
,並扣除已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
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拆封之附屬商品的剩餘金額之百分比之ˍˍˍˍ(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剩餘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已接受服務及已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皆以訂約時之原價為準。
第 十三 條 (實施前,業者任意解除契約之賠償標準)
乙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解除本契約者,應於一個月內退還甲方已繳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失。
前項甲方之損失,係指本契約金總額之百分之ˍˍˍˍ(其百分比應與第十一條規定之百分比一致)。但甲方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上述金額者,不在此限。
第 十四 條 (業者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
乙方有下列事由之一時,得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
一、因天災、戰亂、罷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者。
二、甲方之性別、年齡不符乙方實施瘦身美容之條件,且為乙方於訂約時非因過失所不知者。
三、甲方因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課程者。
前項情形,乙方應依本契約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退還費用於甲方。但前項第一款情形,乙方不得扣除手續費。
第 十五 條 (終止契約後業者之附隨保護義務)
甲方於實施瘦身美容課程後終止本契約書,乙方就甲方之生命、身體或健康等事項,於相當期間內仍有義務為必要之告知或協助。
第 十六 條 (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方式)
甲乙雙方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他方為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以書面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時,其範本參照附件四。
第 十七 條 (擔保約款)
乙方向甲方為效果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者,乙方應賠償甲xx台幣ˍˍˍˍ元。
第 十八 條 (消費者之變更)
甲方經乙方之同意後,得將其依本契約所應承受負擔之權利義務移轉予第三人。前項之第三人,自乙方同意時起,承受負擔甲方依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 十九 條 (業者之變更)
乙方經甲方之同意後,得將依本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讓與其他廋身美容業者。 前項情形,甲方於不同意時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於退費時不得扣除手續費。甲方如另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 二十 條 (契約代為履行)
乙方未經甲方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他瘦身美容業者代為履行時
,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乙方經甲方之同意後,就本契約之履行,該受託瘦身美容業者視為乙方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第一項情形,甲方於不同意時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於退費時不得扣除手續費
。甲方如另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一條 (業者之保密義務)
乙方因甲方參加本契約之瘦身美容課程,而知悉或持有甲方所參加之課程事項、課程記錄及其他相關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不得為不當使用。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從業人員之資格)
依本契約提供服務之美容師、營養師或其他從業人員,須具備合法之專業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服務處所之選擇)
甲方得於乙方之分支機構接受瘦身美容之服務。
第二十四條 (訂約後雙方合意變更契約)
甲乙雙方於契約訂定後,得依合意變更契約內容。
第二十五條 (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發生消費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為申訴、申請調解或提起消費訴訟。
第二十六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ˍˍˍˍ地方法院為本案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但甲方得主張由消費關係發生地方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契約書之分執保管)
本契約一式二份,應由甲乙雙方分執保管,xxxx藉故收回。
第二十八條 (其他協議事項)
一、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二、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三、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立契約書人:
甲方:(消費者姓名)
住址:
身份證統一編號:
電話或電傳:
乙方:(事業名稱)
負責人:
住址:
電話或電傳:
簽約地點: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