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安联附加安康欣晴防癌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本.保.险.条.款.,.具.体.内.容.请.以.保.险.条.款.为.准.
⮚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 保险期间内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x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仅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2.1 2.2
请注意责任免除及条款中黑体部分等重要内容………………………………………………2.1 2.2 2.3 2.4恶性肿瘤及原位癌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4.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释义
⮚ 特别提醒:为充分保障您的利益,请按时缴纳保险费。当您解除附加本合同或者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将无法继续享有原保险利益。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4 释义
1.1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 医院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2)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1.3 投保范围 3) 遗传性疾病
1.4 保险期间 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5 犹豫期 5) 专科医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等待期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2.4 恶性肿瘤及原位癌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金申请
4.3 诉讼时效
x联附加安康欣晴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2010 年 10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 x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即《安联xxxx两
效 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需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附加合同的构成 x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四十五周岁之间(含十八周岁及四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1.5 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我们已给付本附加合同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2) 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等待期 x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三百六十五日内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三百六十五日内为等待期。
2.2 保险责任 (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恶性肿瘤保险金
x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1]初次确诊为患有恶性肿瘤,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①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症状或体征;
②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恶性肿瘤。
2)原位癌保险金
x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原位癌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原位癌,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我们不承担给付
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①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的症状或体征;
②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原位癌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原位癌。
(2)若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者身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3)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2]后患病;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4]。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 值。
2.4 恶性肿瘤及原位癌的 (1) 恶性肿瘤
定义和诊断标准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 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 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Ι 期程度的xx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 原位癌
指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即恶性肿瘤细胞局限于粘膜上皮层内或皮肤表皮内而未穿透基底膜组织向周围组织浸润。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 主合同有关保险费支付及宽限期的规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若本附加合同另有关于
期 附加合同保险费支付及宽限期的特别规定,则以该规定为准。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x附加合同恶性肿瘤保险金及原位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恶性肿瘤保险金及原位癌保险金时,受益人或其代理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5]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上证明皆需原件或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我们保留对被保险人的病情做进一步会诊的权利;
(4)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还需提供由受益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
(5)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或原位癌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释义
1. 医院 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医院;
b. 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xxxx管理规则设施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合格医师指具有与请求赔付的重大疾病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认证和诊断处方权,且正在上述医院执业的医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除外。)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c. 不包括未达卫生行政管理规定的二级医院标准的分院、联合医院及病房、外设挂靠的门诊部; 也不包括诊所、康复、 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2.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3.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5.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