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小额索赔程序(LMAA Small Claims Procedure)下任何可以适用的约定金额上限;或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2021年中等金额索赔程序规则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2021年中等金额索赔程序规则
引言
1. 本规则内的条文应统称为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2021年中等金额索赔程序规 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本规则条文应适用于任何当事人同意使用本规则 进行仲裁之纠纷。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可提交仲裁纠纷之任何金额限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该限制应视为不包括利息和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约 定金额限制,本规则应适用于当申请人索赔总金额或任何反请求总金额超过:
(a)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小额索赔程序(LMAA Small Claims Procedure)下任何可以适用的约定金额上限;或
(b) 100,000美元
但申请人索赔总金额和任何反请求金额均未超过400,000美元,或当事人可能同意的其他总额(不包括利息和费用)。当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提出的索赔金额或反请求金额总额超过上述金额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在不迟于反请求送达的十四天内作出书面通知,要求请求和反请求均按照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2021年仲裁规则(LMAA Terms 2021)来处理。如果当事人作出了该种要求,仲裁庭可以裁定仲裁按照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2021 年仲裁规则进行。如果仲裁庭没有作出此种裁定,将按照本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庭的指定
2.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但是在没有约定时,仲裁庭将由三名仲裁员根据下述第3段规定组成。
3. 除非仲裁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如果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a) 各方当事人应在任何一方当事人送达要求指定仲裁员的书面请求后14日内指定一名仲裁员;
(b) 以上述方式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可以在任何实体开庭之前的任何时间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或者在他们不能就任何仲裁事项达成一致时立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如果该两名仲裁员在其中一名仲裁员向另一名仲裁员提出指定第三名仲裁员要求后14日内未有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在任何一名仲裁员或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应由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主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c) 第三名仲裁员应担任首席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d) 在第三名仲裁员被指定之前或者在第三名仲裁员的席位出现空缺时,如果两名原始仲裁员就任何仲裁事项达成一致,则他们有权就该仲裁事项作出决定、命令和裁决;
(e) 在第三名仲裁员被指定后,决定、命令和裁决应依全体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f) 如果仲裁庭不能就仲裁事项达成第(e)段规定的全体一致的意见或多数意见,则决定、命令或裁决的作出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准。
4. 除非仲裁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如果仲裁庭由两名仲裁员和一名公断人组成:
(a) 各方当事人应在任何一方当事人送达要求指定仲裁员的书面请求后14日内指定一名仲裁员;
(b) 以上述方式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可以在他们被指定后以及任何实体开庭之前的任何时间指定一名公断人,或者在他们不能就任何仲裁事项达成一致时立刻指定一名公断人;如果该两名仲裁员在其中一名仲裁员向另一名仲裁员提出指定公断人要求后14日内未能指定公断人,根据任何一名仲裁员或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应由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主席指定公断人;
(c) 公断人应出席任何实体开庭,且在被指定后应被提供与其他仲裁员相同的文件和其他材料;
(d) 公断人可以参加开庭,并与两名原始仲裁员进行商议;
(e) 决定、命令和裁决应由两名原始仲裁员做出,除非并直至他们不能就某一仲裁事项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立即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公断人,由公断人代替两名原始仲裁员行使仲裁庭权力,公断人如同独任仲裁员一样作出决定、命令和裁决。
5. 希望根据上述第3(a)段或第4(a)段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应指定其仲裁员,并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关于此指定的书面通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该通知的14个日历日内指定其仲裁员,并且述明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 14天内指定其仲裁员并发出关于此指定的通知,否则作出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将会任命其指定的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在该通知书所规定的14天内指定其仲裁员并且不发出关于此指定的通知,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不用向另一方当事人做出任何进一步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任命其指定的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并对另一方当事人做出相应通知。按此方式被指定的独任仲裁员所做出的仲裁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同该独任仲裁员是按照协议指定的一样。
6. 除非仲裁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如果仲裁庭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如果在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的14日内,各方当事人未能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
(a)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书面请求由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主席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
(b) 该请求应抄送另一方当事人并应附具一份汇款,用于支付伦敦海事仲裁
员协会指定该仲裁员的费用1(“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费用”);
(c) 向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主席发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应提供一份xx的说明,说明可能产生的争议事项,以及仲裁员是否需要具备任何特定的专业知识,但不得建议任何特定的候选仲裁员的姓名;
(d) 在考虑过争议的性质后,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主席将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并通知各方当事人该仲裁员的指定。
开案陈词(OPENING SUBMISSIONS)
7. (a) 下述提及的陈词构成开案陈词,并应在送达时抄送仲裁庭。陈词必须:
(i) 尽可能清楚、xx、全面地指出及罗列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案争议事项中的立场;
(ii) 在每一段落都编写段落号码;
(iii) 附有相关文件复印件(依照8(b)段规定)
(b) 索赔陈词(Claim submissions)应当视情况,由申请人在仲裁庭第二名仲裁员指定后或独任仲裁员指定后14日内送达。
(c) 答辩陈词(Defence submissions),连同任何反请求,应当由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索赔陈词28日内送达申请人。
(d) 答复陈词(Reply submissions),连同任何对反请求的答辩,应当由申请人在之后的21日内送达被申请人。
(e) 如果被申请人希望就反请求的答辩进行答复,应当在之后的21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反请求答辩的答复x词。
(f) 答复陈词送达后,或当存在反请求时,在反请求答辩的答复陈词送达后,或上述x词送达期限届满后,开案陈词即应被视为已完成,除非有仲裁庭事先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再送达开案陈词。
文件披露
8. (a) 本程序中没有正式的披露阶段,每一方都有义务在开案陈词中提供相关 的文件。索赔陈词送达后,当事方应在其开案陈词中包括任何对于相关文件 披露的任何特定请求。如果另一方没有在开案陈词结束后14日内披露该文件,若仲裁庭认为另一方违反了其披露义务,可以在裁决中作出对该方不利的推 断。
1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委员会制定的现行费用标准在该协会的网页公布:xxx.xxxx.xxxxxx/notes-
on-fees.aspx
(b) “相关文件”的表述包括所有与争议相关的文件,不论该文件是否有利于对其支配、占有或控制的一方,但不包括享有特权而在法律上不允许披露的文件。
证人事实xx
9. 任何想提出证人事实xx(“证人xx”)证据的一方必须在开案陈词结束后 14日内(见上述第7段)就该意图发出通知。任何上述证人xx应在开案陈词结束后28日内完成送达/交换。除非首先获得仲裁庭的许可并符合仲裁庭适用的任何规则,任何一方不能送达任何补充证人xx。许可请求应由有意出示证人xx证据的一方在证人xx书送达/交换后14日内提出,否则该方当事人不能将补充证人xx作为证据。
专家证据
10. (a) 除非首先获得仲裁庭许可,任何一方不能提出任何专家证人证据。任何许可请求必须在开案陈词结束或证人xx书交换结束后(以后结束者为准) 14日内提出,并且必须指出专家证据所针对的争议点的准确性质以及明示如获批准将出示证据的专家证人(们)的准确专业领域。
(b) 任何专家证据应当在仲裁庭批准出示该证据的21日内送达/交换。
(c) 除非首先获得仲裁庭的许可并符合仲裁庭适用的任何规则,任何一方不能送达任何补充专家证据。许可请求应由意图出示证据的一方在专家报告送达/交换后14日内提出,否则该方当事人不能将补充专家证据作为证据。
(d) 没有仲裁庭的许可,一份原始的专家报告应当限定在3,500字内,补充报告则限定在1,000字内。
口头开庭审理
11. (a) 本程序中没有当然获得口头开庭审理的权利,口头开庭审理仅在例外的情况下适用。
(b) 任何一方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进行口头开庭审理,应当在但不晚于(i)开案陈词结束后21日,或(ii)在(aa)证人xx送达/交换或 (bb)仲裁庭作出出示证据申请的决定或 (cc)送达/交换专家证据许可时间后的14日,以后结束者为准。
(c) 如果口头开庭审理被批准:
(i) 每一方都应在庭审开始前提交辩论概要和认可事实的声明;
(ii) 除非仲裁庭批准(在庭审程序开始14日前提出并获得),口头开庭审理应被限定在五个小时的工作日;
(iii) 每一方会获得最多两个小时的时间来xx其案件,以证据或辩论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剩余的一个小时的时间将由仲裁庭以其认为的公平合理的方式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分配。对另一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时间已包含在当事人两小时的分配时间内。
(iv) 口头开庭审理结束后,任何一方均有权(但无义务)仅送达一份结案陈词。结案陈词提交顺序为被申请人首先在口头开庭审理结束后7日内送达,然后申请人在其后7日内送达。结案陈词不能出示新的证据。
无口头开庭审理的结案陈词
12. 如果口头开庭审理未被批准(见上述第11段),且除了开案陈词外没有进一步的披露,以及没有根据前述条款提出的证人或专家证据,任何一方均无权提交任何进一步的超出上述第6段规定的陈词。在没有口头开庭审理但是存在披露和/或证人和/或专家证据的情况下,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提交一份结案陈词。x词提交顺序为被申请人首先在上述程序时间表中最后的程序完成后(见上述第7、8、9段)14日内提交陈词,然后申请人在其后7日内提交陈词。不过,如果送达证人xxx(依据上述第9段)而没有申请出示专家证据(依据上述第10段)或没有申请进行口头开庭审理(依据上述第11段),被申请人提交陈词的14日期限为送达证人xx书后起计的14日内。结案陈词不能出示新的证据。
延长时限
13. 本程序中规定的任何时限的延长应在现有时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如果一方未能按照相关程序规定的时限履行,在另一方的向仲裁庭提出申请或仲裁庭自身动议下,仲裁庭应通知迟延方除非其在限期(最多21日)内履行,否则仲裁庭将依据现有的陈词和文件作出裁决,除非仲裁庭以其绝对自由裁量的方式准许或要求非迟延方出示进一步材料。当申请人未能提交索赔x词时,仲裁庭可以作出驳回索赔的裁决。xxx在仲裁庭通知设定的时限后提交的任何陈词、文件、证人xx或专家证据均不被接纳。
仲裁裁决
14. (a) 仲裁庭会尽力在收到当事方送达的最后x词的6周内发布仲裁裁决;
(b) 除了《1996年英国仲裁法》(“仲裁法”)第57条规定的权力外,仲裁庭还有下列更改裁决或作出补充裁决的权力;
(i) 仲裁庭可主动或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纠正裁决中无意的错误或遗漏或计算错误;
(ii) 仲裁庭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就裁决中特定的某一点或某一
部分作出解释;
(c) 行使上述权力和《仲裁法》第57条规定的权力的申请必须在裁决作出的
28天内提出,除非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延长时间。
(d) 仲裁庭在行使上述权力时,必须首先给予另一方(或在其主动行使上述权力时,双方当事人)一个合理的机会向仲裁庭作出xx;
(e) 对一项裁决的任何修改或解释可以书面形式在原裁决上作出,或以独立的备忘录形式或补充裁决的形式生效并成为裁决的一部分。该修改或解释应当在原裁决作出的56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作出。
上诉权
15. 当事人被推定认为同意其向法院上诉的权利应当被限定在该问题涉及(a)一般利益或(b)对涉及的交易或行业有重要性,对于(b)项,除非仲裁庭承认该问题的确对涉及的交易或行业有重要性,否则不能向法院作出申请。除此之外的任何上诉权利都被排除。为了避免争议,本条款不适用于仲裁庭作出的任何有关其自身管辖权的裁定。
当事人费用
16. (a) 仲裁庭应基于商业基础考虑费用是否公平、合理和与争议事项相称,以绝对自由裁量的方式对费用数额予以裁定。
(b) 双方可获得的费用补偿数额有上限,任何一方都不能获得超过申请人原本请求数额(不包括利息和费用)的30%的费用补偿,或如果更多,以后修改数额为准,此外,如果存在反请求且仲裁庭认为有别于申请人请求,费用补偿数额不能超过原始反请求金额(不包括利息和费用)的30%,或如果更多,以后修改数额为准。如果存在口头开庭审理程序,该比例应从30%增加到50%,且租用场地作口头开庭审理和/或相关提供饮食的费用不包括在上述的50%限额内,可以在50%限额外获得补偿。上述比例为最大数额,仲裁庭在任何时候都有绝对自由裁量权将当事人未来的费用设定限额,使总限额限定在规定比例之下。
(c) 如果当事人寻求确权性救济或其他非金钱救济,仲裁庭将在开案陈词结束后自行决定未来将产生的总费用限额。
(d) 为使仲裁庭能够评估费用,每一方都应提供一份费用的概要或费用明细
(限定在500字内),以便仲裁庭尽快作出裁决。费用担保
17. 费用担保申请只在送达答辩陈词后才予以受理。所有申请必须附有理由以及直至所寻求费用担保申请相关的阶段为止合理预期将会产生的费用明细。在任何情况下,费用担保数额不会超过当事人上述的各自费用限额。
仲裁庭费用
18. (a) 每一位依据本规则被指定的仲裁员有权收取仲裁员指定费。
(b) 除特殊情况外,独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费用(由当事方共同连带承担),除指定费外,不得超过上述第16段规定的一方费用上限总额的三分之一,而 两名或三名成员组成的仲裁庭费用除指定费外,不得超过上述第16段规定的 一方费用上限总额的三分之二。
(c) 上述仲裁庭费用不包括为审理租用场地和/或提供相关饮食的费用,该费用应首先由要求进行口头开庭审理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d) 如果仲裁庭要解决或建议由仲裁庭解决对其管辖权的异议,仲裁庭有权为此收取合理的费用,该笔额外费用应当首先由申请人在仲裁庭作出任何裁决前支付,额外费用最终承担方由仲裁庭决定。
(e) 仲裁员可要求在合理期间支付未付费用以及任何已产生的支出。任何此类付款要求应当提交该仲裁员的指定方并抄送仲裁庭的任何其他成员和其他当事人。独任仲裁员、第三位仲裁员或公断人应当要求各方当事人平分费用。任何上述付款要求无损于 (i) 最终争议费用承担责任和 (ii) 当事方的共同连带责任。任何裁决的费用应当见索即付。
(f) 如果上述 (a)或 (e) 段下规定的应付费用在付款要求提出后超过14天仍 未支付,仲裁员可以向指定方、其他仲裁员和其他当事人发送书面通知,告 知上述人士如果该通知发出7天后该费用仍未获支付,仲裁员将会辞任。在 无损于最终争议费用承担责任下,任何其他当事人可以在上述七日内支付上 述应付费用,以避免该仲裁员辞任。依据本条款辞任的仲裁员有权要求立即 支付到目前为止的费用,并且对任何一方因辞任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不负责。
同步审理
19. 如果根据本程序进行的两个或多个仲裁似乎涉及共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仲裁庭可以指令同时进行仲裁或审理。如果作出该指令,仲裁庭可以基于公平、经济、快捷做出指示,包括:
(a) 为节省成本或减少延误或以其他方式提高效率,可以缩短或修改送达陈词的时限;
(b) 双方在一次仲裁中披露的文件应按照仲裁庭决定的条件提供给另一方仲裁的当事人;
(c) 在一次仲裁中提供的证据应被另一仲裁接纳,但所有各方当事人应被给予合理的机会对此作出评论,并受到仲裁庭裁定的其他条件的约束。
一般性条款
20. (a) 仲裁员可以在其认为特殊的任何情况下依自由裁量权并依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背离或更改上述条款,但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员无权更改就当事人法律费用裁决的最高数额。
(b) 指定费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费用应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委员会不时决定的金额确定。
(c) 本规则所援引的费用均不包括增值税,增值税额应在适用时另行计算。
(d) 在计算本规则第16、17及18段中的费用时,如果请求货币不是美元,仲裁庭将采用仲裁程序开始之日两种货币兑换中间价予以确定。
(e) 出于所有目的,包括时限,本规则下的仲裁程序将于一方指定仲裁员或一方要求另一方同意指定独任仲裁员时开始。
(f) 如果没有任何相反约定,所有适用本程序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均同意:
(i) 仲裁协议适用法律为英国法;以及
(ii) 仲裁地为英国伦敦。
21. 下列条款并入本规则: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2021年仲裁规则第2(a)、2(b)、3、6、25、29及30段。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2021年仲裁规则附件二第2、6、10和14-21段。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2021年中等金额索赔程序规则评注
1. 第5段:在此修订中,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条款所列出有关指定独任仲裁员的程序已获采纳。它比1996年英国仲裁法所列的程序更加简单及更加迅速。
2. 第11段:对于被申请人根据本程序规则作出陈词的时限作出澄清。
3. 第12段:现已澄清措辞以表示,如果仲裁庭在一方当事人违反规定下继续进行程序,仲裁庭有自由裁量权准许或要求没有违反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供进一步材料。
4. 第15段:现在的措词明确指出,在计算双方可获得的费用补偿数额所适用的上限时,不包括利息及费用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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