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團與關連人士訂立的交易於[編纂]後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將構成本行的關連交易。本行預計這些交易於[編纂]後將繼續進行,並會構成本行的全面豁免持續關連交 易。此外,我們於[編纂]前與關連人士進行若干交易,而該等交易於[編纂]後仍然繼續(假設該等交易於[編纂]後進行,則屬本行的關連交易)。 本集團在日常及一般業務 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或對本集團更有利的商業條款)並參考現行市場利率向若干關連人士提供貸款等信貸服務(包括本集團發行的信用卡授出的信用額度)。本行預期,[編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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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集團與關連人士訂立的交易於[編纂]後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將構成本行的關連交易。本行預計這些交易於[編纂]後將繼續進行,並會構成本行的全面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此外,我們於[編纂]前與關連人士進行若干交易,而該等交易於[編纂]後仍然繼續(假設該等交易於[編纂]後進行,則屬本行的關連交易)。
獲全面豁免持續關連交易
商業銀行服務及產品
x集團由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商業銀行組成,受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保監會監管。本行在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向公眾提供商業銀行服務及產品,其中包括本行的關連人士(如本行董事、監事及彼等各自的聯繫人)。下文載列本集團與關連人士之間的持續關連交易詳情:
向關連人士提供貸款等信貸服務
x集團在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或對本集團更有利的商業條款)並參考現行市場利率向若干關連人士提供貸款等信貸服務(包括本集團發行的信用卡授出的信用額度)。本行預期,[編纂]後將繼續不時向關連人士提供貸款等信貸服務,並會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下本行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本行向關連人士提供或將提供的貸款等信貸服務均為本行在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或對本行更有利的商業條款)進行,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7(1)條,這些交易獲全面豁免遵守申報、公告、通函、獨立股東批准及年度審閱規定。
關連人士存款
我們在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或對本行更有利的商業條款)並參考現行市場利率從本行若干關連人士吸納存款。我們預期,[編纂]後關連人士將繼續不時在本行存款,因此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下本行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關連人士存放或將存放的存款乃基於一般商業條款(或對本行更有利的商業條款),並無以本行資產作抵押,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90條,這些交易獲全面豁免遵守申報、公告、通函、獨立股東批准及年度審閱規定。
其他銀行服務及產品
x行亦按正常收費標準向若干關連人士提供多項商業銀行服務及產品(如結算服務及理財產品)。本行預期,[編纂]後將繼續不時向關連人士提供這些銀行服務及產品,因此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下本行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向關連人士提供銀行服務及產品乃基於一般商業條款(或對本行更有利的商業條款)進行,而這些交易全年合併計算的最高相關百分比率預期低於0.1%,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6(1)條,這些交易獲全面豁免遵守申報、公告、通函、獨立股東批准及年度審閱規定。
[編纂]後訂立則會構成關連交易的現存交易
A. 定製數據中心及研發中心
於2019年12月6日,本行與廣東宏遠集團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宏遠產業」)訂立物業定製協議
(「定製協議」),購買根據本行的定製要求建設的位於東莞市南城街道科創路南側的宏遠國際人工智能(AI)產業中心一期的第3號研發樓一至十六層(「物業」)。
相關《上市規則》
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宏遠產業由廣東宏遠集團有限公司間接持有50%的股權,而廣東宏遠集團有限公司則由xxxxx(本行非執行董事及持有本行內資股約0.00610%的股東)持有 30%的股權,及xxxxx的兩名兄弟合共持有39%的股權。
因此,宏遠產業是本行的關連人士,而如果定製協議於[編纂]後才訂立,則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訂立定製協議及其項下交易會構成本行的關連交易,且由於定製協議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定製協議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的年度申報及公告規定,但根據
《上市規則》第14A.76(2)條獲豁免遵守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主要條款
定製協議的主要條款如下:協議日期 • 2019年12月6日訂約方 • 宏遠產業
• 本行
交易事項 • 宏遠產業須按其根據本行的定製要求擬備的施工圖紙建設物業,並於建設完成後將有關物業交付予本行。
對價 | • 約人民幣478.8百萬元 | |||||
支付時間表 | • 對價將按下列時間表支付: | |||||
累計佔 | ||||||
佔總對價 | 總對價之 | |||||
應付款項 | 之百分比1 | 百分比1 | ||||
簽訂定製協議後15個工作日內 | 人民幣千元 143,640 | % 30.0 | % 30.0 | |||
取得施工許可證後15個工作日內 | 23,940 | 5.0 | 35.0 | |||
工程進度達正負零之日後15個 | 23,940 | 5.0 | 40.0 | |||
工作日內 工程進度完成第三層之日後15個 | 19,152 | 4.0 | 44.0 | |||
工作日內 工程進度完成第六層之日後15個 | 19,152 | 4.0 | 48.0 | |||
工作日內 工程進度完成第九層之日後15個 | 19,152 | 4.0 | 52.0 | |||
工作日內 工程進度完成第十二層之日後15個 | 19,152 | 4.0 | 56.0 | |||
工作日內 工程進度完成第十五層之日後15個 | 19,152 | 4.0 | 60.0 | |||
工作日內 | ||||||
結構封頂之日後15個工作日內 | 119,700 | 25.0 | 85.0 | |||
完成驗收手續後15個工作日內 | 47,880 | 10.0 | 95.0 | |||
完成辦理不動產權證後15個工作日內 | 23,940 | 5.0 | 100.0 | |||
總計 | 478,800 | 100.0 | ||||
倘本行未於規定付款到期日內悉數支付到期的對價,則須於逾期期間每天按逾期金額的0.05%支付賠償
物業面積
(按可辦理 不動產權證的面積)
• 33,946.37平方米(實際面積以政府批准文件為準)
物業層數 • 16層
物業交付 • 宏遠產業須自(i)本行書面確認物業設計; 及(ii)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之日起,35個月內完成物業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後交付物業(「交付期限」)。
對價調整 • 倘可辦理不動產權證的面積與定製協議約定者(即33,946.37平方米)發生誤差,則按下列方式調整對價:
(i) 倘誤差低於或等於0.6%,則毋須調整對價;
(ii) 倘誤差超過0.6%但低於或等於3.0%,則每多出一平方米,對價應增加人民幣11,700元,每減少一平方米,對價應減少人民幣11,700元(視情況而定);
(iii) 倘可辦理不動產權證的面積超出定製協議約定的面積3.0%以上,則對價只就首3.0%的差額每平方米增加人民幣11,700元; 及
(iv) 倘可辦理不動產權證的面積少於定製協議約定的面積3.0%以上,對價將就首3.0%的差額每平方米減少人民幣11,700元,及餘下差額的部分每平方米減少人民幣14,040元。
終止及賠償 • 倘宏遠產業未於交付期限內交付物業,本行有權選擇宏遠產業須:
(i) 退還已付對價加上總對價的20%作為賠償; 或
(ii) 繼續履行定製協議,並自交付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物業實際交付日期每天支付總對價的0.05%作為賠償(累計不超過總對價的20%)。
• 除非本行違反法律法規或定製協議,倘宏遠產業擅自將物業出售予第三方,宏遠產業須退還已付對價連同總對價的20%作為賠償。
• 倘宏遠產業未能辦理物業與其他地塊的業權分割,使其無法於驗收程序完成後及於簽訂物業買賣協議起計一年內為本行辦理產權登記,且持續超過30日,而本行已履行納稅義務(定義如下文),則本行有權選擇宏遠產業須:
(i) 退還已付對價加上總對價的20%及本行產生的其他損失作為賠償; 或
(ii) 繼續履行定製協議,安排在五年內辦理產權變更至本行名下,並自該日起至產權變更之日(累計期限最長為五年)每天支付總對價的0.05%作為賠償。倘產權變更在五年期限結束後仍未辦理,本行有權終止定製協議。
• 倘本行(i)在規定付款到期日後兩個月內未能全額支付應付對價;(ii)單方面無故解除定製協議;(iii)要求退還物業; 或(iv)拒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則宏遠產業可終止定製協議,且本行須支付20%的總對價作為賠償,但宏遠產業須扣減賠償後退還餘下本行已支付的對價。
• 除定製協議列明的情況外,倘任何訂約方違反定製協議,則另一方可要求違約方支付相當於總對價20%或實際損失金額(以較高者為準)的賠償。
稅項 • 本行負責(i)物業交付後的物業稅; 及(ii)因申請產權證書及轉讓物業業權而產生的稅費。
• 宏遠產業負責物業交付前的物業稅。
其他主要條款 • 物業交付後,本行每年於廣東省東莞市南城街道繳納的稅收不少於人民幣50百萬元(「納稅義務」)。
• 物業交付後,本行可優先租賃地下停車場的136個停車位。
1. 僅供參考,並非定製協議條款的一部分。
訂立定製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x行現有數據中心於2012年投入服務,空間已接近消耗殆盡,故本行已租用第三方機架服務器空間作為過渡解決方案。為支撐本行業務長遠發展,結合本行資訊科技戰略規劃,本行決定建立新的數據中心和研發中心。
考慮到(i)經本行對宏遠國際人工智能(AI)產業中心一期的評估及參考第三方諮詢公司的分析論證報告,宏遠國際人工智能(AI)產業中心一期符合作為數據中心的選址要求;(ii)物業所在地xx的配套設施完備;(iii)宏遠國際人工智能(AI)產業中心一期定位人工智能領域,而人工智能是金融科技應用的主要技術之一,與本行資訊科技戰略規劃的發展方向一致;(iv)物業位於本行總行附近,便於信息科技部與總行業務部門就項目需求和系統測試等工作溝通; 及(v)獨立第三方物業評估公司就該物業所編製的估值報告,本行與宏遠國際人工智能(AI)產業中心一期的開發商宏遠產業簽訂定製協議,根據本行的定製要求建築該物業以建立新的數據中心和研發中心。
董事會認為(i)定製協議所涉交易於本行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符合本行及股東整體利益; 及(ii)定製協議條款屬一般商業條款,公平合理。
釐定對價的基準
定製協議的對價根據宏遠產業提供的初步報價經雙方商業談判後,參考獨立第三方物業評估公司就該物業所編製的估值報告釐定。
B. 物業租賃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行透過不同的租賃協議自關連人士租賃若干物業設立支行、ATM及智能視頻銀行(「現存租約」),有關租賃的每月租金參照當時的市租釐定。
由於現存租約根據適用會計準則確認為資產(即本行於租期內使用所租賃物業的權利)及相應的負債(即支付月租的責任),現存租約根據《上市規則》的定義屬本行一次性交易。倘現存租約於[編纂]後訂立,由於現存租約按一般商業條款(或對本行更有利的商業條款)進行,且上述交易的最高相關百分比率低於0.1%,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6(1)條,這些交易獲全面豁免遵守申報、公告、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倘本集團於[編纂]後與關連人士訂立任何租約,本集團將遵守《上市規則》下適用的規定(倘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