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乙方平均每月超过 10 次委托甲方做箱业务的前提下可月结。甲方同意乙方的付款期限为平
集装箱国际货运合作协议书
甲方: 易拖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人)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0 x
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委托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集装箱运输业务,促进货代国际物流事业发展,经充分友好协商, 现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适用范围
一、 乙方作为委托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货运代理从业者,并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二、 甲方、乙方双方仅限国际物流的集装箱运输业务。
三、 xxx不遵守本协议中乙方应有的承诺、义务和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第二章 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 乙方负责提供货源。原则上甲方不接受尸体、骨灰、动物及国家规定禁止进出运物品的运输。(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商议有书面确认的除外)。
二、 乙方如与甲方签有协议运价或约价,应于下订单时,在托单上明确注明协议合同编号及运价,否则甲方将以“易拖车”网站公布运价为准,不承担运费误差责任。
三、 乙方应提前 1 天或以上,将运输指令以 “易拖车”网站下单或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具体内容包括且不限于:提单号、船名、航次、箱型箱量、件数、毛重、体积、品名,开船时间及起运港、中转港和内陆运输中的其它注意事项,以便甲方安排隔天派车计划。乙方应理解作为正常拖车费之外的落箱费、预提费、洋山提箱、缺箱搞定费、放空费等都是随实际业务流程发生的不可抗逆而产生的,在无任何协议运价前,均以“易拖车”网站公布费用为参考,如遇“易拖车”网站未显示的额外费用,可进行人工协商。
四、 乙方需要保证订单内容信息无误,如因订单内容有误,而发生的延误船期或落箱或放空等责任,由乙方承担并确认一切正常费用。乙方下达的订单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必须在装货前 1 天以书面通知甲方(且不得晚于装货前一天的下午四点),并经甲方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包括重新商定有关运价及费用。
五、强调乙方应准确告知甲方货物的重量,因乙方谎报、假报、错报货物重量信息导致的载重车辆的损伤、油费增加、过路费增加、以及路政罚款以及其他额外费用的增加等均由乙方主动承担。
六、甲方在接受到乙方订单要求后,应按乙方订单内容的要求,正确、迅速、安全的完成运输任务,同时甲方负责实时汇报运输状况,以便于乙方掌握运输状态。
七、甲方根据乙方的订单要求,安排放箱、提箱、验箱、运输工作。在提箱时,甲方有责任查验集装箱。如因坏箱、污箱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方如果在运输中不慎造成集装箱丢失或货损并由此产生的不必要的损失,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合同法》中的不可抗逆因素除外)。
九、甲方由于车辆或驾驶员因素造成未按时到达乙方指定地点装货造成货损以及集装箱延迟进港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赔偿。
十、乙方给甲方的资料均为保密资料,甲方应该做到严格保密避免给乙方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十一、 甲乙双方应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对清上月的账单,以做箱日期作为对账期日期,甲方应
为乙方的疑问费用给出必要解释和证明,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的对账工作,但乙方在超过每月 10 个自然日以上还未对清账目,视为自动确认上月费用。
第三章 收费标准及账目核对
一、乙方的运价和其它相关费用均以“易拖车”网站公布为准(单独协定价除外),并按协议规定及时付给甲方。乙方同意:作为甲方“易拖车”网站在受到市场客观因素的影响下,有权对网站运价进行调整,同时乙方也可因为甲方运价的调整而终止合作。
二、乙方如需指定第三方付款的,必须要按照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沟通方式征得甲方同意,如发生拒付,少付,拖延等情况,乙方仍负有支付的连带责任义务。
三、所有特殊之运价(指“易拖车”未公布)均需乙方作确认后方可生效,生效日期均以做箱日期为准。
四、所有账目核对参考均以“易拖车”站内“费用管理”为准,针对每票订单需两个工作日内在系统进行“费用确认”点击,如未及时确认,系统默认乙方已经确认。如遇费用疑问,及时向甲方客服反馈更正。
第四章 付款方式
A.乙方付清运费后,甲方将集装箱运输进港。
B.乙方平均每月超过 10 次委托甲方做箱业务的前提下可月结。甲方同意乙方的付款期限为平
均 45 天,即当月 30 号前付清前一个月的运费。(例:8 月 30 日前付清 7 月的所有运费,以此类推.) 乙方收到甲方发票,应及时付款,因乙方未及时付款导致的甲方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有义务提供付款明细或其它有关单据,以利甲方向银行查询并及时销帐。
C. 备用金结账:乙方先汇付 备用金至甲方账户,甲方根据乙方实际进出口货物的应付费用进行销账。乙方在备用金不足时应及时将不足部分汇付至甲方账户,否则,甲方有权扣押货物。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以 方式付款。
第五章 诚信原则
一、乙方有义务按照合作规定时间内结清费用。
二、当乙方超时未结清费用,乙方允许并无保留接受甲方对乙方的违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和各种形式曝光。
三、甲方承诺:杜绝向乙方任何工作人员提供返佣、回扣、请客吃饭等不利于双方合作的行为。
第六章 索赔
一、因乙方或乙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其提出索赔要求的时间超出法定时效,甲方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甲乙双方的任何索赔,应作为个案单独予以解决,乙方不得单方面采取扣留、拒付、拖欠或暂扣运费及其他杂费等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甲方应本着维护跟xx的合作优先权。甲方应确保不直接联系乙方的任何一家从上海出运的合作客户。有关乙方委托甲方出运的货物,运费及其别的任何费用问题务必直接跟乙方直接确认。乙方一旦认定甲方直接合作于本属于乙方的客户,有权利要求赔偿。
四、乙方指定甲方开票给第三方的费用,如遇账款未及时到账甲方,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五、乙方若不能按协议的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则有权按照欠款金额的每天 0.1%的比例收取滞纳金,同时甲方还有权采取但不限于如下措施:留置货物无论这些货物与欠款业务是否有关,直至运费付清为止;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所欠金额;以及中止本协议。
第七章 协议生效及终止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协议期满,双方未提出任何问题,则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
二、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留存。本协议随附一份签单协议。三、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双方在相互协商确认后可作本协议的补充。
四、乙方于 30 天内未向甲方下单或乙方单月合计少于 10 个集装箱,本协议所规定的付款方式亦即自动终止,以后,乙方应以付款进港方式向甲方下单。
五、双方中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 7 天正式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确认。
六、本协议生效之后,如果任何一方违约,那么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将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率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本协议所有规定事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管辖。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