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4條,本公司所訂立的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及聯合水泥所訂立的聯合水泥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函件協議及其各自項下擬進行 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1(8)條及第14A.33(2)條,本公司與聯合集團於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項下擬進行有關分攤 行政服務之交易及聯合水泥與聯合集團於聯合水泥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函件協議項下擬進行有關分攤聯合水泥行政服務之交易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有關申報、年度審核、公 佈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持續關連交易
(1)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及
(2)分租協議
(1) 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
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本公司與聯合集團訂立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據此,就有關聯合集團向本集團(不包括聯合水泥集團)提供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及償付聯合集團之有關成本,本公司同意重訂及延長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之年期。
本公司之上市附屬公司聯合水泥亦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就重訂聯合集團向聯合水泥集團提供聯合水泥行政服務及聯合水泥管理服務分攤以及償付聯合集團之有關成本訂立聯合水泥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函件協議。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由聯合地產持有約48.66%權益,而聯合地產則由聯合集團持有約 74.99%權益。鑒於聯合集團為聯合地產(本公司之主要股東)之聯繫人,故聯合集團根據上市規則被視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
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4條,本公司所訂立的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及聯合水泥所訂立的聯合水泥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函件協議及其各自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1(8)條及第14A.33(2)條,本公司與聯合集團於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項下擬進行有關分攤行政服務之交易及聯合水泥與聯合集團於聯合水泥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函件協議項下擬進行有關分攤聯合水泥行政服務之交易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有關申報、年度審核、公佈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鑒於預期本集團就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項下之管理服務應付聯合集團之費用連同聯合水泥集團就聯合水泥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函件協議應付聯合集團之費用之總和,按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載之一個或多個相關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每年將超過 0.1%但低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4條,本公司訂立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及聯合水泥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函件協議及其各自項下擬進行之有關分攤管理服務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有關申報、公佈及年度審核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2) 分租協議
x公司(作為租戶)與聯合集團(作為業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訂立分租協議I,據此,聯合集團同意將天安物業I連同分租協議I清單所列明之傢俬及裝置,連同過路權、使用電梯及所有公共設施之權利分租予本公司,租期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計及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月租為145,769.75港元,不包括差餉、管理費及全部其他支出。
本公司(作為租戶)亦與聯合地產之全資附屬公司AP Administration(作為業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訂立分租協議II,據此,AP Administration同意將天安物業II連同分租協議II清單所列明之傢俬及裝置,連同過路權、使用電梯及所有公共設施之權利分租予本公司,租期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計及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月租為20,000港元,不包括差餉、管理費及全部其他支出。
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五日,聯合水泥(作為租戶)與AP Administration(作為業主)訂立聯合水泥分租協議,據此,AP Administration同意將聯合水泥物業連同聯合水泥分租協議清單所列明之傢俬及裝置,連同過路權、使用電梯及所有公共設施之權利分租予聯合水泥,租期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起計及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月租為33,000港元,不包括差餉、管理費及全部其他支出。
由於聯合集團及聯合地產根據上市規則被視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4條,訂立分租協議I、分租協議II、聯合水泥分租協議及其各自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預期本集團就分租協議I及分租協議II應付聯合集團及AP Administration之租金及其他費用連同聯合水泥集團就聯合水泥分租協議應付AP Administration之租金及其他費用之總和,按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載之一個或多個相關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每年將超過0.1%但低於5%。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4條,於分租協議I、分租協議II及聯合水泥分租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有關申報、公佈及年度審核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45條及第14A.46條,有關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安排及分租協議之持續關連交易之詳情,將載於本公司下一份刊發之年度報告及賬目內。
(1) 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
背景
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本公司與聯合集團訂立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三年,據此,聯合集團向本集團提供行政服務及管理人員向本集團提供管理服務,本集團則償付聯合集團之相關成本。
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而有關訂約方同意重訂及延長該協議年期,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i) 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
日期 :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訂約方 : 本公司及聯合集團
有效期 : 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交易性質 : 本公司同意償付聯合集團就聯合集團向本集團提供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所產生之成本。
條款 : 就本集團獲提供之行政服務,本集團同意償付聯合集團產生之實際成本,並將由本集團按月支付。所收取費用將參照本集團實際使用行政服務量釐定,並按成本(不加溢價)及視乎不同的服務種類計算。董事認為本集團與聯合集團之行政服務成本分攤乃按公平合理基準作出,而聯合集團所收取之費用與獨立第三方提供同類服務所收取的市價相若。
就本集團獲提供之管理服務而言,本集團同意根據向本集團提供管理服務之管理人員成員之薪酬之指定百分比,償付聯合集團實際產生之部分服務成本,並將由本集團按季度付款。管理人員各成員間之該等百分比均有所不同,將參照現時估計管理人員個別成員就本集團事務所付出之時間,相對彼等作為聯合集團全職僱員所投放於聯合集團事務上之時間百分比而釐定。
每年上限金額 : 就管理服務而言,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
財政年度各年分別為21,480,000港元、24,120,000港元及
27,120,000港元。
過往數字 : 在簽訂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前,於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各年,本集團就管理人員所提供之管理服務支付及應付予聯合集團之費用分別約為16,200,000港元、17,840,000港元及18,935,000港
元。本集團過往支付之服務費用反映其對管理人員所提供管理服務之實際需求水平。
釐定每年上限金額之基準 : 在釐定每年上限金額時,除計及上述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一
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各年支付之服務費用外,董事亦已考慮到本集團之現有經營規模、本集團之預期增長(僅就釐定每年上限金額而言),以及預計為本集團提供管理服務之管理人員薪酬之增幅。經考慮一切因素後,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各年,本集團就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項下之管理服務而應付之年度總金額預期分別不超逾21,480,000港元、24,120,000港元及27,120,000港元,因此,已採納上述金額為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項下有關管理服務交易於同期之每年上限金額。
進行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 由於聯合集團及本集團均可享有分攤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
所帶來之規模經濟,從而將盡量提高成本效益及管理效率,故董事認為,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之安排將對本集團有利。此外,由於管理人員之成員將在對本集團履行管理服務時貢獻彼等部分時間於本集團事務上,故董事認為,就管理服務收取本集團費用乃屬合理,從而可分攤聯合集團就此所承擔之成本。
(ii) 聯合水泥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函件協議
茲提述聯合水泥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八日就聯合水泥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而刊發之公佈。聯合水泥與聯合集團訂立聯合水泥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八日起生效直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據此,聯合集團將向聯合水泥集團提供聯合水泥行政服務及管理人員將向聯合水泥集團提供聯合水泥管理服務,而聯合水泥集團將向聯合集團償付有關成本。
聯合水泥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而聯合水泥與聯合集團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訂立聯合水泥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函件協議,據此,各訂約方同意重訂及延長聯合水泥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之年期,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止。除本公佈所披露者外,聯合水泥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大致上維持不變。
在釐定費用上限時,聯合水泥董事亦已考慮到聯合水泥集團之現有經營規模、聯合水泥集團之預期增長(僅就釐定費用上限而言),以及預計為聯合水泥集團提供聯合水泥管理服務之管理人員薪酬之增幅。經考慮一切因素後,就從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聯合水泥集團就聯合水泥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函件協議項下之聯合水泥管理服務而應付之總金額預期不超逾488,333港元,因此,已採納上述金額為聯合水泥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函件協議項下之聯合水泥管理服務交易於同期之費用上限。
由於聯合集團及聯合水泥集團均可享有分攤聯合集團所提供之聯合水泥行政服務及聯合水泥管理服務所帶來之規模經濟,從而將儘量提高成本效益及管理效率,故聯合水泥董事認為,聯合水泥行政服務及聯合水泥管理服務分攤之安排將對聯合水泥集團有利。此外,由於管理人員之成員將在對聯合水泥集團履行聯合水泥管理服務時貢獻彼等部分時間於聯合水泥集團事務上,故聯合水泥董事認為,就聯合水泥管理服務收取聯合水泥集團費用乃屬合理,從而可分攤聯合集團就此所承擔之成本。
上市規則之涵義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由聯合地產持有約48.66%權益,而聯合地產則由聯合集團持有約74.99%權益。鑒於聯合集團為聯合地產(本公司之主要股東)之聯繫人,故聯合集團根據上市規則被視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
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4條,本公司所訂立的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及聯合水泥所訂立的聯合水泥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函件協議及其各自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1(8)條及第14A.33(2)條,本公司與聯合集團於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項下擬進行有關分攤行政服務之交易及聯合水泥與聯合集團於聯合水泥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函件協議項下擬進行有關分攤聯合水泥行政服務之交易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有關申報、年度審核、公佈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鑒於預期本集團就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項下之管理服務應付聯合集團之費用連同聯合水泥集團就聯合水泥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函件協議應付聯合集團之費用之總和,按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載之一個或多個相關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每年將超過0.1%但低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4條,本公司訂立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及聯合水泥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函件協議及其各自項下擬進行之有關分攤管理服務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有關申報、公佈及年度審核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45條及第14A.46條,有關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安排之持續關連交易之詳情,將載於本公司下一份刊發之年度報告及賬目內。
(2) 分租協議
背景
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本公司與聯合集團就天安物業I訂立分租協議I,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計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
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本公司與AP Administration亦就天安物業II訂立分租協議II,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計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
(i) 分租協議I
日期 :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訂約方 : 本公司及聯合集團
分租協議I之標的物 : 天安物業I連同分租協議I清單所列明之傢俬及裝置,連同
過路權、使用電梯及所有公共設施之權利
年期 : 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計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首尾兩天包括在內)
租金及其他費用 : 期內每月應付租金(不包括差餉、管理費及非資本性質之
全部其他支出)為145,769.75港元,可經雙方不時協定而更改。本公司向聯合集團逾期支付租金之利息於付款前須按每月2%之利率計算,該利息每日滾存並於任何判決前後累計。
本公司須於每個曆月向聯合集團支付管理費及空調費用達 31,666.38港元,該金額將於天安物業I總業主修訂管理費或空調費用時予以修訂。
租金及其他費用上限金額 : 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直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期間,分租協議I之上限金額為2,661,541.95港元。
釐定上限金額之基準 : 上限金額乃經參考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直至二零一五
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期間之基本租金總額及就分租協議I應付管理費及空調費用之估計總額而釐定。
進行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 由於聯合集團及本集團均可享有分攤辦公室空間所帶來之
規模經濟,從而將儘量提高成本效益及管理效率,故董事認為,分攤辦公室空間將對本集團有利。
(ii) 分租協議II
日期 :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訂約方 : 本公司及AP Administration
分租協議II之標的物 : 天安物業II連同分租協議II清單所列明之傢俬及裝置,連
同過路權、使用電梯及所有公共設施之權利
年期 : 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計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首尾兩天包括在內)
租金及其他費用 : 期內每月應付租金(不包括差餉、管理費及非資本性質
之全部其他支出)為20,000港元,可經雙方不時協定而更改。本公司向AP Administration逾期支付租金之利息於付款前須按每月2%之利率計算,該利息每日滾存並於任何判決前後累計。
本公司須於每個曆月向AP Administration支付管理費及空調費用達4,000港元,該金額將於天安物業II總業主修訂管理費或空調費用時予以修訂。
租金及其他費用上限金額 : 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直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期間,分租協議II之上限金額為312,000港元。
釐定上限金額之基準 : 上限金額乃經參考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直至二零一五
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期間之基本租金總額及就分租協議II應付管理費及空調費用之估計總額而釐定。
進行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 由於聯合集團及本集團均可享有分攤辦公室空間所帶來之
規模經濟,從而將儘量提高成本效益及管理效率,故董事認為,分攤辦公室空間將對本集團有利。
(iii) 聯合水泥分租協議
日期 : 二零一二年六月五日
訂約方 : 聯合水泥及AP Administration
聯合水泥分租協議之標的物 : 聯合水泥物業連同聯合水泥分租協議清單所列明之傢俬及
裝置,連同過路權、使用電梯及所有公共設施之權利
年期 : 由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起計至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首尾兩天包括在內)
租金及其他費用 : 期內每月應付租金(不包括差餉、管理費及非資本性質
之全部其他支出)為33,000港元,可經雙方不時協定而更改。聯合水泥向AP Administration逾期支付租金之利息於付款前須按每月2%之利率計算,該利息每日滾存並於任何判決前後累計。
聯合水泥須於每個曆月向AP Administration支付管理費及空調費用達8,000港元,該金額將於聯合水泥物業總業主修訂管理費或空調費用時予以修訂。
租金及其他費用上限金額 : 由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起直至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期間,聯合水泥分租協議之上限金額為861,000港元。
釐定上限金額之基準 : 上限金額乃經參考由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起直至二零一四
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期間之基本租金總額及就聯合水泥分租協議應付管理費及空調費用之估計總額而釐定。
進行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 由於AP Administration及聯合水泥集團均可享有分攤辦公
室空間所帶來之規模經濟,從而將儘量提高成本效益及管理效率,故聯合水泥董事認為,分攤辦公室空間將對聯合水泥集團有利。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AP Administration為聯合地產之全資附屬公司,而聯合地產則由聯合集團持有約74.99%權益,根據上市規則,AP Administration根據分租協議II及聯合水泥分租協議進行之交易被視為聯合集團之交易,乃由於上市規則對「上市發行人」的定義包括上市發行人之附屬公司。
由於聯合集團及聯合地產根據上市規則被視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4條,訂立分租協議I、分租協議II、聯合水泥分租協議及其各自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預期本集團就分租協議I及分租協議II應付聯合集團及AP Administration之租金及其他費用連同聯合水泥集團就聯合水泥分租協議應付AP Administration之租金及其他費用之總和,按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載之一個或多個相關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每年將超過0.1%但低於5%。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4條,於分租協議I、分租協議II及聯合水泥分租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有關申報、公佈及年度審核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45條及第14A.46條,有關分租協議之持續關連交易之詳情,將載於本公司下一份刊發之年度報告及賬目內。
一般資料
倘於相關財政年度,就持續關連交易支付之費用總額超逾相關每年上限金額,或當持續關連交易之任何相關協議獲重訂或上述協議之條款出現重大變動時,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第14A.36條之規定。本公司亦將遵守上市規則第14A.37條至第14A.41條之規定。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分租協議I及分租協議II之條款乃經公平磋商後訂立,並反映一般商業條款,而持關連交易之條款(包括管理服務、分租協議I及分租協議II各自之費用上限金額)對股東而言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xxxxx(本公司主席兼非執行董事,亦為聯合集團之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提供管理服務之管理人員,並為全權信託Xxx and Xxx Xxxxx之信託人之一(連同其個人權益)共同間接擁有聯合集團已發行股本約69.22%權益,而聯合集團又直接及間接合共擁有聯合地產已發行股本約 74.99%權益,而聯合地產則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48.66%)被視為於持續關連交易當中擁有利益,故已就有關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xxx先生(本公司執行董事,亦為聯合集團之執行董事及提供管理服務之管理人員)被視為於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之持續關連交易當中擁有利益,故已就有關批准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之持續關連交易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之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xxxxx(本公司非執行董事,亦為xxx律師事務所之資深合夥人,該律師事務所一直以一般專業費用就下述交易向本公司提供意見)被視為於持續關連交易當中擁有利益,故已就有關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有關本公司及聯合集團之資料
x公司
x公司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東於聯交所主板上市。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控股投資。本集團(連同聯合水泥集團)主要經營範圍包括:在中國開發高端住宅、別墅、辦公樓及商用物業、物業投資及物業管理,以及生產、銷售及買賣水泥和熟料。
聯合集團
聯合集團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聯合集團之主要業務為控股投資。其主要附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物業投資及發展、酒店相關業務、提供金融服務以及上市及非上市證券投資。
釋義
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合水泥」 | 指 | 聯合水泥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 1312),為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 |
「聯合水泥行政服務」 | 指 | 聯合水泥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所訂明之提供註冊辦事處地址、水電供應服務、電話(包括國際長途電話服務)及互聯網、影印、郵遞、速遞、送遞及有關聯合水泥集團日常行政及營運之其他配套服務; |
「聯合水泥董事」 | 指 | 聯合水泥的董事; |
「聯合水泥集團」 | 指 | 聯合水泥及其附屬公司; |
「聯合水泥管理服務」 | 指 | 聯合水泥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所訂明管理人員向聯合水泥集團提供之管理、顧問、策略及業務建議服務; |
「聯合水泥物業」 指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138號聯合鹿島大廈9樓之全部部
分,在聯合水泥分租協議的平面圖附件內以綠色標示,僅供識別;
「聯合水泥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函件協議」
指 聯合水泥與聯合集團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就重訂分攤聯合水泥行政服務及聯合水泥管理服務而訂立之函件協議;
「聯合水泥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
指 聯合水泥與聯合集團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八日就分攤聯合水泥行政服務及聯合水泥管理服務而訂立之協議;
「聯合水泥分租協議」 指 聯合水泥與AP Administration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五日
就租用聯合水泥物業而訂立之分租協議;
「行政服務」 指 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所訂明之公司秘書
服務、提供註冊辦事處地址、辦公場所、水電供應服務、電話(包括國際長途電話服務)及互聯網、影印、郵遞、速遞、送遞及有關本集團日常行政及營運之其他配套服務;
「聯合集團」 指 聯合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373),透過其於聯合地產之權益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
「AP Administration」 指 AP Administration Limited,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
有限公司,為聯合地產之全資附屬公司;
「聯合地產」 指 聯合地產(香港)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證券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56及認購股權代號:1183),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及聯合集團之非全資附屬公司;
「聯繫人」 指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 指 | 天安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28); |
「關連人士」 | 指 |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持續關連交易」 | 指 | 有關(1)分攤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項下之管理服務及不時修訂之聯合水泥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項下之聯合水泥管理服務;及(2)分租協議I、分租協議II及聯合水泥分租協議項下擬進行之持續關連交易;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但不包括聯合水泥集團旗下之附屬公司; |
「港元」 | 指 |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
「香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獨立第三方」 | 指 | 獨立於及與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之董事、行政總裁或主要股東或彼等各自之聯繫人(定義見上市規則)並無關連之人士,或亦非本公司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之人士;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管理服務」 | 指 | 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所定明管理人員向本集團提供之管理、顧問、策略及業務建議服務; |
「管理人員」 | 指 | 聯合集團之高級管理層及選定的僱員;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佈而言,不包括台灣、香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
「重訂行政服務及 管理服務分攤協議」 | 指 | x公司與聯合集團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就重訂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而訂立之協議; |
「股東」 | 指 | x公司股東; |
「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分攤協議」 | 指 | x公司與聯合集團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就分攤行政服務及管理服務而訂立之協議(經聯合集團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八日向本公司發出之一封補充函件修改及補充);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主要股東」 | 指 |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分租協議I」 | 指 | x公司與聯合集團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就租用天安物業I而訂立之分租協議; |
「分租協議II」 | 指 | x公司與AP Administration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就租用天安物業II而訂立之分租協議; |
「天安物業I」 | 指 |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138號聯合鹿島大廈1802室、22樓及2302-03室之全部部分,在分租協議I的平面圖附件內以藍色標示,僅供識別; |
「天安物業II」 | 指 |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138號聯合鹿島大廈9樓之全部部分,在分租協議II的平面圖附件內以紫色標示,僅供識別;及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天安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xxx
xx,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佈日期,董事會由執行董事xxxxx(副主席)、xxxxx(董事總經理)、xxxx(副總裁)、xxx先生及xxxxx,非執行董事xxxxx(主席)、xxxxx及xxxxx,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xxxxx、xxxxx、xxxxx及xxx女士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