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每週法定工作總時數為 40 小時之規定,雙方協議調配如下; A 案週休二日制:
屏 東 縣 政 府 定 期 僱 用 ( 約 用 ) 人 員 契 約 書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雙方同意訂立勞動契約條款如下,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以下簡稱乙方)一、契約期間:
甲方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起僱用乙方為定期僱用(約用)人員,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工作項目:(甲方依計畫工作內容列舉)
乙方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並服從甲方工作規則與紀律,從事下列工作:
(一)
(二)
(三)三、工資:
(一)工資按月給付,甲方每月給付乙方薪資為新台幣 元。
(二)前項按月計薪者之平均每小時工資率為月薪除以 240 小時計。
(三)除非法律另有約定,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賠償之用。四、工作地點:
乙方勞務提供地點為: ,必要時甲方得因業務需要於其所屬機關或單位間調動。
五、工作時間:
乙方正常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每週不超過 40 小時,其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配合
甲方每週法定工作總時數為 40 小時之規定,雙方協議調配如下; A 案週休二日制:
週一至週五, : 上班; : 下班; : 休息時間; B 案週休一日制:
週一至週六, : 上班; : 下班; : 休息時間;
C 案三班制排班:依甲方所排定之班表輪流上班,每週工作總時數為 40 小時。並於每週(天、月)輪替不同之班別上班。
D 案其他
(※甲方得就業務實際需要,選擇一項方案)
(※甲方得視業務需要,採取輪班制或彈性調整每日上下班時間)
(一)延長工作時間及延長工資之計算
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繼續工作或於應放假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及勞動節日)出勤工作後繼續於延長時間要求勞工工作者,應給予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其計算方式為延工作時間在 2 小時內者,其延長工時工資為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再延長 2 小時內者,其延長工時工資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二)例假日及應休假日工資計算
乙方應甲方之要求其於應休假日出勤者,其正常工時內之工資應加倍發給;另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停止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至第 38 條有關之例假、應放假日及特別
休假者,必須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作,工資除應加倍發給外,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該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六、給假及請假:
甲方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給假,乙方依相關事實有請假之必要時,得依甲方要求之請假程序(辦法),辦理請假手續。
七、迴避進用:
甲、乙雙方應遵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有關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之規定。
乙方承諾(如附具結書)非屬前項應迴避進用之人員,如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致使甲方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甲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八、出差:xxx因奉派出差,得要求核發旅費。九、終止勞動契約:
(一)甲方資遣乙方或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契約期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繼續僱用。僱用期間若遇本僱用計畫終止或用人經費不足支應時,甲方得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終止契約,乙方不得異議。
(三)乙方有違反「屏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第七點之三及第九點者,
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四)乙方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五)乙方自願離職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提前預告甲方終止契約。十、退休:
(一)乙方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規定,自請退休時,甲方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甲方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規定,強制乙方退休時,應按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甲方每月負擔乙方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為乙方每月工資百分之六,乙方得依其每月工資總額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十一、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保險:
甲方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法規,為乙方辦理保險。
十三、考核及獎懲:乙方之考核及獎懲依甲方所訂之工作規則、「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或人事規章規定辦理。
十四、服務義務與紀律:
(一)乙方應確實遵守甲方訂定之工作規則(屏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約聘僱人員進用及工作管理要點)或相關人事規章,並應重視倫理與主動積極參與工作。
(二)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業務、技術、服務對象個人資料上之秘密,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三)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
(四)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其主管同意,不得擅離職守。
(五)乙方應接受甲方所舉辦之相關勞工教育、訓練及集會。
(六)乙方於契約期間所從事甲方所辦理之相關研究所得之智慧財產權,除非另有約定,則應屬甲方所有。
(七)xxx因故需於僱用期滿前先行離職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以書面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離職。
十五、安全衛生:甲、乙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十六、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僱用受雇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法令及團體協約之補充效力:
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團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章相違背時,依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八、契約修訂: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之。十九、契約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對於本契約之履行發生爭議時,同意以服務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為協調調解單位,並同意以勞務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之所在。
二十、契約之存執:
本契約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餘由甲方分別存轉。立契約書人:
甲方: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縣長 (簽章)代表人:單位主管 (簽章)
乙方: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 結 書
具結人 為擔任屏東縣政府
(單位名稱)之定期僱用(約用)人員,茲聲明本人非屬進用時之機關首長或其上級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亦非屬進用單位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若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者,願負法律及契約責任,特立具結書為證。
具 結 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所在地:
聯 絡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