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方提供汕头市龙湖区练江北二路工业大厦 F4 座北座八层房产,计建筑面积 2570.00 平方米(包括辅助面积),租给承租方作为轻工生产用房(非机绣行业 )使用。承租方使用租赁房产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活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自行缴交各自经营相关的税费,严禁违法、违规经营,依法使用租赁房产,不 得供给任何人作为非法或违规之用途。 1、承租方未经出租方管理部门批准,不准改动厂房的造型和结构,厂房的设施,如门、窗、厕所、洗手间、供水、供电管线等损坏或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