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行有权制定并修改本交易规则,并将通过网站(www.shrcb.com)、电子银行等适当渠道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客户可通过 962999 电话银行咨询新交 易规则,对交易规则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交易规则生效前办理本项业务的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新交易规则即生效,公告期满客户未注销本业务或在公告期满后继续进行本项业务 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交易规则。
上海农商银行个人客户贵金属积存金业务交易规则
一、基本定义
1、本规则所称“个人客户贵金属积存金业务”(以下简称“积存金业务”)是指境内个人客户通过上海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指定渠道与本行签 订积存金业务协议后,按约定的积存方式委托本行办理黄金资产投资交易,并 可在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按约定方式卖出以获得现金或实物金的业务。
2、积存金是与黄金挂钩的零售产品,以人民币标价,报价单位为“元/克”,精确至 0.01 元/克。本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报价或境外黄金折算为人 民币价格的即时报价作为基础,对境内个人客户进行报价。
二、交易渠道与服务时间
1、客户可通过网点和电子银行等渠道办理积存金业务。客户如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积存金业务的,须办妥相关注册手续。除本规则另有约定外,客户可以选择本行提供的任意渠道办理积存金业务。
2、客户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与本业务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账号、卡号、电话或手机号码、客户名称、终端设备信息等)和身份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密码、客户证书、动态口令、静态密码等),防范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凡使用客户在本行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并按照客户在本行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通过身份认证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客户的身份识别信息或身份认证方式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泄露或遗忘的,应按照本行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或采取其他应对措施,在办妥上述手续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
3、本行开放办理积存金业务的各项服务时间:电子银行渠道为 7*24 小时
(本行系统维护升级时间除外),网点渠道以网点营业时间为准。积存金业务的交易日为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盘日。
三、积存金账户开立与注销
1、客户申请开办积存金业务,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遵守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定及本行有关协议和交易规则等。客户应开立/拥有本行人民币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与本行签署《上海农商银行个人客户贵金属积存金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本行在客户签约资金账户的基础上,将为客户开立积存金账户,并建立该积存金账户与客户签约资金账户的关联关系。其中资金账户用于积存金业务买卖资金的收付;积存金账户用于客户黄金份额的记录。
2、客户对积存金账户关联的资金账户办理挂失、换卡等业务,须同步调整积存金账户信息,因客户未及时申请调整积存金账户信息导致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3、客户保证在办理本业务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在取得客户明确授权后,本行有权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本行有权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客户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4、客户办理积存金账户销户的,需在网点营业时间至网点发起销户申请。当且仅当客户积存金账户积存金份额为零,定投计划全部关闭且无在途交易或所有交易请求均已被撤销或失效的情况下,客户可成功办理积存金账户销户。
四、一般规定
1、积存金买入指本行在客户资金账户中扣减一定资金,扣除买入费用后,按交易报价计算,在客户积存金账户中增加相应的黄金份额。积存金买入根据客户买入机制的不同,分为活期买入、活期定投和定期买入。具体积存金买入规则见本交易规则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2、积存金活期转定期指客户将持有的活期可用份额转入定期份额的业务。具体积存金活期转定期规则见本交易规则第七条。
3、积存金卖出指客户申请卖出后,本行在客户积存金账户中扣减所卖出的黄金份额。积存金卖出根据客户卖出机制的不同,分为活期卖出和实物金兑换。具体积存金卖出规则见本交易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
4、积存金手续费以交易当时本行公布的费率为准,并在客户每次交易扣款金额中收取。本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积存金收费进行调整,并将提前发布相关公告。
5、当积存金业务达到本行业务规模上限,本行有权暂停全部或部分个人业务办理。
6、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视为发生巨额卖出,本行有权设定发生巨额卖出时的限制性规则:
(1)单个交易日内,单一客户单笔交易黄金卖出申请量(含活期卖出和实物金兑换)超过 10,000 克或单一客户累计黄金卖出申请量(含活期卖出和
实物金兑换)超过 50,000 克;
(2)单个交易日内,所有客户卖出申请总量(含活期卖出和实物金兑换)超过 60,000 克;
(3)单个交易日内,所有客户累计净卖出申请总量(含活期卖出和实物金兑换)占产品余量的比例超过本行规定上限,具体比例以本行相关渠道公示为准。
出现巨额卖出时,超过限额的卖出申请(含活期卖出和实物金兑换),本行有权拒绝受理。本行有权根据市场风险、客户交易量等情况对巨额卖出比例进行调整。
7、连续两个交易日(含)以上发生巨额卖出,本行有权暂停积存金卖出
(含活期卖出和实物金兑换),客户可根据本行公告的开放日重新进行申请。发生巨额卖出并暂停卖出业务时,本行将及时通过本行信息披露渠道予以公告。
8、除本交易规则另有规定外,客户的成交价格以本行交易系统记录中的最终成交价格为准,客户通过本行提供的信息渠道或通过其他信息渠道获取的价格均为参考价格。
9、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贵金属市场评述和分析意见仅供客户参考,非本行之义务,亦不构成客户决策或实际交易依据,对于客户据此交易造成的损失,本行不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
五、活期买入
活期买入指客户签约后在实时报价时段(具体时间以相关渠道页面提示为准),通过主动发起买入,根据本行提供的积存金实时交易报价和清算规则实时从客户资金账户扣款并转换为积存金活期可用份额。如扣款时客户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则当次交易失败。活期买入一旦交易成功,实时生效,不可撤销。
六、活期定投
1、活期定投指客户签约后通过选择定投周期等,授权本行于约定扣款日从其绑定资金账户上扣划约定金额,并按本行积存金定投交易报价和清算规则转换为积存金活期可用份额的业务。
2、活期定投包括三种买入频率:日定投、周定投和月定投。日定投的扣款日为设立定投计划日后的每个交易日,遇节假日则跳过当个定投日;周定投的 扣款日可选择周一至xxx的任意一天,遇节假日则跳过当个定投日;月定投 的扣款日可选择每月 1 日至 28 日中的任意一天,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3、本行在客户定投计划扣款成功后,扣除买入费用并按扣款日的定投交易报价自动在客户积存金账户中增加相应的活期可用份额。
4、如客户同时设立了多个定投计划,本行将根据客户各个定投计划设立的时间顺序依次扣款。
5、客户可对定投计划进行修改,实时生效,可修改内容包括定投次数和买入金额/克数。
6、客户可暂停、重启、关闭已设立的定投计划,并需确保该定投计划项下未有已扣款待分配的积存金活期可用份额。
7、若客户定投计划扣款失败达到一定次数(具体次数以相关渠道页面提示为准),则此定投计划自动终止。
七、定期买入和活期转定期
1、定期买入指客户签约后,在实时报价时段(具体时间以相关渠道页面提示为准)通过主动发起买入,按交易报价和清算规则实时从客户资金账户扣款并转换为积存金定期份额,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卖出以换取一定黄金份额补偿的业务。
客户如在相应定期买入到期日(含)前选择续存服务,则该笔定期买入到期后,到期的积存份额仍按原期限自动续存(不受次数限制),该笔定期买入到期日即为下笔定期买入起息日。每笔定期买入的收益率均以该笔起息日公布的最新年化收益率为准。如客户取消续存服务的,自该笔定期买入到期后全额自动转为活期可用份额。定期买入收益=定期买入克数*定期收益率(年化)*定期期限/365。
2、活期转定期指客户通过主动发起,将账户内活期可用份额实时转为定期份额的业务。
八、活期卖出
活期卖出指客户签约后在实时报价时段(具体时间以相关渠道页面提示为准),通过主动发起卖出,根据本行提供的积存金实时交易报价和清算规则将积存金活期可用份额转换为现金并实时划入客户资金账户。活期卖出一旦交易成功,实时生效,不可撤销。
九、实物金兑换
1、实物金兑换指客户可以其积存金账户的活期可用份额为限,向本行发起实物金兑换申请,在指定品类中自主选择兑换实物金,以等份额或等价值为原则开展兑换。实物金兑换成交后不支持客户撤单。若客户积存金活期可用份额不足或资金账户活期资金余额不足,则实物金兑换失败。
若选择等份额方式,即兑换溢价式实物金,则每克黄金份额可对应兑换 1克实物金,客户须根据所兑换的实物金供货机构溢价费标准,另行缴纳溢价费。
若选择等价值方式,即兑换直兑式实物金,则以待兑换实物金定价(包含实物金各项成本费用等在内)除以实物金兑换交易报价计算出等价值的积存金份额,并相应扣减客户积存金账户内活期可用份额。其中实时报价时段实物金兑换交易报价为本行实时交易报价。
2、客户通过购物车批量提交实物金兑换订单时,优先成交溢价式实物金订单。
3、客户实物金兑换成功后,本行开展代办采购,具体配送安排以客户选定
实物金品类的供货机构确定,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查询,实物金的清算交割以《协议》中的具体约定为准。
十、风险提示
1、因出现任何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因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本行有权暂停报价或暂停业务,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上述事件导致成交要素有误,本行有权取消交易或由本行确定错误发生时的公允价格重做交易,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2、由于本业务受国际及国内市场黄金流动性及本业务交易时间设定的影响,发生流动性风险时,本行有权启动流动性应急管理流程,因此导致客户交易申请部分或全部被取消,本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如客户资金账户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扣划,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所有权存有争议、被设置担保、挂失或止付,致使系统无法按时执行客户提交的交易指令,本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在客户持有积存金期间,因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客户资金或积存金份额被冻结扣划的,本行有权根据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扣划要求办理客户积存金计划的终止和卖出,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4、客户应对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交易规则及本行其他适用于该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承担责任,并向本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本行有权取消客户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其他非本行过错造成的非正常交易,以及因通讯、系统故障及其他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提供的报价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并且导致本行遭受损失的非正常交易,有权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
5、本行在综合考虑贵金属市场价格走势、市场流动性、自身交易头寸情况及汇率波动等因素后,在价量xx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向客户报出积存金交易报价。遇市场状况剧烈波动等影响本行做市报价能力时,本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对报价进行管理。
6、积存金业务面临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通讯系统安全、网络系统安全等在内的各种风险。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黄金价格可能发生剧烈波动。客户应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所蕴含的风险。在本行办理积存金业务的客户,视为已充分认识黄金投资的风险,充分了解黄金积存交易性质,充分认识到可能由此遭受的巨大损失,并愿意承担由于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
十一、附则
1、如遇交易时间为中国主要法定节假日、国际主要法定节假日需要调整、根据市场情况、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自身经营管理和风控的需要,变更相关交易要素的约定等情况,本行将提前两个交易日通过本行信息披露渠道予以公告。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行无法提前两个交易日通知客户,本行无须承担责任。
2、本行有权制定并修改本交易规则,并将通过网站(xxx.xxxxx.xxx)、电子银行等适当渠道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客户可通过 962999 电话银行咨询新交易规则,对交易规则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交易规则生效前办理本项业务的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新交易规则即生效,公告期满客户未注销本业务或在公告期满后继续进行本项业务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交易规则。
3、本交易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