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放射線攝影設備(X光機)或超音波掃描儀器。
附件 1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委託辦理受難、受虐、受傷或緊急保護安置動物之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業務行政契約書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甲方)茲委託
(以下簡稱乙方)辦理受難、受虐、受傷或緊急保護安置動物(以下簡稱急傷動物)之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業務,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以為共同遵循之依據:
第一條
委託依據
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4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
第二條
委託目的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急傷動物之收容及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照顧,以提昇動物福祉。
第三條
第四條
委託期間
自108年5月1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委託範圍
乙方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收容由甲方送交乙方之急傷動物,並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照顧。
二、收容由民眾逕送乙方之急傷動物,並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照顧。
第五條
委託辦理方式
乙方應依「臺北市獸醫診療機構受委託辦理急傷動物之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業務應遵行事項」(附件)辦理本契約業務,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與本契約業務有關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收容、緊急醫療照顧及後續處置之過程與內容),由甲方統一發布公開;乙方對於因辦理本契約業務所獲得之案件內容等資訊,應予以保密,不得公開或揭露。
二、 其他甲方通知乙方應協助配合事項。
第六條
受監督義務
乙方應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乙方有針對甲方查核事項提出書面報告之義務,甲方並得隨時派員至乙方辦公處所實地查核。
甲方得要求乙方提供或調閱執行本契約業務相關資料,乙方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第七條
爭訟處理
因執行本契約委託事項致生訴願及行政訴訟時,乙方應依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必要之答辯。
因執行本契約委託事項致甲方受第三人請求賠償損害時
(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乙方應協助甲方為必要之答辯。
前二項情形,乙方應於知悉請求之日起1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並依甲方指示辦理後續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之會勘及賠償協議)。
第八條
委託費用
本案辦理採用單價計算法,依「分級給付基準表」(附表)覈實給付。
第九條
委託費用撥付
乙方應於每月10日前(12月份委託費用,應於次年1月5日
前),檢具下列文件(所用印鑑並應與簽訂本契約時留存之印鑑相符),親向甲方申請撥付前月份委託費用,不得委由他人辦理:
一、 請款明細月報表1份。
二、 請款自我檢核表,每隻動物應備1份。
三、 動物緊急醫療收容紀錄表核銷聯,每隻動物應備1份。四、 動物醫療照顧病歷,每隻動物應備1份。
五、 其他動物收容及醫療紀錄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應備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甲方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予駁回。
第一項申請經甲方審查通過者,由甲方撥付委託費用予乙方。委託費用經甲方撥付款項後,乙方不得要求追加支出經費、項目、種類及範圍。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5條規定者,甲方不予支付該次委託費。
第十條 所得稅扣繳
乙方執行本契約業務所得之委託費用依法應扣繳所得稅並申報者,由甲方於支付該款項時依法扣繳並申報。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乙方終止契約
乙方得於2週前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終止契約。甲方終止契約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甲方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乙
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一、 依法令得終止本委託業務。
二、 甲方認有終止本委託業務之必要。
三、 執行本契約經費用罄或經臺北市議會刪除本預算。四、 乙方有詐領委託費用情事,經查證屬實。
五、 乙方已辦理停業或歇業時。
六、 乙方違反動物保護法、獸醫師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或其執(開)業執照受廢止處分或停業處分期限尚未屆滿。
七、 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其改善不符甲方要求者。
八、 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情節重大者。
第十三條
損害賠贘
乙方、乙方之受僱人或指派之獸醫師(佐)執行本契約委
託事項,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時,乙方應對於該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方概不負責。如因此致甲方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向甲方請求賠償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乙方應賠償甲方之損害。
第十四條
送達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送達本契約當事
人之通知、文件或資料,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為準:
一、 甲方地址:臺北市信義區xx街600巷109號。
二、 乙方地址: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
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前項按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
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第十五條
管轄
x契約雙方應依誠信原則確實履行,如有涉訟,應視事件
性質,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因乙方違約涉訟時,甲方所支付之訴訟費及律師費概由乙方負擔。
第十六條
執行
乙方依本契約所負擔之義務不履行時,同意接受甲方依行
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逕為執行。
第十七條
其他法令之適用與準用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適用行政程序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
並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第十八條
契約修訂
x契約及「臺北市獸醫診療機構受委託辦理急傷動物之收
容與緊急醫療照顧業務應遵行事項」所需書表格式由甲方定之,如有變更,甲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辦理,乙方不得拒絕。
除前項情形外,本契約及「臺北市獸醫診療機構受委託辦理急傷動物之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業務應遵行事項」得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修正或補充之。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乙方於委託期間,如有下列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
日內通知甲方,且其有關變更事項不得損及甲方權益,變更後不影響乙方於本契約之所有權利義務:
一、 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變更。
二、 負責獸醫師(佐)執業執照變更。
三、 獸醫診療機構指定匯款之金融機構帳戶變更。
第二十條
契約份數
x契約一式3份,正本2份、副本1份,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後
生效,正本由甲、乙方各執乙份,副本由甲方保管。
立契約書人:
甲方: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代表人:xxx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xx街 600 巷 109 號電話:(02)00000000
乙方:機構名稱:
開業執照證號:獸業字x xxxxxx(x):
xxxxx:xx:
x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臺北市獸醫診療機構受委託辦理急傷動物之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業務應遵行事項
一、辦理本市急傷動物之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業務之獸醫診療機構(以下簡稱獸醫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臺北市合法開業、執業執照。
(二)應置有至少1名以上且合法執業之獸醫師(佐)。
(三)應備有下列設施設備:
1、 電腦、印表機、網路連線及數位相機等設備。
2、 可判讀符合中央規格晶片之多頻晶片掃描器。
3、 臨床檢驗診斷之機器設備:
(1) 全自動生化檢測儀器。
(2) 醫用等級顯微鏡。
(3) 放射線攝影設備(X光機)或超音波掃描儀器。
(4) 其他動物臨床檢驗診斷用儀器。
4、 具設備齊全之外科手術室:包含手術燈、手術台及其他手術相關器械等。
5、 住院區至少需可容納4隻以上之動物住院籠舍空間。二、獸醫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動物收容點交作業:
(一)獸醫機構應指派獸醫師(佐)為動物進行掃描晶片、除蚤、驅蟲及拍照,並填寫「收容紀錄表」。
(二)民眾逕送獸醫機構收容與醫療之動物,獸醫機構應向動保處通報並取得通報編號。通報作業時限如下:
1、 獸醫機構於中午12時前接獲之案件,應於當日下午5時前完成通報作業。
2、 獸醫機構於中午12時後接獲之案件,應於隔日中午12時前完成通報作業。
(三)獸醫機構辦理收容點交作業時,如發現動物具有飼主時,應通報動物救援專線,並將動物晶片號碼及照片電子檔案送交動保處。通報作業時限如下:
1、 獸醫機構於中午12時前接獲之案件,經點交收容發現該動物具有飼主者,應於當日下午5時前完成通報作業。
2、 獸醫機構於中午12時後接獲之案件,經點交收容發現該動物具有飼主者,應於隔日中午12時前完成通報作業。
(四)獸醫機構於收容、緊急醫療照顧期間,如發現動物係遭獸鋏或疑似惡意或無故之搔擾、虐待所致之傷害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動保處,通報電話:87913064~5(動物救援專線),並將該動物之醫療病歷紀錄提供予動保處辦理動物保護案件查緝之用。
三、獸醫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動物緊急醫療照顧作業:
(一)獸醫機構應指派獸醫師(佐)為進行疾病檢傷分類後,視動物疾病狀況分級予以適當之緊急醫療照顧,分級項目如「分級給付基準表」。
(二)每件動物醫療案件以提供3日住院照顧服務為原則,動物住院超過3日者,應由獸醫機構與動保處共同評估動物病程認定有持續醫療必要者,始得延長住院,並由獸醫機構填具「延長住院評估表」。獸醫機構應於動物住院期間給予足夠之飼料、飲水及必要醫療照顧。
(三)相關醫療處置應詳細紀錄做成病歷並於核銷時檢附予動保處。四、獸醫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動物人道處置評估方式:
(一)除經由「受理流浪動物緊急救難(傷)緊急醫療通報單」所送交之動物外,下列動物應由獸醫機構指派之獸醫師(佐)填寫「人道處置評估表」後予以執行人道處置:
1、 動物經獸醫機構指派之獸醫師(佐)評估動物生理狀況為肢體重度傷殘、半癱、全癱、脊椎或骨盆骨折、惡性腫瘤、體表嚴重潰瘍或膿瘍、無法自行排泄、生理機能衰弱、極度消瘦或惡體質、瀕臨死亡等不治之症,導致動物痛苦且無法自理生活者。
2、 動物患有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犬瘟熱、犬小病毒性腸炎、犬傳染性肝炎及貓瘟等嚴重急性傳染病或其他經政府公告之重大傳染病可能造成疾病傳播者。
3、 其他傷病情形預(癒)後不佳,例如動物傷病承受極度痛苦、重病無法治癒者、經過治療後病情仍無改善或其他緊急狀況等,經評估醫療處置不符合動物福利精神者。
(二)經由「受理流浪動物緊急救難(傷)緊急醫療通報單」所送交之動物,如符合前款各目人道處置評估條件者,獸醫機構應通知動保處接回,不得逕予人道處置。
五、獸醫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後送機關處理方式:
(一)動物住院照顧期滿且動物生命跡象穩定或動物死亡屍體,獸醫機構應派員或通知動保處派員後送動物至動物之家(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潭美街 852號)或動保處指定之場所收容,並連同收容紀錄表回執聯與醫療病歷報告一併送交動保處點交收容與安置。
(二)獸醫機構派員運送者,應由動保處及獸醫機構運送人員雙方於該收容紀錄表簽名確認。
附表
分級給付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分級 | 醫療項目 | 數量 | (單位) | 金額 | 說明 |
第一級醫療處置費 | 掃瞄晶片、拍照、除蚤與驅蟲 | 1 | 隻 | 150 | 功能:動物基本健康評估,維持與穏定動物生命徵象與基本生理功能,減緩動物疼痛、創傷敷藥消毒及動物急救、外傷等基本救護醫療處理。 對象:動物生命徵象尚穩定,身體具有表層撕裂傷、輕度傷口感染、輕微脫水、瘦弱、營養不良、發燒、咳嗽、嘔吐、中毒、抽槒不止、下痢、解黑便、肌肉扭傷、拉傷等身體疼痛之動物。 |
一般檢察費:視診、觸診、聽診、體溫、體重測量、糞檢與尿檢 | 1 | 隻 | 200 | ||
氣氣及噴霧治療(如呼吸道感染、氣 胸、肺水腫等) | 1 | 隻 | 200 | ||
皮下/肌肉/靜脈注射藥物費:包含止痛劑、消炎藥、強心劑、呼吸刺激劑、肌肉鬆弛劑、止瀉劑、止吐劑、止血劑或支氣管擴張劑等選擇投藥與營養 劑補充相關注射材料及藥品 | 1 | 隻 | 250 | ||
靜脈點滴治療費:包含注射材料及藥 品 | 1 | 隻 | 300 | ||
外傷清創、包紮或塗藥治療費 | 1 | 隻 | 300 | ||
配 x 商 品 化 之 之 伊 x x 白 頸 圈 (Xxxxxxxxx collar) | 1 | 個 | 150 | ||
第二級醫療處置費 | 基本血液檢驗費:應包含 WBC、RBC、 PCV、platelets、MCHC、MCV、MCH、 Hb 等 | 1 | 次 | 350 | 功能:維持與穏定動物生命徵象與基本生理功能,減緩動物疼痛,深部傷口止血、縫合消毒等醫療處理,深入檢查與診斷疾病病因、小型手術與生理狀態監測處理。 對象:動物生命徵象不穩定,遭遇外力重擊、車禍、高處墜落、動物咬傷、嚴重感染、疾病或局部深層外傷等有生命危險之虞,暫不危及生命者,例如:輕微單純性骨折、無尿、異物梗塞、心律不整、肺炎、高燒昏迷、抽搐、毒蛇咬傷、皮下氣腫、肺氣腫、大量出血或有其它潛在性危險性 |
血液生化檢驗費:包含 AST、ALT、 BUN、Creatinine、TP 及 Glu 等 | 1 | 次 | 400 |
放射線診斷(X 光),應提供檢查影像檔 1 份。 | 1 | 張 | 350 | 等,依病況提供適當檢查與醫療處置。 費用申請: 基本血液檢驗費:住院 3 天內,可依實際醫療需求至多申請 2 次檢驗費。若延長住院則 以每週申請 1 次為限,至多申 請 2 次檢驗費(2 週)。 放射線診斷(X 光):至多可申請 2 張。 | |
腹腔超音波、心臟超音波、心電圖檢查費:視病況予以檢查,每項應提供檢查影像檔 1 份。 | 1 | 項 | 350 | ||
小型外科手術費(含鎮靜與局部麻醉費用):經醫師評估需鎮靜與局部麻醉進行深部傷口清創、傷口縫合、骨科外固定(如石膏固定等)、截尾手術、導尿(含導尿管留置)、裝置食道餵管、一般耳科(如耳血腫)等情形 | 1 | 隻 | 800 | ||
第三級醫療處置費 | 中、大型外科手術深部麻醉費用 | 1 | 隻 | 800 | 功能:為緊急救護嚴重車禍、骨折、內臟疾患等動物,減緩病徵與疼痛,除基本傷口處理與止血、輸血等處置外,施予中或大型急救手術與生理狀態監測,加強動物醫療照護工作,維持與穏定其生命徵象與恢復生理功能。 對象:動物生命徵象極度不穩定,有立即生命危險須緊急手術醫療處理者,例如複雜性、開放性骨折、大面積外傷、二至三度燒燙傷、尖銳物品穿刺傷、胸腹開放性傷口、內臟赫尼亞、吸入性傷害或舌頭發紺者、出血不止等。 |
中型外科手術費:一般眼科(含眼球摘除)、肚臍(腸)疝氣、子宮卵巢摘除、非內臟器官之腫瘤切除等局部性疾患處外科手術 | 1 | 隻 | 1,500 | ||
大型外科手術費執行內臟器官摘除(不含子宮卵巢摘除) 、子宮蓄膿、血管、神經縫合或截肢、四肢骨內固定(含骨釘、骨板固定)、乳腺腫瘤/圍肛腺瘤摘除合併絕育手術或其他院方事先告知 並經後續評估屬大型外科手術等,應視病況予以處置 骨科相關耗材:骨板、螺絲釘 骨釘 | 1 | 隻 | 3,000 2,500 1,000 | ||
住院費 | 動物住院超過 3 日者,應由獸醫機構與動保處共同評估動物病程認定有持續醫療必要者,始得延長住院 | 1 | 日/隻 | 200 | 住院費以該動物於獸醫機構提供之醫療照顧空間休憩過夜者,每夜計算 1 日住院費。 |
麻醉費 | 非手術之醫療處置所需而麻醉動物 | 1 | 隻/次 | 300 | 1. 因動物進行醫療處置時,常因容易激動有保定需求或其他醫療處置所需,需要麻醉動物始能執行。 2. 每次麻醉需詳細紀錄所用麻醉藥、劑量及使用時機以申請費用。 費用申請: 住院 7 天內,可依實際醫 療需求至多申請 7 次麻醉費。若延長住院則以每週申請 3 次為限,至多申請 9 次麻醉費(3 週)。 |
人道處理費 | 預後或癒後不良,或醫療處置不符動物福利精神之動物,需人道處置者 | 1 | 隻 | 2,100 | |
送醫不治手續費 | 動物經獸醫機構點交與臨床檢查後,尚未給予醫療處置動物已死亡者,不另予給付各級醫療處置及住院費用 | 1 | 隻 | 500 | 屍體冰存費用。 |
開立診斷證明費 | 動物於完成醫療後,開立醫療診斷證明書 | 1 | 隻 | 300 | 於動物醫療完成後,依動物臨床症狀、檢驗結果給予最終之診斷結果。 |
後送運費 | 獸醫機構後送動物至動保處按件計酬費 | 1 | 隻 | 300 | 1. 動物由獸醫機構派員後送至動物之家或動保處指定場所收容者,依隻數給付。 2. 動物屍體由獸醫機構派員 後送予動保處處理者,依隻數給付。 3. 同日後送逾 3 隻者,最高給付 3 隻後送運費( 1,500元),超過隻數(即第 4 隻以 後)運費不予計算與給付。 |
備註: 一、各項費用單價皆含獸醫診療機構營業或獸醫師個人執業所得稅。二、減半給付: (一) 動物於急救、手術或住院照顧過程中不治死亡者,該案件之各級醫療處置費、麻醉費 及住院費,減半給付(但無第二級或第三級醫療處置者,不在此限)。 (二) 依「臺北市獸醫診療機構受委託辦理急傷動物之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業務應遵行事項」第四點第一款規定,應由獸醫機構予以人道處置者: 1、 獸醫機構予以人道處置:各級醫療處置費、麻醉費及住院費,減半給付(但無第 |
二級或第三級醫療處置者,不在此限)。
2、 獸醫機構未予以人道處置而逕送動保處收容:由動保處以書面或電話方式予以輔導改善,再次違反者,則該次案件之各級醫療處置費、麻醉費及住院費,減半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