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004.SZ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南风股份
股票代码:000000.XX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南风股份
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对方 | 住址/通讯地址 |
上海颐帆科技有限公司 | xxxxxxxxxxxxx 00 x(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住所:xxxxxxxxx 00 x 0 xx)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上市公司声明
x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本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报告书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资产出售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以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南风股份、上市公司、 公司、本公司 | 指 |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指 | xxx、xxx、xxx |
xx公司、中兴装备 | 指 | 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前身为中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标的资产、拟出售资 产、交易标的 | 指 | 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100%股权 |
交易对方、颐帆科技 | 指 | 上海颐帆科技有限公司 |
交易对方股东 | 指 | 仇云龙、xxx |
草案、重组报告书 | 指 |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修订稿) |
本报告书 | 指 |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 告书 |
x次交易、本次重组 | 指 | 南风股份重大资产出售的行为 |
评估基准日 | 指 | 2020 年 8 月 31 日 |
报告期 | 指 |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7 月 |
交割日 | 指 | 标的资产过户至交易对方名下所涉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
过渡期 | 指 |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包括当日)的期间 |
损益归属期间 | 指 | 自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当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 (包括交割日当日)的期间,但是在实际计算该期间的损益归属时,系指自评估基准日(2020 年 8 月 31 日)至交割日当月最后一日期间,标的资产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 亏损由受让方承担 |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产 权交易所 | 指 |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上市规 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公司章程》 | 指 |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信建投证券、独立财 务顾问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律顾问、广东君信、 | 指 |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
君信律所 | ||
审计机构、中兴华事务 所 | 指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评估机构、华亚正信 | 指 | 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本报告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x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情况概要
(一)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上市公司通过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持有的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确认为颐帆科技。根据上市公司与颐帆科技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上市公司拟通过现金出售的方式,xxx科技出售上市公司持有的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不再持有中兴装备股权。
(二)交易标的
x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
(三)交易对方
根据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公告期届满征集的结果,公司对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出具了意向受让方资格的确认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为颐帆科技。
(四)交易方式
公司通过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方式出售标的资产,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支付股权价款。
(五)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1、本次交易价格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确认
根据华亚正信出具的《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华亚正信评报字【2020】 A14-0002号),以2020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65,918.67万元。
以上述评估值为基础,公司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以人民币165,918.67万元作
为挂牌价格公开挂牌出售标的资产。因在首次挂牌信息发布期限和第二次挂牌信息发布期限内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公司将第三次挂牌价格调整为人民币 106,187.952万元,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根据第三次挂牌结果,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106,187.952万元。
由于上述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0日,为保证本重组报告 书评估数据的有效性,华亚正信以2021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加 期评估。根据加期评估报告,以2021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由于中兴装备2020 年经营业绩未达前次收益法评估的收益预测,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次加期评估适 当调低了预测期的业绩成长性预测,本次加期评估收益法估值为103,515.46万元,较前次评估收益法估值下降1,370.82万元,降幅为1.31%;但受大宗商品原材料价 格上涨的阶段性影响和两次评估基准日之间过渡期收益的影响,本次加期评估资 产基础法估值为171,247.53万元,较上次评估值资产基础法估值增加5,328.86万元,增幅为3.21%。
根据《产权转让合同》,除过渡期损益约定外,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因此加期评估结果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影响。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作价仍以公开挂牌确认的交易价格和《产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价格为依据。加期评估结果仅为验证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8月31日的评估结果未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亦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方案。
(六)交易保证金安排及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
x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意向受让方已根据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交易保证金10,618.80万元。交易保证金扣除颐帆科技应向江苏产权交易所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的余款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剩余部分交易价款由交易对方根据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
本次交易的《产权转让合同》中具体付款约定如下:
1、乙方(即颐帆科技)按本次产权转让挂牌底价的 10%向江苏产权交纳了保证金 10,618.80 万元,其中:46.00 万元在乙方被江苏产权确定为受让方后已转
为向江苏产权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剩余 10,572.80 万元在本合同生效后转为首期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由江苏产权直接支付至甲方(即南风股份)指定帐户。
2、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12 个月内将剩余交易价款¥956,151,520 元(大写:人民币玖亿伍仟xxx拾xxx仟xx贰拾元整)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其中:本合同生效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乙方应按不低于成交价款的 51%向甲方支付首期交易价款人民币 435,830,556 元(大写:人民币肆亿叁仟xx捌拾叁万零x
x伍拾xx);在本合同生效后 12 个月内,乙方应付清余款人民币 520,320,964
元(大写:人民币伍亿贰仟零叁拾贰万零玖佰陆拾肆元整)。
3、乙方在甲方将所持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100%股权过户到乙方名下的同时,同意将其所持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49%股权质押给甲方,为其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七)交易费用和成本安排
公司和交易对方各自承担关于挂牌转让/受让所产生的费用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律师费、财务顾问费用、评估费及审计费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用及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挂牌转让/受让相关的其他费用,且该等费用不包含在交易价款中。
(八)过渡期损益归属
自评估基准日(即2020年8月31日)起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本次产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以下简称“交割日”)当月最后一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产生的收益由公司所有,亏损由交易对方承担;标的公司自交割日次月开始的损益全部由标的公司自行享有和承担。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根据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和中兴装备2020年财务报告情况,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的相关指标占交易前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的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资产总额指标 | 资产净额指标 | 营业收入指标 |
上市公司 | 298,836.81 | 224,180.74 | 79,860.80 |
中兴装备 | 178,638.62 | 161,278.74 | 57,044.15 |
占比 | 59.78% | 71.94% | 71.43% |
由上表所示,因标的公司2020年度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占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相应指标的比例均达到50%以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通过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方式确定标的资产受让方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仇云龙控制的企业上海颐帆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xxxx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回避表决,上市公司持 股5%以上股东仇云龙和关联股东xxx将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x次重组不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发行,本次重组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变动,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第二节 x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履行的批准程序
1、2020 年 12 月 8 日,南风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市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中兴装备 100%股权、本次重组预案及相关议案。
2、2021 年 1 月 29 日,南风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子公司股权转让方案并重新公开挂牌的议案》。
3、2021 年 4 月 28 日,南风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子公司股权转让方案并重新公开挂牌的议案》。
4、2021 年 6 月 22 日,南风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产权转让合同》、本次交易报告书及相关议案。
5、2021 年 8 月 12 日,南风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审计报告、审阅报告的议案》。
6、2021 年 10 月 20 日,南风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审计报告、审阅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7、2021 年 11 月 17 日,南风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上海颐帆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产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8、2021 年 12 月 3 日,南风股份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9、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全部交易对方的内部权力机构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公司履行了法定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交易价款的支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交易对方已根据《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上市公司累计支付人民币 54,155.86 万元,累计占本次交易总对价的 51%。其中, 10,618.80 万元为颐帆科技向江苏产权交易所缴纳的保证金,已由江苏产权交易
所扣除 46.00 万元服务费后直接支付给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剩余 49%的交易价款将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 12 个月内支付。
(二)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审批局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06842024)公司变更[2021]第 12270010 号),上市公司已完成中兴装备
过户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颐帆科技已合法取得中兴装备 100%
股权。
(三)标的股权的质押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审批局出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06842205)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 12300001 号),颐帆科技已依法办理将中兴装备 49%股权质押给上市公司的质押登记手续。
(四)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自评估基准日(即2020年8月31日)起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本次产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以下简称“交割日”)当月最后一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产生的收益由公司所有,亏损由交易对方承担;标的公司自交割日次月开始的损益全部由标的公司自行享有和承担。
交易双方将根据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报告,标的公司在过渡期产生收益(以下简称“过渡期收益”)的,交易对方应负责促成标的公司自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十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一次性支付过渡期收益,或者根据上市公司的要求直接以过渡期收益冲抵公司应向标的公司偿还的等额借款。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过渡期损益的专项审计工作尚未完成。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出现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
息存在对本次重组有重大影响的差异的情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及其他相关人员调整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变更或调整的情形。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交易对方及交易对方股东签署的《产权转让合同》、《关于<产权转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关于<产权转让合同>的补充协议(二)》、《股权质押合同》及《保证合同》均已生效,合同当事人均依照上述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相关方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南风股份及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不存在违反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的情形,相关承诺方将继续履行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承诺。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次交易剩余价款分期支付的事项;
(二)本次交易过渡期损益审计及支付安排事项;
(三)协议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承诺;
(四)上市公司履行后续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
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九、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以及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相关各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交易对价的支付正在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已经完成,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已经完成,过渡期损益的专项审计工作尚未完成;
(三)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出现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对本次重组有重大影响的差异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或调整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及股东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协议均依照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相关方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七)南风股份及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不存在违反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的情形,相关承诺方将继续履行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承诺;
(八)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经核查,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依法变更登记到颐帆科技名下,颐帆科技已按
《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南风股份支付了本次交易的部分交易价款,本次交易的实施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差
异的情况;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南风股份资金、资产被其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或南风股份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交易的主要协议未发生违约或纠纷,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承诺人均未出现违反其在本次交易中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第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2、南风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南风股份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4、南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
见;
5、南风股份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产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6、颐帆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的内部决策文件;
7、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中兴华阅字(2021)第 170003 号)
8、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中兴华审字(2021)第 170049 号)
9、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华亚正信评报字【2020】A14-0002 号);
10、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华亚正信评报字【2021】A14-0002 号);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第一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备查地点
南风股份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盖章页)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