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定投/智能定投业务委托协议书ABC(2022)7001
开放式基金定投/智能定投业务委托协议书ABC(2022)7001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纠纷解决等内容的条款,充分了解开放式基金定投/智能定投业务的运作规则。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对我行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请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柜面签约客户:您在业务凭证上签字即表明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您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应您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您已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本协议自客户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超级柜台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在超级柜台界面进行点击“确定”或“同意”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电子银行(含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勾选同意本协议并进行后续点击“确定”或“提交”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甲方(客户)、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双方就开放式基金定投/智能定投业务
(简称“定投/智能定投业务”)协商一致,在双方签订并生效的《代理销售基金/资管计划客户协议》基础上,订立本协议。本协议与《代理销售基金/资管计划客户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代理销售基金/资管计划客户协议》。
第一条 定义条款
1.1 定投业务是指甲方委托乙方,在一定的投资期间内,按约定的投资周期(例如可按每周、每双周、每三周、每月、每双月)、金额/份额,申购或赎回指定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含参公改造的资管计划)。智能定投业务是指甲方委托乙方,在一定的投资期间内,按约定投资周期(例如可按每周、每双周、每三周、每月、每双月),根据约定的条件确定投资金额,申购指定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乙方不承诺甲方通过定投/智能定投业务取得收益,也不保证甲方本金不受损失。
1.2 定投业务包括定期定额申购和定期定额赎回;智能定投业务包括智能定期申购。
1.3 概念说明
定期定额申购(简称定申):甲方委托乙方,按约定的投资周期、约定的日期、金额,申购指定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
定期定额赎回(简称定赎):甲方委托乙方,按约定的投资周期、约定的日期、份额,赎回指定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
智能定期申购(简称智能定投):甲方委托乙方,在约定的投资周期约定的日期,以指定证券市场指数偏离挂钩标的的偏离程度等参考指标作为判断条件确定投资金额,申购指定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
定投签约:指为有参与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定投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客户签订定投合约。
定投申请:是指受已经签订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定投合约的客户委托提交指定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定投计划。
约定申购/赎回日:按照甲方的定投计划,乙方自动为客户申购/赎回指定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的日期。指定账户:指甲方持有的已开通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业务的金穗借记卡,该账户将作为定投/智能定
投业务的委托资金账户。
投资周期:支持按周、双周、三周、月和双月五种不同的周期进行定投/智能定投(投资周期后续如有变动,请及时关注我行相关公告)。
智能定投参考指数:系统计算智能定申金额时参考的证券市场指数,包括沪深 300、中证 500、上证指数、深证成指等。
智能定投挂钩标的:是指甲方选定的参考指数的 90 日均线、180 日均线、250 日均线或指数市盈率作为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智能定投扣款金额的确定基准。
智能定投偏离度:甲方预设的参考指数偏离挂钩标的的程度,是确定甲方不同投资额的条件,用百分数表示。乙方通过对实际偏离度和甲方预设偏离度的比较,确定不同的投资金额。
智能定投标准投资额:是指实际偏离度未超过其预设的偏离度时,甲方的投资金额。
智能定投高水平投资额:是指实际偏离度负向超过其预设的偏离度时,甲方的投资金额。智能定投低水平投资额:是指实际偏离度正向超过其预设的偏离度时,甲方的投资金额。
智能定投每期扣款金额: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指数均线或市盈率变化,按照甲方预设的标准投资额、高水平投资额、低水平投资额而确定的扣款金额。
第二条 基金定投/智能定投业务规则
2.1 甲方申请基金定投/智能定投业务的签约日、约定的投资周期、约定申购/赎回日、基金代码和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等其他要素以双方签字或盖章的银行业务凭证的记录为准。若约定投资周期为按周、按双周或按三周,甲方提交的定投/智能定投计划的约定申购/赎回日只能在每周的周一至周五;若约定投资周期为按月或按双月,甲方提交的定投/智能定投计划的约定申购/赎回日只能在每月的 1 日至 25 日。对同只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来说,定申和智能定投只能选择开通其中一种。
2.2 定申和智能定投的申购费、定赎赎回费、定申金额限制、定赎份额限制、定申交易级差以基金公
司或证券公司的公告为准;智能定投的申购金额限制和交易级差以本协议为准。
2.3 智能定投标准投资额,最低起点金额人民币 1000 元;低水平投资额应小于等于标准投资额,下限最低 500 元;高水平投资额应大于等于标准投资额,最高为标准投资额的 10 倍;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级差均为 100 元。
2.4 定投/智能定投业务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甲方每次申购/赎回的价格以实际申购日/赎回日收市后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5 乙方为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受理的甲方委托申请结果以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乙方不承担确保交易成功的责任,不承担因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管理人委托的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注册登记机构系统故障等非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6 若甲方设定的定投/智能定投申购、赎回日为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非开放日,或指定账户(或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账户)中资金(或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份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时,申购、赎回申请顺延至下一开放日,如顺延后日期进入下一投资周期,本周期内的申购、赎回申请取消。若甲方委托在同一天定投/智能定投申购多笔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而指定账户余额不足以完成当天全部申购委托,则乙方有权决定申购的顺序。因甲方指定账户(或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账户)中资金(或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份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造成申请顺延的,每个投资周期内最多可顺延三次。
第三条 修改和终止
3.1 甲方可申请修改或终止已开办的定投/智能定投业务,可修改的内容包括约定的投资周期、约定申购/赎回日、投资金额、终止时间、参考指数、挂钩标的、偏离度等。但乙方不受理甲方在约定申购/赎回日提出的修改和终止申请。如果甲方申请修改和终止的时间在约定的投资周期中的约定的申购/赎回日之前,则申请本投资周期生效,否则在下一个投资周期生效。
3.2 如甲方指定账户(或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账户)中资金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定投(或智能定投)最后一次成功距今超过一年或合约到期的,乙方有权终止甲方该只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的定投计划。
3.3 如甲方定投/智能定投合约有效期间,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发生变化或所定投的产品风险等级发
生调整,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甲方进行提示,甲方应在充分了解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继续或修改、终止定投合约的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乙方亦有权根据适当性匹配的变化情况暂停或终止定投扣款。
3.4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并应及时到乙方办理解除手续;甲方在公示后继续办理业务的,视同接受本协议变更后的内容。
第四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4.1 完全理解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定投/智能定投业务规则,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4.2 已接受乙方进行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办理定投/智能定投业务符合本人风险承受能力,或虽超出本人风险承受能力但本人仍坚持要求办理。办理本次业务是本人真实意愿的体现,为本人独立自主作出的决定。
4.3 持有金穗借记卡并开通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业务,作为定投/智能定投业务指定账户,用于本业务相关资金划转。确保约定申购日前一日及约定申购日当日指定账户有足够的金额,且约定申购日当日指定账户全天处于正常状态。因本人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从指定账户上扣款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第五条 协议的组成
甲方在乙方成功办理定投/智能定投签约、提交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定投/智能定投计划、修改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定投/智能定投计划及终止公募类基金投资产品定投/智能定投计划等业务,乙方须为甲方提供业务完成回单,各项业务回单(如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x协议未尽事宜(包括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反洗钱、费用、纠纷解决等),遵照《代理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