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综合服务协议
甲方: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落实甲方出具的《关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后相关关联交易安排的承诺函》,甲方将五个生产矿及煤炭销售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设备租赁站等经营性资产置入乙方,乙方不再设置水电、供暖、医疗、通讯、物业服务等部门,其生产经营及生活所需上述服务由甲方负责,乙方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费用,双方就该事项签订《综合服务协议》。
鉴于:
1.2006 年 11 月 7 日甲方出具的《关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后相关关联交易安排的承诺函》;
2.甲方是乙方的控股股东,为公司关联法人;
3.乙方在生产经营及员工生活方面需甲方提供一定的后勤服务;
4.甲方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向乙方提供服务,以满足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生活需要。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综合服务的基本原则
1.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向乙方提供综合服务时双方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以及综合服务的范围。对于具体的服务项目,甲乙双方可在此基础上另行订立相应的实施合同。
2.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服务系企业间的有偿服务,甲方有权依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乙方应及时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3.乙方经综合分析和比较各方条件,如有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条件优于甲方,乙方有权选择从第三方获取相同或相似服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终止该等服务的通知。该等服务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后终止。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选择从甲方获取相应服务。
4.在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之服务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理必要的协助。二、综合服务的范围
1.供水、供电服务,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条款向乙方提供生产、生活供水、供暖及供电服务,乙方单独设置水表、电表计量。
2.甲方在乙方区域的设施和人员若仍需使用乙方的供水、供暖、供电设施,则应单列计量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除非发生甲方无法合理预见及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甲方不得中断或停止甲乙双方约定提供的用水、用电协议。
4.共用道路使用及养护
甲乙双方的共用道路由双方共同使用,其养护及费用支出由双方共同负责。 5.医疗
乙方员工及其子女在甲方所属的职工医院就诊时,应获得甲方人员的同等标准服务。
6.通讯
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条款向乙方提供通讯服务,乙方按服务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7.物业管理服务
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条款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按服务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三、综合服务的定价原则及其他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甲方、乙方就甲方依据本协议提供的综合服务费用定价原则如下:
1.国家定价;
2.若无国家订价,则适用地方订价;
3.如没有国家订价,也没有地方订价,则为可比的当地市场订价;
4.若无可参考的当地市场定价,则协商价格,协商价格应按合理成本费用乘以合理的利润率计算并且协商价格不得高于平庄煤业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的价格。
5.甲乙双方若需就本协议所涉及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经对方以书面形式予以认可后进行。
四、费用支付方式
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综合服务费用方式如下:
1.本协议范围内甲方应收取的服务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的,乙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计算数额,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2.乙方应就其应付款项按月支付,会计年度终结后结清当年费用。五、协议期限及审批: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执行三年后重新签订综合服务协议。
2.在符合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议双方可对本协议项下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合同,并协商修改本原则协议的相应条款。
3.本协议需要经过乙方股东大会批准。六、争议之解决:
1.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之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
2.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效力依本协议之规定被终止或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七、文本及生效:
1.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有两份;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执行;
3.乙方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服务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13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