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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核查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北京
关于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于2020年6月11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已收悉。根据《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申报会计师”)对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中涉及本所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现就《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提出的有关问题向贵所回复如下:
根据回复,发行人于 2013 年期间向日立❹属支付一次性和解费用。报告期内,发行人按期向日立❹属支付专利使用费。
发行人通过获得日立❹属专利授权,避免了烧结钕铁硼产品出口的潜在法律纠纷。因此,日立❹属专利授权对发行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产品出口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烧结钕铁硼外销收入❹额 | 22,543.97 | 22,360.84 | 18,503.05 |
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35.73% | 38.18% | 38.51% |
烧结钕铁硼外销收入毛利率 | 32.22% | 27.86% | 32.30% |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向日立❹属支付专利使用费的具体❹额,并分析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向日本销售的产品、❹额、分别占公司销售收入及境外销售收入比例,发行人未取得日立❹属在日本专利授权是否会对对日销售产生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的具体金额,并分析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发行人补充披露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四)期间费用分析”之“1、销售费用”中补充披露如下: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日立金属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占发行人营业总成本的比重不超过 1%,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不超过 10%,占比均较小。因此,发行人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对自身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
”
根据和解协议的保密条款,专利使用费的计算过程、具体金额等为限制向公众披露的内容,因此对题目原文进行了一定修改。
2、核查过程与核查意见
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与日立金属之间的和解协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财务账册等资料,了解了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专利费支付情况、发行人履行协议情况,量化分析了发行人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对自身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对自身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0年 6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