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业绩补偿义务人补偿股份事项的
二〇二三年九月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 宏昌电子 | 指 |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无锡宏仁 | 指 | 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业绩承诺补偿义 务人/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主体 | 指 | 无锡宏仁的原股东广州宏仁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聚丰投资有限公司NEWFAME INVESTMENT LIMITED |
广州宏仁 | 指 | 广州宏仁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
香港聚丰 | 指 | 聚丰投资有限公司NEWFAME INVESTMENT LIMITED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 | 指 | 宏昌电子通过向广州宏仁、香港聚丰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无锡 宏仁100.00%股权,同时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 |
本次回购注销 | 指 | 宏昌电子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无锡宏仁原股东共同持有的无锡宏仁100.00%股权实施完毕后,因无锡宏仁2022年度未实现业绩承诺而需要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已经 获得的部分上市公司股票事宜 |
《业绩补偿协议》 | 指 | 2020年3月17日,宏昌电子与广州宏仁及香港聚丰签订的《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宏仁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聚丰投资有限公司NEWFAME INVESTMENT LIMITED之业绩补偿协 议》 |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2020年5月22日,宏昌电子与广州宏仁及香港聚丰签订的《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宏仁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聚丰投资有限公司NEWFAME INVESTMENT LIMITED业绩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 |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 指 | 2020年8月26日,宏昌电子与广州宏仁及香港聚丰签订的《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宏仁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聚丰投资有限公司NEWFAME INVESTMENT LIMITED业绩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一)》 |
业绩承诺期 | 指 | 无锡宏仁的100.00%股权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完成的当个会计年度及之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实施完毕,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 |
天职国际 | 指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专项审核报告》 | 指 | 天职国际出具的《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3]2690-4号)、《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2]3707-5号)、《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1]4135-5 号) |
《减值测试报告》 | 指 | 天职国际出具的《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
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审核报告》(天职业字 [2023]2690-6号)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所 | 指 |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
《民法典》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指 |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 注销部分业绩补偿义务人补偿股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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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xx Xxxxx, Xxxxx Xxxxx Xxxxxx 0, Xx. 0 Xxxxxxxxxxxxx Xxxxxx, Xxxxxxx 000000, Xxxxx
电话 Tel: x00 00 0000 0000 传真 Fax: x00 00 0000 0000
电邮 Email: xxxxxxx@xxxxxxxxx.xxx 网址 Web: xxx.xxxxxxxxx.xxx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业绩补偿义务人补偿股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宏昌电子的委托,根据《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广州宏仁、香港聚丰合计持有的无锡宏仁 100%的股权实施完毕后,因无锡宏仁未实现业绩承诺而需要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获得的部分公司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听取了本次交易各方就有关事实的xx和说明。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交易各方出具
的证明文件。
3.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本次交易各方对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
(1) 本次交易各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提交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适当、有效的授权;
(2) 本次交易各方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材料、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文件之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对于这些内容并不具备核查、评价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5. 本所是持有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仅有资格对涉及中国法律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对于中国以外的法律领域,并无出具法律意见的资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与境外有关的事实和意见,本所依赖于相关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方向本所做出的说明和确认。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宏昌电子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与说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一) 重大资产重组批准和授权
1. 内部批准和授权
(1) 2020 年 3 月 1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 2020 年 5 月 22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3) 2020 年 6 月 17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4) 2020 年 8 月 17 日,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的议案》的议案。
(5) 2020 年 8 月 26 日,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0 年 10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向宏昌电子出具《关于核准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宏仁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25 号),核准宏昌电子向广州宏仁、香港聚丰发行 267,272,726 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无锡宏仁的 100.00%股权。同时,核准宏昌电子向 CRESCENT UNION LIMITED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
(二) 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
2020 年 11 月 18 日,广州宏仁及香港聚丰原持有的无锡宏仁 100%股权变更至公司名下,并完成股权过户的工商登记手续,股权交割完成。
2020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应的股份 267,272,726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对应的股份 32,786,885 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
(三) 利润承诺及承诺补偿的安排
1. 业绩补偿
根据宏昌电子与业绩承诺方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约定,业绩承诺方承诺无锡宏仁在 2020-2022 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如有)截至当期期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下表所示金额:
单位:万元
年度 | 2020 年 | 2021 年 | 2022 年 |
当期承诺净利润数 | 8,600.00 | 9,400.00 | 12,000.00 |
即,业绩承诺方承诺无锡宏仁在 2020-2022 年累计的经审计合并报表口径下 (如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承诺净利润数(即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2020 年 | 2021 年 | 2022 年 |
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 | 8,600.00 | 18,000.00 | 30,000.00 |
在业绩承诺期内,无锡宏仁任一会计年度下的当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
《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规定的相应年度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则业绩承诺方应于当年度即以其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对价股份履行其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的业绩补偿义务触发条件如下:
业绩承诺期 | 当期累计实现净利润占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比例 | |
小于 100.00% | 大于等于 100.00% | |
第一年度(2020 年) | 应当补偿 | 无需补偿 |
第二年度(2021 年) | 应当补偿 | 无需补偿 |
第三年度(2022 年) | 应当补偿 | 无需补偿 |
股份补偿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补偿金额=(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当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当期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同时,依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的结果为负数或零时,已补偿股份不冲回。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
为: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前)×(1.00+转增或送股比例);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则业绩承诺方应将现金分配的部分还至供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
业绩承诺方应依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其各自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为依据,相应承担其股份补偿义务及现金补偿义务(如有),即广州宏仁承担 75.00%,香港聚丰承担 25.00%。同时,广州宏仁、香港聚丰分别就另一方的补偿义务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若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数的总和不足以补偿时,业绩承诺方应以现金进行补偿,现金补偿的具体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应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2. 减值测试补偿
(1)在业绩承诺期内最后一个会计年度标的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聘请的合格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如: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对价股份总数,则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减值测试应当补偿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2)前述减值额为本次交易对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3)若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数的总和不足以补偿时,业绩承诺方应以现金进行补偿,现金补偿的具体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补偿的现金金额=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限内已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股份的发行价
格-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的现金金额-因减值测试已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3. 如甲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则业绩承诺方应将现金分配的部分应相应返还至甲方指定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
4.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甲方以人民币 1 元的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
5. 业绩承诺方应依据本次交易前其各自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为依据,相应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补偿义务及现金补偿义务(如有),即广州宏仁承担 75.00%,香港聚丰承担 25.00%。同时,广州宏仁、香港聚丰分别就另一方的补偿义务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6. 业绩承诺方以股票、现金形式补偿之总额最高不超过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总额。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审核及批准程序
2023 年 5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减值测试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及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补偿及回购注销事宜相关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次补偿及回购注销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减值测试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事项时,遵守了公平、公正原则,审批程序合规,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3 年 6 月 8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减值测试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及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补偿及回购注销相关的议案。
2023 年 6 月 9 日,宏昌电子公告了《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份通知债权人暨减资的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宏昌电子已履行了本次回购注销现阶段所需履行的程序,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内部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三、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
根据天职国际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及公司编制的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减值测试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本次所涉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如下:
1. 应补偿股份
根据天职国际对无锡宏仁 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2023]1800 号)及天职国际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无锡宏仁 2022 年度剔除募集资金影响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7,615.71万元,完成比例 63.46%,无锡宏仁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剔除募集资金影响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累积数为 26,748.57 万元,完成比例 89.16%,未完成业绩承诺。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规定计算,业绩承诺方需对公司进行补偿,本次应补偿金额合计为 70,728.917.28 元,即合计应当补偿股份数量为
18,371,148 股,广州宏仁、香港聚丰应分别向公司补偿 13,778,361 股股份、
4,592,787 股股份。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减值测试报告》(天职业字[2023]2690-6 号),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无锡宏仁 100%股权未发生减值,因此业绩承诺方无需向上市公司另行补偿。
2. 现金分红收益返还
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度、2021 年度利润分配,分别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475 元(含税)、2.90 元(含税),故业绩承诺方还需向公司返还补偿股份部分的现金股利。因此,广州宏仁、香港聚丰应分别向上市公司返还前期取得的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的现金分红款 7,405,869.04 元、2,221,760.71 元,合
计 9,627,629.75 元。
综上,业绩承诺主体广州宏仁、香港聚丰应分别向上市公司补偿 13,778,361股股份、4,592,787 股股份;同时,广州宏仁、香港聚丰应分别向上市公司返还
前期取得的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的现金分红款 7,405,869.04 元、2,221,760.71元。
(二) 回购价格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规定,并经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宏昌电子
将以人民币 1.00 元的总价定向回购应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和价格符合宏昌电子与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签署的相关协议之约定。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宏昌电子已履行了本次回购注销现阶段所需履行的程序,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内部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和价格符合宏昌电子与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签署的相关协议之约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业绩补偿义务人补偿股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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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