叁個月期央行票據 叁個月期人民幣央行票據(CMU 債務工具號碼:BCMKFP19018)。壹年期央行票據 壹年期人民幣央行票據(CMU 債務工具號碼:BCMKFP19019)。 央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中国人民银行
叁個月期人民幣央行票據壹年期人民幣央行票據
招 標 章 程
2019年5月7日
概 要
央行現向合資格投標人士招標發行下列央行票據:
系列 | 叁個月期 100 億人民幣央行票據 (CMU 債務工具號碼 BCMKFP19018) | 壹年期 100 億人民幣央行票據 (CMU 債務工具號碼 BCMKFP19019) |
幣種 | 人民幣。 | |
發行方法 | 各系列央行票據分別以利率為標的,進行競價投標。 中標的投標者會按央行票據發行價獲配發央行票據。 | |
發行價 | 面值的 100%。 | |
面值 | 人民幣 50 萬(500,000)元。 | |
法律地位 | 央行票據為央行的直接、無條件、無抵押及非次級債務。央行票據持有人與央行所有其他的無抵押非次級債務的債權人(該等債權人的債務非法律規定的任何優先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 |
形式 | 以總額債務工具的形式發行,托存於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指定的副托管人。 | |
发行日 | 2019 年 5 月 17 日。 | |
到期日 | 叁個月期央行票據:於或最接近 2019 年 8 月 16 日的利息支付日。 壹年期央行票據:於或最接近 2020 年 5 月 17 日的利息支付日。 | |
利率 | 每一系列的央行票據按照其投標中獲接納的最高中標利率為單一年息發行利率計算利息。 | |
利息支付日 | 叁個月期央行票據:2019 年 8 月 16 日, 適用經修訂的下一個營業日慣例。 壹年期央行票據:2019 年 11 月 17 日及 2020 年 5 月 17 日,適用經修訂的下一個營業日慣例。 | |
計息期 | 叁個月期央行票據:計息期為由發行日起(包括該日在內)至到期日(不包括該日在內)的期間。 壹年期央行票據:第一個計息期為由發行日起(包括該日在內)至首次利息支付日止(不包括該日在內)的期間,第二個計息期為由首次利息支付日起(包括該日在內)至到期日(不包括該日在內)的期間。 | |
投標日 | 2019 年 5 月 15 日。 | |
投標安排 | 投標人必須根據金管局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券投標平台的操作程序,於投標日香港時間上午 9 時 30 分至 10 時 30 分之間,通過該投標平台提交標書。 央行可提前終止投標或延長投標時間而無需事前通知。央行保留在投標日或之前的任何時候取消招標的權利。投標結果會在投標日不遲於香港時間下午 5 時公佈。 | |
投標人資格 | 只有「合資格投標者」(定義參見下文)可以參與投標。 | |
交收 | 交收將於緊接有關投標日後的第二個交收營業日進行。 | |
償還 | 央行票據將於有關的到期日按面值贖回。 | |
進一步發行 | 在未經央行票據或息票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央行可不時進一步發行每一系列的央行票據,並在除發行日、發行價和首次利息付款以外的所有方面與該等系列的央行票據具有相同條款和條件。以該等方式發行的額外央行票據將併入並與該等系列的央行票據構成同一系列。 | |
稅項 | 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央行就央行票據本金或利息的付款預提或扣減任何稅項、稅款或其他徵費,央行會作出該等預提或扣減,並繳付給相關稅務機關。在此情況下,央行將支付額外款額,以使央行票據持有人所收到的款額,相等於毋須作出該等預提或扣減時其本應收到的款額,但央行票據的條款與條件所載的有限的例外情況除外。 發行或轉讓央行票據均毋須支付香港印花稅或在香港支付預扣稅。央行票據的利息及處置央行票據取得的收入將免徵香港利得稅。 | |
適用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 |
發行及交存代理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 |
財務代理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
本招標章程備有中、英文本。招標章程的釋義,以中文本為準,英文本僅供參考。招標章程的中、英文本如有不一致之處,應以中文本為準。
釋 義
在本招標章程中除非另有定義,以下詞彙應具有如下含義:
央行票據 叁個月期央行票據以及壹年期央行票據。
叁個月期央行票據 叁個月期人民幣央行票據(CMU 債務工具號碼:BCMKFP19018)。壹年期央行票據 壹年期人民幣央行票據(CMU 債務工具號碼:BCMKFP19019)。 央行 中國人民銀行。
營運人 香港金融管理局(中央結算系統和債券投標平台的管理者和服務提供者)。
中央結算系統 香港金融管理局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
債券投標平台 香港金融管理局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券投標平台。
債券投標平台細則 香港金融管理局作爲中央結算系統債券投標平台的管理者和服務提供者不時制定、修改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券投標平台適用條款及細則》。
操作程序 指債券投標平台細則所規定的「操作程序」。
人民幣即時支付結 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營運的人民幣即時支付結算系統,通過與中央結算
算系統 系統的聯網可進行人民幣債券貨銀兩訖結算。
交收賬戶 指債券投標平台細則所規定的「交收賬戶」。
交收營業日 中央結算系統以及人民幣即時支付結算系統的營業日。
投標日 2019 年 5 月 15 日或根據本招標章程規定的其他投標營業日。
發行日 2019 年 5 月 17 日或根據本招標章程規定的其他交收營業日。
投標營業日 指債券投標平台細則所規定的「營業日」。
合資格投標者 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機構投資者,為進行央行票據投標之目的應視爲是債券投標平台細則所指的「投標者」:
▪ 是中央結算系統成員;
▪ 在投標日開始投標時間前,已經簽署並向營運人遞交債券投標平台細則的表格甲;以及
▪ 可通過人民幣即時支付結算系統進行央行票據貨銀兩訖結算。
中央結算系統成員 指債券投標平台細則所規定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員」。
財務代理協議 央行(代表發行人)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作為財務代理、交存代理、計算代理以及主要付款代理)之間於 2018 年 11 月 7 日訂立的財務代理協議。
招標安排
總則
央行將使用債券投標平台以利率為標的,為央行票據進行招標。央行委任發行及交存代理負責辦理央行票據招標事宜。
央行票據的投標和交割適用本招標章程,以及債券投標平台細則、操作程序的相關規定、以及中央結算系統的其他有關規定(但本招標章程對其修改的部份除外)。
本部份列載招標的有關詳情,包括投標安排以及申請、付款及交收手續。
競價投標程序
投標於投標日舉行。假如因任何原因(如8號颱風訊號或以上、或黑色暴雨警告),以致投標日並非投標營業日,則投標會在緊接其後的投標營業日(該日亦將自動被定為投標日)舉行。發行及交存代理會在投標日前最少4個投標營業日通過金管局及中央結算系統債券報價網站公佈招標發行的央行票據發行金額、發行日、到期日等重要數據。
投標只供合資格投標者參與。任何人士如欲透過投標申請認購央行票據,只可經合資格投標者進行。
就某一系列央行票據的投標必須按本招標章程附件甲所載樣本的格式遞交。
每一系列央行票據的標書必須在投標日香港時間上午9時30分至10時30分之間通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密押傳真或經發行及交存代理和營運人按操作程序指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分別送達營運人。央行保留提前終止投標或延長投標時間的權利而無需事前通知。央行亦保留在投標日或之前的任何時候取消招標的權利。
在投標中遞交的所有投標(無論是中文本還是英文本)均具有約束力,並且自投標日香港時間上午10時30分起不可撤回。合資格投標者向營運人提交標書,即代表其向央行、發行及交存代理和營運人無條件、不可撤銷地承諾,將以根據成功投標結果確定的發行利率和央行票據的條款與條件以發行價認購其標書内所載數額的央行票據,並且將於發行日香港時間上午11時 30分前將足額人民幣資金存入其交收賬戶。
投標限定
每一系列的央行票據的投標標的為央行票據年息率,以百分比表示。利率報價變動幅度為至少0.01%,保留小數點後兩個位。
合資格投標者必須在標書內列明其競投央行票據系列適用的CMU債務工具號碼、投標利率及以該投標利率競投的央行票據的面值總額。
就每一系列的央行票據而言最低投標額為人民幣50萬元,每項投標量變動幅度必須為人民幣50萬元的整數倍數。
中標原則
每一系列央行票據獲得接納的投標,將按照投標利率由低至高的排列次序獲分配發行央行票據,直至該系列所有可供配發的央行票據全部配發為止。
受限於下一段的規定,投標利率如低於最高中標利率的合資格投標者會獲配發其認購的全
部央行票據;如投標利率是最高獲接納的中標利率的合資格投標者,則可能獲配發其認購的全部或部份央行票據;如需進行下述抽籤程序,則可能不獲配發任何央行票據。如需進行部份配發,則會計算可供以最高獲接納中標利率配發的央行票據本金額佔以該利率競投的央行票據本金額的百分比(「比例百分比」)。配發央行票據時會盡可能將比例百分比乘以每位以最高獲接納的中標利率投標的合資格投標者競投的央行票據本金額,並向下取整至人民幣50萬元的倍數。剩餘可供配發的央行票據將保留並累積以達到一份央行票據的面值(即人民幣50萬元),之後以抽籤方式配發。
央行可不配發全部招標央行票據或調低向任何一位中標的合資格投標者配發央行票據的數額。
根據上述程序決定的每一系列央行票據的被接納的最高中標利率,即為該系列央行票據的利率。所有央行票據以發行價發行。
投標結果及通知
全部或部份競標獲接納的合資格投標者將會在配發完成後盡早獲得通知其獲分配央行票據的本金額。中標利率以及通過招標配發的央行票據的本金總額應當不遲於投標日香港時間下午5時通過金管局網站及中央結算系統債券報價網站公佈。
交收安排
每一系列的央行票據以總額票據的形式發行,央行將通過發行及交存代理在投標日香港時間下午3時(或發行及交存代理與中央結算系統另行商定的時間)前托存於中央結算系統指定的副托管人。
央行票據的發行及付款應以發行日的價值進行。在投標日後的第二個交收營業日,央行票據將通過中央結算系統與人民幣即時支付結算系統的聯網,按照貨銀兩訖結算操作程序進行發行、付款和交收。
如果基於任何原因,任何系列央行票據的指定發行日並非交收營業日,則投標獲接納的合資格投標者付款的日期會順延至緊接的交收營業日,而該日將自動被視作發行日。
通過中央結算系統證券賬戶轉讓央行票據
央行票據持有人可以通過其本身(若其在中央結算系統開設賬戶)或其於中央結算系統直接或間接的託管人(若其在中央結算系統並無開設賬戶)實現央行票據的權益的轉讓。央行票據可以通過簿記方式從一名中央結算系統成員的證券賬戶被轉入另一名中央結算系統成員的證券賬戶。
所有轉讓按操作程序執行。
所得款項用途
x次央行票據的發行的所得款項淨額將用於支持央行履行其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的職責。本次央行票據發行的目的旨在:豐富香港高信用等級人民幣金融產品,完善香港人民幣債券收益率曲線。
央行票據的說明
前言
央行票據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xxxxxxx(0000年3月00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修正),中國人民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包括發行人民幣。
央行票據將根據財務代理協議發行。央行票據適用並受限於財務代理協議的附件所載「央行票據的條款與條件」的規定。
財務代理協議載有央行票據及其有關息票的格式。財務代理協議的副本可於發行日之後的正常辦公時間內在財務代理指定辦事處查閱。央行票據持有人被視為已知悉財務代理協議內適用於央行票據持有人的所有條文。
本部份描述適用於全部央行票據的條款與條件的主要條文。
未來的投標安排
為了進一步完善央行票據的投標機制,增加央行票據的流動性,央行在未來會考慮以價格為標的之競爭性投標來進行增發或新央行票據發行。如採用以價格為標的之競爭性投標,央行將要求投標人在其標書中列明申購的央行票據總面值和投標價格,中標者將按央行採納的投標價格,獲得分配央行票據。如進行增發,央行可增發不同系列的現有央行票據,該等增發的央行票據,除發行日、發行價和首次利息支付外,與相關現有系列的央行票據的條款和條件完全相同。增發的央行票據將與相關現有系列合併,構成同一系列。相關的詳情將於未來的招標檔中公佈。
系列
央行票據分爲兩個系列發行。叁個月期央行票據於或最接近2019年8月16日的利息支付日
到期。壹年期央行票據於或最接近2020年5月17日的利息支付日到期。
貨幣
央行票據以人民幣發行。央行票據的所有認購款項、贖回款項和利息均以人民幣支付。
面值
人民幣50萬元。
本金總額
依據招標發行的叁個月期央行票據和壹年期央行票據的初始本金總額分別不超過人民幣
100億元和人民幣100億元。
利息
除非發行日按本招標章程的規定順延,央行票據自2019年5月17日起按投標程序決定的各
類別央行票據的單一發行息率計息。
叁個月期央行票據利息於2019年8月16日(稱為「叁個月期央行票據利息支付日」)派付;壹年期央行票據利息每隔半年於2019年11月17日及2020年5月17日(各自稱為「壹年期央行票據利息支付日」,和叁個月期央行票據利息支付日一起,各自稱為「利息支付日」)派付。但如果任何利息支付日並非一個營業日(見本部份下文定義)則應順延至下一個緊接營業日,除非下一緊接營業日將跨至下一公曆月,則利息支付日應提前為緊接的前一個營業日。
財務代理將以一年365日為基礎,按計息期内的實際天數計算應付利息的數額。
為支付利息之目的,「營業日」指同時滿足下述三個條件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 (i)中央結算系統營運,(ii)香港的商業銀行開放營業並結算人民幣付款,並且(iii)在北京的銀行並無因法律規定或行政命令應停止營業。
法律地位
央行票據為央行的直接、無條件、非次級及無抵押債務。央行票據持有人與央行所有其他的無抵押非次級債務的債權人(該等債權人的債務非法律規定的任何優先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形式
央行票據將通過營運人所營運的中央結算系統保管。央行票據將以不記名方式發行。每一系列的央行票據將以一份總額票據代表,央行將按相等於該系列央行票據的本金總額發行該總額票據。每份總額票據將由中央結算系統指定的副托管人保管。
除非根據每一系列央行票據的總額票據中列明的有限的例外情況,央行不會就央行票據印發個別憑證。財務代理協議中已經對在不大可能發生的情況下確需印發個別憑證的安排細節作出規定。如發生該等情況,央行將通告此等安排。
購
央行可隨時在公開市場或通過指定合法機構,按任何價格回購央行票據。如果央行回購央行票據,可自行決定選擇持有、轉售或註銷該等央行票據。
通過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付款和通知
個別投資者將在其中央結算系統的戶口持有央行票據權益,或通過其托管人在中央結算系統的戶口持有央行票據權益。
央行將根據中央結算系統所記載的賬戶持有人的記錄,以賬戶持有人作爲央行票據的持有人將央行票據的利息和本金存入該持有人的戶口。一旦央行以此方式付款,即使中央結算系統或任何托管人未能或遲延向投資者支付其份額款項,央行票據投資者不可再就該項付款向央行追索。
央行在央行票據發行之後所發出的任何通知,也會按同樣的方式送達,財務代理會安排通過中央結算系統向賬戶持有人發送通知;任何並非賬戶持有人的投資者,則必須依賴代表投資者利益持有央行票據權益的賬戶持有人向投資者轉發通知。
就央行票據的條款與條件而言,央行與財務代理將視中央結算系統的托管人爲央行票據持有人。
本金與利息的支付
央行通過向開立於香港的人民幣賬戶轉賬的方式支付央行票據的本金與利息。
進一步發行
在未經央行票據或息票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央行可不時進一步發行每一系列的央行票據,並在除發行日、發行價和首次利息付款以外的所有方面與該等系列的央行票據具有相同條款和條件。以該等方式發行的額外央行票據將併入並與該等系列的央行票據構成同一系列。
預提稅與補足
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央行就央行票據本金或利息的付款預提或扣減任何稅項、稅款或其他徵費,央行會作出該等預提或扣減,並繳付給相關稅務機關。在此情況下,央行將支付額外款額,以使央行票據持有人所收到的款額,相等於毋須作出該等預提或扣減時其本應收到的款額,但央行票據的條款與條件所載的有限的例外情況除外。
稅項
央行票據免徵香港利得稅。
央行票據持有人大會
財務代理協議載有召開央行票據持有人大會以考慮任何影響央行票據持有人權益的事宜的條款。舉例而言,如果央行提議對央行票據的重大條款作出變更,就可以召開會議。
萬一需要召開央行票據持有人大會,財務代理協議已經載有會議應如何進行的具體條文。大會既可由央行召開,也可由財務代理召開。持有某一系列央行票據百分之十(10%)或以上本金額的央行票據持有人也可書面要求財務代理召開會議。
央行票據持有人大會上正式通過的決議案將對該系列央行票據的全部央行票據持有人(無論其是否出席大會)具有約束力。
市場莊家安排
央行可選出並邀請中標機構投資者參與造市,在不設置報價數量且買賣差價符合央行要求的前提下,提供雙向報價。
財務代理
與央行票據有關的行政安排由財務代理協議規定。該協議包括央行與財務代理就如下事宜所訂立的安排:
▪ 支付央行票據的本金和利息款項;
▪ 向央行票據持有人發出通知;
▪ 在不大可能發生的情況下,印發央行票據個別憑證;
▪ 籌備及舉行央行票據持有人大會;以及
▪ 保存記錄及處理其他行政事項。
每一個代理均為央行的代理,對央行票據投資者概無任何職責。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概無人士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下強制執行央行票據或息票的任何條款的任何權利。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央行票據及財務代理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央行已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具有非專屬管轄權以處理與央行票據有關的任何糾紛,並已任命財務代理作爲在該等程序中接收法律程序文件的送達代理。
假如央行可在任何有關法律程序中提出申索豁免權,或如果央行可獲給予該豁免權(不論是否已提出申索),央行同意其不會提出申索並放棄,也將於法院放棄該豁免權;但央行並未且不會在任何情況(不論是判決之前或之後),放棄其位於任何地方的資產免受強制執行或扣押(無論其是否為協助強制執行而進行)的主權及其他豁免。
香港金融管理局 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 | 附件甲 | ||
CMU債務工具投標表格 新/取消*# | |||
致 傳真 | : 金融管理局 : (000) 0000 0000-0 | 日期: | |
申請人 | : | ( | ) |
中央結算系統成員名稱 | 代號 | ||
x公司謹提交/取消# 下列標書: |
CMU債務工具號碼 ,發行日期
中央結算系統成員申請編號(最多16個單位)
原有中央結算系統成員申請編號(只供取消標書使用)
投標利率 由低至高利率順序排列 (百分比計至最接近的小數點後兩個位) | 競投的面值 (50萬元人民幣或其整數倍數) | 香港金融管理局專用 |
元人民幣
總額
x公司保證在發行日上午11:30前安排足够的資金在交收賬戶,並授權閣下就上述投標配發予本公司的央行票據所應付的款額從本公司的交收賬戶扣賬(賬戶號碼: )
聯絡人: | (電話號碼: | ) |
金管局專用 | ||
簽署/密押 | ||
授權簽署或密押 | 核實人員: |
注意:請注明原有中央結算系統成員申請編號及新中央結算系統成員申請編號以取消標書
* 只供取消所有投標申請
# 請删除不適用者
發行人
中國人民銀行
北京
xxxxxxxxx00xxx:000000
發行及交存代理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香港中環 畢打街20號
發行人法律顧問
香港法律 | 中國法律 |
年利達律師事務所 | 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 |
香港中環 | 北京 |
遮打道 | xxxxxxxxx00x |
xxxx | xx:000000 |
10樓 |
發行及交存代理法律顧問
香港法律 中國法律
的近律師行 方達律師事務所
香港中環 北京
遮打道 朝陽區光華路1號
歷山大廈 xxxxxxxx00x
0x xx:1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