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測試和認證服務通用條款與條件
第 1 條 適用範圍
1.1 本通用條款與條件適用於與德凱宜特達成的有關德凱宜特針對產品、管理體系、流程及人員專業技能提供的或請其他方代表其提供的測試或認證服務或已經提供過測試或認證服務的所有協議。除非雙方另有明確的書面協議,否則本通用條款與條件應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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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本通用條款與條件中,德凱宜特指德凱宜特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控股母公司 DEKRA S.E.有超過 50%或更多表決權而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
1.3 要求xxx特提供本文所述測試和/或認證服務的一方在下文中簡稱為“另一方”。
第 2 條 報價有效期
xxxx特提出的報價中未說明有效期,則有效期應為 (三十)30 天。
第 3 條 協議的生效
對於xxx特提出的報價,僅在另一方在報價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接受該報價,或xxx特以書面形式確認另一方訂單的情況下,才會使履行測試服務或認證服務的協議生效。
第 4 條 訂單遲延
4.1 在所約定的服務出現遲延或延長的情況下,如果該遲延或延長非可歸責於德凱宜特員工或在德凱宜特書面授意下參與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員,則德凱宜特有權向另一方收取因此導致的任何額外費用。
4.2 在所執行的測試是為了滿足第三方認證需要,並且該第三方要求額外執行一項或多項測試和/或檢驗的情況下,第 4.1 條的規定同樣適用。若是另一方選擇請求提供額外測試或認證服務,則第 4.1 條的規定同樣適用。在這些情况下,xxx特對於此類遲延不負有任何責任。
第 5 條 服務費率及付款
5.1 雙方約定的服務費率不包含增值稅 (VAT) 以及與xxx特提供的並由其負責的服務相關的其他任何稅費。服務費率基於往常情況下訂單的實施情況而定。
5.2 德凱宜特有權每年調整一次服務費率。
5.3 如果另一方因雙方原約定之測試或認證服務項目或範圍不完整或不充分或因其他原因要求德凱宜特重新進行該項測試或認證服務,則另一方應為此單獨付費。
5.4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另一方應自發票開具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德凱宜特全額支付相應款項,不允許有任何扣減或抵銷。另一方應在收到xxx特發票後七日內提出有關發票的異議,但不應將此視為允許其暫緩履行付款義務。
5.5 如果另一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則另一方應在總費用基礎上,向德凱宜特支付相應的遲延利息,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息自付款到期日開始,直到款項付清時為止。
5.6 如果德凱宜特採取措施來追回欠款或維護其對於另一方所擁有的權利,則另一方應對德凱宜特為此產生的所有費用進行補償。此類費用包括請第三方執行上述措施的所有費用以及德凱宜特企業內部發生的、可在合理範圍內歸因於上述措施的所有費用。
5.7 在(進一步)執行訂單前,xxx特始終有權要求另一方提供充足的履約保證金或预付部分服务费用。
5.8 如果另一方未能遵守第 7.2 條、第 7.3 條、第 8 條、第 16.2 條、第 16.3 條或第 17 條之條款,儘管德凱宜特有權向另一方追償所發生的實際損失,但德凱宜特仍有權就每一次未遵守上述條款從另一方的履約保證金中進行扣除最高上限為新台幣 100,000 元的罰金。另一方始終應對第三方(包括相關政府當局)負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責任。
第 6 條 另一方的配合
6.1 另一方應自費(包括運輸費用),向德凱宜特提供履行所約定的測試或認證服務所必需的所有文件、資訊和資料。
6.2 在測試完成後,樣品將被銷毀,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另一方事先以書面形式要求自行取回樣品並且由另一方承擔相關費用,但如逾保存期限仍未取回者,則依德凱宜特流程處理。保存期限(除認證組織特別規定外):小型樣品 3 個月,大型樣品 2 星期。
6.3 另一方應允許xxx特進出其相應的生產地點,並確保相關人員的安全。
6.4 如果xxx特需要第三方對其執行的測試進行見證才能繼續進行認證工作,則另一方應對此給予充分配合。
第 7 條 報告及認證
7.1 xxx特應向另一方提交測試結果的書面報告。
7.2 對於源自德凱宜特的報告、證件、證書和/或函件,必須在使用原件所用語言、按原樣逐字完整複製其內容的情況下才得發佈該複製內容。
7.3 除非xxx特已明確以書面授權另一方使用某認證標誌、證書、德凱印章(DEKRA Seal)和/或其他用途標誌(統稱為“用途標誌”),否則另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第三方自己已獲得德凱宜特的認證(詳見第 13 條所述)。
第 8 條 保密條款
8.1 任一方都應將在雙方所約定服務的履行過程中從另一方接收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獲取的所有資訊視為保密資訊,資訊接收方應已知或適度認可此類資訊的保密性。雙方只能將此類資訊用於履行協定中約定的義務。即使協議被終止或解除,上述保密義務仍繼續有效。在任何情況下,xxx特所使用的方法和技術均應被視為保密資訊。
8.2 xxx特在被認可或指定為認證機構的前提下,有權基於相應的適用條件向第三方提供相關資訊。同樣,如果所請求的測試旨在通過第三方的認證,則德凱宜特有權向該第三方提供資訊。
8.3 第 8.1 條的規定不適用於以下資訊:
- 並非由於接收方的不當行為而被公開或即將公開的資訊;或
- 由未承擔保密義務的第三方向接收方合法披露的資訊;或
- 在接收方可以證實在接收到資訊前已合法持有的資訊;或
- 被另一方以書面方式指定為非保密的資訊;或
- 接收方在相關法律要求下必須向相應部門發布或披露的資訊。
8.4 雙方協議終止或到期後,應立即、沒有遲延地將對方提供的保密資訊返還給對方,但接收方有權保留此類文檔的副本以作為測試和認證結果的證明並在雙方出現爭議的情況下使用。
8.5 xxx特的員工應遵守行為守則來確保測試的機密性和獨立性。
第 9 條 分包
在不影響第 10 條規定的前提下,xxx特有權請第三方參與實施雙方所約定的活動,但需要承擔所有相關義務和責任。第 8.5 條的規定適用於此類第三方。
第 10 條 責任條款
10.1 德凱宜特僅在因自身疏忽而未能履行所約定義務或因實施不法行為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時,才應向其支付損害賠償金,前提是已在本通用條款與條件中列明相關規定。
10.2 對於第 10.1 條所述的任何性質的損害、損失索賠或費用,德凱宜特的賠償責任以另一方對引起該等索賠所對應的特定服務而支付的累計費用的 10 倍,或新台幣 5,000,000 元為限,二者以較低者為準。
10.3 在任何情況下,xxx特均不對任何間接損害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因遲延履行約定服務專案而造成的損害、另一方的資訊損失、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利潤損失、銷售損失以及名譽或商譽損害。
10.4 如果另一方在發現損害或理應發現損害的 30 天之內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德凱宜特,則xxx特將不再需要為此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如果另一方在因服務履行而造成損害的兩年之內未採取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行動,則xxx特不再需要為此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10.5 對於起因於德凱宜特為另一方履行服務的損害賠償,另一方應保障德凱宜特(包括德凱宜特員工)免於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費用和第三方索賠。只有在xxx特可以依據認證協議尋求免除或有限承擔對另一方的賠償責任時,另一方才有義務為xxx特提供免責保障。
10.6 本通用條款與條件中規定德凱宜特的有限賠償責任,不適用於因xxx特及其管理人員的故意瀆職或嚴重疏忽而造成的損害。
10.7 此外,本通用條款與條件之所以就賠償義務的有限性以及另一方的免責保障義務作出規定,也是為了保護xxx特的員工以及受xxx特委託參與履行約定義務的第三方的利益。
10.8 因超出自身控制範圍的情況(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其義務時,xxx特不承擔任何責任。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期間,xxx特將暫時中止履行義務。如果不可抗力導致xxx特無法履行其合約義務的時間超過三十天,各方有權在不經司法干預的情況下終止認證協議,且xx宜特無需就另一方的損害進行任何賠償。
第 11 條 協議的终止
11.1 無論前述條款作何規定,若另一方未能、未能正確或未能及時履行對德凱宜特的義務,德凱宜特有權終止履行認證協議或在不經司法干預且德凱宜特無需提供任何損害賠償的情況下全部或部分地解除或終止認證協議,且此舉不會影響德凱宜特就另一方未能正確或未能及時履行義務或認證協議的終止或解除而具有的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若xxx特擔心另一方無法履行其義務且另一方未能在第一時間按xxx特的要求作出其有能力履行此等義務的充分保證,前述條款同樣適用。前述情況下,xxx特有權要求另一方立即支付全部應付帳款。
11.2 在另一方破產、中止付款或清算的情況下,若另一方是被受託人或管理人或其他形式法律約束的控制的,則可依法認定另一方違約;此時,xxx特有權在不發出正式違約通知和不經司法干預的情況下,以上述同等條件全部或部分解除或終止認證協議。
11.3 若xxx特出於正當理由解除或提前終止認證協議,或因另一方的客戶的責任或出於風險而不能履行認證協議或另一方自願提出解除或終止認證協議的情況下,xxx特有權要求另一方償付截至認證協議解除或終止時已實際發生服務的酬勞。
第 12 條 糾紛和適用法律
12.1 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任何因執行本通用條款與條件所載協議事項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糾紛應統一在德凱宜特於台灣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進行解決。
12.2 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本通用條款與條件所載協議事項的締結和執行均受台灣法律的約束。
如果另一方與xxx特達成認證協定,則還應適用下列條款與條件(不適用於涉及第三方認證的情況)
第 13 條 認證協議
下列規定適用於xxx特為授權另一方使用用途標誌而簽訂的所有協議。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經雙方簽署後方可生效。
第 14 條 非專屬性和不得轉授權
當另一方收到用途標誌時,即被授予按照如下規定非專屬使用的權利。另一方無權轉讓被授予的使用權或將之轉授權他人。
第 15 條 費用
15.1 就第 13 條所述授權約定的費用應(且)涵蓋德凱宜特產生的用途標誌和註冊費用,另一方應預先支付這些費用。
15.2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xxx特在用途標誌架構下履行的測試和後續認證服務應依照第 5 條的規定按現行費率收取。
第 16 條 對外公布與出版物
16.1 德凱宜特有權對外公布關於發行或撤銷用途標誌的資訊。
16.2 無論第 17.5 條作何規定,事先未經xxx特的書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將德凱宜特的名字用於與xxx特提供用途標誌無關的其他用途。另一方在使用xxx特提供的用途標誌時,不得損害xxx特的名譽和商譽。在製作出版物時,應確保有關用途標誌的應用範圍及適用地點或適用標準或要求的表述準確無誤。若只是某個管理體系或流程通過認證,則不允許在產品上黏貼用途標誌。
16.3 如果xxx特認為另一方發表了虛假或錯誤的公告或出版物,另一方有義務按照xxx特的要求在第一時間進行糾正,並符合xx宜特滿意之程度。
第 17 條 規章制度的遵守
17.1 另一方應遵守適用的法規命令以及由xxx特制定的要求和規定,同時還應為後續測試與認證服務提供協助。另一方應另外向xxx特支付德凱宜特在上述後續測試與認證服務中購買樣品的費用。
17.2 對產品進行認證時,另一方應確保即將由另一方自己或由他方代其投放市場的相關產品與德凱宜特測試的產品類型相符。另一方應按照德認凱證的指示將相關產品的樣品或說明書送交至德凱宜特辦公地(依照 INCOTERMS 2000 相關條款,以完稅後交貨方式送交至德凱宜特)。
如果經證明投入市場的產品與德凱宜特測試的產品類型不相符,則無論第 17.5 條作何規定,德凱宜特均有權要求另一方:
- 停止銷售或安排停止銷售此產品並避免或阻止繼續銷售剩餘存貨,和/或
- 就此產品給予公眾警示,和/或
- 召回或安排召回(通過經銷通路)已銷售給公眾的產品,
這些行為應遵循德凱宜特的指示並符合德凱宜特針對相關狀況提出的要求。
17.3 針對管理體系和流程認證,另一方應在認證協議有效期內,確保管理系統或流程符合適用標準並嚴格遵守相關程序和規則。另一方應保留一份受保護的品質或流程手冊以供德凱宜特使用。第 6 條完全適用。
17.4 若另一方決定對xxx特所測試的產品、管理體系和/或流程做出任何變更,並且該等變更可能影響其對相關要求或標準的遵從性,則另一方應及時將計畫做出的變更(包括相關用途標誌中所列的資料)通知德凱宜特。只有當這些產品、管理體系或流程經過德凱宜特審閱核可後,認證協議及相關用途標誌方可適用於變更後的產品、管理體系或流程。
17.5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德凱宜特有權隨時自行決定,要求另一方在一定期限內滿足本通用條款與條件所規定之要求並支付後續重新測試之費用(本通用條款與條件的第 4 條至第 12 條完全適用)、限制、暫停、取消資格和/或撤回用途標誌:
- 由於認證過程中提交的資訊不完整、不真實等原因,符合授予用途標誌的條件不(或不再)滿足;
- 測試所依據的適用規則和/或標準失效或變更,導致認證的產品、管理體系、流程或人員不能遵守相關規則;
- 另一方沒有履行與用途標誌有關的義務,例如,有關於任何變更的通知義務或與xxx特的認證合約中定義的工作義務,尤其是付款義務沒有履行;
- 與xxx特有關審核或認證的協議已經解除或終止;
- 用途標誌的使用違反使用條件;
- 必要的監督審核或xxx特安排的其他審核未在時限內完成或未完全完成;
- 監督審核表示授予用途標誌的規格已經不再滿足/維持;
- 測試標準有變化,不希望或不可能重新測試;
- 本通用條款與條件或認證協議中規定的撤銷用途標誌的其他原因。
撤銷或暫停認證後,德凱宜特有權向公眾公告此次撤銷或暫停決定,另一方禁止使用用途標誌,尤其是提及德凱印章或其他測試文件的廣告,另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其仍有權使用用途標誌。且另一方應按xxx特的要求歸還所有用途標誌。儘管有前述規定,xxx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其他請求權不受影響。若認證協議依法過期或由任何一方終止,前述規定同樣適用。
17.6 另一方在使用用途標誌時,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損害xxx特的聲譽或引起誤導。另一方只有在遵守適用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使用用途標誌,尤其是有關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對於管理體系或流程的認證,另一方無權在其產品上黏貼任何xxx特的認證標誌和/或德凱印章。對於產品認證,另一方應依照法律規定或德凱宜特提出的要求,在其產品上通過明顯可見的、清晰易辨的和不可抹去的形式黏貼認證標誌和/或德凱印章。認證標誌和/或德凱印章的使用必須遵照德凱宜特頒布和交付的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佈局、比例和排印方式)。任何變化,尤其是在設計,在顏色或文本上的變化都不被允許。另一方無權僅使用認證標誌和/或德凱印章的部分,即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使用完整的認證標誌和/或德凱印章。當另一方另行收到電子形式的認證標誌和/或德凱印章時,可以改變認證標誌和/或德凱印章的尺寸;若要縮小認證標誌和/或德凱印章的尺寸,其上最小字元的大小只允許為 Arial 4 號字體。在尺寸發生變化的情況下,認證標誌和/或德凱印章中所載的文本必須完全清晰,文本和標記的比例不得改變。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暗示xxx特對另一方的行為負有責任。另一方不得使用任何容易與認證協議所涵蓋的認證標誌和/或德凱印章相混淆的標誌或印章。
17.7 對於與xxx特所認證的產品、管理體系和/或流程相關或涉及該等內容的所有投訴和/或事件,另一方應保留一份記錄,同時保留主管部門針對該等投訴和/或事件所採取措施的記錄,並在xxx特提出要求時立即將記錄提供給德凱宜特審閱。該份記錄應詳述每起投訴或事件的處理方式及是否相應採取了糾正措施。
第 18 條 爭議與投訴
18.1 另一方針對xxx特的服務所提出的任何投訴都將由xxx特遵照適用程序進行處理。
18.2 若xxx特收到關於其所認證產品、管理體系、流程或人員的投訴,將對該等投訴的準確性展開調查。xxx特將聽取投訴方及另一方的xx意見,並向雙方公布調查結果。若德凱宜特認定投訴理由充分,另一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盡可能滿足投訴方要求,以免再次遭到投訴。
18.3 若對第 18.2 條所述之投訴存在意見分歧,應依第 12 條之規定辦理。
第 19 條 賠償
19.1 若因經xxx特的認證並由另一方投放到市場的產品或因使用該等產品而遭到索賠,另一方應保證賠償德凱宜特,並使德凱宜特免於任何及所有該等責任。
19.2 xxx特不對未經其許可的用途標誌的使用承擔責任。如果另一方的客戶或第三方(如消費者保護機構)申請針對另一方使用用途標誌有關的控訴,該控訴因另一方違反法律要求使用用途標誌的(如使用德凱印章進行廣告宣傳),xxx特亦不負責。
第 20 條 認證協議的期限與终止
20.1 除非協議中另有規定,否則認證協議有效期為五年。
20.2 若相關證書存在有效期限,各方均有權在證書當前有效期期滿之日前發出終止認證協議的通知。若認證協議涵蓋多個證書,可在每個證書當前有效期期滿之日前針對相關證書終止協議。儘管存在第 11 條和第 17 條之規定,除非xxx特出於商業原因無法合理要求該等協議維持效力,否則德凱宜特不會終止認證協議。
20.3 若相關證書無有效期限,針對該等證書終止協議,各方可提前三個月通知。第 20.2 條最後一句之規定同樣適用。
20.4 在任何情況下,若適用法定條款和/或規定失效或者發生變更,導致認證的產品、管理系統、流程或人員無法遵守,則認證協議將針對相關證書失效。
第 21 條 條款獨立
上述任一條款在法律上無效的,其餘條款和合約的效力不受影響。任何無效條款應由具有與其目的相同的經濟效果的新條款取代。若條款尚未成為合約組成部分,則合約的內容受法律規定的約束。
第 22 條 不可轉讓
非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認證協議之相關權利義務不得轉讓予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