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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以充分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并慎重决定是否申请融资融券交易。请您认真详细阅读并慎重签署。
特别提示:本公司根据您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及担保物,为您提供融资融券,但并不代表本公司认为或者保证您能够盈利;您利用融资或融券方式进行证券买卖,其盈亏结果及风险责任由您独自承担。
本公司为您提供融资或融券时,您需按本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无任何权利瑕疵的担保物,本公司对担保物的接受并不代表本公司对该担保物不提出任何异议。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您虽然有机会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蒙受巨额损失,甚至资不抵债。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等情况,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在决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您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资不抵债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属于您与本公司之间资金和证券的借贷行为,您需要承担因自主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当您发生亏损时,因需向本公司偿还融资融券本金及利息,除损失自有资产外,还有可能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本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您追偿债务。
二、投资损失可能放大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证券公司业务资格合法性风险、系统风险、不可抗力、对行情走势判断错误等各种风险外,还具有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的风险。
三、被强制平仓风险。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您的担保物将会以强制平仓等形式被处置,平仓的品种、价格、数量、时机、顺序、天数、规模等将不受您的控制,平仓的数量、金额可能超过您的全部负债,平仓天数可能超过一天,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一)您不能按照约定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包括提前了结);
(二)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及因本公司重估停牌担保证券的公允价格导致您信用账户内担保物价值与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线(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或紧急平仓线(紧急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您未按约定的时间足额补仓或减仓或虽提交了担保物,但因担保物转入委托失败、交收失败等原因导致补仓失败;
(三)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四、 融券的特有风险。证券上涨越多,融券负债余额越大。理论上证券可无限上涨,因而融券负债可无限扩大。并且,若融券卖出的证券长期停牌,因无法买入证券,您将无法及时归还融券负债,此时,若停牌证券的估值大幅上涨,您可能蒙受巨大的投资损失。
五、 提前了结风险。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发生您资产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冻结、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当您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有可能影响您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本公司有权要求您提前归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取消授信额度或解除《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六、 适当性管理相关风险。您在本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不满足监管机构或本公司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本公司有权采取禁止您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合约展期申请、取消您授信额度或解除《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等措施。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本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对您融资融券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您应当注意,本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您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融资融券交易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您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
七、您的相关业务参数被本公司调整的风险。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果发生未按约清偿融资融券债务或未按约足额补仓或减仓及其它严重影响您信用状况的情形以及发生严重影响您偿债能力的事件、或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安排或监管要求等,本公司有权降低您的授信额度、信用等级或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限制您信用账户的交易权限,这将影响您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或可能导致您的担保物以强制平仓等形式被处分,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八、成本增加的风险。融资融券期间,本公司调高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额度占用费率时,
您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所增加的融资融券成本将由您自行承担。
九、无法展期的风险。您申请融资融券负债展期时,若您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持仓情况、已展期的次数、适当性匹配、年龄等方面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标准,您将面临可能无法展期的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 逆周期调节风险。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当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实施逆周期调节,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平仓线(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紧急平仓线(紧急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的期限、平仓期限、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最大比例、客户持仓集中度、合约展期应满足的条件等进行动态调整或发生标的证券或担保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您将可能面临被本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保证金可用余额减少、无法提取担保物、合约无法展期、信用账户交易受限或担保物以强制平仓等形式被处分的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如果交易所对标的证券范围实时调整的,您的融资(券)交易可能受到限制,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一、 通知送达的风险。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本公司将以《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您发送通知。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时视为通知已经送达;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已经送达;以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方式通知的,以发布信息起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因此您应及时关注邮箱、手机及本公司的公告等。您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
到有关通知,均有可能面临担保物以强制平仓等形式被处分的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二、 不良信用记录风险。您在开展融资融券期间若发生违约情形,将可能影响您在人行征信中心的信用记录,可能造成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十三、 业务规则修改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业务规则的修改等均有可能影响您的融资融券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四、 操作失误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操作相对普通交易更为复杂。由于您操作不当,可能导致以下风险:
(一)您发出担保品转入指令后,应该核查该指令是否“已报”并关注担保证券日终是否交
收成功,如担保证券未交收成功或划入的资金未及时到账,可能会导致您无法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或补仓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二)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重点关注本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类别。如您误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当作普通委托交易类别进行委托申报,或因未申报“卖券还款”指令导致融资负债到期未归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您还须关注您的交易可能因监管原因被证监会、交易所等部门限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五、 持仓集中度控制风险。您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或单一板块市值占您担保物总资产的比例超过本公司核定的比例时,本公司有权限制您向信用账户划转、担保品买入及融资买入该担保证券或采取其它风险控制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六、 其他业务指标控制风险。因我公司净资本变化、交易监控指标限制、您自身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监管原因等所有依据《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而对您信用账户进行的交易限制,可能不能及时满足您的融资、融券需求,您可能面临具备充足授信额度及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七、 请您重点关注以下业务规则:
(一)您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配股、配债、行权的,需在信用资金账户中准备相应的自有资金,不得以融资买入方式行使。因您信用资金账户自有资金不足导致配股、配债、行权失败的,其相应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您若选择卖出担保品方式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已开仓证券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本券融资欠款,同一已开仓证券存在多笔融资负债时按照到期时间顺序优先偿还先到期融资欠款;您若选择卖券还款方式指令方式卖出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含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融资买入的证券)所得价款,须按所有融资负债到期时间顺序优先偿还先到期的融资欠款;您若选择直接还款指令,须按所有融资负债到期时间顺序优先偿还先到期的融资欠款。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前述所称价款在归还上述相应融资欠款前不得用于配股、配债、行权等权益的行使。
(三)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因本公司的实际融资融券规模等指标触及监管上限或因本公司自身风险控制要求等原因,本公司将不能随时满足您的融资、融券需求,您可能面临
虽有充足的授信额度及保证金可用余额但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四)您应按日终清算数据及时足额归还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负债。您应归还债务的信息在
日终清算前后可能存在差异,您的应归还负债以日终清算数据为准,请您关注日终清算数据。如您未按期履行归还义务,您提交给本公司的担保资产将可能被以强制平仓等形式被处分,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八、 交易受限风险。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若违法违规使用账户、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受到交易所处罚或收到交易所各类警示函件的,本公司有权拒绝您的委托,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您的融资买入、担保品买入及融券卖出,或终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九、 交易期限不匹配的相关风险。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向本公司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您已充分知晓并同意本公司为您提供融资融券交易的服务期限有可能超过您风险测评时勾选的投资期限,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十、 董监高相关风险。如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您是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应如实向本公司申报您在上市公司的任职情况或持股情况;您若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或您是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还应如实向本公司申报您的一致行动人。您任职情况、持股情况或一致行动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本公司申报。
如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
您任职期间或持股期间不得使用您的信用证券账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如您未遵守此项规定,所得收益将依法归上市公司所有,您除了可能承担经济损失外,还可能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或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
二十一、 流通受限股份相关风险。
(一)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应如实向本公司申报限售股持股情况,不得违反规定融券卖出与所持限售股相同的标的证券,不得将限售股提交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如未遵守此项规定,您可能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或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
(二)您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将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适用于个人客户)。
(三)您若作为大股东(含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减持股份,或您不属于大股东,而减持您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您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十二、 普通账户及其他资产被追偿的风险。如您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强制平仓后仍
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本公司将对您普通账户内的资产采取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强制平仓、扣划资金或证券等措施实现债权。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本公司将继续进行追索。
二十三、 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强制平仓时,您已自行下达委托指令导致本公司无法完
成强制平仓,本公司有权选择撤销您所下达的部分或全部委托指令。委托指令撤销所涉及的证券数量可能超过本公司需要强制平仓的证券数量。上述操作可能给您造成经济损失,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四、 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必须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本公司或分支机构可能出现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或暂停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取消或暂停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权限、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等情况,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十五、 您的身份证明有效文件到期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或您的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信息不一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本公司有权对您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限制,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十六、 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要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并建议您经常修改密码。任何使用您的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您的行为,您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如您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二十七、 本公司根据交易所标准及本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您的信用证券账户可买入或转入的担保证券只能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选定,但这并不代表本公司承诺买入上述证券品种均能盈利。您在上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自行选择投资品种,并独自承担盈亏结果。
二十八、 您在本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不得在其它证券公司使用,在其它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不得在本公司使用。未按规定使用信用证券账户所带来的风险由您承担。
二十九、 您在选择代理人以前,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审慎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三十、 您应清楚知晓本公司分支机构及员工的下述规定:(1)不得从事非法融资融券业务;(2)不得为您代客理财;(3)不得向您承诺投资收益及保底收益;(4)不得向您私下吸收存款、证券,支付利息、费用;(5)不得向您提供担保;(6)不得代理您办理融资融券相关业务操作。如您接受了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须您自行承担。
三十一、 高龄客户风险。
您年满 80 周岁后,本公司有权采取不再与您开展新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再受理您的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申请、将您的授信额度调为零等措施,相关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三十二、 科创板交易的特殊风险。
由于科创板股票的上市、交易、退市机制与主板股票存在较大差异,您在信用账户进行科创板股票的融资融券交易,应注意以下风险:
(1)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与主板市场存在差异,您应注意相关风险。具体融资融券标的、可充抵证券范围请以本公司官方网站发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
保证金证券名单为准。
(2)因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且退市制度较主板股票更严格,在同等杠杆倍数下,可能会使得您在短时间内产生巨额的损失,也有可能使得您信用账户快速触及平仓线或紧急平仓线,面临被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同时,较大幅度的价格波动,也可能会使您在短时间内信用账户面临资不抵债的风险,从而产生债务被继续追索的风险。
(3)您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最小价格变动单位、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与主板股票的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差异,您应避免因前述差异而产生无效融资融券交易申报。
(4)持有科创板股票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如您信用账户中持有科创板股票,可能因科创板股票较高的保证金比例、较低的折算率,导致您信用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面临无法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风险。
(5)针对科创板股票的风险特征,您信用账户的持仓集中度、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的控制、公允价值等指标可能较主板股票更为严格,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
变化和内部管理要求调整此类指标,具体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6)本公司有权通过要求您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等方式核查您是否符合参与科创板业务的适当性要求,您应充分配合本公司。如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本公司有权拒绝为您办理科创板股票的交易权限、融资融券权限;已开通权限的,本公司有权暂停、取消您的科创板股票的交易权限和融资融券权限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并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进行了解和掌握,务必对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诚信承诺:
1.本人/本机构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2.本人/本机构自愿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相关通知、公告。
3.本人/本机构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现时不存在因证券交易或其他经济、债务问题而被有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罚、起诉等情形。
4.本人/本机构承诺已详细阅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内容;已听取讲解并充分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接受《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约束。
5.本人/本机构保证其向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补充担保资产来源合法,且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法律瑕疵、权利和权益瑕疵。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本机构提供资金来源说明,本人/本机构应保证按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提供,并保证该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签署栏:
本人/本机构承诺已阅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若已签署)及本风险揭示书所有条款,准确理解相关业务规则、风险及所有合同条款,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签名(个人):
客户编号: 授权代理人签名(机构):
(加盖机构公章、法人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2019 年 7 月版)